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深入开展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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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深入开展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深入开展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音像制品,进一步加强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果断行动,收缴、销毁了大量非法音像制品,取缔了
一批大型非法音像制品集散地,捣毁了一批“制黄”、“贩黄”、走私、盗版的黑窝点,挖出了一批地下光盘生产线,有力地打击了非法音像制品和违法经营活动,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量逐步扩大,音像市场的集中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但是,各地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
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收效不大,影响了全国音像市场集中治理的整体进度。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决定把音像市场集中治理与1996年冬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结合起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和《文化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音像制品,进一步加强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原则,全面落实音像市场集中治理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深入开展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要把集
中治理和1996年冬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结合起来,在集中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开展深挖地下生产线、地下运输线和地下销售网络的工作,从源头上打击非法音像制品和违法经营活动,扩大正版音像制品市场的占有量,为建立国营音像制品发行主渠道扫清障碍。
二、严厉打击走私、盗版,特别是反动、淫秽的非法音像制品和违法经营活动,取缔无证经营。集中治理期间已下架的非法音像制品必须彻底销毁。
三、大力推进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工作。凡国家核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和音像制成品进口单位出版发行进入市场的音像制品,必须按照《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通知》要求,加贴文化部统一印制发放的防伪标识,并将发行目录和防伪标识号段报送文化部文
化市场管理局。对于转卖、伪造国家防伪标识或在非法音像制品上加贴防伪标识扰乱音像市场的,均要依照法律从严处罚。截止1997年6月30日,在市场上流通的未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音像制品一律作为非法音像制品予以收缴。
四、要积极做好音像制品出租经营单位的治理整顿工作。音像制品出租单位要按照文化部的规定从国家发行主渠道购买600个品种的正版音像制品,在集中治理期间不得少于300个品种。各级管理部门要坚决打击向音像制品出租单位继续兜售非法音像制品的不法分子和非法经营活
动。
五、要抓紧做好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严格按照文化部、国家版权局《关于改进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通知》的规定开展录像放映活动,不得租带、不得用复制带放映。凡在1997年2月28日后仍未执行文化部有关规定的地区,一律停止放映活动,限期整改。整改
后经文化部批准才能重新开展放映活动。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取缔其放映活动。录像放映场所已经购买的未取得营业性播映权和文化部核发《录像节目准映证》的正版录像节目,可延续使用至1997年6月30日。到期后,一律不得放映。
六、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音像市场的监督作用,做好聘请音像市场监督员的工作。对群众检举揭发“制黄”、“贩黄”、走私、盗版、地下加工厂的违法活动,要认真组织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要依法保护并予以重奖。
七、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关于1996年冬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由一个主管部门对地方音像市场实行归口管理,切实承担起音像市
场的管理责任,避免因管理体制不顺造成的管理漏洞。
八、音像市场集中治理的检查验收要同“扫黄、打非”结合起来进行。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过场,务求实效。我部在前一时期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和“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将对各地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和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可先对各地市音像市场进行检查验收,本辖区整体达标以后再向文化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并在一个月后的复查中仍然达标的,文化部通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继续进行治理整顿,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对问题仍很严重的,文化部将通报批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充分认识坚持“扫黄、打非”,治理音像市场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要切实加强音像市场的管理,彻底改变音像市场的面貌。



199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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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

决定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农民人均年承担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村为单位,……。”
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合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对设置的收费、集资项目,农民负担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并视情节,对单位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村提留、乡统筹费超出规定项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村提留或乡统筹费提取比例超出规定标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村提留、乡统筹费或劳务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强制农民以资代劳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预收村提留或乡统筹费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村提留、乡统筹费不按规定程序决算、不纳入帐内核算、不专款专用、挪用、挥霍或侵占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收费不使用统一专用票据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罚款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进行各种摊派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规定,不按规定收费和预收服务费的;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国家拨给农民的各种资金或物资的;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收购农产品不执行规定等级、价格标准、不及时兑现价款或在价款中扣缴各种费用的;
(十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不接受审计监督、提供伪造虚假数据资料或不张榜公布的。
三、第四十六条顺序改为第四十五条,以下各条顺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8月20日

关于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质安函[2005]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03]23号)和《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及填写说明的通知》(建办质[2005]24号),进一步做好2005年事故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进行事故上报

  凡发生重伤1人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其中,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1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6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不得拖延报告或者将一段时间的事故集中上报。本次新升级的事故快报系统设置了“平均事故上报周期”指标(单位为小时),以评价各地通过系统上报事故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建设部将定期通过司函和网上公示等方式通报各地上报事故情况。

  二、严格按照新的快报表单进行事故上报

  自2005年5月1日起,各地应严格按照新的事故快报表单要求上报事故,并尽量将所有项目填写完全。根据快报系统设置,对于每起事故,各地应至少填写必填项目才能进行上报操作,对于其它不能立即填写的项目,应在10日之内续报完全。对于2005年1至4月份发生的事故,请各地按照新的事故快报表单在2005年6月30日前将数据补填完整后续报至建设部。续报时直接打开已上报的数据,补报新表单要求的项目数据即可(程序已将旧表单数据按新表单要求作了转换)。

  各地要高度重视事故报告工作,确保及时、规范上报事故。在使用新的快报表单上报事故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司或技术支持部门联系。

  质量安全司联系人:张 强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技术支持部门联系人:任淑芬

  联系电话:010-88018260转813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