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国有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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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国有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国有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5]52号)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通过政府授权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和国有净资产及经营性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国有净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经营性资本包括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扣除资产评估升值)、盈余公积金(扣除公益金)、未分配利润。

第三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目的,是指在“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企业经营”的原则指导下,使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资产经营责任,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由市政府授权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资产经营责任书是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依据。

第五条资产经营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及法人代表姓名;

(二)资产经营责任的期限;

(三)资产经营南任指标和辅助考核指标的确下及考核办法;

(四)资产经营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资产经营者的报酬;

(六)资产经营者风险金缴纳的办法及金额,风险金返还或抵扣办法;

(七)对资产经营者的奖罚办法;

(八)建约责任;

(九)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十)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必须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内容由考核指标和辅助考核指标构成。

第七条考核指标是指国有净资产和经营性资本保值增值指标,即企业在责任期内,考核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或经营性资本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或经营性资本。其计算公式国: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127;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经营性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经营性资本金/&127;期初经营性资本金)*100%。

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保值,大于100%为增值。第八条辅助考核指标是指与同行业对比的销售收入增长率或市场占有率增长率,经营性资本净利率或总资产净利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收入增长率=[(本年销售收入/上年销售收入)-1]*100%;

市场占有率增长率=本年市场占率-上年市场占有率;

经营性资本净利率=(税后净利润/&127;平均经营性资本额)*100%;

总资本净利率=(税后净利润/&127;平均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127;成本费用总额)*100%。

第九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可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各项权益和法定的经营自主权。经财政、劳动经准,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资产增值挂钩的办法,或与资产增值、上缴利税复合挂钩的办法。

第十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它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三)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

(六)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部门报送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统计报表等资料,并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资产经营者是企业的法定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要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确定。原任厂长(经理)经考核适合经营本企业资产的,可以继续留任;原任厂长(经理)不愿经营或不适合经营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用招聘或任命的办法产生资产经营者。

第十二条资产经营者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资产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产权或以任名目侵占企业财产。

第十三条资产经营者的责任期一般为3-5倍。

第十四条资产经营者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后,要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中小企业风险抵押金数额可按企业净资产的1-10%分档抵押的办法确定;大型企业可适当降低比例;资不抵债的企业净资产为负值,抵押金的额度可按企业类型大小确定为1-5万元。

第十五条抵押金可以是现金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资产经营者的私人实物财产。以私人实物财产抵押的,须办理法定抵押手续。风险抵押金交主管部门验收后以贷款形式入企业,责任期满或经营者不再经营后,经审计,按责任书规定由主管部门收回,并连同利息一起兑现、返还或抵押扣。

第十六条责任期满或经营者不再经营时的审计,由同级审计机关会同责任书签约机关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审计结论不服者应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资产经营者收入实行年薪制,其收入与职工收入脱钩,不列入企业工资总额,单独列支,单独管理。年薪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构成。

第十八条基薪根据企业净资产规模、经营者责任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经委、财政局、劳动局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确定。小型企业为本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中型企业为4倍,大型企业为5倍,视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情况可适当浮动。

第十九条企业经营性资本和净资产达到保值,经营者可取得基薪收入。未实现保值的,按降低率的5倍扣减经营者的基薪,最低扣至企业的平均工资的50%或最低工资标准。原来亏损的企业年实现减亏20-30%,净资产减少额不大于亏损额的也可取得基薪。年减亏30%以上,净资产减少额不大于亏损额的,基薪收入可适当提高。

第二十条基薪收入经考核每年末一次性兑现,月份可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借支。

第二十一条风险收入与企业经营性资本增值挂钩,实行年度经营性资本增值净额奖励或减值赔补的办法。企业经营性资本实现增值,资产经营嗜 可取得风险收入。年度经营性资本增值率在10%以内的,风险收入按年度经营资本增值额的1-10%幅度掌握,超过10%部分,按10-15%掌握,原则上可与风险抵押金占净资产的比重相结合。年度风险收入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上缴风险抵押金的2倍。

第二十二条风险收入可转入风险抵押金,并按企业净资产税后/后利润支付利息。经营任期届满,经审计,可将全部资产经营风险收及风险抵押金结清,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兑现。

第二十三条年度净资产增值额和经营性资本增值额的计算方法为:

年度净资产增值额=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当年外部注入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当年资产评估增值(扣除评估费用)-当年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当年本企业实际折旧额-本企业按财政部门规定应提的最低折旧额)-(年亏损额-前二年资产报酬率的加权平均值*当年平均资产总额)。

年度经营性资本增值额=(年末所有者权益-年末公益金)-(年初所有者权益-年初公益金)-当年外部注入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益金-当年资产评估增值(扣除评估费用)-当年按国家规定时行清产核资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当年本企业实际折旧额-本企业按财政部门规定应提的最低折旧额)-(年亏损额-前二年资产报酬率的加权平均值*当年平均资产总额)。

对盈利企业,公式中亏损额修正项不计算。

第二十四条企业净资产减值,除扣缴经营者的基薪收入外,还要由资产经营者按比例从风险抵押金和以前年度获取的风险收入中赔补。赔补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赔补额以风险收入风险抵押金全额补为限。

对由于受贿造成的损失,由期个人全部赔补。原为亏损的企业年实现减亏20%以上,净资产减少额不大于亏损额的,可不赔补。

第二十五条企业实现经营性资本和净资产值增值,未完成辅助考核指标的;每一项扣减风险收入的5%。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度经营结果和增值额的计算,应由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委托的中介机构或有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进行审计。经营者基 风险收入的兑夙及抵押金是否抵赔,由主管部门依据审计结果审批。

第二十七条资产经营者除年薪收入外,不得在企业和代表企业进行的交往中,有任何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条资产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可终止经营责任书:

(一)抵押金全额补完的;

(二)原为盈利企业,现连续两年发生亏损的;

(三)净资产额连续两年下降的;

(四)净资产额当年下降15%以上的;

(五)原亏损企业现连续二年未减亏20%以上、净资产减少额等于或大于亏损额的;

(六)经营者违法违纪以及取得非法收入或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之外未申明收入的;

(七)企业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第二十九条终止经营责任书时必须进行审计,并按审计结果兑现奖赔。

第三十条企业和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对厂长(经理)和直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

(二)在经营责任期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它主观原因,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的;

(四)擅自转让企业产权的;

(五)低价出售、转让或私分国有资产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七)企业在上报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对与其签约的企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监督责任期内企业的工资水平;

(三)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成绩进行监督、评价、考核;

(四)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五)指导、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企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权。

第三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企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财产流失情况不掌握、不反映、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超越权限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四)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经委和有关部门核定。考标考核值的确定应以企业近期经营状况或发预测为依据,参照行业平均水平或先进水平。同时,企业要编制责任期或年度财务管理方案,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第三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辅助考核指标,均以会计年度作为考核期。

第三十七条责任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企业应向其主管部门和经委、财政、国资、劳动等部门提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八条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年度考核期扣除不可比的影响因素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二)不可比的影响因素的调整情况;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四)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

第三十九条不可比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因国家和省、市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二)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公积金;

(三)由于国家和省市对企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公积金;

(四)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重估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

(五)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企业资本公积金;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它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八)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

第四十条由于市场和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全国同行业生产经营下滑,连带本企业亏损,未实现净资产保值,但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上升和单位产品的实物消耗、质量等可比指标均稳定或好于上期的,经营者基薪收入的扣减率可从低考虑,按净资产降低率的1-2倍掌握。

第四十一条受市场拉动,企业高速增长,净资产大幅度增长,但市场占有率并未提高,经营者的风险收入可比应得额适当降低。

产品不能统计在国内市场占有率的企业,可按销售收入增减率是否达到省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省内无可比性,可按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考核。

物价指数和利率变化因素的影响不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资产经营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告,经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审查验证指标完成情况和经委、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约定的其它条款执行情况后,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决定并兑现对企业经营者的具体奖赔。

第四十三条资产经营者离任(包括不再经营、被罢免、停止经营),为其资产经营结论结果签字的人员,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中介机构在审计时,要签订经营审计责任承诺书。对审计结论与实际的差额承担无限连带赔偿经济责任,其签字的人员要承担赔偿额的5%;对违犯审计规定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一年中三次出现审计误差超过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1%,吊销其营业执照;签字个人一年中出现三次上述情况,吊销其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并在以后不得从事财务方面工作。

第四十五条企业资产经营者违法违纪造成的损失,由其个人对损失总额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对资产经营者集体(企业领导班子或公司董事会、经理会)决定的上述行为,由签字者共同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劳动部门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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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和发展
—— 兼论成都市法律援助的现状和未来

刘力赫


摘要:法律援助的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虽起步晚,但成效显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业也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本文从介绍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况入手,阐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探讨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援助 现状 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 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 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实施司法救济,以体等这一司法原则的最终实现。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代理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 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㈡设立社会法律援助组织。都市司法局与成都市工会、妇联、残联组织相互加强沟通和协调下,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妇联、残联、成都大学四个工作站建立,这些社会团体逐步承担起一定的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
㈢“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开通,它是以法律咨询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执业律师每天义务轮流值班解答咨询,方便了市民咨询法律问题,及时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极大的满足了全市广大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评价。
㈣发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队伍,每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师,使之成为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还不同程度地吸收红市了一批专业突出、素质较高的人员,增强了法律援助力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显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积极开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和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等,并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状况一律免于审查,以实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总量
成都市近年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件)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承办 社会律师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社会组织人员承办
2004年 785 706 38 0
2005年 394 1617 361 17
2006年上半年 259 814 252 35
(七)扩大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倾注对法律援助的奉献与爱心,通过开展法律援助爱心活动、成立农民工应急服务队、组织送法下乡律师宣讲团、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大型咨询活动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三、 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㈠宣传力度不足
随着成都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来工”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坚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据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现有的1300多名律师每人每年免费办理2件计算,每年最多也只能办2600件,而这当中缺口很大。面对如此庞大的需求量,却不能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针对是法律援助的现状,联系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实际,笔者拟对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㈠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法律援助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如可以尝试制发法律援助服务卡,便于群众掌握法律援助知识)、法律咨询(尤其要加强“12348”专线律师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服务的领域)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以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到解决,进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要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更要使成都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从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为困难群众谋利益具体落到实处。
㈡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是在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们经济上的贫困、知识和信息的匮乏、权利和义务意识的淡薄、缺少社会人际关系、心理中的劣势、生理发育上的某种残疾以及区域间法律服务资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观因素,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不知什么可为什么可不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的法制观念,才能使弱者成为强者,这是治本之策。
㈢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完善的法援体系,包括一个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法援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对从业者提出考验同时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设定的壁垒也限制部分热忱于法律援助的团体和个人。《条例》颁布以明显的规定吸引有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团体和个人从事法援工作,面对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的中国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及社会经验成为被评击的重点,法学教育可否与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资助中国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将法学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在其具体实践中获得极大的成功,以导师为业务指导,学生共同解决,并在《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302条e款中明确规定,法学院就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以制度的形势保证了学学院的实践融入法援体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学生教授有效的辩护的技法,职业道德及法律对于穷人的作用(二)在为那些无法得到公正人辩护的同时,批判性的检验的应用法学理论。(三)改革法学教育弊端,并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学生的融入无非是教学与法援的两赢之选,除学生外,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和个人也是扩宽法援人力资源选择的范围,部分省市下发的法援指导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学院学生和社团意见,却鲜见实施的具体细则。此制度何参照美国英国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导师制和公益性团体有限参加,即法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援助活动,对于社会团体设定团体设定准入机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发挥个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 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者(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为法律援助事业贡献力量。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四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四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2003年12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市政府决定在取消第一、二、三批行政审批事项(共617项)的基础上,再取消61项,其中6项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的,要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现将第四批取消的61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附:市级第四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审批

二、济南市经济委员会

1、限定容量以下锅炉增容审批(改为备案)

2、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审批

3、市属企业技术开发中心认定审批

4、工业企业腾笼换业立项审批

5、食品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改变管理方式)

三、济南市煤炭工业办公室

1、开办年产60万吨以下煤矿企业审核

四、济南市财政局

1、对世界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审核

五、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城镇各类务工人员审批

2、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审批

3、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利用新闻媒介公开向社会招用劳动者广告或招用信息审批

六、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审批

2、广告审查员资格审批

3、经纪人资格审批

七、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审核

八、济南市统计局

1、统计基本单位登记审批(改为备案)

九、济南市交通局

1、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2、在济南市登记注册、从事沿海水路运输企业变更审核

十、济南市建筑管理局

1、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审核

2、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审批

十一、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审批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改变管理方式)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十二、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十三、济南市园林管理局

1、建设公共绿地等城市绿地和重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十四、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2、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审核

3、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审核

十五、济南市水利局

1、乙级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审批

十六、济南市广播电视局

1、从事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施工业务单位审批

2、从事有线电视台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单位审核

十七、济南市卫生局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审批(改变管理方式)

十八、济南市人事局

1、人才招聘广告审批

2、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

十九、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1、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审批(改变管理方式)

2、常设技术市场审核

二十、济南市体育局

1、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审批

二十一、济南市文化局

1、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审核

二十二、济南市旅游局

1、三星级(含三星级、预备三星级)以下饭店审批(改变管理方式)

2、旅游定点单位资格(审批)

3、推荐四星级饭店审核(改变管理方式)

二十三、济南市民政局

1、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审核

2、福利企业注销审核

二十四、济南市公安局

1、旧货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2、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3、设立、变更娱乐场所安全审查审批(治安许可,下同)

4、体育场(馆)安全审查

5、录象放映点安全审查

6、卡拉OK厅安全审查

7、舞厅(场)安全审查

8、夜总会安全审查

9、游艺室安全审查

10、游乐场安全审查

11、电子游戏室安全审查

12、浴室安全审查

13、理发店安全审查

14、美容厅安全审查

15、饭店安全审查

16、酒馆(吧)安全审查

17、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核

18、原子印章经营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