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争创全国一流法院/邱健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46:44   浏览:9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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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争创全国一流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文化建设讲座
邱健国 尹振国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法律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伴随着我们从摇篮到坟墓。“天行有常”,无法则乱,将悠悠万事纳入规则的调整范围使之符合正道,是人类智慧的体现。
鸦片战争以降,古老的中国社会经历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随之开始了近现代化的艰难转型,这一过程一直持续到今天。其中的艰辛与盲目、痛苦与执著、血泪与战火难以详尽。在这一历程中,1901年沈家本主持修律开启了中国法治百年历史;在这一历程中,我们几乎移植了西方所有先进的法律制度, 想借此迅速步入现代化,但往往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同时,我们也几乎全部否定了我们的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但是宪政、法治之梦始终难圆。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似乎堕入了一个怪圈:我们的传统几近灭失,民族的灵魂日益沦丧;同时,引进的西方制度又往往与传统自然融合,难以结出文明之果。人治的阴影如噩梦一样难以摆脱。
为什么这样呢?答案是在这背后是中国历史长时间封闭式简单循环式的发展,在简单循环背后是一种“让社会开放式进化制度”的缺乏。中国法治缺乏一种既固守优秀法律传统又容纳反映时代进步的先进价值观念的精神。”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
“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强则国强,奉法弱则国弱”,依法治国,建设现代化的法治国家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中国共产党第十次代表大会报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中华民族百年法治探索的结果,是中国人历经屈辱和苦难的觉醒,是中国人开眼看世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性认识。
法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中国传统文化轻权利重义务和伦理的特质里并没有融入多少法治的内容,传统社会是有法制而无法治。法律是可以移植的,仅仅是移植法律的生命(法律制度)是不够的,而且要移植法律的灵魂。法律的灵魂里灌注了公平、正义、仁爱、诚实、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宽容等基本价值。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生长还需要法治文化的滋养。弘扬和培育法治文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亘古未有的伟大实践,同时又是一个艰巨实践。中国社会正在进行着巨大的社会转型,960万平方公里、近7亿农村人口、56个民族伴随着快速的利益分化。如何在社会急剧变化和社会观念激烈变化的环境中培育法律文化、建设法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文化是社会的灵魂。因此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需要法治思想的传播、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法治的实践,更需要法律文化的培育。
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体现和反映法院实践活动和意识、思想的总的水平和成就,具有法官职业特点。法院文化不仅对法院工作人员加强自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而且对增强法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法律人的素质、密切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展现法院形象、扩大法院的社会影响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作为置身于法院文化氛围中的法官,既是法院文化的创造者、实践者,又是法院文化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和价值
“文化”一词很早就见诸于中国的古籍。《易经》上说:“文明以止,人文也。关乎天文,以察时变;关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西汉刘向的《说苑.指武》上说:“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谓不服也,文化不该,然后加诛。”晋人束皙云:“文化内辑,武功外悠。”在这里,“文化”一词的主要意思是文治教化,与现代“文化”一词的意思相去甚远。
现代意义上的文化概念,源于英语的“culture”,意思是“耕耘”、“培育”。1871年“人类学之父”泰勒对文化进行了权威的定义:文化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个符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自此一个多世纪,人们对“文化”的概念研究日益深入,对其定义也是众说纷纭。但是考察诸多文化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即文化包含着物质和精神两个基本的要素。
下面我们说说法院文化。从我国历史上来看,并没有出现过现代意义上的法院,更遑论法院文化。现代意义上的法院在民国初年才出现。解放以后,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法律文化缺失,法院文化更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蓬勃发展,法院文化才初见端倪。
按照上面对“文化”概念的勾勒和历史回顾,我们可以把法院文化界定为: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以实现公正和效率为特征、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体现法院行业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守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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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印发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府(2010)1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交通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防控北江塞船事件的发生,加强对塞船事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通航水域内,发生在同一航段内堵塞船舶50艘及以上,并且塞船时间3天及以上的事件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塞船事件协调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处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北江清远段塞船事件指挥、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清远市交通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责分别为:

(一)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通航水域塞船事件的协调、指挥和处理。

2.负责启动本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塞船事件。

3.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召开会议,对事件进行研究、部署,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通航水域塞船事件处置工作的管理、协调。

2.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塞船事件的情况。

3.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通知有关部门响应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塞船事件。

4.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协助组织召开会议,对事件进行研究、部署,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5.对外发布塞船的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6.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清远市交通局:

1.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水上交通行业管理工作。

3.负责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清远市北江枯水期船舶装载和保通航管理办法》要求,对通过飞来峡水利枢纽的船舶进行检查,并对不服从交通管制的下航船舶实施滞留。

4.加强对港航业户的监督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

(二)清远海事局:

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交通管制的配载要求,加强船舶签证管理,对不服从交通管制的航行船舶实施滞留。

3.加强巡航监管工作,维持水上交通秩序。

(三)北江航道局:

1.加强航道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枯水期向有关单位发布航道水情信息。

3.采取有效措施,及早安排航道疏浚,确保航道达到维护水深。

(四)水利枢纽部门:

保障航运基流的正常下泄,当枢纽下游塞船时,要积极配合解决塞船问题。

(五)水利部门:

负责水利系统的管理、协调、组织工作;加强对采砂船舶的管理,以免破坏航道设施,恶化航道通航条件。

(六)水文部门:

负责提供有关水文资料。

(七)港航企业:

积极做好对运输和装卸业户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公安部门:

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综合协调水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新闻媒体:

客观、真实报导防控塞船事件的有关情况,做好宣传舆论工作。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启动预案

相关单位发现通航水域发生第二条的情况时,应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按领导小组的指令启动预案。

(二)响应预案

1.各相关单位按预案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各相关单位应相互协调、沟通。

3.各相关单位应服从领导小组的指挥,有效地解决塞船事件。

(三)解除预案

事件妥善处理后,由领导小组发布解除预案指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事件的处理情况书面报领导小组。

第六条 分级预警和逐级响应

塞船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分级预警和逐级响应的原则。

(一)预警分级

根据航道水情和塞船情况,分为三级预警、二级预警、一级预警。

1.三级预警:同一航段内出现塞船50艘(含)至100艘,并且塞船时间达3天以上时为三级预警。

2.二级预警:同一航段内出现塞船100艘(含)至150艘,并且塞船时间达3天以上时为二级预警。

3.一级预警:同一航段内出现塞船150艘(含)以上,并且塞船时间达3天以上时为一级预警。

(二)逐级响应

当发生三级预警时,启动交通、海事、航道工作联动机制三级预警程序:

1.清远市交通局应尽快派人到塞船现场,并及时与各相关单位协调、沟通。遇到紧急情况,应即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2.海事局应加强与航道局的联系,准确掌握航道水情,加强巡查,维持交通秩序。同时,加强出港船舶的签证管理,杜绝超限船舶出港。

3.航道局要加强航道探测,及时掌握航道的变化规律,做到早预测、早计划、早落实。尽早安排航道疏浚,加强航标管理,保证航标的正常和标位的准确。

4.清远水上安全检查站与清远水上交通检查站应加强航道水情的宣传,并按交通管制规定核查过往船舶。

5.其它相关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履行各自的职责。

当发生二级预警时,启动交通、海事、航道工作联动机制二级预警程序:

1.清远市交通局应尽快派人到塞船现场了解情况,并通知各港口码头按航道部门发布的航道水深进行配载,督促下属相关单位落实值班制度。同时应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协调、沟通,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职责。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即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督促清远水上交通检查站要按交通管制规定,加强对下航船舶的检查,并落实对超限船舶实施滞航的制度,防止超限下航船舶过闸,避免增加下游塞船处理难度。

2.海事局应尽快到达塞船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及时发布船舶管制信息,对超限制吃水的船舶一律不予签证出港。督促清远水上安全检查站按交通管制规定,加强对通过堵塞航段船舶的检查,并落实对超限船舶实施滞航的制度,避免增加塞船处理难度。

3.航道局应派船和人员到塞船现场进行守滩,并加强航道探测,及时掌握航道浅滩水深及塞船情况,通报给有关单位。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努力保证航道畅通。

4.其它相关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履行各自的职责。

当发生一级预警时,启动交通、海事、航道工作联动机制一级预警程序:

1.清远市交通局应尽快派人到塞船现场,并落实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同时应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协调、沟通,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职责,并建议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议。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即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督促清远水上交通检查站应落实交通管制措施,不放船舶过闸,将堵塞船舶分流。

2.海事局应尽快到达塞船现场,维持交通秩序,采取全面的水上交通管制措施,对超限船舶,不予签证出港,并视情控制船舶流量。督促清远水上安全检查站应落实交通管制措施,禁止船舶进入堵塞航段,将堵塞船舶分流。

3.航道局应尽快派船和人员到达塞船现场,进行守滩,坚持每天报告航道水情及塞船情况。

4.清远市三防指挥部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请求省防总配合北江疏航,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5.飞来峡水利枢纽可根据省防总的应急调度令,加大下泄流量,疏导堵塞船舶。

6.其它相关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七条 为避免人为塞船事件发生,各有关施工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前,应依法向相关单位申办工程的有关审核手续,工程施工完毕后按要求及时彻底清理遗留物,并由航道部门参加验收,确保施工航段的通航标准,保持航道畅通。

第八条 各港航企业和船舶所有人应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监管人员的监管和指挥。

第九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我市范围内的其他水域,可参照本文执行。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施行,原《清远市北江枯水期保通航塞船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同时废止。


转发无锡市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无锡市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4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

意见的实施细则

市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

(2010年4月)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的意见》(锡政发〔2009〕257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主辅分离是指企业将经营范围中的原材料采购、物流运输、科技研发、贸易营销、设计策划、配套服务等非核心的、辅助性的业务从其主营业务中分离出来。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所有工业、商贸和农业企业,其物流、运输、仓储、配送、销售、科研、设计、咨询、配套、租赁等辅助业务均可从其主业中剥离,实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

第四条 市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主辅分离工作;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和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主辅分离工作。

各市(县)、区成立的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主辅分离的相关工作。

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企业主辅分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主辅分离企业新设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其营业收入从原企业的主营收入中分离出来后独立核算、单独开票,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新设企业为其原企业提供服务时,由原企业支付酬劳,新设企业开具服务发票。

主辅分离企业实行业务分离的,要根据税法规定严格区分兼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兼营业务要单独建账,依法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 建立主辅分离工作例会、情况报送和情况通报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中旬召开一次情况汇总分析会议,汇总全市主辅分离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共性问题,解决企业具体困难。会议由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和各地区主辅分离工作联络员参加,市其他相关部门也可参加。

(二)情况报送制度。每月各地区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机构、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将主辅分离工作的推进情况、主要问题及工作建议报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情况通报制度。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全市主辅分离工作情况,加强对典型企业、分离形式、分离内容、创新举措等先进经验的总结交流。

第七条 主辅分离企业应当根据《意见》及本实施细则,结合企业发展及经营实际,制订主辅分离具体方案,向所在地区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附件1《无锡市企业主辅分离备案登记表》等)。

第八条 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企业的主辅分离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提交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有关成员单位及申请企业。

第九条 经审核批准的主辅分离企业,由各对口主管部门帮助企业细化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企业分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加快工商登记、房产转移、税务账户开设等的审批程序,确保新分离的企业尽快开展业务。主辅分离企业要及时向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企业主辅分离月度情况统计表》(附件2)。

第十条 主辅分离后新设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按年度提出补助申请。企业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等材料报至所在地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机构,经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给予补助。

经批准给予补助的主辅分离企业,凭补助申请审批表直接向企业所在地财政申请补助,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兑现补助资金。市财政将市留成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结算给企业所在地财政。

补助享受时段自新设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2个月计作1年。2010年认定为主辅分离企业的,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60%,第三年补助30%;2011年认定为主辅分离企业的,第一年补助60%,第二年补助30%;2012年认定为主辅分离企业的,第一年补助30%。

第十一条 各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应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对于分离发展的重点企业的补助与扶持,充分发挥政策和资金引导作用,扶持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第十二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相关扶持政策申请条件的,可分财政、税收、房产、土地等内容分别向企业所在地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附件3:《无锡市企业主辅分离扶持政策申报表》、附件4:《无锡市企业主辅分离扶持政策汇总表》等),经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对经审核批准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各成员单位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各地区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机构要做好跟踪、推进、帮扶工作。

第十三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认定为困难企业(困难企业的认定按《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9〕52号)执行的,报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其自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设立之初的3年内给予免征。

第十四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后,可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从事研发、设计、创意等高技术、知识含量业务的,可按有关规定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可优先认定为省、市级重点物流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经批准的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偿付其他运输企业、仓储合作方费用后的余额为基数计算缴纳营业税。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可申请货运自开票纳税人。

第十七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子公司,其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下条件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后,可采取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需要建造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在符合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优先供应其所需用地。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整体转型或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不改变土地容积率的情况下,经市发改委立项审批,可直接利用原有土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第二十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可优先认定为省、市级重点物流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经批准的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偿付其他运输企业、仓储合作方费用后的余额为基数计算缴纳营业税。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可申请货运自开票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工业企业整体转型或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改变土地容积率的情况下,经市发改委立项审批,可直接利用原有土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经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单独设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确有困难的特殊行业企业,其业务分离后、公司分离前新增分离业务的营业税增长部分,可给予补助扶持。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