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市级财政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6号
《曲靖市市级财政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5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曲靖市市级财政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增强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能力,切实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举债信誉,根据《云南省省级财政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财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所属基础设施型投融资公司,以及有财政经常性拨款的事业单位,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从上级转贷借入、向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直接债务或依法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
在直接债务中,一般债务是指没有对应收入来源的债务;专项债务是指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或制度性收入来源项目举借的债务。
第三条 市级财政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通过预算安排等方式筹措并由市财政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及利息的专项偿债资金。
第四条 偿债准备金按照“统一管理、规范使用、规避风险、严格程序”的原则,由市级财政统一设立专户,专帐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级财政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偿债准备金的筹集
第八条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孳息收益;
(三)依法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债务情况和上述来源筹集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规模应逐步达到市本级上年地方政府性债务年初余额的5%。
第三章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
第十条 偿债准备金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及利息。偿债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风险投资。
第十一条 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一)按规定需由市本级财政偿还的一般债务;
(二)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市级政府性合法担保债务;
(三)其他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政府性债务。
第四章 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资金统一拨付到偿债准备金专户,进行专账管理。市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和债务到期情况,从偿债准备金专户中直接拨付偿债资金到各借款主体单位。各借款主体单位应专款专用,保证及时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本息。
第十三条 偿债准备金的核算:
(一)偿债准备金专户收到预算内拨入的偿债准备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偿债准备金收入——偿债准备金”科目。“偿债准备金收入——偿债准备金”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偿债准备金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结余——偿债基金”科目。
(二)支付债务本息时,借记“偿债准备金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偿债准备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实际支付偿债准备金支出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结余——偿债基金”科目。
(三)收到偿债准备金孳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偿债准备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偿债准备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偿债准备金孳息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结余——偿债基金”科目。
(四)年终结账时:借记“偿债准备金收入——偿债准备金”和“偿债准备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贷记“结余——偿债基金”科目;借记“结余——偿债基金”科目,贷记“偿债准备金支出”科目。年末“结余——偿债基金”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偿债准备金累计余额。
第五章 偿债准备金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使用偿债准备金的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内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偿债准备金的拨付、使用、往来款项等重要经济业务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审批制度。经办人员和财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会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偿债准备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政府性债务责任主体在使用政府偿债准备金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发改价格[2003]2268号
农业部:
为维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费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收费标准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由农业部重新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原国家物价局《关于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的复函》([1993]价费字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
三、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
四、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费收费标准
附件一:
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行为,维护绿色食品标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据标准认定绿色食品,依据《商标法》实施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管理。
第三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开展绿色食品认证和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工作,可收取绿色食品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
第四条 绿色食品认证费由申请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在申请时缴纳,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由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在每个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开始前缴纳,标志使用权有效期3年。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产品的标志使用费按优惠政策收取:
(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企业的初级产品、初加工产品、深加工产品;
(二)西部地区企业的初级产品;
(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当年的产品。
具体优惠政策按农业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过程中需接受环境监测和产品检验的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环境监测费和产品检验费,环境监测费和产品检验费由具有环境监测或产品检验资格的单位在实施监测或检验时收取,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环境监测费和产品检验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三、四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期间,为实施监督管理所进行的产品检验和环境监测,其费用由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负担;监督管理要求的企业整改复检,其费用由企业负担;企业申请的仲裁检验,其费用先由企业垫付,再根据仲裁检验结果由责任方负担。
第九条 绿色食品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的收入作为绿色食品事业的一项资金来源。认证费主要用于受理认证申请、认证检查、认证审核、制发证书、颁布公告等;标志使用费主要用于标志管理和发展绿色食品事业。
第十条 收取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的有关事项,应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约定。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缴纳认证费或标志使用费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可以对其做出不予或终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收取绿色食品认证费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除收取绿色食品认证费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外,不得另外收取绿色食品标志工本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二:
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
一、绿色食品认证费收费标准
绿色食品认证费收费标准具体为:每个产品8000元,同类的(57小类)的系列初级产品,超过两个的部分,每个产品1000元;主要原料相同和工艺相近的系列加工产品,超过两个的部分,每个产品2000元;其它系列产品,超过两个的部分,每个产品3000元。
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类别编号
产 品 类 别
非系列产品
系列产品
一
初级产品
(一)
农林产品
0.1
小麦
0.1
0.03
0.5
玉米
0.1
0.03
0.7
大豆
0.1
0.03
0.9
油料作物产品
0.1
0.03
11
糖料作物产品
0.1
0.03
13
杂粮
0.1
0.01
15
蔬菜
0.1
0.01
18
鲜果类
0.1
0.03
19
干果类
0.1
0.03
21
食用菌及山野菜
0.1
0.03
23
其它食用农林产品
0.1
0.03
(二)
畜禽类产品
25
猪肉
0.18
0.06
26
牛肉
0.18
0.06
27
羊肉
0.18
0.06
28
禽肉
0.18
0.06
29
其它肉类
0.18
0.06
31
禽蛋
0.18
0.06
(三)
水产类产品
36
水产品
0.18
0.06
二
初加工产品
(一)
农林加工产品
0.2
小麦粉
0.18
0.06
0.3
大米
0.18
0.06
0.6
玉米加工品(初加工)
0.18
0.06
14
杂粮加工品(初加工)
0.18
0.06
16
冷冻、保鲜蔬菜
0.18
0.06
17
蔬菜加工品(初加工)
0.18
0.06
20
果品加工类(初加工)
0.18
0.06
22
食用菌及山野菜加工品
0.18
0.06
24
其它农林加工食品(初加工)
0.18
0.06
(二)
畜禽类产品
32
蛋制品
0.25
0.08
35
蜂产品(初加工)
0.25
0.08
(三)
水产类产品
37
水产加工品(初加工)
0.25
0.08
(四)
饮料类产品
44
精制茶
0.15
0.05
(五)
其它产品
50
方便主食品
0.18
0.06
54
食盐
0.18
0.06
55
淀粉
0.18
0.06
三
深加工产品
(一)
农林加工产品
0.4
大米加工品
0.3
0.1
0.6
玉米加工品(深加工)
0.3
0.1
0.8
大豆加工品
0.3
0.1
10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
0.3
0.1
12
机制糖
0.3
0.1
14
杂粮加工品(深加工)
0.25
0.08
17
蔬菜加工品(深加工)
0.25
0.08
20
果品加工品(深加工)
0.25
0.08
24
其它农林加工食品(深加工)
0.28
0.08
(二)
畜禽类产品
30
肉食加工品
0.3
0.1
33
液体乳
0.3
0.1
34
乳制品
0.3
0.1
35
蜂产品(深加工)
0.3
0.1
(三)
水产类产品
37
水产加工品(深加工)
0.3
0.1
.(四)
饮料类产品
38
瓶(罐)装饮用水
0.3
0.1
39
碳酸饮料
0.3
0.1
40
果蔬汁及其饮料
0.3
0.1
41
固体饮料
0.3
0.1
42
其它饮料
0.3
0.1
43
冷冻饮料
0.3
0.1
45
其它茶
0.3
0.1
(五)
其它产品
51
糕点
0.25
0.08
52
糖果
0.25
0.08
53
果脯蜜饯
0.25
0.08
56
调味品类
0.25
0.08
57
食品添加剂
0.25
0.08
四
酒类产品
46
白酒
1.25
0.4
47
啤酒
0.75
0.25
48
葡萄酒
0.75
0.25
49
其它酒类
0.75
0.25
附件三:
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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