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3:03   浏览:9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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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奖励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鉴定(授予)的具有国内先进及以上技术水平或专利技术、知识产权清晰、具备产业化条件和良好市场发展前景、能够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成果。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以下简称成果奖),奖励包括证书和奖金,由市长颁发。成果奖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成果奖的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五条成果奖的奖励对象为高新技术成果持有人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人,且必须在石家庄市域范围内进行产业化项目建设。



第六条申报成果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清晰,技术成熟先进,创新点突出;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和省、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促进全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具有明显推进作用;



(四)产业化程度高,成果转化迅速,示范、带动作用强,推广价值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五)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报。

第三章评审与授奖

第七条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具体申报日期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成果奖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评审和授奖:



(一)申报。申报人持技术成果申报资料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申报。申报资料包括:



1.成果简介。包括成果名称、主研人员、技术来源、技术水平、先进性和成熟性、应用前景和市场分析等。



2.成果证明文件。包括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等。



3.产业化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投资规模、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主要设备清单、经济效益预测。



4.项目前置审批文件。包括备案证或核准证、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开工许可证。



5.申报信息登记表和申请表。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制发。



(二)评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报成果进行初选,并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参评成果进行专家评议,提出拟奖励名单和奖励等级。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拟奖励名单和奖励等级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期内相对人如有异议,应书面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异议成立的,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的即予以授奖。



(三)授奖。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奖励通报。



第十条成果奖设立以下奖励等级:



(一)特等奖,奖金50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100万元,奖励产业化投资人40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特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际先进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



(二)一等奖,奖金30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60万元,奖励产业化投资人24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一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际先进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



(三)二等奖,奖金10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20万元,产业化投资人8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二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



(四)三等奖,奖金5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10万元,产业化投资人4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三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内先进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成果奖不设定名额,奖励等级达不到要求的可以空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获得奖励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在市级新闻媒体曝光。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激励市内外企业项目投资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资金纳入市和县(市)、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三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产业布局的企业新开工建设、更新改造、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奖励。



1.工业。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铁矿开发、炼铁、炼钢、轧钢、石化、化工原料项目;日产水泥熟料4000吨以上及投资2.5亿元以上的其它建材项目;投资2亿元以上的机械装备、医药、轻工食品和纺织服装项目;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的超临界发电机组,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的热电联产机组和抽水蓄能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



2.高新技术产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光机电一体化)和航空航天等项目。



3.服务业。投资1.5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



4.农业产业化。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项目。



5.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更新改造、扩建项目。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总投资1-10亿元(不含10亿元)按总投资额的0.5‰比例计提奖励;10-50亿元(不含50亿元)按总投资额的1‰比例计提奖励;50亿元以上按总投资额的2‰比例计提奖励,用于奖励项目建设有功人员。



第五条加大对总投资50亿元以上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上述项目除在建期间各种税费按第四条执行外,项目竣工投产后产生的市级财政分享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新增税收,五年内按比例返还项目建设单位,用于企业发展(第一年返还50%,第二年返还40%,第三年返还30%,第四年返还20%,第五年返还10%)。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六条项目投资总额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额为依据。



第七条申请投资项目奖励的企业,项目开工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申请表》。



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是否符合奖励范围进行审核后,建立项目建设进度档案。项目竣工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投资和税收情况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建设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奖励资金及新增税收返还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资金,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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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如何定罪

2003年3月的一天,余某用自行车带着张某到集镇上去赶集,市集上,张某买了一把锄头以便春耕农事用,由于他们回家时要经过好长一段拦河坝,该坝直径不到3米,余某就对张某说,今天是赶集日,坝上行人很多,你买锄头坐我自行车后面要当心,碰到人我可不承担责任,要不你就别坐我的自行车,张某答应会多加注意。可当他们在拦河坝上行驶时,看见前面黄某正迎面步行走来,黄某没处躲闪,结果被张某扛在肩上的锄头碰在头上,造成脑震荡,医院诊断为重伤乙级。
此案如何定罪,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余某两人均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理由是:张某、余某已经预见了扛着锄头坐在自行车后面不足3米的拦河坝上行驶,可能会碰着行人,但当他们看见前面逆向行驶的黄某时,张某轻信自己扛的锄头能避免碰着黄某,余某则认为自己在前面骑自行车,锄头扛在张某肩上,张某有能力辩别锄头是否会给人造成伤害,而这时张某没有叫停车,余某认为张某可能很有自信,于是就骑着车继续前进,结果锄头把黄某的头给碰着了,且造成了重伤,这是他俩始料不及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余某则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余某、张某都预见到了扛着锄头坐在自行车背后可能会伤着人,但余某在集市上就提醒过张某,要张某小心,张某也答应了余的要求,当自行车在拦河坝上行驶时,两人都看见了前面步行的黄某,而张某没有要求余某停车,余某不明白张某的状况,结果锄头对黄某造成了伤害,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人是张某,张某应对伤害结果负全部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余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张某、余某明知拦河坝不足3米,自行车带人扛锄头可能会伤着行人,但余某还是让张某坐在其自行车后座,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达成了一定的共识。特别是当他们看见了前面逆向步行的黄某时,两人中没有人说要停车,而是特放任的心理态度,继续前进,结果造成了对黄某的伤害。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作者:上高县检察院 陈菊英


松原市鼓励招商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的规定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鼓励招商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的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鼓励招商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的规定》已经2002年7月1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十四日

松原市鼓励招商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创建一流的法制环境、一流的政策环境、一流

的服务环境、一流的人文环境、一流的信用环境,广泛吸引外资

和域外投资者,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实现建设经济强市的奋斗

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基础设

施建设型及社会公益型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配套费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鼓励投资城区改造

和开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02〕4号,以下简称
《通知》)执行。
  第三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最

低标准收取,并采取先办理手续、后交有关费用的办法执行。域

外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生产型建设项目,有关
收费除执行《通知》(松政发〔2002〕4号)外,其它各项行政

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四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出示物价部门

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填写《企业交费登记

卡》,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交纳。
  第五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不得随意检查,禁止重复检查和交

叉检查,确需检查时须经同级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可;

对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和域外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予以重点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同

级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检举和投诉。涉及的有关部门应

及时受理,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相关企业反

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域外投资

企业进行各种摊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域外投资企业提供各

种赞助、捐赠。
  第七条 域外投资企业与市内其他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8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其本人及配偶、子女户

口可免费落入市区或城镇,并就地、就近妥善安排子女入学、入

托。
  第八条 对积极引进资金及兴办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并

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

按有关奖励办法兑现。
  第九条 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度大(超过3000

万元)、科技含量高的域外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并给引资者更优厚的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1年3月19

日《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鼓励招商引资和改善投资

环境若干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