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59:56   浏览:9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1995年12月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活动的宏观调控和测绘市场的管理,避免重复测绘,提高测绘成果资料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施测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省测绘局和市(州)、县(市)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第四条 测绘任务登记实行分级管理。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到相应的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省测绘局登记:
  (一)各等级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天文测量及其他四等以上的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达到下列限额的地形测量(含水下地形,下同)、工程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绘: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达到8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达到15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达到2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达到5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5.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达到10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6.成图比例尺1:25000,测绘面积达到20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三)用于测绘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四)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五)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六)港、澳、台和涉外的测绘项目。
  (七)省外测绘单位承担的测绘任务和军事测绘单位承担的非军事测绘任务。
  (八)测绘范围跨越两个市(州)以上区域的测绘任务。


  第六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市(州)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一)市(州)所在地城区的5″、10″级三角测量和导线测量。
  (二)达到下列限额但小于省级限额的地形测量、工程测量: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在3-8平方公里以内;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在5-15平方公里以内;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在10-20平方公里以内;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在30-50平方公里以内;
  5.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在50-100平方公里以内;
  6.成图比例尺1:25000,测绘面积在100-200平方公里以内。
  (三)达到下列限额但小于省级限额的地籍测量、房产测绘: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在2-8平方公里以内;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在4-15平方公里以内;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在6-20平方公里以内;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在25-50平方公里以内;
  5.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在25-100平方公里以内;
  (四)市(州)所在地城区内10KM及以下的各种线路测量。
  (五)市(州)所在地城区内10KM及以上的各种线路测量。
  (六)测绘范围跨越两个县(市)区域的测绘任务。


  第七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县(市)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5″、10″级三角测量、导线测量。
  (二)达到下列限额但小于市(州)级限额的地形测量、工程测量: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在0.5-3平方公里以内;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在1-5平方公里以内;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在2-10平方公里以内;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在5-30平方公里以内;
  5.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在25-50平方公里以内;
  6.成图比例尺1:25000,测绘面积在50-100平方公里以内;
  (三)达到下列限额但小于市(州)级限额的地籍测量、房产测绘: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在0.1-2平方公里以内;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在0.5-4平方公里以内;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在1-6平方公里以内;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在5-25平方公里以内;
  5.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在10-25平方公里以内。
  (四)县(市)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五)县(市)行政区域内的2KM及以上的线路测量。


  第八条 列入国家和省测绘计划的测绘任务,编制测绘计划的部门已于任务实施前一个月将任务安排分别通知省测绘局和测绘任务所在地的市(州)、县(市)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再另行登记。


  第九条 测绘单位和个人在测绘任务实施前,须持介绍信及有关文件到相应的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测绘资格证书;
  (二)收费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三)计划任务书或测绘任务合同书;
  (四)技术设计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超出资格证书核准的测绘业务范围;
  (二)不具备合法的收费手续;
  (三)测绘收费超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测绘地区已有近期同等精度的测绘成果。


  第十一条 接到登记申请的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符合登记条件并属于本部门登记权限的应发给《测绘任务登记证》。对不属于本部门登记权限的,有义务告之申请登记者到相应的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应主动持《测绘任务登记证》到任务所在地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接洽,并接受当地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或个人领取《测绘任务登记证》后,若任务发生变化,应交回原登记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若任务取消,应主动交回登记证;并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凭《测绘任务登记证》提供测绘成果,否则,不予提供。


  第十五条 省、市(州)、县(市)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测绘任务登记对测绘单位的资格、测绘活动以及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单位作出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而进行测绘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以上(含县)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可处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扣或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等,涉及地价评估的,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规定报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商业秘密完全手册(之一)


商业秘密概述
案例:菌株被盗的两种不同对策

安徽某药厂涉嫌窃取公司菌株及已获专利生产方法的某技术人员跳槽至四川某市一家做相同产品的药厂。从2002年起,这两家药厂的知识产权纠纷便开始了。一进入2005年,专利侵权的官司就打到了安徽高院,同时,专利无效的官司也打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于该案久拖不决,专利权人为此耗费了很大精力。

无独有偶,不久前,葛兰素史克公司曾就其被盗菌株寻求商业秘密保护。该公司首先在科罗拉多州的联邦地区法院控告制药巨头Novartis公司及其两家下属企业--Geneva制药公司、Biochemie公司使用了他人从原告处盗窃来的菌株,用于生产抗生素药物--奥格门汀的仿制药。不久,葛兰素史克公司又在费城县法院控告印度Ranbaxy实验室和以色列Teva制药公司使用了他人从原告处偷窃来的菌株,用于科研、生产活动。尽管这两个诉讼中的菌株都是第三人偷来的,而且全部被告都没有介入菌株的偷窃活动,但是原告仍要求全部被告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责任。葛兰素史克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申诉已经大大迟滞了奥格门汀仿制药在美的销售进程。

葛兰素史克公司在专利、商业秘密方面的互补式知识产权策略已经帮助该公司从奥格门汀药物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回报。安徽药厂其知识产权策略过于单一,如果事先用商业秘密保护辅助其对药物制备方法的来辅助专利保护,那结果就不一样。

一、商业秘密法律上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一致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为我国立法、司法实践所接受的概念。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具体形式,法律没有明确,一般认为: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技术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具体来可以包括未公开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状况、产品的区域分布、推销计划、市场信息、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管理信息、客户名单、进货渠道、销售网络、产品配方及其来源、产品价格、供求状况、标底、标书内容等资料。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它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等。生产方案、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实验数据、工程设计图纸、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均包括在内。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1、秘密性:即权利人基于对该秘密信息的性质的明确认识,采取了适当合理的措施保守秘密。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必须有相对合理的保密措施,秘密一旦泄漏,就会失去其存在的经济价值。

中国科学院科学仪器厂技术服务公司(后更名为北京科仪诚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称开发中心)与阜外医院共同设计、试制A—100型ACT监测仪及配套试管和XJ—100型胸骨锯。开发中心获得了上述两项产品的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张××曾经为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后来担任北京麦迪凯尔医疗设备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开发中心认为,被告研究所利用在原告处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违反保密制度的情况下,生产了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原理及内部结构完全相同的医疗器械,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以此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申请查明,原告单位的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本单位资产时,未将该项技术列入本单位的无形资产项下的“商业秘密”中。尤其是原告所提供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在成果鉴定证书的成果登记表中对ACT监测仪成果确定的密级为公开。因此,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商业秘密的存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价值性:即通过对商业秘密的使用,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一种类型的内在经济动因,从权利人角度看,商业秘密的实施效果是凭借该信息取得超额经济利益回报和竞争中的比较优势;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往往表现在将来通过使用,可能会给侵权人造成某种竞争优势,而导致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优势地位的丧失。

3、实用性:即一项秘密必须能够用于使用,从而产生实际的经济价值,实用性并不要求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现实利用,只要该信息满足应用的充分条件即可。商业秘密必须能够运用到一定行业,没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抽象的概念、原理、原则,如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方案,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