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卫生监测站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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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卫生监测站工作条例

卫生部


全国环境卫生监测站工作条例

1986年11月18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生活环境卫生质量,预防和控制疾病,保护居民健康,促进环境卫生专业的发展,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水平,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和卫生防疫站的环境卫生科(组)或相应机构(下称环境卫生专业机构)。
第三条 环境卫生专业机构的基本任务是:运用环境卫生学以及其它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开展生活环境因素对人群健康影响的调查研究,掌握辖区内环境因素的卫生特征和人群的健康状况;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卫生监督权,根据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开展环境卫生监测监督,达到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目的。
第四条 本条例由卫生部制订、颁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贯彻实施。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县、区级环境卫生专业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1.对县、镇、乡、村建设规划,小区规划,小型建设项目,街道、乡镇企业,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及生活服务性行业,城乡废弃物处理等实施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2.收集整理辖区生命统计资料和其他环境、社会资料。结合本地区特点,开展生活环境对人群健康效应的监测和调研工作。
3.对农村供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进行卫生技术指导和卫生学评价。
4.对乡村、街道医院等的基层卫生防病组织进行环境卫生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地、市级环境卫生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1.制订辖区环境卫生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区、县级环境卫生专业机构开展各项环境卫生工作,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2.参加制定辖区的环境卫生法规,为当地政府当好参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卫生要求,工作规范和实施细则。
3.组织各区县环境卫生专业机构,共同做好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及水源地、公共场所和服务性行业生活居住区室内外空气等环境质量的经常性卫生监测监督和环境污染急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4.结合辖区生活环境问题,开展人体生物材料监测和环境卫生调研工作,提出改善生活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的措施和对策,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5.收集、整理、分析辖区生命统计资料,环境污染的健康效应监测资料,并按期填报“环境污染与人群健康监测报表”。
6.对城市建设规划、大中型建设项目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
7.对进入生活环境的主要日用品进行卫生学评价。
8.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技术、咨询服务。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卫生专业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1.制订本地环境卫生规划,组织指导下级环境卫生专业机构开展环境卫生监测、监督、调查研究、科研工作,统一评价指标,实施质量控制,定期进行业务考核。有计划地对本省环境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在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的素质。
2.参加制定本地区的环境卫生法规,制订有关地方性环境卫生标准、规范、程序、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工作常规、基础档案。
3.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居民健康状况、人体生物材料,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和服务性行业、生活居住和风景旅游区的卫生监测监督和环境流行病学工作。
4.对城市建设规划,大、中型建设项目实施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积极参与环境影响的医学评价。
5.收集、整理、辖区生命统计资料、环境与人群健康效应监测资料,分析环境健康效应动态变化,提出改善生活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的措施和对策,包括环境病的防治等,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6.对进入生活环境的主要日用品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7.开展环境卫生技术咨询服务。逐步建立健全环境卫生信息系统。
第八条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的任务和职责:
1.组织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环境卫生监测、监督、调查研究工作,协助各地解决工作中提出的技术问题。
2.参加全国性的环境卫生法规,标准的起草、制订、修订工作,负责提出全国环境卫生监测规划。组织协调全国性协作任务。
3.定期向卫生部报告全国环境卫生监测工作,为国家制订环境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咨询意见。
4.研究制订全国环境卫生工作程序和技术规范,统一全国性的环境卫生监测、检验方法,开展质量控制活动。研制有关仪器。
5.建立中心数据库储存全国环境卫生资料。在现有基础上初步建立全国性计算机网络,组织指导全国科技情报交流工作。
6.组织出版全国性环境卫生年报。
7.通过协作,举办培训班、讨论会等方式培训省级环境卫生技术人员。
8.研究环境因素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早期指标,研究健康效应及评价方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是全国环境卫生工作的业务技术中心。
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地区(州、盟)、省辖市、地辖市均应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环境卫生监测站,该站是当地环境卫生监测工作的业务技术中心。监测站的组织形式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县(旗)及市辖区卫生防疫站要有专业人员从事环境卫生监测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区也可根据需要,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环境卫生监测站。
第十条 要巩固和提高现有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根据当地人口多少,经济发展,在原有基础上逐步补充和增加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专业人员编制。省、自治区及全国重点城市不少于40人,直辖市和工业较多的省,不少于60人,地区及一般城市不少于20人。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专业机构,应有卫生、化学、生物、工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环境卫生专业人员的职称及考核晋级办法,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中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是指:对民用建筑、公共场所服务性行业,新建工程项目等进行卫生评价,选址、设计卫生审查,竣工验收等。
本条例中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是指:环境卫生监测、检查、评价,卫生技术指导、表扬、处罚,以及对从业人员的健康体验,核发,管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
第十三条 开展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设备要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专业机构在开展环境卫生工作中要与城建、规划、环保、工商等方面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保护环境,增进健康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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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青政发〔2003〕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考核管理,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一年内在管理水平、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合格:1.企业通过国家规定的质量认证,上一年度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达到先进水平;2.行车事故频率低于3次■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率低于0.3人■百万车公里,事故伤人率低于1.6人■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低于3.5万元■百万车公里;3.按《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优质服务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检查考核,企业总分不低于900分;4.无特大行车责任事故;5.无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件(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经查实的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曝光的服务质量问题,或由当事人投诉并经查情节确实十分恶劣的服务质量问题);6.基本上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违章率不超过车辆总数的3%。(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基本合格:1.企业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健全,上一年度经营不亏损;2.行车事故频率低于3次■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率0.3人至0.5人■百万车公里,事故伤人率1.6人至1.8人■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3.5万元至4万元■百万车公里;3.按《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优质服务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检查考核,企业总分不低于800分;4.无特大行车责任事故;5.重大服务质量事件不超过3次;6.无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违章率不超过车辆总数的5%。(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1.经营严重亏损;2.行车事故频率高于3次■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率高于0.5人■百万车公里,事故伤人率高于1.8人■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高于4万元■百万车公里;3.按《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优质服务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检查考核,企业总分低于800分;4.发生特大行车责任事故;5.发生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件超过3次;6.有偷逃税费,违反价格规定擅自提价和乱收费,压价恶性竞争,聚众闹事、扰乱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等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违章率超过车辆总数的5%。
  第六条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考核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按照规定向负责组织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递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一年度的生产完成情况,财务年报表、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情况,以及经营、财务、安全、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二)负责组织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在审查核实企业上报的材料,并结合日常稽查存档的有关资料后,报请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做出结论。结论记录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内。
  第七条 每年度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实行公告制度。市交通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对连续两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合格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企业在所属车辆张贴质量信誉标志。在政府组织的运力投放、出租汽车经营站点和经营范围的招投标中,享受扶持政策。
  第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运力、新增经营范围,不允许参加出租汽车站点的招投标。整改期满,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查,达到要求整改目标的,经市交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予以恢复。连续两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允许该企业持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从业人员选择质量信誉考核为合格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挂靠。
  第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企业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经营行为,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合格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黄岛区和其他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国有资产集中收储和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政发 【 2005 】 15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国有资产集中收储和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通化市国有资产集中收储和处置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2月5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通化市国有资产集中收储和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多渠道筹措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的意见》(吉国企改〔2005〕3号)第一条第一款“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能,对所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实行统一筹措,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和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实施改革调整的国有企业,其土地使用权由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收储、转让,其转让收益全部统筹用于支付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收储和处置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应坚持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 设立通化济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通公司)。该公司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隶属于市经委。其主要职能是承接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和开发行软贷款,收储和处置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含土地,下同),化解金融债务,为企业发展提供投融资服务,并设专户对国企改革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章 收储程序和资产管理

第四条 改制、破产和关闭企业国有资产首先用于支付改革成本,剩余资产、当期难以变现资产同时具有较大升值潜力的资产,由通化济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收储。
第五条 由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经委、企业主管部门和济通公司(破产企业应有破产清算组参加),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核查,核查工作以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为基础,对实物资产进行逐项盘点,登记造册。对有异议的资产,企业及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做出详细说明,资产损失部分依据财政部门核准的文件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条 由济通公司与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签订资产交接协议书,办理交接手续,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条 收储后的企业资产由济通公司行使管理职能。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八条 经营性资产由济通公司依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挂牌、招标、拍卖。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处置,由济通公司依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委托土地收储中心进行公开挂牌、招标、拍卖。
第十条 济通公司可对收储的经营性资产和土地进行包装和整合,进行整体出售或与吸引战略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以发挥经营性资产和土地的最大效益。
第十一条 公开出售的企业经营性资产和土地,由济通公司和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办理交割手续。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和土地以及本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经营性资产和土地,确需协议转让的,报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济通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是省、市财政拨付的国企改革专项资金;通过市财政担保,向省债务中心申请的国家开发行软贷款;土地使用权、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国有股息、利息、红利收入;公司经营收益。
第十四条 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和开发行软贷款以及济通公司处置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国有产(股)权、国有股息、利息、红利收益,主要用于支付列入2005年改革计划的71户企业改革成本不足,收储企业土地及其他有效资产,回购企业金融债务;并可对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土地和有效资产进行收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通化市国民经济长远规划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十五条 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和开发行软贷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济通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由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经委、财政、劳动保障、社保、审计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拟发放的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等进行联合审核,审核结果报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 济通公司依据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支付改革成本,改制企业支付给企业主管部门,破产企业支付给破产清算组。
第十八条 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由破产清算组组织实施,并负责协调处理此间发生的有关问题。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收储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企业改革工作的副市长组织召开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确定;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开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确定;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对企业投融资计划的审批,按本章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济通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按时向公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济通公司自身经营的收入和支出,应分帐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因支付国企改革成本不足,导致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出现的政策性亏损,可首先用济通公司经营收益弥补,不足部分从其他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