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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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标准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标准的规定

 (青政发〔1991〕156号 1991年7月8日)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局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管理和监督。
  市房产管理局设在各区的房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私有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租用于居住的城市私有房屋和租金控制标准,按折旧费、维修费、适当数额的利润等三项费用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 出租非居住的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按《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附表一、附表二(见附件二、三)和本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的规定(见附件四、五、六、七)招执行。


  第六条 出租的城市私有房屋系旧房(指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前交付使用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未满的,出租人应仍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额收取租金;新出租或租赁期届满续租的、或者已出租但无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未订立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应按《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规定的租金控制标准,订立租赁合同。


  第七条 出租的城市私有房屋系新建房屋的,租赁双方应参照本规定的租金控制标准,协商议定租金额,订立租赁合同。
  出租人收取的租金超过本规定标准的,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超标费”。“超标费”根据所收租金超出标准的数额,按以下比例累进计算:
  (一)超过标准租金一倍以内(含一倍)的,缴纳超出部分的40%;
  (二)超过标准租金一倍以上、二倍以内(含二倍)的,缴纳超出部分的80%。
  出租人收取租金,不得超过标准租金的二倍。超过的,其超出部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第八条 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租赁城市私有房屋居住的,可由所在单位安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标准给予补贴:
  (一)租住旧房的,补贴金额不超过本规定标准租金的50%;
  (二)租住新建房屋的,补贴金额不超过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额的50%。
  职工租住私有房屋不足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按实际租用面积补贴;超出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职工须凭经房产管理部门监理的租赁合同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缴纳房租凭证领取房租补贴。


  第九条 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控制标准,今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每隔三至五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十条 出租人出租城市私有房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金。


  第十一条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控制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随《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附件一       青岛市私有住宅租金控制标准




<font size=+1>┏━━━━┳━━━━━┳━━━━━━━━┯━━━━━━━━┯━━━━━┓┃    ┃  结 构 ┃  砖   混  │  砖   木  │ 简   易┃┃    ┃     ┠──┼──┬──┼─────┬──┼──┬──┨┃ 项 目 ┃ 等 级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造 价       │  │  │  │  │  │  │  │  ┃┃ (重值)       │338 │265 │214 │363 │330 │259 │174 │108 ┃┠──────────┼──┼──┼──┼──┼──┼──┼──┼──┨┃ 耐用年限      │  │  │  │  │  │  │  │  ┃┃ (年)       │60 │60 │55 │50 │50 │45 │30 │30 ┃┠──────────┼──┼──┼──┼──┼──┼──┼──┼──┨┃ 残值率       │  │  │  │  │  │  │  │  ┃┃ (%)       │2  │2  │2  │6  │4  │3  │3  │3  ┃┠──────────┼──┼──┼──┼──┼──┼──┼──┼──┨┃ 折    旧   │  │  │  │  │  │  │  │  ┃┃ (元/M 2)    │5.52│4.33│3.81│6.82│6.34│5.58│5.63│3.49┃┠──────────┼──┼──┼──┼──┼──┼──┼──┼──┨┃ 维修费       │  │  │  │  │  │  │  │  ┃┃ (元/M 2)    │3.90│3.40│2.90│4.20│3.90│2.50│2.20│2.10┃┠──────────┼──┼──┼──┼──┼──┼──┼──┼──┨┃ 适当利润      │  │  │  │  │  │  │  │  ┃┃ (%)       │8.70│6.81│5.55│9.43│8.14│6.84│4.62│2.81┃┠──────────┼──┼──┼──┼──┼──┼──┼──┼──┨┃ 年 租       │  │  │  │  │  │  │  │  ┃┃ (元/M 2)    │15.18 14.54 12.26 20.45 18.38 14.92 12.45 8.46┃┠──────────┼──┼──┼──┼──┼──┼──┼──┼──┃┃ 建筑面积      │  │  │  │  │  │  │  │  ┃┃ 月  租      │1.52│1.21│1.02│1.70│1.33│1.24│1.04│0.71┃┃ (元/M 2)     │  │  │  │  │  │  │  │  ┃┠──────────┼──┼──┼──┼──┼──┼──┼──┼──┨┃ 使用面积      │  │  │  │  │  │  │  │  ┃┃ 月  租      │1.90│1.51│1.26│2.13│1.91│1.55│1.30│0.89┃┃(元/M 2)     │  │  │  │  │  │  │  │  ┃┗━━━━━━━━━━┷━━┷━━┷━━┷━━┷━━┷━━┷━━┷━━┛</font>

  说明:本标准暂按三项因素(折旧费、维修费、适当利润)计算。如房产税开征,可按规定另加。

附件二          商品租金测算表




<font size=+1>┏━━━━━┯━━━┯━━━┯━━━━━━━┯━━━━━━━━━━━┯━━━┓┃     │ 结构 │钢 筋│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 项目  │   │   ├───┬───┼───┬───┬───┤   ┃┃     │   │混凝土│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   ┃┠─────┴───┼───┼───┼───┼───┼───┼───┼───┨┃         │ 1  │ 2  │ 3  │ 4  │ 5  │ 6  │ 7  ┃┃造   价    │ 450 │ 26 5 │ 172 │ 238 │ 162 │ 113 │83.8 ┃┃耐用年限(年)   │ 50  │ 40  │ 40  │ 30  │ 30  │ 30  │ 25  ┃┃残值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折旧费(元/平方米)│ 9  │6.49 │4.36 │7.46 │5.18 │3.65 │3.05 ┃┃维修费(元/平方米)│ 4.50 │3.90 │3.40 │4.20 │3.90 │2.50 │2.20 ┃┃管理费(元/平方米)│ 0.60 │0.50 │0.40 │0.50 │0.40 │0.40 │0.30 ┃┃固定资产占用费  │18.18 │10.96 │7.36 │10.2 │6.88 │4.75 │3.55 ┃┃(元/平方米)   │   │   │   │   │   │   │   ┃┃利   润(%) │11.48 │6.92 │4.65 │6.50 │4.34 │3.00 │2.24 ┃┃土地使用费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元/平方米)   │   │   │   │   │   │   │   ┃┃保 险 费(%)  │0.90 │0.53 │0.36 │0.48 │0.32 │0.23 │0.17 ┃┃税   金(%)  │6.87 │4.51 │3.21 │4.43 │3.21 │2.27 │1.80 ┃┃建筑面积年租   │52.73 │35.01 │24.94 │35.0 │25.43 │18.80 │14.51 ┃┃(元/平方米)   │   │   │   │   │   │   │   ┃┃建筑面积月租   │4.39 │2.92 │2.08 │2.92 │2.12 │1.50 │1.21 ┃┃(元/平方米)   │   │   │   │   │   │   │   ┃┗━━━━━━━━━┷━━━┷━━━┷━━━┷━━━┷━━━┷━━━┷━━━┛</font>

  说明:本表系《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附表一。

附件三     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商品租金单价表



                              元/建筑M^2

<font size=+1>┏━━━━┳━━━━━┳━━━━━━━━━━━━━━━━━━┯━━┯━━┓┃    ┃ 类别 等级┃钢 筋│砖混 结构│砖 木 结 构  │简易│备 ┃┃    ┣━━━━━┫   ├──┬──┼──┬─────┤  │  ┃┃区  域 ┃ 单  价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结构│ 注┃┣━━━━╇━━━━━╃───┼──┼──┼──┼──┼──┼──┼──┨┃ 一 区 │     │7.90 │5.26│3.74│5.26│3.82│2.70│2.18│本表┃┃ 二 区 │     │7.47 │4.96│3.54│4.96│3.60│2.55│2.06│按表┃┃ 三 区 │     │7.02 │4.67│3.33│4.67│3.39│2.40│1.94│(一)┃┃ 四 区 │     │6.59 │4.38│3.12│4.38│3.18│2.25│1.82│加收┃┃ 五 区 │     │6.15 │4.09│2.91│4.09│2.97│2.10│1.69│10%-┃┃ 六 区 │     │5.71 │3.80│2.70│3.80│2.76│1.95│1.57│80% ┃┃ 七 区 │     │5.27 │3.50│2.50│3.50│2.54│1.80│1.45│境率┃┃ 八 区 │     │4.83 │3.21│2.29│3.21│2.33│1.65│1.33│计算┃┗━━━━┷━━━━━┷━━━┷━━┷━━┷━━┷━━┷━━┷━━┷━━┛  说明:本表系《青岛市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附表二。附件四        公用公房商品租金测算表┏━━━━━┳━━━━━━━━┳━━━┯━━━━━┯━━━━━━━━┯━━┓┃     ┃  结  构  ┃钢 筋│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项目  ┃        ┃   ├──┬──┼──┬──┬──┤  ┃┃     ┃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  ┃┣━━━━━┻━━━━━━━━╃───┼──┼──┼──┼──┼──┼──┨┃              │ 1  │ 2 │ 3 │ 4 │ 5 │ 6 │ 7 ┃┃造   价         │ 450 │ 265│ 172│ 238│ 162│ 113│83.8┃┃耐用年限(年)       │ 50  │ 40 │ 40 │ 30 │ 30 │ 30 │ 25 ┃┃残 值 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折 旧 费(元/M 2)   │ 9  │6.49│4.36│7.46│5.18│3.65│3.05┃┃维 修 费(元/M 2)   │ 4.50 │3.90│3.40│4.20│3.90│2.50│2.20┃┃管 理 费(元/M 2)   │ 0.60 │0.50│0.40│0.50│0.40│0.40│0.30┃┃固定资产占用费(元/M 2) │18.18 │10.96 7.36│10.29 6.88│4.75│3.55┃┃利   润(%)      │11.48 │6.92│4.65│6.50│4.34│3.00│2.24┃┃土地使用费(元/M 2)   │1.20 │1.20│1.20│1.20│1.20│1.20│1.20┃┃保 险 费(%)      │0.90 │0.53│0.36│0.48│0.32│0.23│0.17┃┃税   金(%)      │9.87 │4.51│3.21┃4.43│3.21│2.27│1.80┃┃建筑面积年租(元/M 2)  │52.73 │35.01 24.94 35.06 25.43 18.8 14.51┃┃建筑面积月租(元/M 2)  │4.39 │2.92│2.08│2.92│2.12│1.50│1.21┃┗━━━━━━━━━━━━━━┷━━━━━━━━━━━━━━━━━━┷━━┛</font>  加权平均植:2.47元/M 2  说明:本表系青政发〔1987〕40号附表一附件五        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表<font size=+1>┏━━━━━┳━━━━━━━━┳━━━┯━━━━━┯━━━━━━━━┯━━┓┃     ┃  结  构  ┃钢 筋│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项目  ┃        ┃   ├──┬──┼──┬──┬──┤  ┃┃     ┃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  ┃┣━━━━━┻━━━━━━━━╃───┼──┼──┼──┼──┼──┼──┨┃              │ 1  │ 2 │ 3 │ 4 │ 5 │ 6 │ 7 ┃┃造  价(元/M 2)    │ 450 │ 265│ 178│ 236│ 162│ 113│83.8┃┃耐用年限(年)       │ 60  │ 50 │ 50 │ 40 │ 40 │ 40 │ 25 ┃┃残 值 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折 旧 费(元/M 2)   │ 7.5 │5.19│3.49│5.59│3.89│2.74│3.05┃┃维 修 费(元/M 2)   │ 4.50 │3.90│3.40│4.20│3.90│2.50│2.20┃┃管 理 费(元/M 2)   │ 0.60 │0.50│0.40│0.50│0.40│0.40│0.30┃┃税  金(%)       │1.90 │1.44│1.09│1.52│1.21│0.83│0.80┃┃年  租(元/M 2)    │14.5 │11.03 8.38│11.81 9.4 │6.47│6.35┃┃月  租(元/M 2)    │1.21 │0.92│0.70│0.98│0.78│0.54│0.53┃┗━━━━━━━━━━━━━━┷━━━┷━━┷━━┷━━┷━━┷━━┷━━┛</font>  加权平均值:0.82元/M 2  说明:本表系青政发〔1987〕40号附表三附件六        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表<font size=+1>┏━━━━━┯━━━┯━━━┯━━━━━━━┯━━━━━━━━━━━┯━━━┓┃     │ 结构 │钢  │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 项目  │   │   ├───┬───┼───┬───┬───┤   ┃┃     │   │  混│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   ┃┠─────┴───┼───┼───┼───┼───┼───┼───┼───┨┃         │ 1  │ 2  │ 3  │ 4  │ 5  │ 6  │ 7  ┃┃造价(元/平方米) │ 450 │ 265 │ 178 │ 238 │ 162 │ 113 │83.8 ┃┃耐用年限(年)   │ 50  │ 40  │ 40  │ 30  │ 30  │ 30  │ 25  ┃┃残值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折旧费(元/平方米)│ 9  │6.49 │4.36 │7.46 │5.18 │3.65 │3.05 ┃┃维修费(元/平方米)│ 4.50 │3.90 │3.40 │4.20 │3.90 │2.50 │2.20 ┃┃管理费(元/平方米)│ 0.60 │0.50 │0.40 │0.50 │0.40 │0.40 │0.30 ┃┃固定资产占用费  │18.18 │10.96 │7.36 │10.29 │6.88 │4.75 │3.55 ┃┃(元/平方米)   │   │   │   │   │   │   │   ┃┃税   金(%)  │4.84 │3.23 │2.30 │3.24 │2.36 │1.63 │1.32 ┃┃年租(元/平方米) │37.12 │25.08 │17.82 │25.69 │18.72 │12.88 │10.42 ┃┃月租(元/平方米) │3.09 │2.09 │1.49 │2.14 │1.56 │1.07 │0.87 ┃┗━━━━━━━━━┷━━━┷━━━┷━━━┷━━━┷━━━┷━━━┷━━━┛</font>  加权平均值:1.78元/平方米  说明:本表系青政发〔1987〕40号附表三附件七: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          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的补充规定    为了提高部分企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市政府决定,对调整公房租金标准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理发店(不含特级)、浴池、茶炉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暂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55%计收租金;菜店、煤店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暂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70%计收租金;粮店、物资回收、修理(不含家用电器)、照相业(不含彩照)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暂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80%计收租金。上述单位暂不计收环境率租金。  二、对于个别微利或亏损的小型商业、饮食服务业单位租用的房屋,由单位提出申请,报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当年一次性减免租金。  三、对电影院、新华书店租用的房屋,按机关、事业单位用房标准计租,并免收环境率租金。  四、新建住宅小区的理发店、浴池、粮店、煤店、菜店、茶炉、照相馆(不含彩照)、新华书店等单位租用的房屋,在开业第一年免缴租金,第二年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30%至40%计租,第三年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55%至80%计租,同时不计收环境率租金。新建住宅小区网点用房,不按规定开业的,由市网点办公室予以收回,另行分配,但不得改变用途。  五、凡企业自筹资金,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后新增营业面积,按照青人发〔1987〕第10号、青政发〔1987〕141、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四方、沧口区商业服务业用房的环境率租金,按降低一个区域档次的标准征收。  七、市区内各单位自管的出租非住宅用房租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执行。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年07月08日 实施日期:1991年07月08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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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税收处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税收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8号

1994-05-13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3]8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现对外汇体制改革后,内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币业务的税收处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汇率并轨后,不论企业今后是否允许开立现汇账户,均应将现有外汇(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外币债权和债务等)年初余额,按199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以下简称“市场汇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金额。按1994年1月1日的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在5年内按直线法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如有尚未使用的外汇额度,在卖出时应计算汇兑损益。外汇额度卖出的汇兑损益,为卖出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除另有规定者外,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的,应按当月1日市场汇价计价;采用变动汇率的,应按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计价。企业采用何种折合汇率,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折合汇率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四)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项目余额,按照月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月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计算汇兑损益。
  (五)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向银行结售或买入、兑换外币的,应按由此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市场汇价之间的差额,计算汇兑损益。
  二、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扣除;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税法规定计入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
  (四)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有关资产价值。
  三、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20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相互供应主要货物的长期贸易协定,对一九八八年两国间的货物交换和付款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间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货物交换,都应根据本议定书所附的货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办理。该两货物总表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双方应该保证完成上述货物总表所列货物的供应。
  经双方协商,仍可扩大上述总表之外的货物交换。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各种事项,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间交货共同条件和两国政府指定的对外贸易机构间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三条 依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合同,货物的交接在出口国的港口,或边境,或飞机场进行。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的价格,应在世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以瑞士法郎计算。
  凡以资本主义国家货币成交的价格,应根据成交日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公布的该货币对瑞士法郎的买卖平均价,折成瑞士法郎。

  第五条 依照本议定书所供应货物的价款、垫付运费、保险费、劳务费和双方同意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和清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罗马尼亚方面由罗马尼亚对外贸易银行办理。
  为此,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中国银行和罗马尼亚对外贸易银行相互开立无费瑞士法郎清算帐户。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相互间非贸易支付清算的议定书附件内规定的支付项目,也将通过这个帐户办理。
  任何一方银行接到对方付款委托书、付款单据和付款通知后,不论对方帐户内有无贷方余额,应立即支付。
  如两国银行的帐户的余额超过二千五百万瑞士法郎,债务一方应按年利2%支付利息,利息到年底一次计算后记入清算帐户。
  本议定书在有效期满后,双方银行对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所订合同的履行,仍应继续办理付款。
  关于执行本议定书的结算办法和银行的其他技术细节通过中国银行和罗马尼亚对外贸易银行间于一九七七年二月三日签订的协议确定。

  第六条 本议定书内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清算帐户的差额,经双方银行核对确认后,应在一九八九年二月底以前自动转入一九八九年清算帐户。

  第七条 在本议定书范围内缔结的合同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以后交货的,则不应计算在一九八九年的贸易额度内。这类货物的付款应在一九八九年帐户内办理,该帐户将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开立。

  第八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罗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中罗双方出口货物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郑拓彬                伊·沃杜瓦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