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50:46   浏览:8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对《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依法应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一)应征公民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年内不再批准发给;(二)应征公民是城镇待业青年、农村青年的,三年内取消其升学报考资格、不予招工招干、不发营业执照、不出具外出务工经商的证明;是农村青年的,并在三年内不批给建房基地;(三)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三年内不得调资、晋级和提升职务。除采取上述行政措施外,对逃避征集、拒绝入伍的,还可以责令其按当地一名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一次交纳三年义务兵优待金”的规定。
  
删除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的规定。
  
二、对《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责令其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规定。
  
三、对《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中“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的规定。
  
四、对《陕西省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持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成搬迁;对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的规定。
  
五、对《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检查站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检查站,必须坚决取缔。对拒不撤除,屡禁不止,公开违抗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取缔,并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非法设站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六、对《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的规定修改为“拒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对《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按照规定变卖”修改为“依法处置”,并删除“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当事人”的规定。
  
八、对《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八条中的 “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的规定。
  
九、对《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的“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的规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上述政府规章作相应修改,条款项顺序重新编排。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3月9日 生效日期1993年3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发展和加强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愿望,注意到这种合作将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加强,认识到科学技术合作对两国相互有利,认为有必要在新条件下为长期合作奠定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的法规促进两国在互感兴趣的领域开展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为实施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双方将促进在中塔两国有关科学研究机构、企业和国营及私营单位间建立直接的科学技术联系和签订专门的协议、契约和合同。

  第三条 双方将开展基础研究领域里的合作。双方将在该领域鼓励旨在支持共同研究工作和为开展共同研究工作建立物质条件的各种倡议。

  第四条 鉴于创新活动和技术进步对发展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在应当遵守各自国家内部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将竭力扩大和鼓励在应用研究和新技术领域内的合作。
  双方将促进科学研究和试验设计项目的开展,并促进在此基础上建立合营企业。
  为此目的将鼓励对应用和共同开发研究、研制成果感兴趣的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五条 中塔各机构、各单位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可采用如下方式:
  --交换科学技术领域的专家;
  --交流科学技术信息;
  --转让科学技术知识和传授经验;
  --共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以及共同组织科学研究试验中心、科学研究小组等;
  --对互感兴趣的问题组织报告会、研讨会、学术会议、科学技术展览会;
  --双方确定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六条 双方负责执行本协定的机构为: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塔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科学院

  第七条 双方机构的代表将定期会晤,确定合作的领域和计划,审查所达成原议的执行情况,以及讨论与本协定有关的其他问题。
  在履行本协定的义务中遇到障碍或可能会遇到障碍时,双方机构应立即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在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咨询和会晤,以便提出有关措施解决所产生的问题。

  第八条 中塔各机构、各单位之间为执行本协定和实施科学技术合作涉及派遣专家时,其经费解决办法为:
  --由派遣方负担;
  --如双方有非外汇对等招待协议时,则按该协议执行;
  --按双方专门商定的协议或契约规定的条件执行,但这些条件不应与两国现行法规相矛盾。

  第九条 凡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不属工业产权的科学技术信息或其他不属商业或工业机密的信息,经缔约双方正式同意或符合中塔合作机构和合作单位的规定时,可转让给第三国。
  凡根据本协定在科学技术合作过程中获得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将在中塔各机构、各单位签定的有关协定或合同范围内加以解决。

  第十条 本协定的条款不涉及双方与第三国签订的国际协定或契约中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愿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塔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朱丽兰            埃·拉赫马图拉耶夫
    (签字)               (签字)

关于2004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国人厅发[2004]124号


关于2004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4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分别与食品药品监管局、国资委有关部门协商,现将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 100分 60分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分 60分
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分 60分
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分 60分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分 60分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分 60分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分 60分





问 综合法律知识 140分 84分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40分 84分
企业管理知识 140分 84分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140分 84分


  二、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对相应专业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请及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表:

2004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专业
名称 报考科
目数量 招考
人数 合格
人数 合格
率% 历年合
格人数



师 四科        
二科        
合计        





问 四科        
二科        
一科        
合计        


  注:“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本年度应取得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历年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自本专业开始考试以来,包括本年度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累计人数。

  填表人:                    负责人: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