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目前我国负责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的单位有两家,即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但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26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
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对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1995年12月22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
甘政发[2007]7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甘肃省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甘肃省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工业强省”战略,积极扶持名牌产品发展,表彰先进,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本省区域内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奖励;
(二)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三)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0万元;
(四) 对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五) 获奖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确认的(即复评确认),只予表彰,不再奖励;
(六) 同一产品同年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只奖励最高等次的名牌产品。
第四条 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
第五条 获奖企业应将奖金重点奖励给为争创名牌产品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六条 获奖企业在名牌产品的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所受表彰予以撤销。
第七条 获奖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质量兴企活动,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升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