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王培荫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25:40   浏览:9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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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武汉大学法学院 王培荫)


摘要:针对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从制定该《办法》的法律依据,内容的合法性,是否具有实际操作性,以及对法院判决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等方面提出质疑。
关键词:质疑 教育部 学生 伤害 事故 处理

教育部去年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当时该《办法》在新闻媒体上很是热闹了一会,但至今少见有依据该《办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不过在笔者看来,这一《办法》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讨论的。
首先,教育部制定和发布该《办法》是否超越了其权限,是否有法律依据?依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务院“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但是从教育部的网站中找遍国务院给该部规定的职责中未见有此类可以制定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办法的职责。也未得到教育部的特别授权。又依据《立法法》的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各部门可以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但是国务院也不曾制定有关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由此可见,教育部制定此种《办法》,既超越了教育部的权限,又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制定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的权力应属于谁?对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属于民事基本法律调整的范畴,依《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权限应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授权予国务院。并且,依《立法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事实上,我国处理事故的如“医疗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条例,现在都是由国务院而不是卫生部、交通部制定、发布。
其次,该《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就该《办法》的条文而言,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基本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不符。《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学校无监护权,但是应承担一定的监护职责。该《办法》混淆了监护权和监护职责的概念,有为学校开脱责任之嫌,将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职责推向事实上不可能履行的学生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上,极不利于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的权益的保护。
再次,该《办法》是否具有实际操作性?我们知道,因为对于学生受到伤害而言,造成伤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是意外事故还是侵权行为?如果要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则侵权的成立条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是必须明确的,如果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有发生争议后的处理主体及程序都付之阙如,然而实践中要正确处理的话,这些都缺一不可。
最后,该《办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象《行政诉讼法》中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参照的规章,以及各自的效力高低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地,法学理论认为,民事诉讼所依据的只能是《宪法》中的民事规范,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国家有关机关对民事规范的解释以及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办法》对法院没有,也不应该有拘束力,法院在审理、判决有关的案件时,不能以此《办法》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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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为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公平竞争,提高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 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投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守信的原则。
  二、市建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 投标管理工作。
  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组建由市建委、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物价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参加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
会”),具体负责评标、确定中标企业。
  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三、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作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前期项目的立项单位,负责实施(或委托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前期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般实行净地公开招标。市建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块验收,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
  五、凡在杭州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累计开发1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的无不良资信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非本市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市建委备案后,也可报名参加投标。
  两个以上(含两个)具有报名资格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不同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企业报名; (三)招标人对投标企业进行报名资格预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企业发出投标通知书; (四)有意投标企业经报名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可向招标人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 (五)投标企业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六)进行开标、评标、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八)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包括: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通知书; (三)投标书; (四)中标通知书;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六)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七)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技术标书、商务标 书实行两阶段招标。即先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 行招标;设计方案确定后再对商务标实行招标。
  九、投标企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 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 (一)技术标书: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 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 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 制订的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 书,包括方案估算。
  项目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开工、竣工时 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技术标书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 关的名称和记号。
  (二)商务标书: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设计方案,实行最 低标价中标。
  十、如投标企业的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 托授权文书。
  十一、经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企业需缴 纳投标保证金,各地块的投标保证金均为人民币 80万元,保证金必须为有效支付凭证。投标企业 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才能投标。未中标企业的投 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投标企业无 正当理由中途退出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二、投标企业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 标文件。如有疑问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查询。
  十三、在投标开始前,如标的物内容有变化,招 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投标企业,发出的补充书面通知作为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与原招标文件有冲突的, 以补充通知为准。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标程序与规 定: (一)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
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三)开标时,由投标企业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技术标开标后,由工作人员撤换包装进行编号,由专家(抽签产生)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
  商务标开标后,由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企业名称、投标价格并当众宣布中标单位。
  具体评标办法由招标人另行制定。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或废标: (一)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中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企业有关的名称
; (二)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四)同一投标企业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标书; (五)内容虚报,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商品房业绩证明等;
(六)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企业公章; (七)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八)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十六、投标企业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十七、中标企业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与土地开发实施单位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企业签订建设项目合同时,应向招标人缴付前期费用10万元,并按该项目总投资的5%标准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履约保证金,项目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中标项目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1个月内退还。
  十八、投标企业为投标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企业自行负责。
十九、中标企业必须按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 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 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标企 业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 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中标企业必须按项目合同书 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
  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期限的,依法缴付违约金;超 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期限3个月的,除依法缴付违约 金外,取消该企业两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 投标资格。
  二十、中标企业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 向市计委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向市规划局办理项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划 拨手续。
  二十一、中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 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企业还应按中标总价的 5%标准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一)中标企业开出的支付凭证在有效期内不 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 (二)中标企业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经 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和《土地开发补偿协 议》; (三)中标企业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 (四)中标企业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 标项目肢解分别转让给他人。
  二十二、投标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 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 中标的视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 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三、对招标的条件技术参数等,投标人在 招标前可以向招标人提出修订建议,如建议被采 纳,应向全体投标企业公告;一旦投标结束,涉及经 济利益的指标,一律不得调整;遇特殊情况,且不属 于经济利益的参数指标,须经集体讨论同意后方能 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二十四、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 实际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文化旅游公署印发《铜仁地区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


铜署发〔2008〕46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文化旅游公署印发《铜仁地区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铜仁地区促进
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新跨越,吸引更多资金投入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建设,有效地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进一步调动区内外旅行社组客联团积极性和全国各地旅行商的积极性,促进区域旅游联合,努力构建“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发展格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地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区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旅游项目:
(一)旅行社;
(二)三星级以上宾馆;
(三)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四)旅游定点餐馆:
(五)乡村旅游旅舍;
(六)大型游乐综合园;
(七)旅游车队;
(八)旅游景区景点。
  第四条 对投资建设星级宾馆、游乐园以及其它文化旅游服务项目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扶持:
(一)在铜仁市城区基准地价划分的第Ⅱ均质地域区以外铜仁市城市规划区以内投资新建五星级宾馆,在铜仁市城市规划区外新建四星级以上宾馆,在其它县城区投资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在规定期内完成建设(以合同约定为准)投入运营并获得星级宾馆授牌后,由地方财政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政策支付土地征用成本费后,属于地、市收入部分全部奖励项目业主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在铜仁市城区基准地价划分的第Ⅱ均质地域区以外铜仁市城市规划区以内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修建游乐园,以及在铜仁市城市规划区外和其它县城区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修建游乐园或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文化旅游服务项目,且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在规定期(以合同约定为准)内完成建设投入运营后,由地方财政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政策支付土地征用成本费后,其余部分全部奖励项目业主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按合同选址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游乐园、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设施等项目,由地方政府协调供水、供电企业和交通部门,解决好供水管网、供电线路、道路交通连接问题。
(四)对按合同选址新建的三星级以上宾馆,其建成经营并获得星级授牌后的三年内,由地方财政按项目所产生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的80%,奖励项目业主,涉及项目的省级行政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第五条 允许新设立的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分期注入,分批到位,但注册资本必须符合相关行业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民营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在2年内分期注入。
第六条 对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文化特色,一次性接待能力达到100人以上,并经相关部门评定为旅游定点餐馆的,年接待游客达到10万人次以上,年内没有投诉记录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财政每年奖励5万元。
第七条 获得旅游部门一朵花、两朵花、三朵花、四朵花的乡村旅舍,全年正常经营且没有投诉记录的,由同级财政每年分别奖励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
第八条 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景点、景区建设项目,并设立独立门票的,自投入经营后的前三年,由地方财政按年接待游客数量予以奖励。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20万人次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奖励10万元;年接待游客20万人次以上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对生产、销售当地旅游工艺品和土特产品并被认定为地、县旅游商品定点经营单位,且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单位申报奖励后的三年内,每年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财政按经营单位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第十条 对年接待外来游客5000人次以上,信誉好、服务优的旅行社,自旅行社申报奖励后的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财政全额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组团包旅游专列或包旅游大巴车队来我区旅游的区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团达到200人的奖励0.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00人增加奖励0.5万元。对组团包专机来我区旅游的区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团达到100人的奖励1.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每增加50人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由地区旅游局从旅游专项资金中支付,奖金支付方式按地区旅游局拟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对包机、包车、包专列的旅游团队到我区范围内旅游,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在旅游淡季即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0日,全区主要景区(梵净山、铜仁锦江·九龙洞)门票价格下浮30%以上。
(二)旅游客运车辆在铜仁地区范围内实行无障碍通行。
(三)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三年内,对以专车、专列、包机等形式来我区旅游的200人以上的规模性团队,由地区旅游局组织迎接仪式,并派专人负责保畅。
第十三条 对在区内注册并购买10辆以上旅游大巴且用于旅游线路营运的运输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三年内,对从事旅游客运的车队、船队,由地方财政按其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非定线旅游客运车辆,按交通规费标准的40%缴纳相关规费。旅游车辆、船舶在旅游淡季和检修期间,可办理报停手续,免缴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对民族民间艺术团体或专业团体从事旅游服务的,其商业表演活动所缴纳税费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奖励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地区每年组织一次旅游优秀服务企业评选活动,按乡村旅游定点餐馆、乡村旅游定点旅舍、旅行社、本地旅游商品定点经营单位、民族民间歌舞表演队等系列,评选出前三名,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对包装、策划、经营我区特色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线路的旅游企业和投资商,实行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本办法奖励水平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