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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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发〔2006〕122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72号)精神,建立县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甘肃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确定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区)政府对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各行政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告。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牧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要在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安排15%用于补充基本农田和土地开发。
  三、市国土资源局要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调查网络,采用抽样和监测等方法和手段,会同市农牧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会同市农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经国家、省级批准的开发补充耕地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毁损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作为一个考核期。在每个考核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县(区)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市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级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检查和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农牧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考核的办法和程序为:
  (一)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1月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牧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按照市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书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每年进行抽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考核以各县(区)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提供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灾毁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数据为基础资料和参考依据。
  (四)考核年对各县级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六、市政府对县级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安排市支配的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适当倾斜;对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县(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请示。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各县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占用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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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有关工作的函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有关工作的函



建住房开函[2003]096号

各有关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加强宏观调控和对重点地区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和指导,根据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2003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部署,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已于6月底在上海、杭州等14个城市试运行,按照计划年底前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全面开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房地产管理与房地产开发分设的城市,要明确牵头单位,建立协调小组,共同做好预警预报信息系统的运行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将牵头单位及联系人反馈我司。

  2、10月初将下发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指标体系、指标解释和信息系统软件,并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请各城市按照附件2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该信息系统软件的基础版本由部里免费提供;各城市可向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申请取得软件,并根据当地市场管理情况进行修改完善;系统维护费用由各城市自筹解决。

  联系人:吴旭彦

  联系电话:010-68393057

  传真:010-68394297

  电子邮件:wuxuyan@mail.cin.gov.cn

  附件

  1: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简介

  2:预警预报信息系统运行所必备的软硬件条件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简介

  根据六部委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监测,需建立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

  一、基本思路

  根据房地产市场区域性强、差异较大的特点,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以城市为单位进行。达到两个目的:

  1、通过对房地产市场信息准确、全面、及时的收集和发布,为政府、企业、消费者提供有价值的各类信息数据,供市场调研、分析决策参考,引导房地产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在城市使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全省及全国市场运行情况。

  2、利用该信息平台提供的各项房地产数据,实现动态监测和管理,及时反映问题、发现问题,便于实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调控。

  考虑到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紧迫性和现状条件,预警预报指标体系的建立拟分两步走。第一步工作,先抓紧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所必须的信息系统。第二步工作,在积累数据、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指标体系。

  二、基本要求

  尽量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房地产市场信息,以便于对区域性和结构性问题的及时掌握,其基础工作是数据分类采集,在数据采集时应对一个城市及该城市内不同区域的各类商品房进行细分(按用途、价位、套型、结构、类型、层次等)。

  按照上述设想和要求,理想的信息系统应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GIS)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交易登记、土地使用权交易三大信息系统的数据库组成。目前我们先准备建立的是房屋交易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两个信息系统。体系建成后,可即时生成有关项目的开发建设,商品房预售、销售,存量房买卖、交易、租赁、抵押贷款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状况及动态数据,为房地产预警预报指标体系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可满足国家、地方、企业统计报表分析,企业资质管理、信用档案管理、项目动态管理、交易登记管理的需要。

  三、主要特点

  1、对现时的各分散的信息系统进行整合,不同模块数据可实现共享和联动更新。

  2、可实现网络报送、网络管理、网络公布信息。

  3、以楼盘表为模块,可保证基本数据取得的完整性,时效性及方便性。在此基础上,可生成大量的供市场监测和分析的各类数据图表。

  四、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

  由建设部牵头,在委托厦门建设与管理局开发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系统基础上,已选择上海、天津、重庆、长沙、深圳、杭州、郑州、西安、大连、厦门、哈尔滨、南京、南昌、成都等14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试运行,年底前在全部35个城市开通。

  附件2:

预警预报信息系统运行所必备的软硬件条件

  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以大型数据库为后台,需要对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数据进行全面采集。所有数据采用集中式的管理方法,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及准确性。系统需配备运行所需的服务器及宽带网络。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互联网报送数据到系统数据中心,由管理端程序进行数据校验及汇总,完成房地产动态数据采集工作。运行信息系统的城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数据能力;

  (二)具有大型数据库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设备维护和信息系统管理,或由专业软件公司作技术支持;

  (三)有必要的设备配置,具体要求如下:

  城市数据中心需要各自配备服务器、软件及宽带网络,安装上网报送的软件系统。

  1、服务器配置要求:(建议购买售后服务良好的品牌机)

  (1)INTEL_XEON2.0G CPU。

  (2)硬盘80G两个。

  (3)512M以上DDR内存。

  2、服务器端软件要求:

  (1)正版WINDOWS2000 SERVER操作系统。

  (2)正版SQL SERVER2000版本。

  3、企业端要求:

  (1)软硬件要求:配备奔Ⅲ以上PC机,具备上网条件(拨号或宽带);具备WINDOWS98以上系列操作系统、浏览器IE5以上版本。

  (2)企业信息报送人员要求:需要计算机基本操作熟练,会上网,会使用常用办公软件,从事房地产统计、财务工作或办公文档管理工作的人员1~2人。



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08年 第48号


关于发布《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确保中国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部制定了《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确保中国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二、中国环境标志是由环境保护部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证明性标识(中国环境标志的式样见附)。
  
  中国环境标志所有权归环境保护部。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志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不得擅自使用该标志的名称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
  
  三、环境保护部指定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中国环境标志的发放以及标志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工作。
  
  四、在生产、使用及处置等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消除污染或减少污染,达到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并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五、认证机构与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生产企业签订中国环境标志使用协议,核发中国环境标志,准予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者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同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予以公布。
  
  六、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中国环境标志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认证机构应严格中国环境标志发放对象、范围、编号的登记,对产品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情况进行检查管理。
  
  七、认证机构每年应将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以及发放中国环境标志的情况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八、认证机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机构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中国环境标志,又不及时采取措施改正的,环境保护部撤销其承担中国环境标志发放和标志使用日常管理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九、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环境标志的产品及其包装上张贴或印制中国环境标志,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十、企业在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按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复制,但不得改变中国环境标志的形状和颜色。
  
  十一、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或宣传广告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认证证书号。
  
  十二、企业不得在超出认证范围或者认证有效期的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十三、认证机构对违反本办法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视情况对违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2、公布侵权单位名单及产品名称、类别。
  
  3、采取其他相关的法律措施。
  
  十四、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1.中国环境标志的式样:

  
  
   单色标识 双色标识


  
  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含义:标识图形由清山、绿水、太阳及十个环组成。标识的中心结构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的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紧扣,表示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同时十个环的“环”字与环境的“环”同字,其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2.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规格:
  
  标识的规格如图,可成比例放大缩小,应清晰可辨。
  
  标识分为:
  
  单色标识: 黑色图案:C:0 M:0 Y:0 K:100
  
  双色标识:第一种:黄色图案:C:0 M:10 Y:100 K:0
  
   绿色底版:C:100 M:0 Y:100 K:0
  
   第二种:金色图案:C:10 M:18 Y:68 K:0
  
   绿色底版:C:79 M:0 Y:94 K: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