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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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23号



吉林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亦称闭路电视),系指可在一定区域内传送或自办电视节目(含录像节目)的有线电视系统。

  第三条有线电视系统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属于广播电视设施,包括:共用天线(含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前端装置、传输网络、分配网络、安全保障及摄、录、编设备等。

  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设置启用有线电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有线广播电视网的基础。有线电视联网建设资金,实行分级建设,分级负担,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

  第六条对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电视信号场强微弱或被高层建筑物遮挡及反射波复杂地区的住宅,必须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所需投资要计入建筑物的总造价内。

   已建成或已建成使用的民用建筑及其它需要设置有线电视的建筑物,其资金可由使用单位自筹或组织群众集资。

  第七条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并制定发展规划,省以下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八条有线电视分为甲乙两种:

  甲种:接收传送电视节目,自办反映本单位工作、生产、生活情况及教学的电视节目,播放录像节目;

  乙种:只接收传送电视节目(即共用天线)。

  第九条设置有线电视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设有管理机构或配备具有一定政治、业务水平的专(兼)职人员;

  二、有固定合法的经费来源;

  三、拥有合格的专用设备。

  第十条设置有线电视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填写《设置有线电视审批表》;

   二、甲种有线电视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地、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乙种有线电视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旅游饭店和其它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铁路列车、公路客车设置有线电视,经省旅游局审查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被批准设置有线电视的单位,在启用前一个月,凭《吉林省广播电视工程验收报告表》向批准机关申请领取《有线电视执照》。未取得《有线电视执照》的单位,不得启用有线电视。

  第十二条已启用的有线电视,如需拆迁、关闭、转让、改建、扩建,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公布之前设置、启用有线电视的单位,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章 工程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有线电视工程技术管理包括:有线电视技术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十五条承揽有线电视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拥有安装、调试有线电视技术系统的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承揽有线电视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填写《吉林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审批表》,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技术水平认定,审查合格,发给《吉林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资格技术认证书》;

  二、凭《吉林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资格技术认证书》到省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领《设计安装证书》;

   三、凭《设计安装证书》到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严禁无《吉林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资格技术认证书》、《设计安装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设计安装单位或个人设计安装有线电视。

  第十八条外省、市、自治区的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境内从事此项业务,必须向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出示营业证件,经技术水平认定后方可从业。

  第十九条业经批准承揽有线电视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如停业或改变营业范围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吉林省有线电视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有线电视工程所用部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工作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单位承担。检验合格,由检验单位发给证明;未经检验合格的部件,严禁使用。

  第二十二条有线电视工程必须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工作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承担。验收合格并填写《吉林省广播电视工程验收报告表》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检验或测试验收部门向承担有线电视设计安装的单位或个人收取检验或测试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公布前已经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工程的单位或个人,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着本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节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置甲种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优质播出,并将播出计划每半年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表报一次。

  第二十六条设置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保证中央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及本地电视台节目的收转,不得中断《新闻联播》、《吉林新闻》等重要节目。

  第二十七条设置有线电视的单位,播放录像节目时,必须遵守《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作为节目源的有线电视,严禁利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收转、复录、播放外国电视节目。教学、科研、新闻和军事等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暂按广播电影电视部《对〈关于要求制订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具体规定的报告〉的批复》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建、罚款、查封设备。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设备。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视情节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或并处责令停建、工程总造价20%罚款、吊销《设计安装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装、赔偿经济损失、罚款、收缴《吉林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资格技术证书》、《设计安装证书》、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含)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有线电视执照》、查封设备。

  第三十条危及有线电视设施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处罚机关的处理决定交纳罚款,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单位受罚款项按《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政管理条例》执行;个人受罚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款核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不含收费放像和家庭放像;军队系统的有线电视按本规定自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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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取消天津等省区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取消天津等省区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6月13日,世界卫生组织(WHO)总部在日内瓦宣布取消对我国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的旅行限制建议,并将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北、广东、陕西从“近期有当地传播”的名单中删除。根据疫情的实际情况,现对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5月26日卫发电[2003]76号确定的流行地区名单进行调整,将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从流行地区名单中取消。

目前,我国非典型肺炎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正在逐步恢复。我们要全力巩固和发展这一成绩,把防止疫情反复放到重要位置,思想不能麻痹,措施不能削弱,工作不能松懈,科学防治,常抓不懈。为此,我部重申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面总结防治工作经验。要进一步完善和坚持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及时调整一些应急措施和个别过度做法,将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的轨道,以适应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要完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密切结合的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及时做好有关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隔离和观察等工作。把“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防控措施规范化、制度化。

二、要积极建设完善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继续坚持各级政府对防治工作的领导,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应急指挥、疫情监测、疫情报告、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三、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使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卫生健康教育,使广大群众掌握传染病防治知识,改变不良生活习惯,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在医务人员中尽快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和重点传染病知识的全员培训,力争做到不漏一人,并适时组织对培训效果的考核。

特此通知。


卫生部
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06〕123号


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05〕14号)精神,努力建设创新型广东,特制定以下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

  (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以扩大产学研合作为重点,2007年省级财政科技投入实现大幅度增长,在此基础上,“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力争到2010年,广东省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达到4.5%以上,珠江三角洲地区应明显高于广东省财政科技投入平均水平,东西两翼、北部山区逐步接近广东省财政科技投入平均水平。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全社会加大科技投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逐年提高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10年,广东省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1.8%,使科技投入水平与建设创新型广东的要求相适应。

  (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组织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建设、基础和共性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和重大科技成果的中试等。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政府科技计划和科研条件建设等资金。重视公益性行业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对公益性行业科研的稳定支持机制。对企业开展的投入高、周期长、风险大的中长期关键技术等的研究开发,财政资金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切实保障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原则,对政府财政的科技经费投入预算采取基本支出预算和专项项目支出预算的预算管理方式,有序实施《广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要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并根据广东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情况,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四)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入、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企业的研发投入占上年销售总额的比例,省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依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应高于5%,并争取逐年有所增长。科技行政部门牵头制定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体系,组织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可优先享受政府的各类资金扶持。

  (五)完善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与监督制度。规范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方式及范围,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实现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的全程监督。建立各责任主体使用财政科技资金的诚信档案和相应的约束机制,完善专家评审、公开招标和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

  二、认真执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六)实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购置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品,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七)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扶持转制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国家政策加以完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各行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鼓励创业投资和社会资金支持自主创新活动。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引导金融业加大对自主创新的资金支持

  (十)引导政策性银行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引导政策性银行对广东省内的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服务。

  (十一)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自主创新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根据国家和省的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对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资信良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授信额度和多样化金融服务。

  (十二)努力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支持、协调有关方面参与创业板市场、代办转让系统和柜台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试点,支持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展证券发行和交易试点,推动高新科技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快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补税、资产重组确权税费、工商登记等费用依法给予合理的优惠。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等新担保方式的试点,建立适合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担保方式,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三)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依法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管理。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或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积极吸引保险资金投资省内高新技术企业。

  四、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通关政策

  (十四)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通关服务。落实《海关积极参与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10项措施》,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对自主创新型的企业或项目,以及符合有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大型非公有制出口企业,优先纳入信用管理,在登记备案、办理手续、货物通关等方面给予相应便利。

  (十五)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优先检验检疫服务。推行风险管理制度,帮助和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申请检验检疫分类管理一类企业,减少其出口产品抽检批次。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自主创新型企业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其出口产品实行优先办理报检、优先检验检疫和免于口岸查验、直接换证放行。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型企业申请实行出口免验制度,对其出口产品免检和优先签证放行。转变监管模式,实现对自主创新型企业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前推和后移。对自主创新型企业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或其他建设物资,实行“全天候、无假日”预约工作制度,提供优先报检、优先检验检疫服务。

  五、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

  (十六)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标准,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广东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每半年向广东省公布一次。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省级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十七)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评标办法。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10%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5%的,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评审,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10%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报价计算其价格得分。

  (十八)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由政府或采购人进行直接首购和订购。对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将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优先安排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批、套)重大装备的重点工程。

  (十九)规范购买外国产品程序。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广东省转让技术的产品。

  (二十)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审核和监督,对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对拒绝纠正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财政部门应把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考核内容之一,把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产品政策落到实处。

  六、大力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十一)建立引进重大技术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统筹协调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根据国家鼓励引进技术目录和广东的实际,编制引进技术指南。根据国家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在对重大项目装备进口实行审批备案时,限制进口国内、省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二十二)加强重大工程技术设备引进和消化的管理。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经审批(核准)后实施。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须经省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外经贸等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明确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并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十三)鼓励重点企业与重点区域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企业在机械装备、成套设备等国内市场需求大的领域,引进先进设备开展消化、吸收、创新,开发替代进口的科技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示范基地,鼓励企业开展合作创新,进行专利技术、核心技术、标准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交叉授权许可,组建平等的技术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联盟。

  (二十四)继续实施科技兴贸行动计划。对广东省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品牌企业参加由商务部或省组织的境外市场开拓活动、“高交会”的摊位费给予补贴。选择广东省有优势的传统出口产品,通过引进技术和消化创新,提高加工设备、生产工艺等技术水平,提升产品技术和知识产权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推动成熟工业化技术出口带动广东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到境外建立研发机构。

  七、努力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二十五)健全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及体制机制。加快《广东省专利条例》和《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的立法,制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商标保护等工作机制。逐步建立重点行业、重点技术领域和出口产品的预警机制,建立主要出口产品、支柱产业技术贸易壁垒风险预警系统,开展重点国家和地区技术贸易壁垒的动态分析与对策研究。

  (二十六)鼓励创造知识产权和参与研制技术标准。鼓励发明创造,企事业单位依法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从事业费中列支。引导企业注册、使用自有商标,重点扶持科技型企业申报认定省著名商标和创立驰名商标,以商标带动企业发展。继续推动产业集群和试点地区创建区域品牌。支持企业和相关单位研制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共同承担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加强社会领域的技术标准研制工作。

  (二十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广东省行业、区域建立保护联盟,形成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积极鼓励具有明显地域特征的产品在出口时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国标记保护,增强自主创新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组织专项行动,集中力量侦破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利、版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大要案件,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十八)加强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建立以专利技术为主要交易对象的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发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管理和引导。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提高广东省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的技术和水平。建立公共检测技术平台,加快建立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环境保护检测体系和计量基标准体系等公共检测技术体系,鼓励和支持建设国家级检测机构和实验室。

  八、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

  (二十九)加大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的投入。从2006年起,省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亿元设立广东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2007年产学研省部合作财政专项资金增加到2亿元,从2008年至2010年每年投入不少于2亿元。重点吸引国家“863”和“973”等重大项目到广东省落户和产业化,获得一批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基地,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培育和形成若干战略创新产业。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研究部署产学研合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鼓励、引导创业投资投入到省部产学研合作,形成多渠道投融资机制。

  (三十)大力支持产学研联合体承担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参与的产学研联合体,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地方政府或企业联合建设研究开发机构、科技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建设一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行业性技术创新平台,支持产学研联合建设科技信息平台、技术标准与检测服务平台、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和数据共享平台等基础条件平台。加快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产学研联合、以重点产业为主导的行业性产学研联合。推进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建设,扶持一批影响大、辐射面广、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企业、行业协会和高等学校共同建设、培育并达到较高水平的产学研基地,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和奖励。由高等学校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参与联合投入的,允许双方按出资比例,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共享创新成果所有权。

  (三十一)实行联合招标和攻关。省科技行政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围绕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要,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广东省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继续推进关键领域重点突破工作,实行项目招标、投标制和监理制,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围绕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关键技术与重要产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突破一批重点领域核心技术,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继续组织推进粤港联合招标,发挥两地优势,促进两地科技和经济的进一步紧密合作。

  九、加强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

  (三十二)推动科技园区加强创新设施建设。省安排专项计划和资金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等科技园建设创新平台、信息平台、企业孵化器等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促进科技园区成为高新技术孵化基地、特色产业集群和产学研合作示范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留学生创业园。组建广东高新区科技顾问专家委员会,为广东高新技术产业区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三十三)加快区域产业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围绕广东省支柱产业和战略创新产业的发展需要,建设一批达到国家一流水平的产业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扶持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广州、深圳、珠海集成电路设计中心,广东软件研发基地,深圳南方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等做强做大。积极建设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东莞电子工业研究院、佛山精密制造研究院、南海数字媒体技术研究院、顺德家电研究院、江门精细化工研究院。

  (三十四)继续建设国家和省级各类实验室。鼓励广东省大企业、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采取产学研合作方式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进一步加大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推动省重点实验室建成国家级实验室。对运行较好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实验室,在运行经费或购置大型科研仪器等方面给予补贴。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转制科研机构或大企业,集成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开展面向行业的竞争前技术、共性技术的研究,引导和鼓励其参与区域产业公共创新平台建设。继续加强广东省公共实验室建设,主要承担国家、省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明确省级公共实验室的功能定位,并给予相应财政扶持。

  (三十五)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稳定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对已实行分类改革的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经验收合格后,按照重新核定的非营利科研编制,从2007年起提高对其投入力度,达到与其承担科研任务和公益服务相适应的水平。

  (三十六)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开放共享机制。按照“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原则,通过政策、资金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激励现有科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建设一批实验室体系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平台,以及面向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等,逐步形成广东省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平台网络。有条件的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基地等各类国家、省级技术研发平台,应向社会和行业开放,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效能。建立和完善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制度,把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作为考核其运行绩效的重要指标。省直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研发平台的支持方式和补贴政策。大力支持专业镇建设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服务的技术创新中心。

  十、培养和引进自主创新人才

  (三十七)实施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着力培养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的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团队。加大省财政科技经费对自主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重点实验室评审、科研基地建设综合绩效评估中,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的考评指标。完善国际合作、岗位实践、在职进修、交流和挂职等多种途径的培训制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申请建立硕士、博士培养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支持科技人员以借用、聘用或兼职等方式到企业从事研究开发工作,或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及中介机构。努力引进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和自主创新能力、掌握世界领先技术的创新型人才。鼓励境外创新型人才通过项目合作、兼职、考察讲学、学术休假、担任业务顾问等多种形式为广东服务。引导企业以高薪或股份等多种形式,积极吸引各类创新人才到企业工作。

  (三十八)改革和完善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类推进专业技术职务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科研事业单位可以自主设立各级创新岗位,自主聘用。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人员使用与项目、课题相结合的制度。除涉密岗位外,推行关键岗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制度。对科研机构的新进人员可实行人事代理制度。鼓励科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要求,改革和规范科研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制度,禁止违反规定将政府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分配。

  (三十九)建立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激励和考核机制。设立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每名奖励20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个人,150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自主创新活动,获奖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引进创新型人才的薪酬、福利,由用人单位根据其专业水平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通过项目公开招标聘用海外创新型人才在海外为广东省企事业单位进行项目研发的,可以由我方单位根据签订的合同将报酬用外汇直接汇入其个人账户。鼓励企业从其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股份,以红股或股份期权的形式奖励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对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创新型人才可以其专利、发明、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投资入股并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鼓励试行年薪制,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结合。对聘请海外创新型人才担任国有企业高级技术、管理职务的,可以参照对国内人员实施期权激励的办法进行奖励。在每两年一次的市、县党政领导推动科技进步实绩考核中,强化对科技人才工作的考核,把抓好科技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作为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十一、不断优化自主创新环境

  (四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培育一批边缘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重点学科体系。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人事制度和评价体制改革,建立符合推动科技发展要求的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大量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主动探索、独立思考、敢于创新的精神和能力。

  (四十一)积极发展科普事业。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建设创新文化,形成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浓厚氛围。大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科技下乡等科普活动,提高农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以城镇社区为依托,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提高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举办讲座、报告会等科普活动,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建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定期向公众开放制度。建立协调机制,实现科普资源的有效共享。切实加强科普场馆与设施建设。

  (四十二)保护创新者和改革者的积极性。公检法部门要慎重对待体制改革和自主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总体上符合中央、省委的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不轻易立案。对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2)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3)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三)推动自主创新区域与国际合作。健全区域创新资源合作交流机制。联合港澳建设区域性国际科技合作创新中心,重点建设粤港澳工业设计公共平台。加强粤港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共同开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联合行动。认真履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和《泛珠三角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十一五”专项规划》。加强与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泛珠三角技术标准和商标品牌的合作。积极推进广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各种科技合作。

  (四十四)建立广东省自主创新工作统筹机制。广东省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广东省自主创新工作的重大问题。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广东省年度和中长期自主创新与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通报和交流各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情况。充分发挥省政府科技咨询委员会、省关键领域重点突破联席会议等机构在推进自主创新中的决策咨询和组织实施功能。发挥广东省科技装备动员办公室的作用,研究战时科技和装备动员需求,建立军用、民用自主创新信息平台,促进军用、民用技术研究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创新成果的双向转移。

  (四十五)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文件要求制定相关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