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重申不得到三线艰苦地区招聘科技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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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重申不得到三线艰苦地区招聘科技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重申不得到三线艰苦地区招聘科技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国发〔1980〕111号)下发实行两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方面,做了许多工作,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绩。但是,尚有一些地区和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五不要”(即不要行
政介绍信,不要工资关系,不要户口,不要粮油关系,不要党团组织关系)的做法,随意到三线地区招聘科技人员和教师。这种错误作法,造成了三线艰苦地区科技人员外流日趋严重,不辞而别现象屡有发生,已影响了三线科技队伍的稳定。这种情况如不及早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将会干扰
三线战略后方的调整改革和今后任务的完成。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重申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稳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国发〔1984〕77号)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到三线艰苦地区科研、生产、教学单位招聘科技人员,那里的科技人才流动要有
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科技人员要求调离,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不得不辞而别。
二、对已经不辞而别的人员,要按照不同情况,做出妥善处理。
根据国发〔1983〕111号文件关于大学、中专毕业生“在国家分配的岗位试用合格后,工作满三年方可允许合理流动”的规定,凡属一九八二年以来大学、中专毕业的学生,都要坚决动员其回原单位。其余人员,凡流向不合理,本人在原单位专业对口的,录用单位要密切配合原
单位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尽量动员其归队,原单位要热情欢迎,不得歧视。凡流向合理、原单位又离得开的,经双方组织协商同意后,补办调动手续。
请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加强对人才流动的领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人才流动工作健康地发展。



198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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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现公布《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泽宇

二○○九年四月二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港口、码头、涵闸、泵站、穿堤管道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必须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否则该项目不得立项和开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审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时间,及申请人修改补充完善申请材料时间)必须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转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2006年3月29日百色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9年4月2日《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百色市

城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百色城区河道的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依据《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右江城区河道;

(二)审查城区河道防洪预案、右江和澄碧河清障计划、防治水害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三)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四)监督检查河道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五)依法查处河道水事违法行为、调处河道水事纠纷,对违反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 市堤防管理机构是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单位,隶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百色市城区防洪治涝工程项目法人职责,对百色市城区防洪治涝工程建设全过程负责;

(二)负责堤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运行和管理;

(三)制定、执行城区河道防洪预案、右江和澄碧河清障计划、防治水害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四)洪水期间,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和协调下承担堤防防洪抢险的主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与防洪治涝有关的道路、桥梁、下水道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政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航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城区河道管理的相关职责。

(一)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堤顶市政道路、绿化美化带、城区排涝沟、市政排水涵闸、人行步道、栏杆、灯饰和草坪树木的建设、管理、养护与保洁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确认和建设用地征用工作;

(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污口的设置、污染物的排放等履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损坏河道公共设施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五)交通部门负责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申报和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审批等有关工作;

(六)航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通航水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河道堤防安全和防汛抢险的实际需要,百色市城区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具体管理和保护范围为:

(一)右江。

百色水利枢纽平圩大桥至右江区四塘镇段为城区河道,其管理和保护范围为:

1. 百色水利枢纽平圩大桥至百林桥河段:127.09米(百色水利枢纽平圩大桥)—120.25米(化肥厂)—120.00米(百林桥)水位高程(下同)以下水域、沙洲、滩涂为河道管理范围,该水位高程线至河岸水平距离15米为保护范围;

2. 百林桥至澄碧河口河段:左岸堤防迎水面堤顶线与右岸120.00米(百林桥)—118.82米(澄碧河口)之间以下水域、沙洲、滩涂、左岸堤顶线往堤防内侧15米为河道管理范围,右岸120.00米(百林桥)—118.82米(澄碧河口)水位线至河岸水平距离15米为保护范围;

3. 澄碧河口至坡洲河段:118.82米(澄碧河口)—118.15米(拉域水文站)—116.13米(坡洲)以下水域、沙洲、滩涂为河道管理范围,该水位线至河岸水平距离15米为保护范围;

4. 沙洲至右江区四塘镇河段以116.13米(坡洲)—116.00米(右江区四塘镇)以下水域、沙洲、滩涂为河道管理范围,该水位线至河岸水平距离15米为保护范围。

(二)澄碧河。

澄碧河水库厂房至澄碧河口为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

1. 澄碧河水库厂房至拉达电站挡水坝河段:128.64米以下水域、沙洲、滩涂为河道管理范围,该水位线至河岸水平距离10米为保护范围;

2. 拉达电站挡水坝至东坪电站挡水坝河段:121.744米以下水域、沙洲、滩涂为河道管理范围,该水位线至河岸水平距离10米为保护范围;

3. 东坪电站挡水坝至澄碧河口河段:118.82米以下水域、沙洲、滩涂为河道管理范围,该水位线至河岸水平距离10米为保护范围。

(三)排涝沟。

1. 东笋造纸厂排涝沟。出口至上游6.5公里为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沟中线至两侧7—7.4米;

2. 中东旦排涝沟。出口至上游2.6公里为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沟中线至两侧6—6.25米;

3. 百高排涝沟。出口至上游1.82公里为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沟中线至两侧3.75—4.05米;

4. 六田排涝沟。出口至上游6.2公里为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沟中线至两侧5.5米;

5. 五小排涝沟。出口至上游2.53公里为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沟中线至两侧4.75—5.1米;

6. 莲塘至干亨排涝沟。出口至上游3.35公里为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沟中线至两侧6.75—7.25米;

7. 那午至沙洲排涝沟。出口至上游2.8公里为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沟中线至两侧6.5—7.1米;

8. 那马排涝沟。出口至上游15.45公里为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沟中线至两侧8—9.25米;

9. 糖厂排涝沟。出口至上游2.3公里为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沟中线至两侧6—6.25米;

10. 大同排涝沟。出口至上游5.1公里为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沟中线至两侧7—7.65米。

第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河流水面、沙洲、滩涂(含可耕地、林地),具体如下:

1. 两岸均有堤防的,堤防之间的土地和堤防外宽15米的护堤地属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

2. 一岸有堤防,另一岸无堤防的,堤防与无提防岸设计洪水位之间的土地和堤防外宽15米的护堤地属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

3. 两岸均无堤防,两岸设计洪水位之间的土地属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

第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其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并按照本市征地办法进行征地补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属于单位或个人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使用权,并按照本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第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四固定”时已将所有权明确给农村集体,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外,其余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在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或“四固定”时已将所有权明确给农村集体,但因自然灾害塌陷,至今仍作耕地耕种的,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

第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土地使用权已依法确定权属给单位、个人的,继续保留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在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时,按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办法进行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 属于国有可耕地,在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已颁发土地承包证且耕种至今的,在国家建设需要用地时,参照征收集体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支付给承包人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作为补偿。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擅自开发耕种,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没有颁发土地承包证的,在国家建设需要用地时,对地上附着物、青苗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家建设需要用地时,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本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桂政发〔2000〕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收土地平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桂计法规〔2005〕190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非国家、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用地,征收集体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百色市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试行)》(百政发〔2005〕64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港口、码头、涵闸、泵站、穿堤管道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必须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否则该项目不得立项和开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审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时间,及申请人修改补充完善申请材料时间)必须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转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审查意见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对批复持有异议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予答复的,建设单位在接到批复之日或申请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上级有关部门在审批已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重大调整的,应事先征求作出审批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

第二十条 经审查同意后的工程施工,要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单位监督。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涉及航道的,会同航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在使用中要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河道采砂、淘金、取土涉及通航水域的,应事先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砂许可证。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采砂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国土资源、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装〔2011〕22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以下统称两个文件)已于2011年10月中旬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两个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两个文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1.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部署的重要措施。煤矿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两个文件紧密结合当前煤矿瓦斯治理形势,立足于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和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的重要措施,对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2.是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两个文件以《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抽采达标工作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解决现阶段制约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关键问题,对于进一步规范瓦斯等级鉴定,推进煤矿瓦斯抽采达标,促进瓦斯抽采利用,开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新局面,全面提升煤矿安全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是煤矿瓦斯治理从严管理、科学管理的重要体现。两个文件以我国煤矿多年来的瓦斯治理实践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先进的瓦斯治理理念为导向,紧密联系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采用了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判断标准,从管理、技术、设施设备、监督检查等各方面提出了新的、更加严格的要求,对于进一步增强煤矿瓦斯治理意识、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两个文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将其转化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成效,全面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突出学习宣传贯彻的重点环节,切实提高工作实效

1.认真把握两个文件的新规定。两个文件在瓦斯等级划分与认定、实现抽采达标的方法、抽采达标判定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注重把握新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将这些新规定贯彻落实到位。

2.扎实做好过渡期有关工作。两个文件实施后,部分煤矿企业矿井瓦斯等级将会发生改变,或者需要对原有瓦斯抽采系统进行完善。要充分利用两个文件施行前的过渡时间,认真研究落实措施,统筹做好相关工作。

3.研究细化两个文件的工作措施。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责任,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立足瓦斯治理工作实际,认真对照两个文件,积极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本企业的相关实施细则。

三、采取多种形式,推动两个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

1.大力营造学习宣传贯彻两个文件的浓厚氛围。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板报、墙报、学习园地、宣传橱窗、悬挂张贴横幅标语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两个文件,营造良好的学习贯彻氛围。

2.切实强化两个文件的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工作实际,把两个文件纳入煤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及其他培训班的重点内容,适时举办专题培训班,层层组织培训,全面覆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中介机构等各领域、各层次的有关人员,确保取得实效。

3.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推动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把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纳入安全监管监察重点工作,加大执法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确保落到实处、执行到位。同时,要通过组织专题研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协助煤矿企业解决贯彻落实两个文件中的难点问题,做好服务工作;要及时发现总结并大力推广宣传贯彻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将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引向深入。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