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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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8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银监会“六项机制”建设要求,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根据近年来银行探索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实践经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是根据战略事业部模式建立、主要为小企业提供授信服务的专业化机构。各行设立专营机构可自行命名,但必须含小企业字样(如小企业信贷中心)。此类机构可申请单独颁发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条 专营机构的业务范围限于《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中所包含的授信业务,即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以及相关的中间服务业务。 第三条 各银行设立专营机构,应建立独立的风险定价机制。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获得小企业信息,特别是现场实地核查和搜集非财务信息,按照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引入专业化定价技术,通过综合测算,在现行利率政策允许范围内实施差别化定价。

第四条 各银行设立专营机构,应建立独立的成本利润核算机制。要根据业务规模和收益,建立以内部转移定价为基础的独立成本利润核算机制,制定专项指标,合理安排各项经营成本,单独核算经营利润。

第五条 各银行设立专营机构,应建立独立高效的信贷审批机制。要在保证贷款质量、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审批权限,探索多种审批方式,可对部分授信环节进行合并或同步进行,以优化操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六条 各银行设立专营机构,应建立独立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业绩考核要独立于其他银行业务,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加大资源配置力度,注重经营绩效和风险管理相结合,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方式。

第七条 各银行设立专营机构,应建立专业化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人才队伍。要把事业心、专业知识、经验和潜力作为选拔人员的主要标准,通过专题培训,推行岗位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制度,提升小企业金融服务人员的业务营销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八条 各银行设立专营机构,应建立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应通过授信后监测手段,及时将小企业违约信息及其关联企业信息录入本行信息管理系统或在内部进行通报;定期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通过银行业协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小企业予以联合制裁或公开披露。

第九条 各银行设立专营机构,应建立独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采取与小企业性质、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技术,对授信调查、授信审批、贷款发放、风险分类、风险预警、不良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风险进行管控。

第十条 各银行设立专营机构,应根据小企业的特点和实际业务情况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同时,建立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第十一条 各银行设立专营机构,应建立单独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制定专项的不良贷款处置政策,建立合理的快速核销机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不良贷款核销流程,以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业务人员开展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各银行设立专营机构,应注重开发、使用适应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技术,以推动小企业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

第十三条 银监会鼓励各银行参照本指导意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灵活有效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第十四条 各银行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银监会备案。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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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国政府和中国农业银行与世界银行签定的有关协议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确保贷款项目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节省投资,提高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其他贷款项目可参照办理。

第二章 采购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采购应遵循经济、有效的原则,节约资金并提高效率。
第五条 项目采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为所有合格的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
第六条 项目采购应程序公开,采用合理的评标方法,杜绝采购中的营私舞弊现象。
第七条 项目采购应尽可能购买成套设备。如果没有成套设备,可按单件或组合购买。

第三章 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采购范围
凡使用世界银行贷款从国内外采购的设备、原材料、技术与服务,以及项目的土建工程等,都属于项目采购范围。
第九条 采购方式
项目采购的方式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ICB)、有限国际招标(LIB)、国内竞争性招标(NCB)、询价采购、直接采购和自营工程。
国际竞争性招标指公开刊登采购广告,在国际范围内邀请投标人进行竞争性投标的采购方式。
有限国际招标是指不公开刊登广告,而是通过直接邀请所进行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至少要邀请代表行业先进水平的3个国家的4家合格厂商进行投标,以保证价格具有竞争性。
国内竞争性招标指在国内刊登广告和按国内程序进行的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同时应遵循财政部颁布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
询价采购指无需正式的招标文件,而对国内外至少3家合格厂商的报价进行比较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招标采购的程序
(1)编制标书;(2)发布招标广告;(3)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4)发售标书;(5)投标;(6)开标;(7)评标并将评标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批;(8)授标;(9)签定合同。

第四章 采购的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的限额管理
凡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的设备采购,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凡在1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之间的设备采购,必须采用有限国际招标方式;凡在1万美元至10万美元之间的设备采购,必须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凡金额低于1万美元的设备采购,可采用询价方式。
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土建工程,必须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特大型土建工程应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
第十二条 采购的审批与管理
农业银行对项目采购实行总行和分行两级审批、管理。由总行审批的项目,其采购原则上由总行审批和管理,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项目采购,经总行审查后报世界银行审批。审批的内容是:(1)标书;(2)评标报告。其他项目的采购由省分行负责审批和统一管理,并在向总行申请偿付贷款前将项目采购情况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公司的选择
项目采购的招标业务,必须委托农业银行认可的、具备国际或国内招标资格的专业招标公司办理。
第十四条 采购的审批
凡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项目采购,经总行审查后报世界银行审批。审批的内容是:(1)评书;(2)评标报告。
第十五条 采购的监督管理
在项目的准备阶段,农业银行应要求对项目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编制项目的采购计划,并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查。
农业银行项目管理人员应参与招标采购的全过程,包括开标、评标及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
在项目投标过程中,农业银行应要求对项目采购的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进行公证,如有必要,由农业银行指定仲裁机构对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仲裁。
项目采购的国际结算业务,必须通过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办理。
农业银行项目管理人员应对招标采购进行事后的跟踪和监测,有关采购的文件、资料和监测记录都应保存在项目档案中。
第十六条 对采购不当的制裁
对违反本办法的采购支出,农业银行将不予贷款,并及时收回发放的贷款,直至撤销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分行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农银发〔1993〕24号)同时废止。


关于《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省政府1995年6月26日以粤府〔1995〕48号文发布)的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倒卖档案牟利、擅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私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档案以及虽属个人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
应当保密的档案(含这些档案的复制件)出境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建议。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