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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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 2008 ] 37 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奖励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中小学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中小学布局调整年度工作完成较好的市州教育局、先进县市区教育局。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条件

(一)布局调整先进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布局调整政策,科学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能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调整工作;调整合理,能做到既相对集中办学,又方便学生入学,学生不因调整失学,群众不因调整上访;调整措施及配套政策落实较好,教育资源得到统筹而充分利用,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办学效益有较大提高。

(二)市州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布局调整政策,指导和组织本辖区县市区稳妥开展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成效明显。

第四条 专项资金奖励单位的评选

(一)各市州教育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第三条有关奖励条件要求,在本市州范围内推选出1个年度布局调整工作最有成效与特色的县市区,公示5个工作日后,以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省厅对各市州教育局推选的县市区本年度调整工作情况进行核实,评选出全省本年度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先进县市区。

(二)结合各市州年度调整工作情况,评选出年度布局调整工作完成较好的市州教育局,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公用经费和改善定点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专项奖励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

(三)省厅将不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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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宋晓锋


【案例一】李小姐为甲公司销售人员,其收入模式为底薪加广告销售提成,该公司在给不同的员工在相同岗位及薪资情况下,制订了不同的销售任务,李小姐的工资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是否属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案例二】2009年5月,乙公司招聘一名司机,月工资为1500元;2010年2月份,该公司又招聘了一名司机,月工资为2000元。二人工资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约定,是否属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一、正确理解“同工同酬”的含义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46条的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表明,每个劳动者在同样的劳动关系中应处于同等的地位,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即应实现劳动的平等。同工同酬是劳动实质平等的体现。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分配原则是相对的,而不是决对的,从事相同岗位的劳动者在资历、能力、经验等方面也是存在的差异的。
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相同;(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4)劳动者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相当。
同工同酬并不否认由于工龄、资历、学历、经验等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收入上的差距。

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受到“同工同酬”约束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本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时候,以及对于新录用的劳动报酬没有可参照的集体合同的标准时劳动报酬的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使用最低工资等国家劳动标准,而是首先参照集体合同中的标准。并不是每个企业、行业或者是每个区域都签订了集体合同,即使签订了集体合同,其可能也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本条款是对劳动合同报酬约定部不明时如何确认工资水平做了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时,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资数额发生争议,则工资数额不能按照双方实际履行数额确定,而是由双方重新协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不成的,则按照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水平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集体合同或虽集体合同但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本条规定了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对于被派遣员工也是享受同工同酬的。

三、小结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充分的协商权,只要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劳动合同法》除劳务派遣外,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对用人单位才有同工同酬的约束。
上述二案例中,甲乙公司都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就劳动报酬有明确的约定,并且高于法律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不受同工同酬的约束。
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报酬违反了同工同酬原则时,有权向仲裁或启发部门申请裁断,如果某劳动者的具体报酬与当地同类岗位大体一致,相差在合理范围之内,同时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欺诈胁迫,就可以认为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同工同酬的约束只代表立法态度,没有很强的操作性,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出台相应的条例或解释,使得同工同酬条款约束性具有操作性。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
电话:13121692405;E-mail:on148@126.com
QQ:921341583,MSN:songxiaofeng317@hotmail.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804(昆泰大厦南侧)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0]8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市人事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呻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八月八日

呼和浩特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事局
(2000年7月3日)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增人实行计划卡管理的通知,(内人计字[2000]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控制我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总量,提高单位新增人员素质,制定本办法。
二、实行增人计划卡管理的单位是:我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即我市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新增人员是指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录、调任及其它形式增加的人员。
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是指通过考录、聘任.调任、统配及其它形式增加的人员。上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的人员全部实行计划卡管理。
四、呼市人事局负责我市市属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指导市属旗县区的增人计划管理工作。
五、各旗县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增人计划管理工作由各旗县区人事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具体实施。
六、市属机关、社团和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程序是:
1、每年12月底前,有关单位根据其编制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把次年增人申请表报到市人事局。
2、每年初,根据各单位上年增人申请和编制空缺,由市人事局下达增人计划通知单。超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增人。
3、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把拟增人员简介和有关材料或考录计划报到市人事局审批。
4、经编办同意后,由市人事局填发增人计划卡。有关单位持卡给新增人员办理录用、调任手续和入编、增加工资基金等于续。最后由市人事局收回计划卡。增人计划卡当年有效。需要公开考录人员的单位,在其考录计划被批准后,由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按考录法定程序具体负责进行招考工作。
七、本办法从2001年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