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34:22   浏览:9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公民因私出境探亲、留学、定居和从事商务等活动的人数逐年增多。与此同时,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的机构也越来越多。为了规范和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有关部门对出入境中介机构进行了资格认定,批准了一些机构从事一定范围的出入境中介活动
,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近几年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有些单位及个人为牟取经济利益,非法设立出入境中介机构,非法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有的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编造、倒卖假证明材料,甚至与非法移民团伙勾结,变造、伪造、倒卖护照和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从事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发布虚假出境信息,骗取钱财;有的高额收费后不兑现承诺,严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规范出入境中介行为,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签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出入境中介机构除具备一般法人条件外,应具有一定数量按国家规定取得资格的专业人员。同时,还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由有关部门统一确定。
三、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审批出入境中介机构一定要严格把关,已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送公安部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加强对出入境中介
活动市场的宏观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具体事宜,由公安部负责协调。
四、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定期组织对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经营许可证的审验,审验不合格的,应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出入境中介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办
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要禁止境外机构、个人在我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
五、出入境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有关业务,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境证件,不得以提供出入境中介服务为名从事组织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生类似问题,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
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严肃查处。同时,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发布虚假出境信息。凡发布虚假信息欺骗群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六、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出入境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凡非法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已登记注册的,应限期办理重新登记。有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混乱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本通知第四条
的有关规定处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出入境中介活动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或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清理整顿工作于2000年底以前结束,有关情况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写出专题报告。



2000年9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哈尔滨、沈阳、大连、西安、武汉、重庆、广州市民政局:
一九八五年九月八日至九月十四日,我部在大连市召开了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
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八日至十四日在大连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部分市民政局、民政工业公司、社会福利企业的负责同志,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唐一志司长做了题为《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把福利生产
的改革推向前进》的报告。崔乃夫部长在会上讲了话,章明副部长做了总结。会议以福利生产的改革为中心,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总结交流了经验,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城乡社会福利生产的改革任务和发展方向。会议开得是成功的。

会议认为,自七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以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确路线指引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的努力工作,并得到国家优惠政策的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走上了稳步发展的道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逐年提高。据统计,截止一九八四年底,全国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近一万四
千个,职工总数达到五十五万人,其中残疾职工达十八万人;全年创造产值二十八亿元,实现利润三亿一千万元。目前,整个社会福利生产是发展趋势。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特别是国家计划体制和价格体系的改革,迫使福利生产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参加到市场调节中去,走“放开、搞活”的道路。这对福利生产的发展,既是一场严竣的考验,又是一个新的机遇。当前,福利生产存在
的主要问题是:(1)企业素质差, 大部分福利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人才缺乏;(2)政企职责不清,对福利企业管得过死,压抑了企业的生机和活力;(3)经营管理不善,对福利生产面临的新形势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改革和开拓精神;(4)保护和扶持政策不落实, 有些措施适应不了改
革的形势。

要进行改革,首先要端正业务指导思想。会议认为,发展城乡社会福利生产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改革,简政放权,搞好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狠抓技术改造,提高两个效益,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福利生产。在新形势下,福利生产的改革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
(一)改革不适应的管理体制
会议提出,各级民政部门既要加强对福利生产的宏观管理,更要加强经济管理手段。福利企业要有意识地自上而下形成生产和经济网络,包括各级民政工业公司和各种咨询、信息交流网。要吸收集体(或个体)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灵活的特点,同时兼有国营企业信息交流和技
术支援的经济网络。要做到管理上行政和经济手段并重,经营上国营和集体(个体)企业优点并存。
首先,要明确社会福利工厂是特殊性的企业。福利生产从本质上是属于企业的范畴,而不是属于事业的范畴,企业是其基本属性。目前正处于从事业向企业转变时期,从发展看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企业化管理道路。其次,要简政放权。主管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
“十项”规定,扩大福利企业自主权。今后,民政行政部门不再直接经营和具体管理企业,而是加强宏观管理,发挥指导、监督、规划、协调的作用。第三福利工厂多的地方,可以成立企业性管理机构,加强经济管理手段。现有的行政性民政工业公司要进行整顿,但不是撤销、解体,而应
通过内部改革,逐步创造条件向企业性公司过渡,变行政管理型为经营服务型。管理就是服务。公司要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疏通产供销渠道,在信息咨询、智力投资、人才开发、技术改造、内联外引、经验交流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
(二)试行全民所有制集体经营
本着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的原则,通过试点,在国营福利企业中逐步推广“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管理办法,发挥小型、灵活、多样的优势,探索一条放开搞活的新路子。国营福利企业实行集体经营,其具体实施办法应结合福利生产的特点,参照国务院《关于集体企业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体所有制的福利企业必须坚持集体经营管理办法,实行公积金、公益金制度。乡(镇)、街道小集体福利企业,还可以采取入股、集资等更为灵活多样的经营办法。
(三)逐步实行厂长负责制
福利企业的厂长要实行任期制。厂长由主管部门任命,也可以民主选举或招聘。厂长是法人代表,拥有企业的劳动人事、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权,并对企业的经营效果负全部责任。
实行厂长负责制后,党支部(党委)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和促进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要加强福利企业的民主管理,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职工群众( 特别是残疾人员)的主人翁地位。
(四)推行和完善经济承包责任制
福利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承包,企业内部也可以逐级承包。经济承包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承包基数必须先进合理。经济承包,要保证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不能排挤和歧视残疾职工,在劳动定额上要适当照顾,对经过努力确实完不成任务的残疾职工,也应保证他们的基本收入和生活

在经济承包中,福利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工资制度,使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好地挂起钩来,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五)严格执行利润分配使用原则
上级主管部门对福利企业创造和利润要坚持“多留少提”的原则,使企业休养生息。福利企业留成的利润,主要用于本厂的扩大再生产以及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金。主管部门提取的利润,主要用于发展社会福利生产,有条件的,可以提取少部分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但不
得挪作它用。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福利企业创造的利润,也应本着上述原则进行合理的分配使用 。 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适当比例的利润或管理费。
福利企业减免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原则上不参加分成,全部作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和福利基金。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六)狠抓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
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关系到企业的后劲和实力,是企业能否巩固和发展的大事,一定要依靠自身力量分期分批抓紧抓好。首先重点改造那些效益好、创汇多、有发展前途的老厂。要广泛筹集资金,加快技术改造步伐:(1) 扩大生产发展基金的提成比例,争取把免税增加的利润全部用于
技术改造;(2)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折旧费全部留厂用于设备更新改造;(3)技术开发费可以按规定分期摊入成本;(4)积极向银行争取技术改造贷款,列入地方计划;(5) 民政部门也可以抽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以借贷形式支持福利企业搞技术改造。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内联外引活动
福利企业在坚持办厂方向,隶属关系不变的原则下,可以发展为中心城市为依托,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的经济联合;也可以发展同乡镇企业,特别是乡镇福利企业的联合;还可以与大专院校、科研部门挂钩,发展科研生产联合体。要扩大对外联系,引进国外先进
技术和设备,并通过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方式,吸引外资,以增强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八)有计划地调整产业、产品结构
各地要从总体规划上通盘考虑,加强福利生产发展战略的研究。产品相近的企业要相互靠拢,发展自己的拳头产品、名优产品和系列产品。条件具备的,可以成立专业公司或总厂。同时,要洞悉市场变化,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因地因人制宜地发展第三产业。
在调整产业结构中,要突出和巩固拳头产品。对长期亏损、产品滞销、没有发展前途的福利企业,可以进行改组联合、以加强产品有出路,技术力量较强的企业,发展拳头产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九)加强智力投资,重视人才开发
福利企业要立足于自己培养人才,也要想办法引进人才。要大胆起用年富力强,有专业知识和开拓精神的能人;要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举办各种培训班或参加有关部门的培训、进修;要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业挂钩,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作为厂外“顾问”。有条件的可以和
大专院校建立协作关系,搞定向培养。同时,要编报计划,积极争取每年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才开发是发展福利生产带有战略性的问题,务必引起足够的重视。
(十)发展多种形式的福利生产
会议确定,在今后一个时期,城乡社会福利生产要协调发展,有所侧重。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主要是简政放权和技术改造,走内涵发展的道路,成为整个福利生产的骨干,起示范作用。在农村,要大力发展乡(镇)福利生产,已经办起来的,要巩固提高;发展缓慢的地区,要积极
组织。要进一步挖掘潜力,发展街道福利生产,更好地解决城镇残疾人的就业问题。要积极支持大中型厂矿企业兴办福利厂,安排本企业职工的残疾子女就业。要热情帮助有一技之长的残疾人个体开业,鼓励他们发挥聪明才智,走自食其力的道路。特别要重视集体性的以供销为主的福利厂
(组),它投资少,容人多,分散在各家各户生产,很适用于残疾人,应该予以提倡。

会议强调,福利生产的出路在于改革。但有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落实保护和扶持政策。因此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都要加强宣传工作,扩大社会影响。要经常主动地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反映福利生产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保护扶持的具体措施,予以落实。要理顺关系,疏通渠道,
争取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在原材料供应、技术改造资金、银行贷款等方面得到照顾,力争列入计划。
会议肯定,这几年社会福利生产持续发展,尤其是乡(镇)福利生产的兴起,开辟了新的领域,潜力很大。各地要在改革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进,借鉴积累的许多成功经验,并不断创造新的经验。当前,社会福利生产正处于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形势很好,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
,不失时机地把福利生产的改革推向前进。



1985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4月3日 生效日期1983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通过交流各经济部门的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实现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式包括:
  一、互相派遣专业人员对对方国家的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进行考察;
  二、互相派遣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实习;
  三、互相聘请专业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四、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情报,以及科学研究和实验用的少量种子、苗木、样品、菌种等;
  五、双方商定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现本协定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根据需要,缔约双方将轮流派遣代表、代表团,或通过外交代表机构同对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在两国首都商谈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事宜和签订相应的合作计划议定书。
  如有需要,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并执行计划外的项目,该项目将补列入下一个计划议定书。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资料以及双方科学技术合作成果,未经缔约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国转让。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有关执行本协定所需费用问题,将另行商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对外经济贸易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指定外交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和规章。

  第八条 缔约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四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本协定自1983年9月27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外交部长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吴 学 谦             卡迈勒·哈桑·阿里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