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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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0〕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

燃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预防爆炸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安监、城管、工商、质监、卫生、文广、环保、交通等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组成。联席会议建立工作制度,负责协调重大问题。联席会议设在市公安部门,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安监、城管、工商、质监、卫生、文广、环保、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居(村)委会应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影剧院、体育馆、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游乐场、会堂、车站、码头、大型百货商店(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2.粮、棉、油、麻、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3.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4.军事设施、自然保护区、古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5.国家工作机关、重要供电设施、通信枢纽;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敬老院;

7.架空电线和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电视线下方;

8.各类建筑物的阳台、窗台、走廊、屋顶;

9.草堆、草地、芦苇滩(堆)、山林;

10.不具备烟花爆竹燃放条件的棚户区等居民小区;

11.宾馆、酒店、酒吧、饭店、歌舞厅、网吧等公共场所的室内;

12.其它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

第七条 在前条规定的禁放地点,由该地点的管理单位负责张贴或者悬挂醒目的“禁放”统一标志,禁放地点的管理单位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本单位禁放工作,落实相关制度措施。

第八条 下列范围内每日晚上22时到次日早上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从238省道与上隍路交界口起,沿上隍路、金港大道、谏辛公路至沿江公路;南从沿江公路起,沿312国道至戴家门;西从戴家门起,沿戴家门路至长江南岸线;北从润扬大桥南接线起,沿长江南岸线至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的闭合区域。
  第九条 从农历除夕上午6时至正月十五日24时止,除第六条规定的禁放地点外,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限于危险等级为C、D级,应当在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烟花爆竹标注的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2.在道路、公共场地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过;

3.车辆、船舶在行驶途中不得燃放;

4.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区安监部门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报市安监部门核准后执行。

区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在本市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原材料批发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必须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市安监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质监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按照环保、安全的原则,确定允许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种类禁止销售和燃放。
  第十四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应当采购和销售市安监部门准予采购和销售的烟花爆竹种类。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没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以及冷焰火。

  第二十条 各辖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镇江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市政府令16号)、《关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的通告》(镇政发〔2008〕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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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授权特派员办事处签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汽车许可证以及外资企业进口汽车由海关监管放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海关总署


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授权特派员办事处签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汽车许可证以及外资企业进口汽车由海关监管放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



一、根据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精神,为便利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就近办理申领进口汽车许可证手续,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从1990年3月1日起,授权各特派员办事处代经贸部签发其业务辖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城市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汽车许可证。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根据经贸部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年度进口指标,验凭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签章分配的证件签发进口许可证,并随时登记核销指标。
2、当年指标只限当年使用,发证日期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不得跨年度使用。
3、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和其他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需要进口汽车的企业,其进口企业自用的特种汽车、专用汽车、各种吨位的货车,均免领进口许可证,凭批准企业的证书、合营合同清单向海关申报。生活用车,如小轿车、吉普车(含越野车)、29座以下中小旅行车、
工具车(面包车)、30座及以上大轿车,均须申领进口许可证,用户凭证向海关申报。
其他无产品出口的企业,如合资饭店、酒巴、餐厅、室内装修、承包工程等服务性企业或生产内销产品的企业,进口自用的各种汽车均须申领进口许可证。其中外商作为投资进口的特种汽车、专用汽车、各种货车,验凭企业的批准证书、合同清单列名的数量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
贸管理部门签章的证件,签发进口许可证;各种载人汽车验凭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贸管理部门按进口指标签章的证件签发进口许可证,企业凭进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
4、严格控制价格昂贵的高档小轿车进口。如外方人员坚持进口高档私车,可由外方自费带入,但不计入外方投资额。其他生活用车的档次,可酌情掌握。
5、用于营业性的出租汽车,按现行规定,原则上不予批准。有特殊情况的,由省级经贸厅委(局)报经贸部审批。
6、对于在1989年12月31日前由经贸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逾期尚未进口以及改变车型等手续的,特派员办事处可代部办理展期和更改手续,并加盖特派员办事处许可证专用章,用户据以向海关申报。
二、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进口企业生产、业务和生活用车,在自用、数量合理条件下,不受车种、车型、价格限制,一律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企业批准证书及合同验放。
三、对于重要的来料加工装配项目进口用于生产的车辆,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免领进口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审批,并加强前期管理。海关凭批件和合同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验放。
四、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汽车许可证的范围如下:
天津特办: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大连特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吉林省、长春市、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
广州特办:广东省、广州市、湖南省、贵州省、云南省;
上海特办:上海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江西省;
郑州特办:河南省;
西安特办:陕西省、西安市;
成都特办: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武汉特办:湖北省、武汉市;
青岛特办:山东省、青岛市;
南京特办:江苏省、南京市;
福州特办:福建省、厦门市;
南宁特办:广西壮族自治区;
深圳特办:深圳市;
海南省特办:海南省;
国务院各部门和北京市,向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许可证。
五、各特派员办事处的发证工作和海关的监管验放工作,自本通知规定之日起执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汽车的管理和解释,均以本文为依据,以往由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出的与本文相抵触的文件,予以废止。



1991年12月5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矿迎国庆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矿迎国庆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1999/07/07

煤办字(1999)第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今年以来,煤炭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按照国家经贸委1999年安全工作部署和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的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安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基本保持平稳。但近一时期以来,部分煤矿企业连续发生了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搞好全国煤矿的安全生产,迎接建国五十周年大庆,国家煤炭工业局决定开展全国煤矿迎国庆百日安全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1999年7月20日至10月底。

  二、活动内容

  (一)强化监督监察,制止违法生产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各煤矿企业要重新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的监察制度,依法强制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把强化监察工作贯穿到整个活动之中。要坚决制止各种不顾安全、违法、违章组织生产,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秩序。

  2.组织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使用情况和对各种事故及违章人员的处理情况,督促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严格安全生产的管理,保证安全投入,切实加强安全基础工作。

  3.全面开展安全检查,要对照规程的规定,查工程规格质量,查作业环境,及时排查各种隐患。对查出的问题要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进行整改,切实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4.把强化监督监察与关井压产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各类小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凡不符合《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强制停产整顿,不达标准不许生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二)突出重点,落实安全措施

  1.重点抓好“一通三防”。各单位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和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防治瓦斯事故的规定,逐条对照,认真检查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增强矿井预防事故发生和防灾抗灾的能力。

  2.切实加强对“一通三防”的管理,健全领导分工负责、现场管理责任明确、各项监控到位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问题。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要全面负责技术问题,亲自抓各项规程措施的落实。要保障对“一通三防”专业岗位人员的设置和安全监察、检查人员的设置,把“一通三防”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现场。

  3.认真执行“六不准生产”的规定,坚决遏止盲目冒险作业。(1)通风系统不合理的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2)高突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未按标准设置瓦斯监测断电装置,未实现瓦斯超限自动报警、自动断电的不准生产;(3)高突矿井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不准生产;(4)通风能力不足的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未进行预抽放或未开采解放层的,不准投入生产;(6)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并出现超限的不准生产。

  (三)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1.各单位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对各种违章违纪的事例要进行曝光,切实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2.要搞好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学习《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提高职工掌握规章制度的水平。对各岗位工人要进行培训考试,达不到应知应会标准的人员不许上岗工作。努力使职工做到懂规程、会操作。

  三、活动要求

  (一)各单位都要成立迎国庆百日安全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要精心安排,确保这次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扎扎实实地开展。

  (二)搞好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各种有声有色的形式把职工的注意力吸引到搞好迎国庆百日安全活动上来。

  (三)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出表率,组织带领职工搞好这次活动。要转变作风,深入实际,深入采掘工作面,检查安全生产,指导活动开展,力求使活动收到实效,防止走过场。

  (四)各单位在活动中要及时掌握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宣传和上报。活动结束后,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于11月上旬将有关情况报国家煤炭工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