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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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秦政 [2007] 2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联席会议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冀政函〔2007〕12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相结合,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支出。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分别统筹。市及所辖区(包括开发区)按本实施方案参加市统筹,各县参照本实施方案,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市区中小学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在校大学生和已享受异地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人员,不属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六条 18岁以下参保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儿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
第七条 18—60岁非从业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280元,财政补助70元。
第八条 60岁以上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220元,财政补助130元。
60岁以上低收入家庭参保居民,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250元。
第九条 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由财政全部负担。
第十条 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开发区参保居民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一条 市以上对县(扩权县除外)参保居民财政补助标准为人均45元。
各县应按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居民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于每年12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下年3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五条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下列人员需持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一)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
(二)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第十六条 参保居民家庭中,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同时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要在每年10—12月进行参保登记,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地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负担一定额度的医疗费,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等级确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
第十九条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住院和四种门诊大病(恶性肿瘤、白血病、重症尿毒症、器官移植)医疗费用的支付,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比例为:
(一)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二)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三)2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四)每年度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每人30000元。
第二十条 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计最高不超过9%。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患四种门诊大病,需要门诊治疗的,持本人医疗保险卡、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或出院小结)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持证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门诊治疗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每年个人负担600元的起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 实行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参保居民与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年度门诊医疗服务协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人数,每人每年定额包干50元。
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具体补助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与卫生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办法解决。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时,应当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持本人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确需转院治疗的,须由转出医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由参保居民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手续、诊断证明书、收费明细表和有效费用单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费用的50%结算。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的;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
(五)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
第八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管理,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础医疗服务;教育部门组织协调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等人员身份认定;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发展改革、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增加经办业务人员,建立和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每个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配备1—2名医疗保险专管员,实行社会聘用管理,按参保居民3元/人.年标准给予经费补助,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负责辖区城镇居民参保工作,及时报送参保居民有关信息,发放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反馈参保居民有关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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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上浅析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罗苓月


摘要 本文从近期中日就东海资源之争切入,结合国际法上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规定,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日双方的立场进行分析阐述。最后,参考国际条约规定,国际法院判例及公法学家学说提出解决此争端的可能方案。
关键词 东海大陆架 中间线原则 公平原则 自然延伸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正文
2004年5月,日本对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的反应逐步升级,中日东海油气田的争端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关注。其实,中日东海资源之争并非始自今日,早在1968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了,中日之间的东海是另一个波斯湾,该海域拥有众多被埋藏的宝藏,比如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之后,中日就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一直存在争端。
一、国际法上关于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规定
(一) 大陆架划界在国际法上研究的必要性
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由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1)大陆架作为蕴藏资源丰富及开采相对便利的海域,加之其所具有的重要军事意义,从20世纪中叶起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在海洋中争夺的焦点之一,也随之出现了大陆架划界问题。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对大陆架外部界限采取了各取所需的态度,致使海域划界纠纷迭起,双边和多边矛盾不断产生,据统计,全世界144个沿海国家中,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有380多处海洋边界需要划定,目前只解决了约三分之一。(2)因此,解决好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问题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 国际法上关于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规定
国际社会关于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一直存在严重分歧。(3)根据1956年《大陆架公约》规定的“协议——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大陆架划界应由有关各国协议解决。倘无协议,除因特殊情况应另定界线外,相向国家之间应以每一点均预测酸梅异国领海宽度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为界线,相邻国家之间的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等距离原则决定。然而,该规则只是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条约规则,而非习惯规则。随后“公平原则”作为海洋划界习惯法规则首先在国际法院的判例中得到确认(4),接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83条对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协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二、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各方主张
(一)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背景
东海海域东西宽约300至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是中,日,韩三国陆地领土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东海海底有大约2/3为大陆架,水深不超过200米,面积达52万平方公里。在东海东部的大陆架上,中日、中韩、韩日存在大片重叠区。
自联合国相关机构公布技术报告(1969年出版,简称埃默里报告)中称“中国和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5)以来,油气资源十分贫乏的日本对这一地区产生了极大的兴趣。1974年,在未经中国同意的情况下,日本与韩国签订了《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所划定的共同开发区包括了我国主张的大陆架的一部分。日本海上保安厅从1983年起就开始对大陆架的地形、地质和资源情况进行各方面的调查,更值得关注的是日本政府决定从2004年度开始用6年时间,投入1000亿日元对其周围涉及65万平方公里的9个海域的大陆架的地形、地质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勘探工作,以争取在2009年5月前向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提交有关日本大陆架的测量数据和证明材料的报告,以证明东海大陆架是日本陆地的自然延伸。对日本以上种种行为,中国政府已多次发表声明予以谴责,指出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中国主权。在2004年,中国在东海的“春晓”气井采掘成功,并宣布将向浙江、江苏一带提供天然气,日方反应逐步升级,甚至威胁说如果中方今后仍不向日方提供信息,日本就将在“春晓”油气田附近的日方水域进行勘探,并可能中断磋商。(6)虽然春晓气田距离日方划定的“中间线”还有5公里,但是日方仍然抛出了所谓“吸管效应”问题,称中国在这边开采,日本那边的油会被吸过去。对此,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的日本问题专家梁云祥副教授反驳说,这种理论是站不住脚的。他说,大陆架是西高东低,油作为液体,即使流动,也是从中国这边往日本那边流,不可能倒着流。(7)至此,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二)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日方观点
1、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日本坚持大陆架为200海里,同时企图把钓鱼岛据为己有。
2、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日本方面一直以来主张中间线原则(principle of equidistance),该原则即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进行大陆架划界时应以一条其上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作为分界线。(8)日方认为冲绳海槽对于东海大陆架划界不是决定性因素,应不予考虑,而以无人居住的小岛男女列岛和鸟岛为基点,按中间线原则划分才是合适。同时,采取一国一半的解决办法,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交错的国家应该经过协商解决划界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依照中间线原则。
3、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冲绳海槽的存在进一步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冲绳海槽,位于东海东南边缘,大陆架与琉球群岛之间,北起日本九州,南达中国台湾,是西太平洋大陆边缘一个持续活动的弧后盆地。它平行琉球岛弧展布约1200 lm,东西宽约100--120 lim,海槽主体水深大于1000 m,最大水深约2719m。(9)事实上,东海最为富裕的油气产地应位于此,一个沉积许多个世纪的矿床。日本认为中日两国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仅是大陆架连续的偶然凹陷,中日两国的东海大陆架划界应该忽略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
(三)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我方立场
1、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中国坚持大陆架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的观点,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外部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原则是合理的。基于这一立场,中国声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10)
2、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对此中国政府认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11)同时明确表示反对中间线原则,因为中国的大陆架一直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大陆架的边缘是2500米的等深线,而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冲绳海槽,即在水深2940米的断层戛然而止,所以所谓的共享大陆架根本就不存在。“划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的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等中间线的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12)即中方在此主张自然延伸原则(principle of natural prolongation)(要求在相向或相邻国家间进行划界的大陆架影视有关国家所在大陆向海洋的共同的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equitable principle)(是指在大陆架划界中,不管采取何种划界方法都须考虑相关的具体情况,以便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或达到公平解决的目的。(13)
3、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中国认为,中日两国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冲绳海槽是我国东海大陆架和日本琉球岛架的天然分界线,海槽的因素在划界时不应被忽视且必须给予充分考虑。
三、争端解决的可能性办法
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解决,我们不妨参照国际法院的判例,结合国际条约法规定、国际习惯法规则及公法学家提出的学说进行分析:
首先,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使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取得显著地位。在荷兰和丹麦诉联邦德国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可以从《杜鲁门声明》中引申出一个原则即公平原则。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适用公平原则的方式是应使每一个当事国都尽可能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14)同时考虑其他具体的地理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效果。北海大陆架案是通过国际司法程序解决的第一个大陆架划界案,在此案中,国际法院提出的根据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解决的观念,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多次肯定与支持。(15)因此说明,在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问题上中日双方仍需要进一步就如何实现公平合理的划界进行协商,必要时可能双方都需要有所让步。
其次,英国与阿根廷就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达成的《关于在西南大西洋合作进行近海活动的联合声明》也可以供中日双方参考。比如有学者提出的“双方可将冲绳海槽中轴线与距离日本海岸200海里之间的区域划为合作区”,具体再细分为若干小区,“每个小区适用不同的管理和开发制度。”(16)
最后,根据《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83条的要求,在成功划界之前,有关的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中日双方的当务之急是改变彼此间的对立情绪,真诚谈判以达成在此时期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这不仅是中日双方的在国际法上的义务,更是在国际法的规范下,良好解决国际冲突,为维护世界和平局势,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实现双赢的唯一出路。

注释:
(1)马呈元《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38页
(2)朱文奇《国际法与中国发展》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5年第2期
(3)李斌编著《现代国际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
(4)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
(5)杨金森,高之国 《亚太地区的海洋政策》32-33页,海洋出版社,1990
(6)参见《日本威胁开始开采东海资源》,《参考消息》2004年10月29日
(7)《中日东海争端全景》,www.XINHUANET.com  2005年07月25日 15:23:32  来源:国际先驱导报
(8)李斌编著《现代国际法学》354页,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
(9)研究报告,冲绳海槽中部玄武岩的岩石学和地球化学研究,韩宗珠,于航,赵广涛,吕海燕(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地球科学学院,山东青岛266003) http://www.qdio.ac.cn/Support/Information/hykx/2005/2005-6/050605.pdf
(10)中国外交部1977年6月13日声明,载《人民日报》1977年6月14日第1版
(11)《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兼论公平原则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李超,http://www.chinalawinfo.com/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3457
(12)魏敏主编,《海洋法》172页,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13)李斌编著《现代国际法学》355页,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
(14)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页。
(15)《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兼论公平原则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李超,http://www.chinalawinfo.com/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3457
(16)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余民才,人大复印资料,2005年第3期

菏泽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2005] 第9号





  《菏泽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菏泽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第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六条 牡丹区、菏泽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村镇房屋按下列程序进行权属登记:(一)房屋权利申请人持有关证明及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各基层房管机构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二)牡丹区范围内的房屋,由牡丹区房产管理局组织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三)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由市房管局设立的房管机构受理,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四)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无误后,办理登记手续,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产籍资料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归档管理。
  第七条 各县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由各县房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
  第八条 已建成的房屋或在建房屋竣工后的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使用证明;(二)房屋四邻认可证明;(三)历史上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证;(四)权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005年以后新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还需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使用鉴定报告。
  分家析产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分家析产的协议及村委会证明或其它有效的法律文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第九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家析产、司法判决或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信;(二)原房屋权属证书;(三)合法的房屋转移文书。
  共有的房产,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转移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 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发生变更的;(二)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房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原房屋权属证书;(二)房屋变更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权利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他项权利的合同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权利人应当持下列证件到当地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注销登记:(一)房屋权属证书或他项权利证书;(二)注销登记的证明或文件。
  第十四条 房屋权利人不能亲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登记。代理人应出具委托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登记时,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法定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按照房屋所在村镇门牌号、家庭院落、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经批准,下列房屋准予暂缓登记:(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二)按规定需要补办有关手续的;(三)其他可以依法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一)房屋权属不清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三)临时建筑;(四)违章建筑;(五)在拆迁冻结范围、期限内的;(六)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七)其他依法不准登记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房管部门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报不实的;(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一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书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权利人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房管部门申请补发,由房管部门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二十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由房管部门发放。1998年7月1日以后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不是由市、县房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管部门统一换发。
  第二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权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房管部门办理村镇房屋登记时,应在房屋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情况摘要权属性质”栏内标注“集体”字样,并在“附记”栏内加盖集体土地确权发证专章。
  第三十条 房屋平面图的测量与绘制执行国家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