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任命名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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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任命名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任命名单的决定

(1979年7月3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加强对外国投资的管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任命谷牧副总理兼委员会主任。
二、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外汇平衡和引进新技术工作的管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任命谷牧副总理兼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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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姻 法 讲 座 提 纲

一、从婚姻制度讲起
(一)、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社会学通说: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特征:
1、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4、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法律定义: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长期性、稳定性、合法性。
(二)、婚姻的功能:
1、生育;
2、社会资源的节约;
3、情感的需要;
4、个体安全感的需要;
5、社会道德体系和个人社会性取向的需要。
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群选择结婚无外乎以上理由和原因(原因和理由并非充分具备,有1-2种理由便可)。但是,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背景赋予结婚的含义是不同的。相对于改革开放之前,现今的婚姻更加侧重于情感的需要和物质的需要,淡化了生殖的需要和个人社会性取向的需要。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三种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1、群婚制:(原始社会,母系氏族)一个原始群体就是一个婚姻集团,一个家庭公社。随着原始社会的发展,逐渐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不能辨别生父。
性关系的排除:
1)、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性关系;
2)、排除直系兄弟姐妹之间的性关系;
3)、排除血亲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性关系。
2、对偶婚制----仍然以女方为中心,可以辨别生父。
相对稳定,双方的结合并不牢固。
3、一夫一妻制----父系氏族
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只是某个特定社会的产物。不具备共性。
二、婚姻法的主要作用
婚姻法主要具备两重作用,一重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具备“公法”的性质,起宏观调节作用;一重是对社会个体的,主要起对私权的保护作用。由于情感的不稳定性和婚姻关系物质化,婚姻中的每个个体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为了防范风险,保障个体的身份权利和财产权利免遭侵害,就需要对婚姻关系加以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从而形成了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婚姻法》。
三、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法律依据)
1、宪法;
2、婚姻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1980年,于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
修改历程自启动到告成历时5年有余,在此过程中,一直存在两种不同思路的争议:一是一步到位,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思路;一是两步到位,分期完成的思路。现采取的是后者。
3、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
新婚姻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和2003年12月26日又颁布了两份司法解释,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加上在婚姻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可以认为,我国现今处理婚姻争议、离婚纠纷最主要、最关键的法律依据就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新婚姻法颁布之前的司法解释,有的已经完全失效、有的部分失效,但在个案中仍然具有使用的价值。如”婚前个人财产八年转化”问题。
4、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
2003年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5、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6、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五、婚姻法的几个重点问题
1、《婚姻法》的第三条和第四十六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初级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五科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初级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五科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的通知
教育部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的工作已全面启动。在制定新课程体系的同时,及时调整、修订现行课程计划、大纲和教材,是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部于1999年第四季度组织力量对现行义务教育小学语文、数学,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学科教学大纲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小学语文、数学,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等五科教学大纲已于今年3月印发。现将修订后的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五科教学大纲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秋季开学,初中各年级可以按照这五科修订后的教学大纲组织教学,考虑衔接问题,初中三年级是否使用修订后的教学大纲,由省级教育部门决定。
2001年秋季开学时,普通初中一年级将使用修订后的教材,2002年秋季开学时,普通初中各年级将使用修订后的教材。
二、各地应认真总结近几年来课程教学改革的经验,结合修订后的大纲和教材,组织教研员、校长和广大教师进行研讨,鼓励并指导教师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各地对在结合本地实际使用修订后的教学大纲中发现的问题,请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报我部基础教育司。
四、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五科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将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印发单行本,供各地订购、使用。
课程教学改革是一个不断发展深化的过程,各地在使用修订后的教学大纲的同时,要研究新情况,探索新问题,为新一轮课程改革积累经验。
附件:一、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物理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略)
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化学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略)
三、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生物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略)
四、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地理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略)
五、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历史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略)



200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