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1号
《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己经2013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2013年3月21日
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孔学堂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孔学堂”,是指以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目的,开展研究、讲习、收藏、陈列、培训、交流、游艺、礼典等活动的公益性文化教育的场所,是本市传承儒学、弘扬国学的基地。
第三条在孔学堂保护范围及周边景观控制区域内从事建设、经营及非营利性、管理、学术研究等活动和在孔学堂内游憩、观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孔学堂保护范围及周边景观控制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孔学堂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应当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遵循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筑精神高地的原则。
第五条孔学堂管理机构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孔学堂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儒学、国学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培训教育和普及活动,发挥孔学堂教育基地的作用;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业务管理制度;
(三)制定孔学堂的营运监督管理制度;
(四)负责孔学堂的参观接待工作;
(五)负责本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六)负责孔学堂保护范围内的设施维护、环境美化、绿化养护、秩序维持、卫生保洁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加强防火安全保护,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八)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技防、防震、防腐、防潮、避雷等设施建设及保护措施。
第六条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安监、民政、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工商、物价、文化、卫生、食品药品、旅游等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孔学堂管理或者相关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严格保护孔学堂的景观风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建筑和设施的外型及使用功能。
第八条凡需在孔学堂内设置经营或者非营利性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孔学堂规划的要求,其经营或者非营利性方案应当征求孔学堂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在孔学堂的经营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依法许可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经营活动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摆放醒目;
(二)与孔学堂功能相适应;
(三)不污染环境;
(四)不影响景观;
(五)不妨碍游客;
(六)不损害绿地、湿地及其设施;
(七)噪声污染排放符合规定的环境标准;
(八)不破坏庄严肃穆氛围;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孔学堂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进入孔学堂人员和车辆的疏导工作。
除老、幼、病、残专用等非机动车和消防、急救、抢险、救灾、警务、设施维护、环卫等执行公务的车辆,以及孔学堂管理机构的工作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孔学堂内。
前款规定允许进入孔学堂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条孔学堂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酗酒吵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及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有碍社会风化的行为;
(三)偷盗、诈骗、敲诈勒索;
(四)挖掘、采摘、毁损绿化种植物,挖取绿地表土;
(五)损毁、移动供水、排水、电力、音响、照明、游览及其他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随地躺卧、露宿;
(七)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焚烧可燃物;
(八)大声喧哗、卖艺、赌博、乞讨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九)悬挂与孔学堂景观不协调的标语及其他宣传品;
(十)携带猫、狗、鸟及其他动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孔学堂的建设、维护,捐赠、资助的资金、物资由孔学堂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孔学堂的建设、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孔学堂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孔学堂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教育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教育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本着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教育和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五七年六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人民联邦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教育和文化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第一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每年相互提供十五个奖学金名额,通过有关机构派遣大学生、研究生或进修人员。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根据需要可以商定将奖学金名额增加到十九个。
此外,在萨格勒布和上海两市的直接合作中,交换一至二名学习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或中文的奖学金名额。此项具体事宜由两市商定、执行。
第二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中方继续派遣两名汉语教师在贝尔格莱德大学语言学院任教、一名汉语教师在萨格勒布大学哲学院任教。
从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止,中方将再派一名有大学教授职称的专家到贝尔格莱德大学语言学院讲授中国语言和文学课程。
南方继续派遣一名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教师到北京外国语学院任教。
第三条 根据中方需要,南方增派一名阿尔巴尼亚语教师到北京外国语学院任教。有关具体聘请条件,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四条 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邀请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大学会议。
第五条 南斯拉夫国际斯拉夫语学术讨论会的组织者将邀请中国的南斯拉夫语言学家参加下列学术讨论会:
——南斯拉夫外国斯拉夫语言学家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萨格勒布斯拉夫语言学家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斯洛文尼亚语言、文学和文化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马其顿语言、文学和文化学术讨论会(每年二人,其中江西省一人)。
第六条 为发展两国大学间的合作,双方将支持在有关大学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并促进业已在下列大学之间建立的合作关系:
——萨格勒布大学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
——卢布尔雅那“爱德华·卡德尔”大学和上海复旦大学;
——斯科普里“吉里尔—梅托迪”大学和天津南开大学;
——萨拉热窝大学和天津南开大学。
——马里博尔大学和南宁广西大学。
第七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将互派由三名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考察访问,为期二周。
二、科学
第八条 双方支持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在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签订的上述组织合作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合作关系。
三、文化艺术
第九条 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鼓励相互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文化盛会,并组织艺术家和艺术团体的互访,互相举办艺术展览和其他活动,以达到互相了解对方国家文化艺术领域所取得成绩之目的。
一九八九年:
第十条 应组织者邀请,由四十五人组成的北京京剧团将参加贝尔格莱德国际戏剧节,并到塞尔维亚和斯洛文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进行访问演出,为期十五天。
第十一条 应组织者邀请,中方将考虑派一木偶剧团参加在萨格勒布举行的世界木偶艺术节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 中方派出五人新闻出版代表团访南二周。
第十三条 中方派出二至三名版权专家访南考察十至十五天。
第十四条 中方派出三人摄影家代表团赴南访问二周,并随团举办摄影展(一百幅作品)。
第十五条 南方将考虑在南举办“刺绣与挂毯”展览的可能性,为期三周,随展人员二名。
第十六条 在北京举办贝尔格莱德艺术大学优秀学生版画作品展,而在贝尔格莱德举办中国优秀学生版画作品展。
第十七条 中方将应诺维萨特“布朗科·巴依奇”摄影电影俱乐部邀请寄送中国艺术家的作品参加国际“金眼睛”摄影展。
第十八条 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影片参加克拉涅国际体育旅游电影节。
第十九条 南方将通过卢布尔雅那影院在斯洛文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举办中国电影周。中方派四人组成的电影家代表团参加电影周活动并访南二周。
第二十条 应中方邀请,南斯拉夫二名戏剧家访华二周。
第二十一条 南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派一名美院教授、雕塑家赴华讲学,为期二周。
第二十二条 “萨格勒布独奏家”室内乐团在华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演。
一九九0年:
第二十三条 中国少儿音乐舞蹈艺术团将应组织者邀请参加什贝尼克南斯拉夫儿童艺术节,为期十四天。
第二十四条 南方派“七个年轻人”轻音乐团访华二周。
第二十五条 南方将通过卢布尔雅那人民美术馆在华举办斯洛文尼亚风光画展览。
第二十六条 中方将考虑在萨格勒布市画廊举办中国稚拙艺术画展的可能性。
第二十七条 在北京放映贝尔格莱德戏剧学院优秀学生的影片。
第二十八条 南斯拉夫出版书商业务共同体派五人新闻出版代表团访华二周。
第二十九条 南斯拉夫版权局派二至三名版权专家访华讲学十至十五天。
第三十条 南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派三名摄影家访问中国,为期二周。
第三十一条 中方将考虑在华举办南斯拉夫电影周的可能性。届时,南方四人电影家代表团将参加上述活动,并进行访问,为期二周。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
第三十二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作家协会和南斯拉夫作家联合会在上述两个组织之间签订的合作议定书的基础上所开展的直接合作。
第三十三条 南斯拉夫国际文学活动组织者希望中国文学作家和翻译家参加下列活动:
——斯特鲁卡诗歌晚会节(每年二名诗人,其中江西省一名,为期七天);
——布莱德国际作家聚会(每年二名文学作家,为期五天);
——特托沃国际翻译家聚会(每年一名翻译家,为期七天);
——贝尔格莱德翻译家聚会(本计划有效期内二名翻译)。
第三十四条 斯科普里“马其顿书籍”出版社和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继续发展直接合作。
第三十五条 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将应组织者邀请参加在贝尔格莱德举办的国际书展。
第三十六条 双方支持两国的档案机构在对方的首都举办档案展览。
第三十七条 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以及图书馆学研究机构之间建立和进一步发展直接合作关系。南斯拉夫下列图书馆表示愿意与中国相应的图书馆发展直接合作关系:
——塞尔维亚人民图书馆和北京国家图书馆;
——斯科普里“奥赫里德克利门特”人民大学图书馆和北京国家图书馆,杭州图书馆以及北京图书馆学研究所;
——卢布尔雅那人民大学图书馆和中国某图书馆;
——诺维萨特“塞尔维亚玛蒂察”图书馆和北京国家图书馆以及北京大学图书馆。
第三十八条 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支持两国博物馆之间为交换图书、学术刊物、文选和目录而进行的直接合作。
第三十九条 双方将支持卢布尔雅那人民博物馆和北京首都博物馆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第四十条 应组织者邀请,中国一名雕塑家将参加普里莱普创作活动,为期二十天。
第四十一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的艺术团体(音乐家协会、美术家协会、电影工作者协会、摄影家协会、戏剧家协会、舞蹈家协会等)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第四十二条 双方将支持斯科普里美术学院和中国相应学院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第四十三条 双方将支持贝尔格莱德艺术大学音乐学院和北京音乐学院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第四十四条 伏依伏丁那诺维萨特儿童和青年美育中心将同相应的中国机构建立直接合作,交换一套儿童绘画作品并举办中国儿童绘画作品展。
第四十五条 双方将支持南斯拉夫电影资料馆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行直接合作,以便交换电影片并派人员互访。
第四十六条 双方支持两国电影公司之间的业务交往。
第四十七条 双方将支持萨格勒布南斯拉夫唱片公司和中国唱片公司上海分公司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第四十八条 双方将支持斯科普里广播电视台和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第四十九条 卢布尔雅那木偶剧院将继续同北京中国木偶剧团进行直接合作。
第五十条 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支持进一步发展中南友好城市以及中国省际和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共和国、自治省间的直接合作。
四、新闻
第五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新闻机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记者协会和新闻电影机构商定的合作并支持在新闻领域发展其他形式的合作。
五、体育
第五十二条 双方支持中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和南斯拉夫体育联合会的直接合作。这一合作是上述机构根据一九七八年三月五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体育合作协定而直接商定的。
六、通则
第五十三条 双方在实施本计划中的交流项目时,将遵循下列规定:
1.派出方有关机构在派遣团组或人员时,至少须在两个月之前向对方通报如下情况:个人简况、外语知识情况、访问日程建议及抵达日期;
2.接待方有关机构力求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3.派出方有关机构在得到同意接待的通知后,须将确切抵达日期、入境口岸和所乘交通工具提前二十天通知对方有关机构。
4.留学人员的有关材料派遣方至迟应于当年四月一日前提交给接受方;接受方至迟应于当年七月一日前将安排结果通知派遣方。
5.大学生、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根据接受国高校的学制安排;进修人员的专业进修期限一般为一年。
6.聘请方至迟应于每年二月一日前向派遣方提出聘请教师的具体要求;派遣方根据聘请方的要求遴选教师,并至迟于当年五月一日前将教师的有关材料送交聘请方;聘请方至迟应于当年七月一日前向派遣方确认。
七、财务条款
本计划列举的交流项目和活动,将根据下列财务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两国组织和有关机构按下列条件互换个人和代表团访问: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其派出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有关机构承担逗留期间的食、宿费用,与逗留日程有关的国内交通费,必要的紧急医疗费。
逗留期间的费用是指南方提供带早餐的旅馆住宿和根据现行规定发给生活费。
第五十五条 按下列条件互换艺术团的访问: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艺术团人员的国际旅费及道具、服装和乐器的国际运输费;
2.接待方有关机构负担艺术团的食、宿、零用金、国内交通费、紧急医疗费和组织演出的费用(包括演出时的饮料费用和安排翻译的费用以及道具、服装和乐器的境内运输费)。
第五十六条 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将展品运至对方第一个展出地和从最后一个展出点运回国的国际旅费和保险费;
2.接待方承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用,组织展出、宣传广告、印刷目录和海报等费用;
3.展品破损时,接待方必须向派遣方提供有关受损的全部资料,以便向保险机构索赔;
4.未经派遣方同意,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5.接待方保证展览的必要的保护和安全;
6.随展人员的费用按本计划的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交换奖学金生和进修生按下列条件进行:
1.派遣方有关机构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受方有关机构提供以下费用:
——用于生活费的每月奖学金;
——学费或进修费及语言补习费;
——购买教材的费用;
——医疗保健费;
——根据学习或进修计划规定的国内旅费。
第五十八条 交换教师和教员的费用按下列条件执行: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教师抵离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
2.对逗留一至六个月的教师,接待方有关机构负担其逗留期间的食、宿、国内旅费和保健费,并按本国的规定每月发给零用费。
3.对逗留超过一年的教师,接待方有关机构提供:
①按各自规定的月工资;
②带家具的住房或住宿专用费;
③往返工作地点的市内交通费;
④医疗保健费。
第五十九条 凡是根据本计划用以交换出版物、杂志及其他资料的费用,均由寄出方有关机构负担。
八、最后条款
第六十条 本计划根据各自规定呈上批准后生效。计划将自签字之日起临时实施。
有关本计划在南斯拉夫的生效日期,南方将通过外交途径通知中方。
本计划于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马叙生 斯达缅诺维奇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