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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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的通知

财发[2008]61号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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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核销办法.doc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及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含部门项目,下同)财政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下列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经报批准,可以列入呆账予以核销:
(一)用款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县级财政部门(或直接放款给项目单位的财政部门,下同)和委托贷款银行对用款单位或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
(二)用款单位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或者获得补偿后仍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财政有偿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和委托贷款银行对用款单位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
(三)用款单位受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占地或其他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停建、生产经营终止,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后仍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财政有偿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和委托贷款银行对用款单位或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
(四)用款单位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县级财政部门和委托贷款银行对用款单位或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
除前款规定外,用款单位不能偿还到期资金,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经报批准,可以列入呆账予以核销。
第四条 下列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经报批准,可以延期还款:
(一)用款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及第二款中所列情况,但因相关法律程序尚未终结等原因,暂时难以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财政有偿资金;
(二)用款单位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还款,但项目仍可续建或继续发挥效益的财政有偿资金;
(三)用款单位因项目调整等情况确实需要延期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五条 单个项目延期还款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延期到期后需要继续延期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同一项目延期还款的时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财政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实地调查核实并进行追偿后,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用款单位无法提出申请的,由县级财政部门实地调查核实并进行追偿,符合认定条件的,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第七条 按照财政有偿资金归属权限,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由财政部审批;地方财政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由地方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申报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延期还款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款单位的基本资料。包括: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的申请(申请的理由、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县级财政部门与用款单位签订的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二)县级财政部门的调查资料。包括: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县级财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的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追偿的情况、抵押物处置情况、担保人的情况、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的理由等)。
申报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列情况,属于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属于依法关闭、解散或撤销的,提交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所列情况,属于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提交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用款单位资产评估报告;属于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提交地(市)级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用款单位资产评估报告,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1.遭受干旱、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病虫害、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的当地灾情报告以及对该项目受灾损失的认定材料。
2.发生动物疫情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关于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相关文件及财政部门给予补偿的情况。
3.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提交财政部门要求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列情况的,提交县级以上政府重点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依据及获得补偿的情况。
(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所列情况的,提交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县级财政部门的财产清收证明(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及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
(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中所列情况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证明。
第九条 申报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的,用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呆账核销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在完成调查核实和认定工作后,应当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评估,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当年发生的、符合认定条件的呆账核销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集中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 申报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的,用款单位应当在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到期年度的11月30日前提出延期还款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于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到期年度的12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财政有偿资金呆账的会计处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的管理,严格认定条件,及时申报审批,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和弄虚作假核销财政有偿资金呆账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与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分设的,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的调查核实和申报审批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办理。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财发字[2000]2号)同时废止。
附:1.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申报表
2.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延期还款申报表



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申报表.xls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申报表
编号:
用款单位 合同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借款总金额(万元)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借款金额(万元)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借款时间 建设地点
各年还款计划 还款时间(年月日) 还款金额(万元)
第一期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第二期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申请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总额(万元)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其中:第一期核销金额(万元)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第二期核销金额(万元)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县级财政部门现场核实情况及申请呆账核销的主要理由(请简要说明并按要求附相关资料):
经办人: 负责人:
填报单位: 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公章)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县级财政部门填报,地(市)级、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应注明审核意见及批准核销数额,上报国家农发办时必须呈报原件(财政部门与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分设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填报和审核);
2、“用款单位”填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名称;
3、“合同号”按县级财政部门或委托银行与用款单位签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
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填写;
4、“项目名称”按项目计划中批复的项目名称填写;
5、“项目类别”按“产业化经营”、“科技示范”、“部门项目”分别填写;
6、“借款金额”及“核销金额”必须分别注明本金数额和占用费数额;
7、申报表“编号”由省级财政部门将全省所有申报表统一按3位数字由小到大填写。





有偿资金延期还款申报表.xls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延期还款申报表
编号:
用款单位 合同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借款金额(万元)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借款金额(万元)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借款时间 建设地点
中央财政有偿资金还款计划 计划还款时间(年月日) 还款金额 申请延期时间(年月日) 申请延期还款金额
第一期 本金(万元)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占用费(万元)
第二期 本金(万元)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占用费(万元)
县级财政部门现场核实情况及申请延期还款的主要理由(请简要说明并按要求附相关资料):
经办人: 负责人:
填报单位: 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公章)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县级财政部门填报,地(市)级、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应注明审核意见及批准核销数额,上报国家农发办时必须呈报原件(财政部门与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分设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填报和审核);

2、“用款单位”填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名称;
3、“合同号”按县级财政部门(或委托银行)与用款单位签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填写;
4、“项目名称”按项目计划批复中的项目名称填写;
5、“项目类别”按“产业化经营”、“科技示范”、“部门项目”分别填写;
6、“借款金额”及“延期还款金额”必须分别注明本金数额和占用费数额;
7、呈报表“编号”由省级财政部门将全省所有呈报表统一按3位数字由小到大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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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升基层人民法院工作

李女士


前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随之越来越大。而社会又处于转型时期,各种新问题、新矛盾接踵而至。群体性案件、特殊案件和复杂案件日趋增多。基层人民法院又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前沿。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的期望值是越来越高。因此,传统的工作模式根本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基层人民法院必须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以科学发展观,着力提升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以应对新形势的要求。
  一、树立信心、迎难而上
  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始终坚定不移地领导我们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制订了很多切实可行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去年12月18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必须抓紧抓好的重点工作。体现了中央对新时期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领导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相继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和理念。为我们基层人民法院指明了工作方向。
  我院按照上级的指示精神,院党组制订了“狠抓落实,在实践中不断推出新举措”的工作方针。
  二、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为使我院审判工作能上新的台阶或跨越式发展,院党组群策群力,并发动本院全体法官集思广益。我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群众献计献策。因此,我院相继推出和采取了以下新的举措:
1.网上立案、电话立案、上门立案;
2.诉前指导、诉中释明、诉后答疑;
3.院长主持院党组坚持每周五集体接访,现场办公,当场“拍板”处理问题。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等现场监督;
4.要求立案阶段的庭前准备不能超过2个月;速裁案件20天必须结案;开庭后20天结案。并采取日跟踪、周考核、月通报制度,即对即将到规定审限的案件每日跟踪,每周对案件进行综合考核,每月对各业务庭室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5.实施审判调度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审判分析会,专门对上月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及时让各庭室负责人了解自己工作进展情况、地区排名情况和存在的差距,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
6.充分利用我院内部电子大屏幕、触摸屏,和互联网公示案件立案、开庭和审判情况等。
  三、服务大局、司法为民
1.主动了解司法需求,完善服务和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危机形势下审判和执行工作。2009年年初,院领导带队深入辖区企业开展调研,跟踪金融危机对辖区经济影响的走势,了解特定时期社会对司法的需求;
2.依法审理民商案件,确保辖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3.不断强化涉诉接访工作。仅一年多时间,院长主持院党组接待来访人员400多人次,妥善处理了320余件群众投诉,有效地平息了民怨。当事人满意率高达96%,进京上访同比大幅下降90%以上;
4.坚决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5.加强与民计民生有关案件的审理;
6.注重调解,调判结合;
7.加强执行工作,全力缓解执行难;
8.逐步完善司法救助体系等。
四、求真务实、脚踏实地
1.狠抓干警队伍素质建设。坚决淘汰不称职的法官。及时注入“新鲜血液”;
2.坚持不懈地狠抓案件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并制订了发改判案件复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3.旗帜鲜明地支持法官的公正判决。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4.如遇到外界干扰,由院长和院党组出面排除。并为办案法官做主、撑腰;
5.抓公开、抓制度、抓学习、抓班子和抓服务等。
  五、弘扬正气、惩治腐败
1.不搞论资排辈,各庭室负责人坚决聘用德才兼备的法官;
2.坚决查处吃拿卡要、以权谋私、违纪违法和失职渎职的法官;
3.定期表彰业绩突出的优秀法官,和及时树立模范典型法官;
4.坚决贯彻“公正、高效、为民、文明”的执法理念等。
结束语
  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基础,担负着我国审判机关绝大部分的审判工作。其审判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也直接关系到一方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着力提升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着重对加强招商项目的宏观指导、当前利用外资的方向和重点、切实加强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招商项目的审批管理、招商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 加强招商项目的宏观指导
第三条 根据《意见》,广西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工作由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负责,审查组设在自治区计委。审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工作;
(二)负责提出自治区年度重点招商项目方案;
(三)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广西招商项目总库;
(四)审查提出区直部门和各地市申报的重大招商项目是否准予进入自治区招商项目总库意见,报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或审定;
(五)负责广西招商项目总库项目上网、信息反馈工作;
(六)参与重大招商项目综合协调、审批申报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招商项目工作的指导,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提高招商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第五条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方针,结合我区经济发展规划,由自治区计委提出今后我区各个发展时期利用外资方向和重点,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广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第六条 根据全区五大经济区域规划,加强利用外资项目布局指导。桂南经济区重点引导外资投向发展港口经济、海洋产业、现代农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桂中经济区重点引进先进技术改造汽车和机械、制糖、日化等产业;桂北经济区重点外资投向旅游、现代农林业、高新技术产业;桂
东经济区重点引导外资发展现代农业、林化、食品、制糖产业和“三来一补”加工业;桂西经济区重点引导外资发展制糖、水果加工、畜禽加工、有色金属矿产采选加工和能源开发。
第七条 在稳步扩大农业、工业等领域利用外资规模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贸易等第三产业利用外资项目的指导,积极推进项目试点工作,努力拓宽利用外资的领域和渠道。重点做好商业、外贸、旅游、金融、债券等方面的招商项目的筹划、申报和开展试点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当前利用外资的方向和重点
第八条 农业方面。重点是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产品科技含量的项目,调整优化农业结构,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自治区鼓励利用外资发展良种(含粮食和经济作物、畜禽和水产、林木和花卉)产业化项目,规模开发经营具有南亚热带特色的名、
优、特、新农产品项目,粮食、水果、蔬菜、畜牧、水产等农产品系列储运、加工或保鲜项目,大规模营林项目和林产品深加工项目,科、工贸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水利建设及营运项目,城市防洪预警预报系统项目。
第九条 工业方面。重点是引进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高制糖、食品、有色金属、汽车和机械制造、建材、冶金、化工、造纸等的项目,节能降耗的项目,开发新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调整产品结构的项目。同时包括制药、林化、电子、造船、铝材加工等市场开拓潜力大、能够形成
新优势的项目。
第十条 第三产业方面。要有步骤地推进旅游、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重点是: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国内商业、外贸、旅行社、仓储、建筑安装、公路运输、教育、医疗卫生等利用外资试点项目;创造条件设立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和外资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外商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方面。重点是:交通、通信、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方面。重点是生物工程、海洋工程、信息工程以及新材料等项目。
第十三条 外向型出口创汇方面。重点是各类加工贸易和以富余的设备、原材料和国内技术向境外投资的项目。

第四章 切实加强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市、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的利用外资方向、重点和五大经济区规划,以及各类外资的投向,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准选好各类招商项目。自治区、地(市)计划、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招商的基建、技改项目的筛选和开展前期工作。区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招商项
目筛选和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招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中外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深度编制,并经过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

第五章 招商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不得自行审批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类(甲)、限制类(乙)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这类项目均须按项目性质分别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审批或由其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列入
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任何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举办。
第十七条 各地市、各部门均不得自行审批承诺投资固定回报率、承诺上网电价、水价的外商投资项目。这类项目均须按项目性质分别由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等职能部门审查后,按审批权限,分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国家审批。
第十八条 沿海港口招商项目须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自治区计委统一审批或转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十九条 重大招商项目,由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审查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或审定。
第二十条 凡涉及到享受国家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按项目性质和现行办法分别报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办理进口设备免税项目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招商项目的审批权限,除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项目外,其余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仍按现行审批权限进行管理。如国家有关部门颁布新的审批规定和改革审批制度,则按新的规定和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项目,按审批权限和项目性质分别由各级计委、经贸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各级审批部门应在项目申报者提交齐备合格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项目审批、登记发证手续。对未获批准的项目实行回复制。

第六章 招商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计委组织建立广西招商项目总库。
按项目审批权限和建设性质分别建立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计委和经贸委分别建立招商项目库。区直有关部门也要建立招商项目库。
各级入库的招商项目汇总到自治区招商项目总库。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招商项目总库的项目分为A、B、C、D四类。
A类:自治区负责招商的重大项目;
B类:地市负责招商的重点项目;
C类:县区负责招商的重点项目;
D类:除A、B、C类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五条 A类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列入自治区规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三)配套资金或资本金基本落实;
(四)项目建议书或预可研报告已完成;
(五)已落实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
B、C、D类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由地(市)、县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制定,并报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地(市)、县三级招商项目库的项目需进入广西招商项目总库的,由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凡入库的招商项目必须统一要求、统一格式、统一编码。均应有中英文两种文本。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招商项目总库的项目与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联网,并由审查组统一对外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