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0号)(35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24:59   浏览:8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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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0号)(35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 20 号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70号令),经核准,以下35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胡关李罗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OO,KWAN,LEE & LO 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李均雄(Eddie Lee Kwan Hu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2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西3办公楼509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1928
传真:(010)85181595
网址:www.wkll.com
E-mail:wkllbj@wkllbj.com



2.刘汉铨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U & LAU SOLICITORS & NOTARIES 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刘汉铨(LAU HON CHUE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3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商业大厦1220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229937
传真:(010)65229937



3.陈韵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IVIEN CHAN&CO.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陈韵云(VIVIEN CHA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4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508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22707265227069
传真:(010)65226967



4.杜伟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K.TO&CO.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杜伟强(To Wai Keung)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5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3号京伦饭店401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03342365002266-4011
传真:(010)65033423
网址:www.wktoco.com
E-mail:mail@wktoco.com



5.高露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ILKINSON&GRIST 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冯倩愉(Grace FUNG)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8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10层5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1521-4
传真:(010)85181520
网址:www.wilgrist.com
E-mail:Beijing@wilgrist.com



6.子子士打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OHNSON STOKES&MASTER 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董光显(Robert Terence Tung Kwong Shien)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2-001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2918-2924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2202
传真:(010)65052225
网址:www.jsm-law.com
E-mail:jsmbeijing@jsm-law.com



7.的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EACONS 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张永财(Cheung Wing Choi,Franki)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2-002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一办公楼8层11单元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2338
传真:(010)85182339
网址:www.deaconslaw.com
E-mail:beijing@deaconslaw.com



8.蒋尚义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nthony Chiang & Partners 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蒋尚义(Chiang,Sheung Yee Anthony)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26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办公大楼715室
电话:(010)83915501
传真:(010)83915161
网址:www.acp.com.hk
E-mail:Karenk@acp.com.hk



9. 廖绮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IVASIRI&CO.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范振成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1号



10. 严建国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NIE BEIJING OFFICE
原批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27号



二、上海代表处
11.张叶司徒陈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VINCENT T.K.CHEUNG.YAP & CO.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李企伟(LEE KEE WAI FRAN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9号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806室
邮编:200021
电话:(021)63906886
传真:(021)63850323
邮箱:vtkcpso @ uninet.com.cn



12.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HILIP K H WONG,KENNEDY Y H WONG & CO.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黄英豪(KENNEDY Y.H.WO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0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41号东方海外大厦904室
邮编:200040 
电话:(021)6289022262898248
传真:(021)62898248
E-mail:info@pwkwco.com.cn



13.梁廷锵文达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ATRICK LEONG & MAN SOLICITORS 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梁廷锵(PATRICK T.C.LEO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1号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汾阳路30号5楼B座
邮编:200031
电话:(021)64330283
传真:(021)64330283



14.林文杉杨洪均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AlAN LAM,YAM&PE. 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林文杉(LAM MAN BUN,ALA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2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669号东展商业大厦16楼C座
邮编:200041
电话:(021)6271825762718258
传真:(021)62718256
E-mail:lampshanghai @shiuol.cn.net
15.子子士打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JOHNSON STOKES & MASTER 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何观乐(HO KUN LOK)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3号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501—2504室
邮编:200120
电话:(021)62880688
传真:(021)6288013162880132
网址:www.jsm.com.hk
E-mail:jsm@jsmshanghai.com



16.陈韵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VIVIEN VHAN & Co.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李乔安(George Ribeiro)
原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3第2-003号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106B室
电话:(021)63879222
传真:(021)63879111



17.郭叶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KWOK&YIN 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郭琳广(Kwok Lam Kwong,larry)
原批准日期:2002年4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29号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111号8003室
电话:(021)58398377



18.王培芬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ANGELA WANG & CO 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王培芬(WANG POEY FOON, ANGELA)
原批准日期:2003年5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3第1-0001号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038号梅龙镇广场37楼3708室
电话:(021)62679773
传真:(021)62723877



19. 范纪罗江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FAIRBAIRN CATLEY LOW & KONG SHANGHAI,OFFICE
原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3号



20.李陈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LEE CHAN CHENG SILICITORS & NOTARIES
原批准日期:2002年4月19日
执业证许可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30号



三、广州代表处
21.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CALLANT Y.T.HO&CO.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徐奇鹏(TSUI KEI PA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4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68号花园酒店花园大厦830室
邮编:510064
电话:(020)83338999-830
传真:(020)83765692
E-mail:gythogz @ public. Guangzhou.gd.cn



22.吴少鹏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NG & SHUN SOLICITORS 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吴少鹏(NG SIU PA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5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1102室
邮编:510080
电话:(020)87678613
传真:(020)87604340
E-mail:ngshumgz@21cn.com



23.冯元钺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DAVID Y Y FUNG&CO.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何继昌(HO KAI CHE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7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酒店A附楼15B
邮编:510095
电话:(020)83311000
传真:(020)83311135
E-mail:dyyfgz@21cn.com



24.的近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DEACONS, 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徐耀生(ZEE YIU SANG DAVID)
原批准日期:1992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8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71-375号广州世界贸易中心大厦南塔21楼2108室
邮编:510095
电话:(020)87785678
传真:(020)87770488
E-mail:Gugngzhou@deaconslaw.com



25.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STEPHENSON HARWOOD&LO 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何米高(MICHAEL HENRY HODDINOTT)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9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62-366号广州好世界广场2809室
邮编:510060
电话:(020)83880590
传真:(020)83883119
E-mail:gloria@gzoshl.com.hk



26.简松年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TONY KAN &Co. SOLICITORS &NOTARIES 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许次钧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0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中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附楼15C
邮编:510095
电话:(020)83350833
传真:(020)83311456
E-mail:kantony@21cn.com



27.劳洁仪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K.Y.LO & CO. SOLICITORS ,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李文邦(LI MAN PONG)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1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71-375号世界贸易中心南塔704室
邮编:510095
电话:(020)87693246
传真:(020)87757988
E-mail:kylos 704@163.com



28.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STEVENSON,WONG & CO.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劳恒晃(Lo Hang Fo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6月19日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港1-030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233号中信广场1704室
邮编:510613
电话:(020)87521228
传真:(020)87521268
E-mail:general@sw-prc.com



29.罗拔臣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ROBERTSONS GUANGZHOU OFFICE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5号
首席代表:李伟民(MAURICE LEE)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09号高盛大厦12E
邮编:510620
电话:(020)38795260
传真:(020)38795468
E-mail:kevin_wong@robertsonshk.com



四、深圳代表处
30.希仕廷律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HASTING & CO.SHENZHEN OFFICE
首席代表:江润红(KONG YUEN HOO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2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3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2105号中建大厦11楼
邮编:518000
电话:(0755)2175288
传真:(0755)2175168



31.简松年律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TONY KAN & CO. SHENZHEN OFFICE
首席代表:简松年(Tony Kan)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港2-005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17楼1713室
邮编:518033
电话:(0755)83292323
传真:(0755)83292383
E-mail:kantony@21cn.com



五、天津代表处
32.简家骢律师事务所天津代表处
FREDKAN TIANJING OFFICE
首席代表:简家骢(Fred Kan)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1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4号
地址:天津市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7楼701室
邮编:300050
电话:(022)23139761/2
传真:(022)23139763



六、福州代表处
33.卓黄纪律师事务所福州代表处
MICHAEL CHEUK,WONG&KEE FUZHOU OFFICE
首席代表:纪华士(KEE WahSze)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5号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71号国贸广场15层F单元
邮编:350001
电话:(0591)7612393
传真:(0591)7612181
网址:mcwk @ 163.net



七、成都代表处
34.胡百全律师事务所成都代表处
P.C.WOO&Co.CHENGDU OFFICE
首席代表:郑慕智(ChengMoChi,Moses)
核准日期:2002年4月19日
许可证号:港1-031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顺城大街308号冠城广场7楼K座
电话:(028)86528737
传真:86528095
网址:www.pcwoo.com
E-mail:chengdu@pcwoo.com.hk



八、西安代表处
35.薛冯邝岑律师事务所西安代表处
SIT,FFUNG,KWONG&SHUM XI'AN OFFICE
首席代表:陈维良(CHAN,WAILEUNG)
核准日期:2002年4月19日
许可证号:港1-032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南大街30号中大国际大厦616室
邮编:710002
电话:(029)7203203
传真:(029)7203033
网址:www.sfks.com.hk
E-mail:sfks@sfks-xian.com



二〇〇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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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确认、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供养工作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第五条 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六条 当地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本人提出申请的村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办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评议、公告和审核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灾区和贫困地区人民政府安排救灾救济款物和社会捐助活动募集的衣被,应当优先照顾受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缮,确保住房安全。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切实保障医疗保健所需经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统一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办理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手续,代缴个人参保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费按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报销;需要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应当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解决。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其原享受的1年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死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辖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方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按时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足额拨付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季度直接拨付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逐步推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直接发放到户;尚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可以通过乡镇民政工作机构发放到户。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单位应当将供养资金发放情况登记造册,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供养资金发放工作加强监督。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与供养对象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集中供养对象由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分散供养的可以由亲友或者村民委员会照料,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照料。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代养人和供养对象三方应当签订代养协议,约定三方的职责和财产、遗产的处理办法及受委托的代养人和护理人员的报酬。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登记造册,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情况数据库,定期将新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停止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情况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具体保障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不低于供养对象10%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其他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维护其劳动权益。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创办、解散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档案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制定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供养资金、管理经费的使用以及生产经营账目等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遗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侵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6日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小组赴瓦努阿图工作的换文

中国政府 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小组赴瓦努阿图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3年3月20日 生效日期1993年3月20日)
             (一)中方去文

  瓦努阿图共和国总理府外交事务局  
  首席助理秘书
  杰法斯·塔沃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瓦努阿图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于一九九三年内派遣医疗小组(外科、内科、针灸医生及麻醉师各一名)并配备少量自用医疗器械赴瓦努阿图维拉港中心医院工作,自他们抵达之日起,期限为二年。

 二、上述医疗人员往返瓦努阿图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及在瓦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他们在瓦的住宿费(包括水电费)、办公费和医疗费由瓦方负担。中方为医疗组提供一辆生活用车,瓦方免费向其提供燃料。

 三、中国医疗人员在瓦努阿图工作期间,应遵守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同时享有中国政府和瓦努阿图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四、瓦努阿图政府对上述医疗人员和车辆免征一切捐税。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瓦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助理
                           田润之
                          (签字)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

             (二)瓦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部长助理
  田润之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确认,我已收悉阁下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谨代表瓦努阿图政府确认,瓦努阿图政府同意阁下来函所述条款,本函和阁下来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瓦努阿图总理府外交事务局
                           首席助理秘书
                           杰法斯·塔沃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