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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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4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


商务部令2012年第4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粮食的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允许其试点以独资形式经营。上述经营业务仅限于广东省范围内。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四、对于其他境外投资者,其在中国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粮食且粮食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9%。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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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全国住房保障工作座谈会精神,为确保完成2012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现就做好财政资金安排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资金来源,确保不留资金缺口。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府签订2012年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类测算需要政府出资的资金数额,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落实资金,并具体分解落实到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将大于2011年,省级财政也要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支持力度,省级安排的补助资金要比2011年有所增加。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确保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时,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确保政府资金来源落实到位,不留资金缺口。
  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力度。在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现有资金来源基础上,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拓宽资金渠道。一是2012年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二是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地区取得的房产税收入,要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三是各地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四是各地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资金,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完善配套功能。
  三、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成立专门企业,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安排资本金,引导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社会投资等筹集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还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现有企业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各地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可以按规定予以贴息,贴息幅度可按2个百分点左右掌握,贴息期限按贷款期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贴息政策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试点范围和规模,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成本。一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落实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缴政策。二是各地建设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严格按照规定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三是继续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
  五、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并将目标任务尽快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以尽快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中央财政已于2011年9月底提前通知2012年部分中央补助资金数额,并将于2012年4月底前下达剩余的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于2012年5月底前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市县。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均衡预算拨款,保障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资金需要。中央财政将研究建立地方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落实情况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将作为分配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对资金落实较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六、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严格监督管理。对于资金不到位、不落实、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通报并予以纠正。同时,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财政资金统计分析制度,按年分季报送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按月跟踪分析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支出进度,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重大的标志性民生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积极创新政策、完善机制、筹措资金,大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2012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顺利完成。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森林抚育经营暨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精神 切实做好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森林抚育经营暨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精神 切实做好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通知

林造发〔2010〕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0年9月9日至10日,全国森林抚育经营暨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我局贾治邦局长等局领导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这充分体现了局党组对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对全国营造林工作者的极大鼓舞和鞭策。为深入学习贯彻局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新时期的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局领导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哈尔滨市丹清河林场等单位森林抚育经营取得的显著成绩,科学分析了当前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进一步明确了森林抚育经营是现代林业建设中的永恒主题,深刻阐述了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提出了加快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保障措施,着力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领导,对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林业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确保实现2020年林业奋斗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学习会议精神,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局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把森林抚育经营作为现代林业建设的永恒主题,置于当前林业工作重要位置,作为转变林业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像抓造林绿化一样抓森林抚育,像抓防火防虫一样抓森林经营,像抓提高森林覆盖率那样抓森林质量提升,夯实森林资源培育这一林业发展的根基,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森林抚育经营的根本转变。各地要把森林抚育经营作为“十二五”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合理确定目标和任务,加大森林抚育经营力度,确保森林抚育经营工作在“十二五”实现根本转变。特别是目前森林抚育经营欠账多、任务重、进展缓慢的省区,要坚持把现有林抚育经营和新造林管护相结合,在加强领导力量、落实具体措施、推进机制创新上下功夫,通过采取领导包抓、现场督办、典型示范等措施,加大力度,加快进度。要拓宽发展思路,把森林抚育经营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生物质能源利用、林下产业开发利用等紧密结合,加快探索建立以抚育经营增强森林资源自我保护能力、以产业开发带动抚育经营的共赢模式。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要求,积极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已经编制方案的,要严格按照方案开展森林抚育经营,并及时做好方案的修编;尚未编制方案的,要力争在3-5年内全面完成方案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制定森林抚育经营年度计划,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三、加强政策扶持,为加快森林抚育经营创造良好条件。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推进森林抚育经营的地方性法规、制度,确保森林抚育经营依法依规实施。要加大森林抚育经营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森林抚育经营资金。各地也要结合实际需求,加大森林抚育经营基础建设投入,完善林区道路网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必要的设备,逐步改善施工作业条件,提高综合保障能力。要严格按照本地区森林抚育经营的实际要求,结合 “十二五”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合理测算本地区同期完成抚育经营任务所需采伐限额,并纳入相应年度的木材生产计划,确保优先保证,足额到位,绝不能因为限额指标问题而影响抚育经营顺利实施。要加强森林抚育经营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采伐限额真正用于森林抚育经营,严禁将森林抚育经营限额用于非抚育经营性质的采伐,以加快森林抚育经营推动资源快速增长。凡是不按规定使用森林抚育经营限额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并在木材生产计划下达等方面进行调控。
四、精心培育典型,用榜样带动森林抚育经营深入开展。典型带动是加快推进森林抚育经营的有效方法。近年来,各地在森林抚育经营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要认真总结、广泛宣传其经验和做法,发挥“点燃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作用。我局将在继续抓好全国128个森林经营试点单位的同时,着力抓一批代表性强、短期内易见成效的试点单位,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形成上下共谋、齐抓共管的新机制。各地也要根据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新进展、新情况,有计划地精心打造一批森林经营示范县、示范林场和示范户,做到层层抓典型、级级有样板,以点带面,辐射和带动森林抚育经营全面开展。对于事迹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先进单位,我局将采取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典型事迹报告会、通报表彰等激励形式在全国予以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海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典型样板的宣传报道。近期,围绕全国森林抚育经营暨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我局将在《中国绿色时报》开辟森林抚育经营专栏,集中宣传报道各地在森林抚育经营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积累的经验。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参与,并于2010年12月15日前为我局提供2-3个先进典型材料。各地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单位和个人,为推进森林抚育经营创造良好氛围。
五、突出建设重点,全力抓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要突出抓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落实。对2009年试点任务,各地要抓紧开展检查验收,认真完成总结。同时,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抓紧编制2010年省级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单位,合理安排任务,并将实施方案报我局和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编制要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经营,杜绝搞面上平衡、撒“胡椒面”的做法。已经完成实施方案批复的,要抓紧编制批复作业设计,尽快开展施工;还没有完成实施方案批复的,要采取集中服务等形式,加快审批进度,为编制作业设计、组织施工争取主动。要强化施工质量管理,实行技术人员跟班作业,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施工监理制,切实做到该割灌的割灌、该定株的定株、该修枝的修枝、该间伐的间伐,防止出现以采代抚、惜树拒抚,以及乱砍滥伐等现象发生。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试点动态监测和成效评价系统,落实科技支撑单位,定期组织对试点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森林抚育经营顺利推进。森林抚育经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把森林抚育经营管理摆上与造林绿化同等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确保组织领导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监管措施到位。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落实责任,兑现奖惩措施,确保林分质量提高,森林资源不破坏。要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出现的新情况,转变管理方式,深入生产第一线,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积极主动为林农搞好各项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努力构建既有内部职责分工,又有相互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工作的新机制。要强化信息报送,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等情况,及时报送我局造林司,以便编发信息简报,总结推广经验,帮助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开展。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造林司 高均凯
电 话:010-84238504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