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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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
 (1992年7月13日 福建省政府)


  为加快发展我省旅游业,促进旅游企业自我发展,自我完善,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省政府决定在“八五”期间,对全省旅游企业实行“以旅游养旅游”的政策。特作如下规定:


  一、鼓励旅游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包括申请发行债券、股票、旅游彩票等形式吸收社会资金改善和建设旅游事业设施,个人中彩奖金和债券、股票收益,给予税收优惠;允许旅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试办奖励性质旅游活动;鼓励利用港、台、侨、外资发展旅游业。


  二、对一些旅游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而利息较高,企业承受有困难的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统一平衡后,每年可从旅游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贷款贴息。


  三、为发挥财政旅游周转金的作用,今后财政旅游待周转金应主要用作扶持经济效益好或创汇能力高的旅游项目的流动资金周转。


  四、旅游经济(文化)开发区内用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旅游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开办年度起,实行“免二减三”,即头两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和财政利润,后三年减半缴交企业所得税和财政利润;使用贷款和集资投资的旅游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享受一定期限的税前还贷待遇。


  五、凡旅游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改造新增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基金用于归还专项贷款以及为改善营运条件而提前更新的车辆变价收入,若缴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确有困难的,可个案报批减免。


  六、先选择省中旅企业(集团)公司、福建旅游企业(集团)公司作为移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管理的试点企业,可比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其它有条件的旅游企业,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比照。实行试点的旅游企业应采取承包经营形式,合理确定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分配比例,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与国家收入、职工所得按比例同步增长。


  七、旅游企业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省属旅游企业上交省财政的利润百分之四十用于增补企业国拨流动资金,百分之六十用于增加省财政旅游周转基金。各地市可参照办理。对已与省财政厅签订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原合同执行。


  八、为调动旅游企业创汇积极性,对企业净上交省级的非贸易外汇额度,可从成本中按每交一美元提取0.15元人民币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金(其中,50%用于职工奖励,50%用于职工福利),发放的这部分奖励金税收按省财政厅(90)闽财外字第256号文执行。


  九、旅游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未达到30%的,可视企业自身承受能力,按纳税营业额的0.5%~1%比例提取用于增补国拨流动资金,进入成本费用。旅游企业用留利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缴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困难的,可个案报批减免。


  十、旅游涉外宾馆接待境外客人的收费标准,可以市场调节机制为主,在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基础上,实行浮动价格,报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旅游企业可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干部实行聘用制。


  十二、在银行借贷和外汇管理方面,允许有条件的旅游企业申请开立现汇帐户或外汇券帐户,对好的旅游项目,银行应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积极提供基建和技术改造贷款。


  十三、任何单位不得对旅游企业乱收费、摊派和集资。


  十四、省属旅游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划归省税务局直征处负责。


  十五、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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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厦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减免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租住本市公有住房,因提高房租而增加较多支出的下列人员:
(一)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
(二)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稳定收入的残废军人;
(三)单独居住、无稳定收入、无子女赡养的,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配偶;
(四)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
(五)职工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三条 减免标准
住房面积在厦府[1995]综139号和厦府[1998]综084号文规定标准内的下列情况实行租金减免:
(一)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的租金减免(以1992年5月1日)前租金标准为基准计算增支部分)。
1、1937年7月6日(含6日)前参加革命、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给予全额减免;
2、1937年7月6日以后至1945年9月2日(含2日)以前参加革命、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超过10元的部分,给予减免;
3、1945年9月2日以后至1949年9月30日(含30日)以前参加革命、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超过15元的部分,给予减免。
(二)对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稳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提租的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三)单独居住、无稳定收入、无子女赡养的,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的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四)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提租的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五)职工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实行廉租办法: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30元(含230元)以内的,按现有租金的60%缴交;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30-300元(含300元)以内的,按现有租金的75%缴交;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350元(含350元)以内的,提租的增支部门给予全额减免。
4、上述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原则上每年度调整一次。
本条(一)、(二)、(三)、(四)款符合(五)款规定的按(五)款执行。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减免申请;
(二)有工作单位的,本人及同住成员的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三)无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和区民政局出具证明;
(四)到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办理减免手续。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5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2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有效防止能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决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发改、国土、规划、城建、交通、水利、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专题篇(章)。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在节能篇(章)中进行合理用能评估;年耗能15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必须对节能篇(章)进行合理用能审批的项目进行专题审查。没有节能篇(章)或节能篇(章)未通过专题评估或审查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或批复立项,也不得越级上报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备案或者申报国债资金。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耗指标及分析。包括分品种的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艺(序)单耗以及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对比。
(二)采取的节能措施。主要工艺流程应采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应进行回收利用,对炉窑、热力管网系统应采取有效保温措施,按要求配装能源计量仪表。
(三) 单项节能工程。对不能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或拟分期建设的节能项目,应单列节能工程。单列节能工程应包括工程节能量、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四) 建筑节能。应包括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燃气等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建筑面积的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指标水平,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管网保温隔热措施,采暖供热、热水及空调制冷系统规模的合理配置及调节控制装置和计量仪表,节能性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选用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能耗指标,以及产品生产的能源利用效率或能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作为设计依据,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
第七条 节能篇(章)的专题评估,由市经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节能篇(章)的专题审查,由市经委组织市上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
节能篇(章)评估机构名单,由市经委负责审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结束后,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工作的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节能篇(章)的评估机构。
第九条 评估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际)先进水平;
(二) 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和标准;
(三) 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单项节能工程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四) 有无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以及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工艺;
(五) 节能措施的综合评价。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篇(章),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时报市经委。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只需进行节能篇(章)专题评估的项目,由市经委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核意见》;对需要进行节能篇(章)专题审查的项目,在评估的基础上,由市经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上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或审查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编制和评估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和评估取费规定及标准,从项目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用能方案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经委重新报批变更修改后的用能方案。
第十四条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实际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设计规范和节能标准的,要责令项目建设单位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限期纠正,同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将节能作为重要的内容纳入其中。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由负责该项目节能篇(章)评估审查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和纠正。
第十六条 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不按时出具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节能篇(章)评估资格。
第十八条 评估审查管理部门及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