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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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0]59号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材料进行了审核,为保证审核质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审核合格的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名单予以公示(http://www.mohurd.gov.cn),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从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月14日。

  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及个人,可在公示期间向我部办公厅或标准定额司书面反映情况,举报或反映情况的应实事求是,并有具体事例、内容。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我部对投诉单位或投诉人给予保密。公示企业名称有误的,应与初审资质管理机构取得联系,由初审资质管理机构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任何借公示之名,要求公示企业参加任何公告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均与我部、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无任何关系。

  联系电话:标准定额司造价管理处   010-58933216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01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下载: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http://www.mohurd.gov.cn/lswj/gs/jb20105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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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广东省中山市人大常委会


中山市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2001年5月29日中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山市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范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是镇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设副主席一至二人。
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办公室为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从本届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必须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会议的主席团负责召集。
。。第六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或主席团决定可临时召开会议。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主席团应将开会的时间和议程等通知代表,并附将要在大会审议的有关文稿。
临时召集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上一次会议主席团主持,采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主席团,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九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本届内补选、另行选举和换届时选出的下一届代表的代表资格,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委员二至三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在本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并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届内可作个别调整。
。。第十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二至三人,由主席团在本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并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代表的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有关机关、团体和事业、企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数一般不超过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镇人大工作报告,以及其他属于职权范围内需要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和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不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可以由镇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主席团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情况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也可以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十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镇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应当于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对问题比较复杂、办理难度比较大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重新研究答复。
。。第十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应当在主席团向大会提名推荐候选人之前提交大会通过。
。。选举办法草案在提交大会通过前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时,从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至代表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小时。
。。第十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出缺,应当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时,在选举办法(草案)中可以规定等额选举或者差额选举,可以规定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或者只是由主席团提出候选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可以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大会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二十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镇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镇人民政府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或代表团会议上答复。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到会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代表团会议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询问,政府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指派负责人到会向代表作说明。

第三章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由七至十一人组成,常住人口在九万人以上的镇,最多不超过十五人。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筹备、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列席人员;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议案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
。。(三)换届时提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
。。(四)审议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新当选或者补选的代表资格并予以公告;
。。(五)决定划分代表团,提出各代表团召集人的建议人选;
。。(六)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七)通过镇人大的工作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八)根据会议议程,草拟会议日程安排草案、表决议案办法草案、选举办法草案和有关决议、决定草案;
。。(九)将召开会议的通知和有关文稿送达代表;
。。(十)主持代表大会会议的预备会议;
。。(十一)依法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人民代表大会本次会议,其主要工作是:
。。(一)组织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
。。(二)主持选举工作;
。。(三)决定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并决定对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
。。(四)依法提出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候选人;
。。(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七)发布大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为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做好如下工作:
。。(一)组织代表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检查了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安排代表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和开展评议工作;
。。(二)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或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三)根据镇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体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及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并提请下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四)审议镇人民政府办理代表议案的方案或办理情况报告;
。。(五)向有关部门和组织转交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受理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辞职,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七)受理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向原选区选民公告;
。。(八)依法对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作出决定,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发布代表资格终止的公告;
。。(九)认为镇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不适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撤销;
。。(十)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设立的选举委员会成员;
。。(十一)讨论和通过镇人民代表大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安排及有关的工作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二)决定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三)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提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主席团成员三人以上联名提议,可举行主席团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镇长、副镇长和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的时候,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二十九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主持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如主席出缺,由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召开主席团会议的准备工作,并负责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组织代表学习和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检查了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三)按照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四)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执法检查、重大事项调查和评议镇长、副镇长或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上级国家机关派驻镇单位的工作;
。。(五)联系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在本镇居住和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帮助、指导代表和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的经验,及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检查主席团交由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组织办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主席团汇报;
。。(七)做好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并向主席团汇报处理情况;
。。(八)组织选区选民办理罢免或者补选、另行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事项,掌握本镇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变动情况;
。。(九)向主席团及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审判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情况;
。。(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档案;
。。(十一)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第三十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负责,受主席团委托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代表和选民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会议。
。。第三十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指导,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终止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会议、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培训以及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补贴等经费,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编制年度预算,交镇人民政府编入年度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9〕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扬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
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根据中共扬州市委《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意见》(扬发[2009]1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为市区人民办实事事项的通知》(扬府发[200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无”老年居民,是指无养老保险、无退休金、无固定收益的老年居民。无养老保险指没有在当地或外地社会保障部门参加养老保险领取基本养老金;无退休金指没有在当地或外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领取退休金;无固定收益指没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市区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统称各区)范围内)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发放养老补贴,坚持按现行财政体制属地管理的原则,市辖区统一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市区“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老龄、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其所属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并承担养老补贴发放审核和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其所属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养老补贴的具体管理审查工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承担辖区内养老补贴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基层养老补贴管理服务网络,为基层民政部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大力推进养老补贴工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进程,加快养老补贴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八条 发放养老补贴的对象,为具有本市市区10年以上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三无”老年居民。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享受养老补贴的对象: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各类离休、退休、退职或者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金的;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按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定期生活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3、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或者一次性领取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
4、由企事业单位发放定期生活费及其它依照规定按月享受企事业单位生活保障待遇的;
5、定期享受政府补贴的城市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人员和农村“五保户”。
以上各类人员包括市区以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类单位发放待遇的人员。
第三章 补贴资金与标准
第十条 发放补贴的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不含邗江区),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 用于“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发放补贴的标准,城镇老年居民每人每月100元,农村老年居民每人每月60元。
第十三条 市、区财政根据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工作经费以及信息化管理的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补贴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需要进行调整,由市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审批、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居民,由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登记,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待遇以及收入、人口状况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在辖区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上报街道、镇(乡)民政办(老龄办)。
街道、镇(乡)民政办(老龄办)进行复审,由辖区派出所对户籍情况进行核准、认定居住时间、居住地点后,上报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根据街道、镇(乡)民政办(老龄办)上报的情况,进行全面复核,确定本区享受养老补贴的人数及所需经费,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市民政局、老龄办对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上报的情况进行最终审核、汇总,测算出享受养老补贴的人数及所需经费,形成文件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养老补贴的发放工作,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按时打卡发放。
2009年1月1日前达到70周岁的,养老补贴自2009年1月起计发,2009年1月1日以后达到70周岁的,从当月计发。
第十七条 养老补贴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因户籍和居住地迁移或者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停止发放。被处于拘役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给予发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截留、扣压养老补贴资金以及擅自改变养老补贴资金发放数额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为申请养老补贴待遇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虚报冒领和弄虚作假的其他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回冒领的养老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老龄办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其他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办法制定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