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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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44号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泰安市城市市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城市快速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项目等交通项目。

  (二)Ⅰ级水工建筑物和大中型水库的大坝;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项目、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50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年产90万吨以上煤炭矿井的重要建筑及设施;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等水利和能源项目。

  (三)市以上的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主机楼和办公楼;县级以上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用房等邮政通信项目。

  (四)城市供水、供热、贮油、燃气项目的主要设施;大型粮油加工厂和粮库;3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等。

  (五)重要军事设施;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项目等特殊项目。

  (六)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炼钢、轧钢工业项目以及年产50万吨以上特殊钢工业项目、年产200万吨以上矿山项目和其他大型有色金属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100万箱以上玻璃等建材工业项目;国家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内的坚硬、中硬场地且高度超过80米,或者中软、软弱场地内且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设区的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

  (七)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商业服务设施、8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八)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的地区、位于地质条件复杂区域的新建开发区和大型厂矿企业、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该地区的地震行政部门或大型厂矿企业的投资人应当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规划选址阶段进行。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禁止出借、出租本单位资质由其他单位承担业务。

  第十条 在我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营业执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等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确保工作质量。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报省以上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并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和区域,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组织工程设计前,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抗震设防参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缺少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抗震设防部分的会审。抗震设防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颁布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和监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时,应将工程中的结构设计说明、有关抗震设计的材料,报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建设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给予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未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二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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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个一流”:中央企业职工队伍建设的又一个新举措
——学习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实施意见》

  廖义全 张喜亮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职工队伍发生了巨大变化。职工的身份从国家职工到企业职工,劳动关系业已实现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化。这样一个巨大的变化给职工队伍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后,在深化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不断地探索新形势下的国有企业职工队伍建设的新路子。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颁发了《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针对职工素质工程建设工作,国资委党委和国资委先后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资委监管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最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根据新形势的要求,总结既往职工队伍建设的经验,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四个一流”实施意见》)。该文件的颁布实施是中央企业职工队伍建设的又一个新举措。
  一、“四个一流”职工队伍建设需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
  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史,尤其是近年来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我们越发清醒地认识到:所谓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管理亦非尽善尽美,我们新中国60年来企业管理方面亦非一无是处;我们创造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和用时代精神给予激励的职工队伍建设之经验亦可堪世界的楷模。《“四个一流”实施意见》对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在新中国建设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时代精神给予了高度的肯定,明确提出继承和发扬这些时代精神,令人感到亲切和鼓舞。
  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基本要求是:一流职业素养,就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地位,有良好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勤劳朴实、踏实工作、热爱岗位、忠诚企业、牢记使命、报效国家;一流业务技能,就是熟练掌握岗位知识,技艺精湛、业务精通、勤奋好学、开放包容,有较强的学习力、执行力、创造力和自主管理、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能力,关键岗位职工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效率达到国际先进企业职工水平;一流工作作风,就是严谨、诚实,在工作中遵章守纪、服从管理、一丝不苟、认真精细,严格按工艺纪律和业务规范操作,信守诺言和规则,在同行业中发挥表率作用;一流岗位业绩,就是敢为人先、创新超越、不断挑战、勇争一流,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服务水平、成本控制等方面行业领先,优质高效地完成任务。
  《“四个一流”实施意见》指出: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方面,“要加强企业优良传统教育,传承以大庆精神、两弹一星精神、载人航天精神、青藏铁路精神等为代表的优秀企业精神,鼓励和引导职工热爱本职岗位,倾心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在平凡的岗位上努力作出不平凡业绩。”“四个一流”实施意见还指出:“加强职工队伍工作作风建设,培育爱岗敬业、严谨诚实的主流企业文化。要把爱岗敬业、严谨诚实作为企业的主流文化,大力倡导“三老四严”(对待事业,要当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对待工作,要有严格的要求、严密的组织、严肃的态度、严明的纪律)、“四个一样”(黑天和白天工作一个样,坏天气和好天气工作一个样,领导不在场和领导在场工作一个样,没有人检查和有人检查工作一个样)等中央企业的优良工作作风,以岗位责任制为基础,以自主自律、自我管理为手段,加强企业基层建设。”“三老四严”的大庆精神和“两弹一星”精神,都是我们工人阶级在建国初期60年代形成的建设新中国的时代精神;载人航天精神和青藏铁路精神则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伟大实践中形成的时代精神。哲人有云:忘记了历史等于背叛。毛泽东曾经教导我们说:历史的经验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这些优秀的企业精神是我们国有企业职工创造出来的,同时又在不断地激励着广大职工前行;也正是这样的时代精神鼓舞着广大职工为国家的建设事业不断地创造出一个又一个伟大的奇迹。
  二、“四个一流”职工队伍建设必须树立新的理念
  忘记了历史会使人迷失方向、失去动力,沉溺于历史的辉煌亦将使人不思进取、丧失斗志。“四个一流”职工队伍建设必须要在继承历史的同时,正视现实并且创新理念,工作中赋有新的时代精神。《“四个一流”实施意见》提出了一些具有新的时代精神的新理念。
  职工是企业之本。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往往被认为地对立起来:劳动关系常常是与劳动争议、劳资纠纷联系起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常常被认为是对企业利益的侵害。近日珠三角一些企业职工以命抗争迫使企业为职工涨工资事件,便引发了关于企业将批量倒闭的“恫吓”。然而,《“四个一流”实施意见》指出:“深入推进“四个一流”职工队伍建设是增强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创造一流发展业绩的重要基础。没有一流的职工,难有一流的企业,中央企业只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才能适应未来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加激烈的竞争,实现建设有国际竞争力大公司大集团的目标。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职工队伍素质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确定职工队伍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在现代社会,企业不再是那种劳资的对立体,而是相关人的利益共同体。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投资人、经营者和职工都是构成企业的主体,企业是大家实现人生价值的平台。
  以核心价值观引导价值取向。《“四个一流”实施意见》要求:“加强职工队伍思想道德建设,激发广大职工奋发向上的精神动力。要结合企业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活动,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引导广大职工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定搞好国企、报效国家、振兴中华的信心,争做模范公民,努力塑造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企业、热爱岗位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形成的文化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新成果,反映了我国职工的共识。构建具有时代精神和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先进文化的凝聚、激励、协调和导向作用,使企业文化理念内化为广大职工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与国际先进对标。我国职工队伍建设尽管有自己的特色和成功的经验,但是,“四个一流”职工队伍建设工作也不能故步自封,还应当认真学习借鉴国际知名企业员工严谨工作、用心做事的良好态度。《“四个一流”实施意见》要求:“组织和引导职工与国际先进企业对标竞赛,鼓励职工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活动。制订个人职业生涯规划,鼓励职工通过本职岗位的扎实、勤奋工作,按照阶梯式发展规律实现自身价值,畅通技能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引导职工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创造一流工作业绩。要加强职工绩效管理,完善职工业绩考核办法,建立客观合理科学高效的业绩考核体系”。四个一流职工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正面激励为主,激励职工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创造良好业绩;要充分相信和善于运用职工的智慧,最大限度发挥个人创造力和团队力量,鼓励职工独立思考、自我发现问题,鼓励职工在不断实践中创新,在不断创新中超越;要充分挖掘一线职工潜能,把企业质量、成本、安全、服务等指标层层分解至每一班组、每一岗位,发动职工改善攻关,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要把职工的岗位业绩作为岗位任用、调配和确定劳动报酬的依据,准确地衡量和评价职工的工作质量和工作业绩,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及时查找制约职工业绩提升的因素,帮助职工寻求改进业绩的方法,提供改进机会和资源支持,努力营造比学赶帮超的发展氛围,促进每位职工不断提高工作业绩,高质量的完成工作目标。
  三、“四个一流”职工队伍建设需要澄清的两个问题和保障措施
  《“四个一流”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工作内容和制度保障三个部分,对“四个一流”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提出了具体的任务要求,可谓内容丰富、结构严谨。然而,在“四个一流”职工队伍建设中,还需要澄清一些思想认识等方面的问题。
  企业观问题。究竟什么是企业,企业的使命是什么?在当今时代必须要对企业注入时代的新内涵。在工业社会初期,一般把企业视为投资人的私有财产,企业就是实现投资人利益的工具,投资人的利益必须最大化。很显然,这种观点已经落后于当今的时代了。企业不仅是要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肩负着引导社会消费提升人们生活品质责任。企业是投资人、经营者和劳动者实现其社会价值的载体,企业中的所有人无与企业一起成长并在企业的发展中实现自身的价值。如果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的价值,中央企业“四个一流”职工队伍建设便是时代的要求,是实现使命的必然要求,广大职工应当自觉地都争做“四个一流”的模范。
  职工观问题。企业中的职工究竟是谁?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也是似是而非的。一般来说,职工被特指为那些生产一下的工人,多是指企业最底层的体力劳动的群体。在企业中,尤其是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职工应当是指所有为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国家劳动政策的规定,国有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亦为企业的职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企业中的所有人员都是职工,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生产一线的工人,只有岗位分工的角色不同而没有本质的区别。如果能够这样认识企业,“四个一流”职工队伍建设就不再仅仅是对生产一线的工人提出来的要求,也包括各个管理岗位是员工,还包括那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中央企业,凡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都是职工,各级管理人员都应当在“四个一流”职工队伍建设中率先垂范。
  《“四个一流”实施意见》提出了职工队伍建设的保障措施要求。企业领导要提高对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作用的认识,以职工为企业之本。同时,还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四个一流”职工队伍建设工作列入整体工作认真研究部署。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规章制度,带头落实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广大党员在职工中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党员队伍建设带动职工队伍建设。要根据企业发展实际制订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结合企业特点,明确分工、整合力量、各负其责、协调推进,努力形成职工队伍建设领导有力、层次清晰、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推进职工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认真研究制订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主要措施,明确考核标准,建立评价机制,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强职工队伍建设。要坚持分层分类原则,结合不同行业不同岗位职工队伍的实际,采取合适的方法和途径,使之与本企业特点相适应。进一步完善职工队伍的选拔培养、考核激励和管理约束机制,不断完善创新工作载体。
  《“四个一流”实施意见》还特别提出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必须关爱职工。中央企业要坚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发挥职代会制度的作用。建立职工诉求表达机制,开展职工满意度调查,及时发现和改进存在的问题,提高职工满意度和对企业的忠诚度。要畅通职工与管理层的沟通渠道,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与职工面对面互动对话沟通机制,按照定时有序沟通和及时反馈的原则,就职工关心的就业岗位、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安全卫生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要运用信息网络平台等现代技术手段,通过制度化、透明化、个性化的方式了解职工需求,并以此手段将企业的关爱及时传递到每一位员工。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职工文化活动,帮助职工放松身心、缓解压力、精神愉悦地投入工作。要关心困难职工生活,健全困难职工档案,打造覆盖困难职工生活补助、求学资助、就业援助、医疗救助的全方位平台,对环境特别艰苦的一线工作岗位,要保证职工必要的生活条件。企业党政领导要定期走访慰问困难职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结束语:
  “四个一流”职工队伍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细致的工作,不应企图一蹴而就。作为中央企业监管部门要注意抓好督导检查,帮助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难题。企业内部要落实责任制,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有关部门要注意总结提炼中央企业建设一流职工队伍的成功经验,及时推出一批在建设一流职工队伍工作上成绩突出的典型,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带动中央企业职工队伍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推动中央企业实现科学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0.6.21供稿《国企》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娱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设立、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 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制订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对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批、管理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

  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消防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娱乐场所实施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省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总量与布局规划、使用面积;其中,游艺娱乐场所应符合游艺机、游戏机分区经营要求。

  不得在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设立娱乐场所。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有与开办娱乐场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规定的技术监管设备;娱乐场所名称应当符合行业特点。

  第七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筹建期间,申请人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加强筹建服务指导。

  第八条 申请人取得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后,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有效期限;申请人持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文化、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当在法定审批时限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申办娱乐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确无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申明。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赁经营场所的,提交使用权证明。

  (五)娱乐场所地理方位图、内部布置平面图。

  (六)娱乐场所设施设备、技术监管系统的有关材料。

  (七)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增加、变更游艺机、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或者对娱乐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许可证,并向原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延续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不准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逾期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使用的文化产品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娱乐场所内的标识、游戏方法说明和游艺内容应当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娱乐场所内的食品安全监管。

  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禁止一证多点。

  禁止将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报原审批、审核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游艺机、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游艺机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防护工作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安全设施检查,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安全出口处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娱乐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的设置和使用等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人数。严禁任何人携带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识。标识应当注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区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参加电子游戏、游艺活动负有教育和监护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或视屏内设置、安装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禁止在营业期间使用明火等内容的警示标识。标识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经审核批准兼营演出的,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遵守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禁止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

  第二十八条 娱乐场所技术监管系统应当符合公安机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技术监管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

  娱乐场所应当将监管录像资料完整留存30日备查。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建立娱乐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将从业人员、营业时间、营业日志、消费人数、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入娱乐场所执行公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行业协会的指导,督促行业协会认真履行市场协调、行业自律、监督服务与维权等职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文化、公安、工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未按要求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拒不改正的,分别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未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设置或者未在视频内安装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禁止使用明火等内容的警示标识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技术监管设施设备等造成技术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的。

  (二)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涂改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违反总量和布局规划,擅自批准设立娱乐场所的。

  (二)娱乐场所设立在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审批事项未依法履行公示、听证程序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对被撤销行政许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制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通报批评,并提请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娱乐场所违反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被吊销、撤销、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7 月 13日发布施行的《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