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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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5〕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2005年2月22日兰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七日

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更有效地发挥目标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确保省、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的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成立由主管市长负责,市目标办、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领导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评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抽调上述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
  第四条 考核工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的办法。除年末实行集中考核外,平时进行不定期的督促和抽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应于当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目标办、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第五条 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结果分为完成目标任务实绩突出、实绩较好、实绩一般、实绩较差四个等次。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实际和考核工作的需要,突出重点,调整细化有关指标及分值,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
  第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书面报告情况,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审核,评出考核等次。经考核领导小组评定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被评为完成目标任务实绩突出、实绩较好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3万元目标管理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1万元目标管理奖;年末被评定为完成目标任务实绩一般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不准派员出国、购置小汽车、装修办公楼;对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实绩较差,不积极主动、故意推诿扯皮的单位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并建议干部管理部门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组织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执行的各项考核、奖励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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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四)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所折股本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五)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六)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七)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八)近3年连续盈利等。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B股股票的条件?
(一)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8条,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35%。?
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二)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9条,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除应具备上述①、②、③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3、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还必须符合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B股时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的要求。
股票公开发行又称公募,是指事先没有特定的发行对象,向社会广大投资者公开推销股票的方式。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未上市之前只能在发行市场流通。发行市场的特点,一是无固定场所,可以在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处发生,也可以在市场上公开出售新股票;二是没有统一的发生时间,由股票发行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市场行情走向自行决定何时发行。 证券发行市场是一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是二级市场,只有上市的股票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

荆州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荆州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李建明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荆州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雷击风险的评估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电灾害的概率及雷电灾害产生后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雷击风险评估范围包括:

(一)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业场所、宾馆、医院、学校、汽车站、火车站、住宅小区等人员集中场所;

(四)各类发射塔、高层建筑、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五)法律、法规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六条对于已投入使用的易燃易爆场所及煤炭、化工等企业,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时,需将雷击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在雷击风险评估范围内,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从事相关建设项目时,应注意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到气象主管机构填报“建设工程项目雷击风险评估表”;

(二)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四)建设单位将雷击风险评估结果报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法定部门授权,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雷击风险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对评估结论负责。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以及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的说明;

(三)评估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四)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

(五)雷击风险性的评估,极端雷电事件出现概率;

(六)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七)评估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雷击风险评估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

第十条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而拒不评估的;

(二)建设项目依法应当使用雷击风险评估结论进行设计、施工而未使用雷击风险评估结论擅自设计、施工的;

(三)涂改、伪造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

(四)未经法定授权,擅自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

(五)使用非市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未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