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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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四届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围绕 “千亿安庆、活力安庆、和谐安庆”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服从命令,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和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各委、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重要管理事务、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并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制度,通过专家讲座辅导等方式,学习依法治国理论和法律法规。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赋予的本部门职能。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市政府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出具的承诺函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把关。
  二十四、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发挥行政服务中心、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十七、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执法检查,认真办理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政协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直接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清理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 察院、市民主党派和市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四)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需报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七)讨论决定全市、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市及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八)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一)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四)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五)研究成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六)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三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市政府办公室归集,秘书长统筹,报市长确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要列明各方理据,并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性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市政府副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对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审核把关。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会议文件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办公室须在会前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到会情况向市长报告。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经秘书长复审后,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重大项目、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复审后,报市长签发
四十三、要从严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议须经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批准后方可召开。
各部门布置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通知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审批,减少数量,缩短时间,控制规模,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未经批准的会议,一律不予核拨经费。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 公文应严格对照保密范围具体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并标明密级。除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或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市政府办公室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定期通报退文办理情况。
四十六、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依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市长审批的公文,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要有明确意见和建议。  四十七、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单位、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单位、部门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需要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报市政府,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四十八、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需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的公文要认真办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
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充分利用安庆市电子政务平台,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力和执行力,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督查督办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重大情况前,必须事先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市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的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 五十六、规范公务活动安排,市政府活动服从市委的活动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应提前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 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每周工作作出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各位领导同志。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和事务性活动。不为各地、各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和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不得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
五十九、严格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安庆出差、出访,应事先报告市长。副秘书长离开安庆出差、出访,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秘书长。 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秘书长与办公室主任原则上不同时出差、出访。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安庆出差、出访,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三天以上要报告市长。同时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沓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人和事,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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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

铁道部


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
1993年12月13日,铁道部

总 则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收入管理,统一会计核算标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结合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则。
铁路运输收入会计是反映和监督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进款业务的会计。其基本任务是:
1.认真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2.准确、及时核收运输进款,全面反映、监督运输进款增减的变化和各项债权债务的结算。
3.准确、及时反映运输收入计划完成情况,考核、评价运输收入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
4.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运输收入信息。
运输收入会计核算的要求:
1.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和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使用会计科目必须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编号和名称。
2.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都必须保证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完备、符合规定。
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执行本规则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补充。
本规则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有关问题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一章 会 计 科 目
第一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与分类
运输收入会计科目是根据财政部《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结合运输收入工作特点制定的。按其不同的经济内容分为资产类和负债类。各类科目分为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各铁路局、分局必须按本规则规定的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编号、名称顺序设帐,不得增加、减少或合并。明细科目所属的子目由各铁路局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在办理运输进款业务中核收的人民币、外汇兑换券及外币的收入、存入银行、结汇和结存情况。现金按业务发生的顺序,及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每日终了“现金日记帐”的余额必须与金库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二、本科目设下列明细科目核算:
1.人民币
2.外汇兑换券
3.外币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举例引用各会计分录的科目名称,凡是总帐科目不设明细科目的,使用总帐科目的编号和名称;设明细科目的,仅写明细科目的编号和名称,下同)。
1.由于某种原因车站无法送存银行的现金由分局代收时
借 101.1 人民币
贷 108.3 汇缴途中款
2.车站缴给分局的外币
借 101.3 外币
贷 108.3 汇缴途中款
3.车站缴给分局的外汇券
借 101.2 外汇兑换券
贷 108.3 汇缴途中款
4.分局将外汇兑换券存入银行
借 102.2 外汇兑换券
贷 101.2 外汇兑换券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的运输进款在开户银行运输收入专户内的存入、支付、上缴和结存情况。银行存款按业务发生顺序,及时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其月末结余额必须和银行对帐单的结余额核对相符,如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属于本单位记帐差错,由本单位做更正会计分录补记入帐,属于银行责任差错,应即通知银行给予纠正。发生外币存款业务的铁路局和分局,应按外币的类别分别在银行开设专户,并建立相应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并按铁道部通知的外币内部折合率,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结汇时,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款额与原列帐的款额发生差额时,列入“283应缴汇兑损益”科目。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人民币
2.外汇兑换券
3.外币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收到车站上缴运输进款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08.3 汇缴途中款
2.铁路局收到分局上缴运输进款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43 下级欠缴运输进款
3.铁路局收到本区军运后付运费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13.4 军运后付运费
4.分局收到邮运部门结算的运费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13.3 邮运运费
5.铁路局收到铁道部国际联运清算中心汇来的结算款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13.5 国际联运清算款
6.分局收到外分局汇来的水运运杂费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13.6 垫付水运运杂费
7.分局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借 102.1 人民币
贷 208.4 利息收入
8.分局支付水运部门的水运运杂费
借 113.6 垫付水运运杂费
贷 102.1 人民币
9.分局支付代收国际联运清算款、水运运杂费、代收外局款
借 203.2 国际联运清算款
203.3 代收水运运杂费
203.4 代收外局款
贷 102.1 人民币
10.铁路局支付运营临管线收入
借 208.3 运营临管线收入
贷 102.1 人民币
11.铁路局上缴运输进款
借 285.1 上缴运输进款
贷 102.1 人民币
第108号科目 车站在途款
一、本科目由分局核算车站当月已收而月末未送存银行和已送银行而银行尚未入帐的运输进款、车站银行存款以及车站已汇缴而分局在月终尚未收到的运输进款。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未存款——车站当月已收而月末未送存银行的运输进款,车站虽已送存银行,但银行在当月尚未入帐的款项。
2.车站银行存款——车站运输进款在银行收入专户中存入、支付、上缴和结余的情况。
3.汇缴途中款——车站按期向分局上缴运输进款,已从银行存款户支出,但分局在当月没有收到的款项。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根据“车站银行流转额汇总表”,分别收、支方转帐
①借 108.2 车站银行存款
贷 108.1 未存款
209.4 其他(银行误进款)
②借 108.3 汇缴途中款
贷 108.2 车站银行存款
2.分局根据“车站(段)运输进款收支汇总表”“应缴分局款”转帐
(见142号科目)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已汇缴而汇入单位在月终尚未收到的运输进款。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分局汇缴途中款——分局按期向铁路局上缴运输进款,已从银行存款户支出,但铁路局在当月没有收到的款项。
2.铁路局汇缴途中款——铁路局按期向铁道部上缴运输进款,已从银行存款户支出,但铁道部在当月没有收到的款项。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上缴运输进款,而铁路局当月未进帐
借 109.1 分局汇缴途中款
贷 143 下级欠缴运输进款
2.铁路局收到分局汇缴途中款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09.1 分局汇缴途中款
第113号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向旅客和托收货人核收而尚未收回的旅客票价和客货运杂费;应收国际联运清算款;应收军运、邮运、垫付水运部门的运杂费;各铁路局、分局相互间代付的运杂费。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少收款——分局在审核票据中发现少收的票价和运杂费。超过180天未收回的少收款,结转“118应收运营款”科目。
2.迟交运杂费——托收货人当日应交的运杂费没有按规定时间交清的欠款以及托收货人交付的空头支票。
3.邮运运费——规定按后付办理的邮运运费。
4.军运后付运费——分局、铁路局向本区军交部门结算的后付运费。
5.国际联运清算款——分局、铁路局通过部国际联运清算中心向外国铁路清算的中国铁路旅客票价、行包运费、过境货物运杂费、国境站杂费以及外国员工借支款等。
6.垫付水运运杂费——铁路分局所属的水陆联运换装站向水运部门垫付的水运运杂费以及规定向水运部门清算的责任垫付款。
7.外局代收款——国境站应向其他铁路局或分局核收的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和杂费以及应收外局的代收运杂费等。
8.其他——上述以外的其他应收进款,包括应收工程临管款、应收地方铁路款等。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审核发现的少收款
(见142号科目)
2.车站发生的迟交运杂费
(见142号科目)
3.车站发生的邮运运费、垫付水运运杂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杂费
(见142号科目)
4.分局向邮运部门清算的邮运运费
借 113.3 邮运运费
贷 281.4 邮运运费收入
5.铁路局向本区军交部门清算军运后付运费(指分局核算、铁路局清算)
借 113.4 军运后付运费
贷 143 下级欠缴运输进款
6.车站收回少收款
(见142号科目)第118号科目 应收运营款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收入管理部门应向运营财务部门核收的帐款。主要包括本企业后付运费、路外人员伤亡垫款等。月份终了,本科目余额,双方必须核对相符。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本企业后付运费——本企业有关单位经批准按后付办理的路料运杂费。
2.其他——上述以外的其他应收款,包括路外人员伤亡垫款、超过180天未收回的少收款、职工责任赔款、违章乘车罚款等。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车站发生的路外人员伤亡垫款
(见142号科目)
2.本企业工务部门路料后付运费
(见142号科目)
3.超过180天无法收回的少收款
借 118.2 其他
贷 113.1 少收款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收帐款”、“应收运营款”以外的其他应收帐款。主要包括少缴款、垫付保价事故赔款、待查明款、收入事故赔款等。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少缴款——分局在审核客货票据、报表时,发生的实缴小于应缴的款项。包括站段现金丢失、短少事故未处理前的短少款。每站每月发生不足1元的少缴款,可在当月其他收入科目内调整。
2.保价赔偿款——车站按规定在运输进款中垫付的保价行包、货物事故的赔偿款。
3.其他——上述以外的应收款,包括待查明款、票据丢失、被盗事故赔款等。收入事故赔款不能收回部分,经批准可冲减原列运输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经审核发现的少缴款、职工责任赔款
(见142号科目)
2.车站垫付的保价行包、货物事故赔偿款
(见142外科目)
3.分局经审核发现车站银行存款帐户的误支款
借 119.3 其他
贷 108.2 车站银行存款
4.分局收回垫付保价事故赔款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19.2 保价赔偿款
5.经批准列销不能收回的收入事故赔款
借 281 应缴运输收入(相关明细科目)
贷 119.3 其他
第142号科目 运输进款
一、本科目核算分局应收和已收的运输进款,是中转科目,月终借贷双方显示平衡,没有余额。
二、本科目根据“运输进款收支汇总表”的收方、支方编制会计凭证,明确各个帐户的对应关系,简化会计核算手续。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根据“运输进款收支汇总表”收方做会计分录:
借 142 运输进款
贷 281.1 旅客票价收入
281.2 行李运费收入
281.3 包裹运费收入
281.4 邮运运费收入
281.5 货物运费收入
281.6 其他收入
281.7 客货运服务收入
281.8 旅游车上浮票价
281.9 保价收入
282.1 建设基金(1)
282.2 建设基金(2)
284.1 运营临管线收入
203.1 多收款
203.2 国际联运清算款
203.3 代收水运运杂费
203.4 代收外局款
203.5 其他
208.1 路内装卸费
208.2 路外装卸费
208.3 运营临管线收入
208.4 利息收入
208.5 其他
209.1 多缴款
209.2 暂存款
209.3 变价收入
209.4 其他
113.1 少收款
113.2 迟交运杂费
118.2 其他
119.1 少缴款
2.根据“运输进款收支汇总表”支方做会计分录。
借 108.1 未存款
208.3 运营临管线收入(退多收)
209.1 多缴款
209.2 暂存款
281.1 旅客票价收入(退票)
281.2 行李运费收入(退款)
281.5 货物运费收入(退款)
贷 142 运输进款
第143号科目下级欠发运输进款
一、本科目核算分局欠缴铁路局、铁路局欠缴铁道部的运输进款,是铁路局和铁道部使用的科目,应按分局(局)别设明细帐进行核算。季度终了,铁路局汇总报部运输收入会计报表时,本科目余额与下级期末欠缴运输进款核对相符后,互相对冲。
二、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铁路局根据分局“运输进款月报”转帐
借 143 下级欠缴运输进款
贷 281 应缴运输收入
282 应缴铁路建设基金
283 应缴汇兑损益
208 应付运营款
203 应付帐款
209 其他应付款
2.铁路局收到分局汇来的运输进款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43 下级欠缴运输进款
第203号科目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退还旅客、托收货人而尚未退还的运杂费及应付而尚未支付有关单位的运输进款。各分局、铁路局间代收的运输进款也在本科目核算。主要包括多收款、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及按规定代收的其他运输进款。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多收款——分局在审核客货票据中发现多收的旅客票价和行包货物运杂费。超过180天未处理的多收款转列“208应付运营款”科目。
2.国际联运清算款——分局、铁路局通过部国际联运清算中心应付外国铁路的旅客票价、行包运费、过境货物运杂费、出国员工在外国的借支款等。
3.代收水运运杂费——代收水陆联运水运段运杂费以及按规定应付水运部门的责任垫款等。
4.代收外局款——代收外局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和杂费以及代收外局的运营临管线运杂费等。
5.其他——上述以外的其他应付帐款。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经审核发现车站的多收款
(见142号科目)
2.分局代收国际联运过境运费、外局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及国境站杂费、水运运杂货、外局运营临管线收入、工程临管线收入、地方铁路运费等。
借 142 运输进款
贷 203.2 国际联运清算款
203.3 代收水运运杂费
203.4 代收外局款
203.5 其他
第208号科目 应付运营款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收入管理部门应付运营、装卸财务部门的帐款。主要包括路内外装卸费、利息收入、运营临管线收入等。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路内装卸费——代收路内装卸人员作业的行包、货物装卸费及杂作业费。
2.路外装卸费——代收路外装卸人员作业的行包、货物装卸费及杂作业费。
3.运营临管线收入——代收局内运营临管线各项收入。
4.利息收入——运输收入专户银行存款利息。
5.其他——上述以外的其他应付款项,包括溢收款、超过180天无法处理的多缴款及变价收入、印花税、篷布备品损坏赔款等。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车站核收的路内外装卸货、运营临管线收入、篷布损坏赔款等。
(见142号科目)
2.铁路局运输收入专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借 102.1 人民币
贷 208.4 利息收入
3.车站运输收入专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见142号科目)
4.分局对超过180天的变价收入转运营财务部门列帐
借 209.3 变价收入
贷 208.5 其他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应付帐款”、“应付运营款”以外的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多缴款、暂存款、变价收入等。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多缴款——站段经办人员由于某种原因,发生的实缴大于应缴的款项。每站每月发生不足1元的多缴款,可在当月其他收入科目内调整。超过180天未处理的多缴款,转列“208应付运营款”科目。
2.暂存款——路外单位暂存的运杂费等。
3.变价收入——无法交付的旅客遗失品、暂存物品、行李包裹和货物(包括货底)变卖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变价收入、无主货物变价剩余款以及拾得款等。此项收入,超过180天无人认领时,转列“208应付运营款”科目。
4.其他——上述以外的其他应付款项。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对超过180天的多缴款、变价收入转运营财务部门
借 209.1 多缴款
209.3 变价收入
贷 208.5 其他
第281号科目 应缴运输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应缴运输收入。其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在年度终了时,将贷方余额全部转入“286欠缴运输进款”科目的贷方。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旅客票价收入。
2.行李运费收入。
3.包裹运费收入。
4.邮运运费收入。
5.货物运费收入。
6.其他收入。
7.客货运服务收入。
8.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9.保价收入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见142号、143号科目)第282号科目 应缴铁路建设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应缴铁路建设基金。其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在年度终了时,将贷方金额全部转入“286欠缴运输进款”科目的贷方。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建设基金(1)
2.建设基金(2)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见142号、143号科目)第283号科目 应缴汇兑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外币存款结汇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款额与原列帐款额发生的汇兑损益。年度终了时,将余额全部转入“286欠缴运输进款”科目。
二、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铁路局结汇时外币折合为人民币小于原列帐款额
借 283 应缴汇兑损益
102.1 人民币
贷 102.3 外币
2.铁路局结汇时外币折合为人民币大于原列帐款额
借 102.1 人民币
贷 283 应缴汇兑损益
102.3 外币
第284号科目 应缴其他进款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除“281应缴运输收入”、“282应缴铁路建设基金”、“283应缴汇兑损益”科目以外的其他应缴进款。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运营临管线收入
2.其他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见142号科目)第285号科目 已缴运输进款
一、本科目核算分局向铁路局、铁路局向铁道部已上缴的运输进款。包括上缴运输进款、代部拨款、报部(局)结算军运后付运费、其他。其总帐科目及明细科目在年度终了时,将借方金额全部转入“286欠缴运输进款”科目的借方。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上缴运输进款——分局、铁路局通过银行已上缴的运输进款。
2.代部拨款——铁路局代铁道部向运营财务部门拨付的款项。
3.报部(局)结算军运后付运费——分局向铁路局、铁路局向铁道部结算的军运后付运费。
4.其他——代部拨其他款项。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向铁路局结算军运后付运费
借 285.3 报部(局)结算军运后付运费
贷 281.5 货物运费
2.铁路局根据分局“军运后付清算表”列帐
借 285.3 报部(局)结算军运后付运费
113.4 军运后付运费
贷 143 下级欠缴运输进款
3.铁路局代部拨运营款
借 285.2 代部拨款
贷 102.1 人民币
第286号科目 欠缴运输进款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欠缴上级的运输进款,年度终了提报决算后,将“281应缴运输收入”、“282应缴铁路建设基金”、“284应缴其它进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将“283应缴汇兑损益”科目的贷(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借)方,将“285已缴运输进款”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其余额即为欠缴运输进款。
二、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年度终了,将“281应缴运输收入”、“282应缴铁路建设基金”、“283应缴汇兑损益”及“284应缴其他进款”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
借 281 应缴运输收入
282 应缴铁路建设基金
283 应缴汇兑损益
284 应缴其他进款
贷 286 欠缴运输进款
2.年度终了,将“285已缴运输进款”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
借 286 欠缴运输进款
贷 285 已缴运输进款
3.年度终了,如“283应缴汇兑损益”科目为借方余额时
借 286 欠缴运输进款
贷 283 应缴汇兑损益

第二章 会 计 凭 证
第三条 会计凭证的性质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和性质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帐簿的依据。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和填制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的重要环节。会计凭证按填制程序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大类。
运输收入会计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应分清月份避免串月。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以发生月、日为准,汇总转帐或调整凭证以报告月份为准,以保证会计凭证的正确和运输进款的完整。
会计分录记帐凭证采用一借一贷或一借多贷和一贷多借。
第四条 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
运输进款原始凭证大部分是带号码卡片式固定金额票据和册页式填写票据。对外是收款凭证,对内是报帐算帐的原始凭证。因种类多、数量大、不可能把原始凭证全部装订在记帐凭证下面,为此,运输收入会计核算采用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原始凭证,以便装订保管。
运输进款业务原始凭证的种类:
1.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及附随的票据报告页,包括区段票、代用票、行李包裹票、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装卸费收据等。票据整理报告是以上票据报告页的汇总原始凭证。
2.卡片式车票售出报告(财收—1—1)是每月售出客票的汇总原始凭证。
3.退票报告(财收—2)及附随的车票是旅客退票每日的汇总原始凭证。
4.车内补票交款报告和车内补票交款报告汇总表(财收—17、18),是列车补收旅客票价、加收票价及携带品超重补收运费的汇总原始凭证。
5.支款单据:如车站退款证明书(财收—16)退款凭证(财—10—1)、垫款通知书(财收—6)、运输进款动支凭证(财收—28)等。
6.银行凭证:现金和转帐支票进帐单、汇款单、利息通知单,银行对帐单等。
7.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是以上1~6项的汇总凭证。
8.往来结算通知单,是用于上下级间发生的各种资金增减转拨以及与运营财务部门之间结算业务的凭证。
9.核对签认记录,是用于上下级和往来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定期间互相核对的证明凭证。
10.运输进款收支汇总表是分局汇总站段“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的汇总表,是分局转帐的原始汇总凭证。
11.车站银行流转额汇总表是分局汇总站段“银行流转额表”的汇总表,是分局转帐的原始汇总凭证。
12.军运、国际联运清算表是铁路局转帐的原始汇总凭证。
13.收入事故处理通知书是收入事故经领导批准后列帐的凭证。
第五条 记 帐 凭 证
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汇总收款凭证、汇总付款凭证、汇总转帐凭证六种。
记帐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凭证编号必须按月顺序编号。
2.制证日期(次月编制上月经济业务的凭证填上月末日期)。
3.列帐月份及经济业务简要说明。
4.会计科目的名称、编号、金额。
5.制证单位名称及经办人和有关人签章。
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记帐凭证编制说明:
1.收款凭证
收款凭证是记载现金、银行日记帐、总帐、明细帐的依据,反映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增加及其对应科目的增加或减少,办理收款,凭交款单、进帐单据编制。
2.付款凭证
付款凭证是记载现金、银行日记帐、总帐、明细帐的依据,反映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及其相对应科目的增加或减少。办理付款业务必须严格执行运输进款动支范围和银行有关规定。发生“现金”科目转存“银行存款”科目时只编制付款凭证。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规定业务事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3.转帐凭证
转帐凭证指货币资金以外的经济业务,是登记总帐、明细帐的一种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
4.汇总凭证
汇总收款凭证、汇总付款凭证是为了减少登帐次数,便于结帐,直接登帐的记帐凭证。根据收、付款凭证分别编制。
5.记帐凭证注意事项;
(1)记帐凭证应按月连续编号。
(2)收付款凭证一般不得用红字编制,因特殊情况,允许用红字编制银行收款凭证,并将原对应科目冲销。
(3)一个单位同一决算报告有两个不同银行存款户时,应分别编号,以示区别,避免互相混淆造成错帐、乱帐。
(4)编制记帐凭证的文字要书写端正、清晰,不得潦草或自造简化字。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分位应写“00”。
(5)收付款、转帐凭证,包括汇总凭证,每月应按顺号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6)收付款凭证必须按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每月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发生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处理。
(7)汇总凭证的编制,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可以按日、五日、旬编制。
(8)未经收入会计主管审核盖章(或指定专人)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不得登帐。

第三章 会 计 帐 簿
第六条 会计帐簿的作用
会计帐簿是进行会计反映和会计监督的工具。各项经济业务编制的记帐凭证,通过帐簿归纳整理登帐、结帐,反映一定时期经济业务活动的全貌,为编制决算报告提供可靠资料。根据运输收入会计的特点,按照运输收入会计科目即总帐科目、明细科目设立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三种,各单位根据经济业务需要可增设辅助帐,但不得以单以表代帐。
第七条 会计帐簿的记帐说明
一、总帐
1.总帐必须按本规则规定的总帐科目设置,并分别按资产和负债顺序科目编号排列,不得简化只写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2.月初余额按上月末各科目余额转记,本期发生额按记帐凭证借或贷方合计数填记,业务量较多的单位可编制汇总凭证,凭以登记总帐。
3.月终结帐时,应将总帐科目余额进行试算平衡,据以核对明细帐和编制会计报表。
二、明细帐
明细帐必须根据本规则规定的总帐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设置,并按资产和负债顺序科目编号排列,它是总帐的明细记录,是由各明细帐户组成的一种分类帐,为编制会计报表提供所需资料。根据记帐凭证记帐,月终结出本月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和余额,并与总帐科目核对相符。
三、日记帐
日记帐分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每日的银行支付款凭证及时记帐。一个单位开设两个以上存款帐户应分户建立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应经常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发生未进帐事项或误进误支事项时,要及时与银行核对清楚进行调整。月末银行帐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不符时,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后余额应互相一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收付款凭证装订在一起进行保管。
1.站段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帐
①凭每日银行盖章的“收款通知”联按日逐笔记帐。
②上缴分局运输进款和退旅客票价、托收货人运费,凭“汇款单”“支票存根”逐笔记帐。
②对银行责任误进、误支款,凭自制银行“特种转帐凭证”记帐。
④银行退回空头支票,如银行已入帐按退票处理,凭“退票凭证”记帐。如银行未入帐退回的空头支票,不记帐。登迟交运费辅助帐,通知经办人补收。
2.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核对
①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及时与“进帐单”、“银行对帐单”核对,并在“银行对帐单”上标明进款日期。
②汇缴分局和退款,要逐笔核对,并标明进款期间和退运费字样。
3.银行存款日记帐发生不符的处理
①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或进帐单核对,发现银行存款日记帐漏登时,应补记入帐,标明原进款日期。
②发现银行存款日记帐金额记错时,应在原金额上用红色墨水划双线,将正确金额写在原金额上面,并改正结余额。
③发现银行对帐单记错时,应及时通知银行纠正。并在对帐单错记项次中注明。
④发现已开出退运杂费支票未从银行列支时,应在支票存根上标明未支出字样,同时在银行存款日记帐上,用红字冲销,次月银行列支时重新记帐。
4.银行存款动态报告的报送
“车站银行流转额表”是站段银行存款动态的综合反映。“车站银行流转额表”应与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对帐单完全相符。对银行未进帐的进款单据和未交银行的现金、支票按规定填写清单,清单金额应与本表本月进款次月存入银行栏金额相符。清单同本表一并上报铁路分局。
第八条 记 帐 规 则
记帐是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运输收入会计应按照会计人员分工责任制的原则设立帐目,处理经济业务,使分工明确,登帐及时,内容完整,摘要清楚,字迹端正清晰。帐簿应保持整洁,改错应按规定进行。
一、开帐:年初开帐应将上年度余额转为本年度各科目的年初数,在新帐页第一行记明“上年结帐”,不需编制转帐凭证。
二、记帐:登记帐簿,以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为依据,按照记帐凭证日期、编号、摘要、金额逐项填写清楚。日记帐和明细帐按记帐凭证顺序号记帐,总帐可按记帐凭证或汇总凭证记帐,记帐后要在记帐凭证规定栏划“√”符号,以表示记帐完了。记帐必须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书写,使用红色墨水仅限于结帐划线,改正划线、红字冲帐。
改错方法一般采用以下几种:(1)划线订正法:在错误的数字上用红色水笔划二条横线,在原数字上面填写正确金额。(2)红字冲帐法:按原记帐凭证的金额数字编制红字金额记帐凭证。(3)补充订正法:原记帐凭证金额小于正确金额时,对其差额补制记帐凭证,并在摘要栏内注明原记帐凭证号码、日期。(4)转帐订正法:次月发现上月记帐凭证科目错误,可用蓝字转帐凭证调整。
三、结帐:每月记帐完毕,应对各个帐户结帐,先结总帐,后结明细帐、辅助帐。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和截止本月累计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加盖“本月合计”和“本月累计”字样,并在其上下方各划一条红线。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在“借或贷”栏内注明“借”或“贷”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样,余额栏内用“Q”符号表示。结帐时,如结帐行上方有空白处,应从余额栏的右上角向下至摘要栏的左下角划一条红色对角截止线。
四、帐户备用戳记
为了明确经济责任,简化手续,运输收入会计一般应备有“银行收讫”、“银行付讫”戳记,记帐用的“借”、“贷”、“上年结转”、“本月合计”、“本月累计”、“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上月结转”、“过次页”、“承前页”科目编号、名称等小型戳印章,还应备有单位全称的小型横条戳和有会计人员姓名为记帐专用的扁方型名章。
第九条 帐务处理程序
帐务处理程序包括从审核、整理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和汇总凭证,登记帐簿,进行试算平衡,至提供编制会计报表资料等全过程。运输进款会计帐务处理程序如下:
1.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分别按收款、付款和转帐的业务,编制收款、付款和转帐凭证。
2.根据收款和付款凭证办理出纳业务,并按序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明细帐。
3.根据收、付款凭证编制汇总的收、付款凭证登记总帐。
4.根据转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和总帐。
5.月份终了,应将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和明细帐的余额,与总帐的有关余额核对相符。
6.根据各科目试算平衡后的余额或发生额,提供编制会计报表的资料。

第四章 会 计 报 表
第十条 会计报表的性质与要求
运输进款会计报表是反映铁路局、分局在一定时期运输进款资金变化状况和获得经济效益的书面文件。
会计报表的内容和数字,必须与会计帐簿一致,做到各项数据计算正确,反映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各报表有关对应数据必须一致。报送的会计报表,应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和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收入会计主管的签章。
第十一条 会计报表的报送
会计报表的报送按下表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的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
1.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进款决算期全部资产和负债的增减变化情况以及相互对应关系。
2.本表各科目的年初数根据上年末总帐、明细帐各科目的结余额填列,如机构变更按调整后的年初数填列。期末数按照总帐、明细帐本期各科目的结余额填列。
二、运输收入计划完成情况表
1.本表反映企业运输收入计划本期完成情况以及累计完成情况,各项实际数字与会收表4实际数字及资产负债表有关数字相符。用实际完成和计划对比的方法,分析客货运量、客货平均收入率和运输收入的完成情况,分析前者对后者的影响。
2.本表发送人数和发送吨数分别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数字填列。
3.客货平均收入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旅客票价收入额
旅客人均收入率=-------------
本期旅客发送人数
本期货物运费收入额
货物吨均收入率=-------------
本期货物发送吨数
三、欠缴运输进款占用天数计算表
1.本表反映、考核企业累计运输进款资金欠缴情况。为加速资金周转、有效使用资金,铁路局占用天数由铁道部核定,分局及下属站段由铁路局和分局自定。
2.占用天数的计算
月均欠缴运输进款
(1)平均占用天数=------------
日均应缴运输进款
累计欠缴运输进款
(2)月均欠缴运输进款=-------------
自年初起的累计月份
累计应缴运输进款
(3)日均应缴运输进款=-------------
自年初起累计天数
(4)累计欠缴运输进款指年初起各月欠缴运输进款的累计数。
(5)累计应缴运输进款指应缴的全部运输进款。
四、运输进款月报
本表为企业实际完成各项运输收入进款及应缴其他款的月报,也是企业和铁道部提报全路完成运输收入的基本依据和对帐凭证,本表应根据各有关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本月发生数填列。
五、堵漏保收月报
本表反映企业各项堵漏保收的实际完成数,并把车站、列车的补款分开填列。
六、客货运服务收入明细表
本表反映企业客货运服务收入完成情况,各项收入应根据季度实际发生额及累计金额填写。本表的总计数应与会收表的相应数字相符。
七、堵漏保收明细表
本表反映企业堵漏保收实际完成的情况。其数字应与堵漏保收月报有关数字相符。
八、部、局运输收入结算表
1,本表为铁道部与铁路局间、铁路局与分局间有关运输收入进款科目转帐和对帐的凭证。
2.本表各科目数字应与资产负债表中欠缴运输进款有关科目数字核对相符。
3.报部(局)结算的军运后付运费清算表代部拨款结算表等应与本表一起报铁道部。
九、代部拨款结算表
本表是代部拨款的凭证,拨款定额由铁道部规定,增加或减少拨款定额由部通知各局,实拨金额应与会收附表有关金额相符。
十、军运后付运费清算表
1.本表是各铁路局通过铁道部向军交部门清算后付运费的报表。每季报送铁道部时应附军交部门的签认凭证,铁道部凭以向军交部门及时清算。
2.本表季度报送时,应与3个月份金额相符,并应与会收附表有关金额相符。
十一、外汇兑换券收入汇总表
本表是企业核收外汇兑换券的汇总表,是铁道部向中国银行结算外汇额度的凭证。根据外汇汇总结算单,中国国际旅行社和全国青联旅游部外汇结算单汇总,并分别按客票票价、货物运费、行包运费、装卸搬运、餐营服务和其它等收入项目分别编制,同时还要反映结汇情况。
十二、运输收入工作情况表、运输收入工作业务量统计表和分局、收入大户计划完成情况表是反映企业运输收入工作情况的数据反映和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运输收入情况说明书
运输收入情况说明书一般应采用对照和比较的方法,对企业本决算期内运输收入计划完成和运输收入进款资金活动情况的各项数据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增运增收经验,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说明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运输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客货运发送量增减对运输收入的影响。客流变化、运程、货物品类和收入率的变化对运输收入的影响。
二、运输收入进款资金活动情况,压缩欠缴资金的措施、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三、增运增收、堵漏保收的措施与效果。
四、加强运输进款管理及基础工作的情况。
五、运输收入专业监督检查情况,内部检查和外部稽查工作的数量与质量,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
六、外汇管理工作的情况。
七、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八、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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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4.06.21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格实施,有效控制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加大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宜春市中心城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宜湖路两侧各100米(至湖田集镇)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违法建设,系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以及违法用地上的所有建设活动。
第四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职能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责任追究和考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市城管、建设、国土、城管执法监察、国土执法监察、规划、房管和袁州区政府及其所属的建设、国土、街道办(乡、镇、场)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处理从严,人人平等。
二、权责界定
第七条 市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规划监督,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排查、处置,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处罚的建议。凡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监督不力,查处、制止、拆除不到位,追究市城管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市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工程建设、房地产和村镇建设管理,对辖区内各类工程建设的规划进行审批和批后管理,并及时把审批意见抄告市城管部门。凡不按规定程序与要求进行规划审批,或者批后管理不善,造成规划失控、实施不严、建设劣质的,追究市建设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乡土地规划、利用和管理。对辖区内乱占、滥用土地,以及非法交易土地行为制止、榇Σ涣Γ斐晌シńㄉ栌玫氐模肪渴泄辆窒喙卦鹑稳说男姓鹑巍?
第十条 市、区属部门单位,厂矿企业,中央、省驻宜单位和外地驻宜机构,实行单位主要领导和市城管局主要领导控制违法建设双重负责制。凡单位出现违法建设的,在对违法建设依法处理的同时,追究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和市城管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建议追究中央、省驻宜单位和外地驻宜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袁州区政府负责发现、报告、劝阻及协助查处中心城区内村民违法建设等工作;对中心城区以外其它规划控制区的村民违法建设负责发现、制止、报告、查处(在市城管局指导下)。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区长是主要责任人,所属建设、国土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袁州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审核工作和违法建设监督力度,精心搞好规划宣传,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拆违清障,全面落实规划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场)对所辖区域内的村民建房违法建设负有及时发现、报告、劝阻和积极协助查处等行政责任,包括:
1、采取有效方式,积极主动做好规划管理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有关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明确城市管理和控制违法建设工作的分管领导,配备专职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监控行政辖区内村民建房违法建设活动,对辖区内村民违法建设行为,尤其是形象进度在±0.000以下的违法建设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积极协助查处,将违法建设遏止在萌芽状态。
3、密切掌握居(村)民建房动态,逐步建立辖区内村民建房登记档案。
4、建立完善违法建设的举报登记与报告制度,一旦发现辖区内村民违法建房和违法占用土地、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有关管理部门,同时做到造册登记,跟踪问效。
5、积极配合与协助市城管局等有关部门拆除村民违法建筑,负责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和拆违现场的安全警戒等工作,确保拆违工作顺利实施。
6、为派驻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工作上的便利,与市城管局一道对派驻的城管队伍实行双重领导,享有人事和工作建议权。
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场)长是控制村民建房违法建设第一责任人,街道办事处(乡、镇、场)分管辖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业务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从事辖区建设、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员为具体经办责任人。
第十三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是市政府授权市城管局委托的城管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市中心城区的违法建设进行检查与监督,负有及时发现、有效制止、立案调查、严厉处罚违法建设行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违法建设,以及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1、向街道办(乡、镇、场)派驻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同时履行城市管理职能,实行任务分片包干,责任分解至每个队员,并会同街道办(乡、镇、场)和有关单位做好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2、经人举报或巡查发现案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形成规模(一层以下)的违法建筑物,坚决予以拆除。
3、发现或被告知违法建设行为,应在24小时内立案,并积极调查取证;根据情节、性质或规划部门认定情况,在规定时效内按有关程序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4、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凡属个人违法建房,原则上不作罚款处理,一经立案查处,责成当事人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
5、建立“违法建设处理认定表”制度,对经规划、消防、质监等部门认定可以保留的新建和加层违法建筑(新建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加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按规定的最高幅度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处以罚款,同时按规定标准追缴各项规费后方可继续施工,各有关部门凭上述凭证办理后续手续。
6、对未及时履行罚款和缴费义务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应建立档案,跟踪督办,并函告有关职能部门停办其任何建房和产权手续;对拒不接受处罚和补办有关建房手续的违法建设一律强制拆除。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的支队长是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监督、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其分管规划监察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下属的各城市综合执法大队的大队长为所辖区域直接责任人,派驻街道办(乡、镇、场)的城市综合执法中队的中队长和队员为所辖区域具体经办责 任人。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监察支队是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土地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市中心城规划区的违法用地进行检查与监督,负有及时发现、有效制止、严厉处罚的职责。
市国土资源管理监察支队的支队长是中心城规划区违法用地查处、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其分管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下属的各执法大队的大队长为所辖区域直接责任人,执法中队的中队长和队员为所辖区域具体经办责任人。
三、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凡因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未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造成违法建设行为,应视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街道办(乡、镇、场)辖区范围内出现村民建房违法建设,应当追究街道办(乡、镇、场)有关责任人未及时发现(违法建筑物的 形象进度应在一层以下)、报告、制止或积极协助查处的责任,追究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和国土资源管理监察支队相关责任人未能及时查处的责任。
1、若一年内出现1例,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2、若一年内出现2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若一年内出现3例,责成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对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街道办(乡、镇、场)管辖区30日内出现3例以上(含3例)或1例建设进度已达二层以上的村民建房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报告、劝阻或未积极协助查处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责令街道办(乡、镇、场)的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和袁州区政府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给予政纪处分;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国土资源管理监察支队对之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的,应当责令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和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给予政纪处分。
(三)对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接到举报或村、街道办(乡、镇、场)案情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立案、取证和处理结案的,根据案情性质、情节轻重程度,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政纪处分,对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政纪处分。
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监查不勤、处罚不力、规定时间内不予结案,或强拆留尾、造成重建竣工封顶的,视情节轻重,比照本条第(一)、(二)款项规定,分别给予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市城管局分管领导与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政纪处分。
(四)对国土部门未经规划许可,随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核批违法用地,导致违法建设的;对房管部门随意给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者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房的,应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若一年内出现1例,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2、若一年内出现 2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若一年内出现3例,视情节轻重,责成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相应的政纪处分。
(五)对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职能部门,违反规定为未结案的违法建设当事人补办补发有关证件或擅自作主将违法建筑面积计入原《房屋所有权证》,协助逃避处罚,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若一年内出现1例,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2、若一年内出现2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若一年内出现3例,视情节轻重,责成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相应的政纪处分。
(六)凡市、区属部门单位、厂矿企业,中央、省驻宜单位和外地驻宜机构,出现违法建设行为,除给予或建议给予单位主要领导相应的政纪处分外,形象进度已达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应追究市城管监察支队第一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如果违法建设形象进度已达三层(含三层)的,还应追究市城管局分管领导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七)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接受邀请参加违法建设当事人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视情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单位建房,如果出现擅自增加建筑面积或擅自加层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凡单位出现新违法建设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如果形象进度已达二层层面的,要追究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形象进度已达三层层面的,还要追究市城管局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主管单位进行调查。涉及到县级领导干部的处理,由市监察局处理或报市政府研究处理;科级以下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或事,在作出相应处理前后,新闻媒体应当进行跟踪曝光,强化舆论监督,直至把问题解决。
四、奖励措施
第十九条 依据《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各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违法建设案情台账、违法补办补发手续证件和各级责任人受处分情况等综合指标,进行年终总评比。
第二十条 市政府每年从财政中安排10万元作为奖励经费,专项用于控制违法建设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全年内抓此项工作政绩突出的街道办(乡、镇、场)和职能部门各奖励5000元,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各奖励1000元。直接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成绩显著的,由各单位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设立群众举报奖,对及时举报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的有功者,经核实无误,每处每次奖励100元。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