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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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聊政发〔20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一日    

聊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及上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市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三)市级交通、农业、水利、林业、环保重点项目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二)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三)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四)土地出让金和出租收入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五)现有国有资产存量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
  (六)市财政承诺还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借款资金;
  (七)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对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将采取以下方式投资:
  (一)对市级政府直接投资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投入;
  (三)对企业举办但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或贴息的方式投入。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建设单位)向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提出是否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建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
  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初步设计报国家、省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应当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工作,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办理。项目总概算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财政、审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初步设计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匡算的差额不得大于10%。大于10%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重新编制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市发展计划部门提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财政性基本建设年度支出预算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
  (二)新开工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前期费用,包括用于项目的选址规划、勘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总概算经核定后方可列入新开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查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批准后,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暂不具备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招投标、工程实施及项目验收等。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逐步推行代建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图,编制项目预算,分别报市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在施工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建设单位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不立即实施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设计变更,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可先行实施,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情况立即报告发展计划、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概算调整的,由市发展计划会同财政、建设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材料和设备采购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等,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未依法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章 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年度支出预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年度支出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提供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的初步设计;
  (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提报申请资金,汇总编制年度预算;
  (三)年度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指标。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报的施工(服务、物资购置等)合同、资金拨付申请等相关资料,经核实后,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拨付资金。
  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投资支出,由财政部门采取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资金,统一存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单独核算和使用建设资金。
  开户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建设资金的收纳和支付。未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动用或转存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并与政府投资同比例拨付。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停止拨付财政资金,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好各项财产物资和材料、设备采购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规定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结算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市审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工程价款的审查工作,审定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探索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回收的资金上缴财政,滚动用于新的项目建设。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决算,及时办理有关帐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市政府报告。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财务监督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
  市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所有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的公示制度和实施后的评价制度。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决算超过概算,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写出责任报告。对违反规定超概算的项目,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降低建设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七)违反工程管理的其他情况。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施工许可的;
  (三)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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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中央组织部与省级团委组织部双向工作程序(试行)

共青团中央


团中央组织部与省级团委组织部双向工作程序(试行)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



  团中央组织部和省级团委组织部是团的上层领导机关的综合职能部门,在研究、指导和协调、加强全团组织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两级组织部门各自所负的责任和义务,为加强业务联系,密切工作配合,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团中央组织部与省级团委组织部双向工作程序》。

  一、省级团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报批

  代表大会

  (1)按照团章规定,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召开代表大会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2)召开代表大会以前,省级团委须向省级党委和团中央作书面请示报告。经省级党委和团中央批准后,再进行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3)团的省级委员会班子,即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的酝酿,应在省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其组成方案(书记、副书记人选的考察材料由党委组织部门)报团中央审核,经原则同意后再提交选举。选举结果须报省级党委和团中央批准,俟团中央批复后,由省级党委发文公布。

  (4)团中央接省级团委上述有关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须在十日内由团中央组织部批复,并将批件抄送省级党委组织部。

  代表会议

  (1)团章规定:“团的中央和省、自治区、宜辖市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

  (2)省级团委在召开代表会议之前,须将代表会议的召开日期、主要任务、会议规模等报省级党委批准并报团中央备案。

  (3)省级团代表会议需对团的省级委员会进行人事调整时,须将调整的范围,增选的原则、办法(拟增补的书记、副书记的考察材料由党委组织部门)报团中央书记处审查同意。

  (4)调整后不再留任的委员、候补委员名单,经省级党委批准后报团中央备案。

  (5)增选委员、候补委员结果经省级党委和团中央批准后,由省级团委发文公布;增补书记、副书记。常委得同时由省级党委发文公布。

  二、对省级团委领导班子的协管工作

  (1)共青团的干部管理,属于中央规定的第二种类型干部管理办法,即以党委管理为主,团组织协助管理。

  (2)团中央主要协助省级党委管理省级团委书记和副书记,对其负有考察、了解、培养、教育的责任,对他们的任免调动向省级党委提出建议。团中央组织部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负责协管工作的具体业务。省级团委组织部应在有关工作环节上协助团中央组织部做好这项工作。

  (3)团中央对省级团委领导班子的主要管理方式是考核,其考察报告由团中央组织部抄送省级党委组织部。团中央协管范围的干部一经任命,省级团委组织部一般应于十日之内向团中央组织部填报《共青团干部登记表》;共免职、调动应报团中央备案;脱产学习、带职下放等情况,要随时与团中央组织部沟通。

  根据工作需要,省级团委部门负责人任免、调动后,省级团委组织部应于十日内抄送团中央组织部。

  (4)省级团委要协助省级党委物色省级团委后备干部,纳入党委统一建立的后备干部名单。后备干部名单及考核材料应报团中央组织部备案。

  (5)根据协管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省级团委组织部应于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分别填报省级团委正、副书记,部门负责人,团地(市、州)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在内的《共青团干部登记册》。

  (6)省级团委组织部应协助团中央组织部了解分布于本地区(本系统)的团中央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况,对委员工作变动等有关新的情况,应告团中央组织部。

  三、团的组织统计工作

  (1)团的组织统计工作分为“团员统计”、“团组织统计”和“团的专职干部统计”三个部分。

  (2)团中央组织部每年印发《共青团组织情况、团员情况、专职干部情况统计年报表》;同时对年度统计工作提出要求,并根据团的工作的发展,更新统计内容,改善统计手段,提高统计效益。

  (3)团中央组织部将根据统计汇总情况,每年发一次“统计工作通报”,公布有关统计情况,及时总结统计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4)统计报表要准确无误,做到既有可靠的数据,又附有一定的文字分析。统计工作须有专人负责,并要求相对稳定.以积累经验,确保统计质量。

  (5)统计报表须经省级团委分管书记签字后上报。

  (6)年度统计报表须于来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报团中央组织部。

  四、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1)全团组织工作须做到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统一,全局工作与局部工作相协调,有节奏地进行。为此,团中央组织部和省级团委组织部应根据全团工作部署适时提出团的组织工作长远规划、设想,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团中央组织部应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将下年度全团组织工作意向发至省级团委组织部。

  省级团委组织部根据团中央组织部工作意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报团中央组织部。

  (3)团中央组织部和省级团委组织部在每年年底都应对本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省级团委组织部的工作总结,在报省级团委的同时,应报团中央组织部。全团统一部署的有关重点工作总结和专题调研报告,应根据团中央组织部的要求按时报送。

  (4)为帮助团中央组织部总结和改进工作,省级团委组织部要在每年十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对团中央组织部当年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对来年全团组织工作提出建议。

  五、团的组织工作信息交流

  (1)建立全团组织工作通报制度,作为沟通各地组织工作信息、加强业务指导的手段之一。同时,团中央组织部要充分利用文件、材料会议、出差等渠道和机会,向省级团委组织部提供全团组织工作信息并不定期地布置一些调研课题,交流调研成果。

  (2)省级团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基层团的组织工作的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及时将工作情况及有关组织工作的各种文件、经验材料、调研报告、重要动态,以及工作设想、建议,包括基层上行的有价值的材料,报送团中央组织部,以提高全团组织工作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各省级团委组织部之间可建立横向联系。如召集会议等活动,应事先通知团中央组织部。

  (3)团中央组织部面向全团的工作机构是组织处和干部二处(全团干部教育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该处)。组织处负责全团基层组织和团员队伍建设;干部二处负责全团干部管理和教育培训。凡省级团委报送团中央有关团的组织建设和干部管理、教育方面的文件、工作报告、调查材料、情况反映等,应同时由省级团委组织部直接报送团中央组织部主管处。

  六、日常工作处理和行文

  (1)团中央组织部和省级团委组织部日常工作联系的主要方式是文件、电函往来。两级组织部门的公文、电函要力求准确规范、高质高效。团中央组织部发给省级团委组织部的正式文件及一些重要函件,附有回执。省级团委组织部收文后,应及时将其寄回。

  (2)团中央组织部面向全团的文件设有三种文号,即团组字、团组复字、团组干复字。

  “团组字”用于团中央组织部送有关领导机关的报告和发省级团委组织部的主要工作文件等。

  “团组复字”用于团中央组织部就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答复某地方团委,并通告省级团委组织部等。

  “团组干复字”用于团中央组织部关于省级团委班子批复等。

  (3)省级团委组织部来函来电向团中央组织部询问有关业务,要求处理有关问题,团中央组织部要及时答复,认真办理,如有困难要说明情况。

  团中央组织部要求省级团委组织部办理的业务或转处的有关党风、团纪问题的函件,省级团委组织部应认真落实,并按要求将落实和处理结果及时报团中央组织部。



 


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卫生部


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卫生部


(1994年7月5日)


陕西省卫生厅:
你厅(94)陕卫医函018号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病员及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有违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文检费暂由申请人支付。如确系涂改、伪造病案,由实施涂改、伪造行为一方承担文检费用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涂改、伪造的部分,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但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修改(应保存原有字迹清晰可辨)不属此列。若去除涂改、伪造部分后,病案无法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可不予鉴定,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追究其相应的法律
责任。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行政管理职权,对涂改、伪造病案的当事医疗机构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者,按干部任免权限,由主管部门处理。



199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