“5•12”地震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解决之道/牛建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51:54   浏览:97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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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地震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解决之道

致公党成都市委法工委副主任
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主任
牛建国

“5•12”地震已进入抢险的攻关阶段,随着生还希望的消失必定进入善后阶段,而在善后的过程则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笔者现分述之并提出解决之道。

一、 关于地震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限

观点:因地震致当事人的诉讼、仲裁等程序无法进行的,按时效中止处理,待障碍消除后可以恢复进行。
理由:由于本次地震发生于星期一,根据法律规定,凡是地震前周末至地震日到期的案件均作为法律规定的截止期限。地震发生后很多单位采取了封闭、清场等防震减灾措施,邮局等也未能及时上班收发邮件,很多案件的上诉、起诉、答辩等材料客观上不能取得,如果呆板执行时限的规定则直接导致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我国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明确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

二、 关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据《环球时报》转路透社消息,在四川大地震中遭受损失的财产其中只有极少部分投有保险,而根据中国的财产保险规则,地震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
观点:如果受灾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有保险合同,则保险合同免赔条款应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理赔。但重复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只赔一次,人身保险可以重复理赔,没有上限限制。
理由:首先,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含有这些内容的格式合同无效。其次,在武侯法院的先前类似案件判决中,已有直接认定保险合同免赔条款无效的先例,理由是“这些免赔条款显然不能对抗人的生命和财产”。

三、 关于按揭与银行贷款

观点:房屋灭失原则上不能免除受灾人的债务,但受灾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即使被银行告上法庭法院也只有终结执行一条路可走。
理由:用受灾房屋担保银行的债务属于从合同,主合同则是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因地震导致担保物灭失后,如果房屋通过保险理赔或者补偿等取得赔偿金的,则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银行仍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房屋灭失后并未因此取得任何财产的,只是担保合同客观不能履行,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受灾人作为债务人仍应当履行债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终结执行。实务中,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往往是银行核销债务的法定依据之一。

四、 关于员工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工作原因残废或者死亡的,往往能取得巨额工伤待遇,其标准甚至远超出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观点:地震中伤残或者死亡的职工大部分可享受工伤待遇。
理由: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次地震时间是大部分单位的上班时间,绝大部分职工均处于工作场所内,受到地震的伤害应为意外伤害,理应享受工伤待遇。此外,为了保证工伤待遇的落实,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不是工伤则推定为工伤。

五、 关于捐款捐物的处理

观点:如果受捐单位不按捐款人意愿使用款物,则捐款人有权索回。
理由:这次地震全国种地踊跃捐款捐物,捐款人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受捐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捐款关系,其主内容至少包括:1、专门用于抗震救灾,不得挪作他用;2、只用于受灾地区;3、原则上能救人的尽量救人,不得放弃救人而用于重建;4、在善后阶段,所捐款物必须用于灾后重建。
据报导,有关意单位表示,这次所得捐款可能留40%用作以后的救灾基金。我们认为,这有违反捐款人意愿的嫌疑。我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六、 关于在建工程与未交付不动产

观点:在建工程的承建人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建设过程中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前发生的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建单位负责。购房人所购不动产在交付前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工程不合格的,购房人可以拒收并由开发商承担相关责任。
理由:根据我国建筑法、房地产法、建筑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规定,工程须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事实上,工程发包方(往往是建设单位)与承建方进行工程决算也是以工程验收合格作为前提的,在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建设单位前,承建单位当然应对工程质量负责。
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不动产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房地产管理规定中甚至要求开发商对工程质量承担不少于两年的保修责任。《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交付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依据,交付前标的物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就是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但未实际交房的如何确定房屋灭失的风险?我们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等交付除当事人专门约定外,须以转移占有作为交付的条件,就是说已经办理产权证但未实际向购房人转移占有的房屋其灭失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七、 关于被羁押人员伤亡待遇

观点:如果罪犯是在劳动中伤亡的,则应参照工伤待遇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行政拘留人员、被司法拘留人员伤亡如何处理。但不排除国家可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与一定的补偿。
理由:这次地震地区有很多看守所、监狱等也遭毁灭性破坏,造成了包括羁押人员在内的大量人员伤亡。
我国《监狱法》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这里需要说明是参考劳动保险处理而不是按照劳动保险程序处理,伤亡的罪犯只是享受劳动保险即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处理程序因事实上此次地震实属罕见,也无先例可循。笔者建议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至于未决犯(含被拘留人员)意外死亡的,法律只规定了羁押机关的通知义务,如何赔偿或者给与什么待遇并无规定。因国家有保障未决犯(含被拘留人员)人身安全的责任,且伤亡也非任何人过错所致,从公平角度出发,国家可以给与一定数额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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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6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988年1月21日的决定:
任命彭珮云(女)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免去王伟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8年1月21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6〕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



















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解决好贫困学生上学难问题,奖励部分成绩优异的学生,建立健全我市奖优助贫的长效机制,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各县(市)区也相应设立本县(市)区的政府奖助学基金。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奖助学基金的管理,保证奖助学基金真正发挥奖励优秀和扶助贫困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的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门用于奖励市直学校部分成绩优异学生和资助家庭贫困学生上学的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为:自治区的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和外国企业捐款等。

(二)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在市财政局设立“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专门帐户,负责管理和核算基金的收入、支出。政府奖助学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的监督。同时,成立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和审定奖助学基金的收入和发放使用的有关事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教育、财政、审计、民政、监察、扶贫、招生考试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第三条 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的奖励和资助对象是在市直各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学校就读和市直学校当年被普通高等院校(高职)录取的,成绩优异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中奖学金的发放对象应是学习成绩优异,遵纪守法,尊敬师长等德智体方面表现较为突出的学生;助学金的发放对象应是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难以继续完成学业的贫困学生。

对县(市)区部分家庭特别困难或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同意,也可以按有关程序进行资助或奖励。

第四条 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用于资助市直学校当年被普通高等院校(高职)录取的贫困大学新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8月份,根据市直学校高考上大专及以上分数线人数,结合奖助学基金的结余情况,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市直学校获玉林市政府奖助学金资助的贫困学生人数和资助标准。经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由市教育局下达各市直学校。

(二)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学生,持申请表(附件1)和高等院校录取通知原件及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向原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贫困学生所在村委会(社区)和乡镇(街道)应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真调查了解。对确实家庭困难的,应及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贫困学生原就读的市直学校要成立审核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认真负责、公平、公正的调查和审核。调查、审核过程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班主任、科任老师和同学的意见。结合市教育局下达的资助人数指标,对确实家庭贫困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及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到材料上报市教育局。

(四)市教育局把市直学校的审核材料和名单上报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召开集体会议审核确定,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根据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把资金按规定拨付各市直学校,并以实名制发放。发放完毕后,市直学校必须将发放表复印件报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教育局存档。

(六)经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同意对县(市)区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贫困大学新生进行资助的,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第五条 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对成绩优异的市直各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进行奖励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年初,根据市直各学校学生人数,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情况,结合奖助学基金的结余情况,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市直学校获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奖励或资助的学生人数、奖励及资助标准。报经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由市教育局下达各市直学校。

(二)市直学校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人数指标,动员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学生填写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资助申请表(附件2)或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奖学金发放审批表(附件3)。

(三)市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应成立相应的审核评定小组,对提出资助申请或拟奖励的学生进行集体审核或评定。审核评定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审核评定小组各成员要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其中学校的审核评定小组要有一定比例的普通教师和班主任参加。各学校审核确定或评定后,应按有关规定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在申请表或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发放奖学金还须班主任签字核实)并报市教育局。

(四)市教育局的审核评定小组应对所属学校上报的学生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防止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经审核无异议后,由市教育局把市直学校学生的申请或审批材料上报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

(五)经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规定程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把资金按规定拨付各市直学校,并以实名制发放。发放完毕后,市直学校必须将发放表复印件报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教育局存档。

(六)经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同意对县(市)区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或对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的,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六条 遇紧急或特殊情况须使用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的,由玉林市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做好政府奖助学基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等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基金规范有序运转。在基金的管理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违者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市)区政府奖助学基金的具体使用管理规定。



附件:1.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资助申请表(一)

2.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资助申请表(二)

3.玉林市政府奖助学基金奖学金发放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