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第61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珠海市
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现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8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饮用水源地为:磨刀门水道、洪湾至挂定角河段、黄杨河水道、虎跳门水道、河麻溪水道、螺洲水道、横杭水道以及各水库。”
二、第十条修改为:“河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平岗、广昌、洪湾、黄杨河、南门冲各取水点上游一千米到下游一千米以内的水域以及沿取水点一侧纵深一百米的陆域。”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河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平岗取水点上游一万米到下游三千米,广昌取水点上游一万米到下游八千米,黄杨河取水点上游五千米到下游三千米,洪湾取水点上游五千米到下游三千米,南门冲取水点上游一万米到下游八千米的水域及沿各取水点一侧纵深二千米的陆域。”
四、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港口和码头必须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或船舶垃圾的接收处理设施”。
五、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进行调整,重新公布。
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珠海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计划、规划、建设、水利、卫生、港务监督、农林、市政、供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对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工作涉及有关市、县的,有关市、县应当给予配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源,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 饮用水源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第八条 饮用水源地为:磨刀门水道、洪湾至挂定角河段、黄杨河水道、虎跳门水道、河麻溪水道、螺洲水道、横杭水道以及各水库。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河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河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第十条 河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平岗、广昌、洪湾、黄杨河、南门冲各取水点上游一千米到下游一千米以内的水域以及沿取水点一侧纵深一百米的陆域。
第十一条 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大镜山、梅溪、吉大、青年、银坑、竹仙洞、南屏、蛇地坑、杨寮、正坑、坑尾、龙井、龙西、缯坑、西坑、乾务、王保、南山、荔枝园、先锋、白水寨、爱国、大林、木头涌、黄绿贝、红旗村、十三湾、大水沆、推船湾、外伶仃、八一、密仔、南新、东山、山顶等水库山塘及其集雨区陆域。
第十二条 河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平岗取水点上游一万米到下游三千米,广昌取水点上游一万米到下游八千米,黄杨河取水点上游五千米到下游三千米,洪湾取水点上游五千米到下游三千米,南门冲取水点上游一万米到下游八千米的水域及沿各取水点一侧纵深二千米的陆域。
第十三条 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当在各饮用水源保护区竖立标志,并标明保护饮用水源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
第十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生态平衡和保护水源林、护岸林和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责任。
第十六条 市环保部门根据饮用水源保护目标,对排污单位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饮用水源地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向饮用水源地排放经过处理的废水,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按批准的数量、种类、浓度和排放方式排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直接或间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工业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放射性污水以及各类有害废渣。
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直接或间接向饮用水源地排放污染物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必须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条 在河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排污口、油库、禽畜饲养场及其它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堆放有可能污染水源的各种原材料;
(三)挖沙取土;
(四)停靠船舶;
(五)炸鱼、毒鱼、电鱼等污染水环境的活动;
(六)施用有机氯、有机汞等毒性大的农药,以及用工业污水灌溉农田;
(七)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
(八)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游泳、放牧;
(二)毁林开荒、采石取土;
(三)挖穴埋葬;
(四)建设工厂、畜牧场、饮食店及对水源有污染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白磷等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渣;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弃置、倾倒垃圾和放射性废弃物;
(三)贮存可溶性剧毒废渣。
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港口和码头必须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或船舶垃圾的接收处理设施;
(二)卫生、科研、畜牧兽医等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水,应进行严格消毒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四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卫生防疫、城市供水等部门对事故依法作出处理。
船舶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在饮用水源地航行中出现渗漏及其他事故时,事故责任者应当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由环保部门会同港务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对水环境及污染源的监测,编制水污染防治计划,查处水污染事故。
第二十六条 计划部门负责把污水综合治理、饮用水源基地的建设、重大水污染源的治理或者搬迁等对保护饮用水源水质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规划部门要把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纳入规划。
水利部门应当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对江河、山塘水库等饮用水源的管理和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水资源。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做好饮用水源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林部门要做好植被的保护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市政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城市下水道的建设和管理,防止污染水源。
港务监督部门对船舶的排污实施监督管理,防止饮用水源河段港区码头水域的污染。
第二十七条 供水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河水取水点水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查,发现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通报,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按《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县级环保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报市环保部门批准。
市环保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报省环保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环保部门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的实施涉及有关市、县的,由省环保部门负责协调。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文化部人事司
文化部人事司关于印发《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已经部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人事司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为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保证我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合理有序、公正透明,根据国家人事部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部职称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条件
晋升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把握正确文艺导向,积极进行文化创新,努力繁荣先进文化。
3.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扎实,工作成绩突出。
(二)学历、资历
1.晋升高级职称,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艺术专业人员晋升高级职称,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其中1966年(含)以前出生的舞蹈演员、戏曲演员、戏曲演奏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2.晋升正高级职称,须获得副高级职称且在该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晋升副高级职称,须获得中级职称且在该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在中级职称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申请晋升副高级职称。
中专学历艺术专业人员晋升副高级职称,应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并在中级职称岗位上履职满7年以上;晋升正高级职称,应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并在副高级职称岗位上履职满10年以上。
3.现职称与拟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不符,须先转评后方能晋升。履职年限从原职称取得之日算起。
(三)专业能力
1.达到本专业职务条例规定的履行相应级别职务职责的能力。
2.艺术专业人员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能力考试。
(四)论著、论文
1.晋升正高级职称,须有任副高级职称以来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5篇及正式出版的专著2部;晋升副高级职称,须有任中级职称以来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2篇或正式出版专著1部。
2.艺术专业人员(从事声乐、演奏、舞蹈表演、戏剧表演、戏曲表演、舞台技术专业的人员除外)晋升正高级职称,须有任副高级职称以来正式发表的本专业论文2篇;晋升副高级职称,须有任中级职称以来的本专业论文1篇。
(五)语言能力
晋升高级职称,语言方面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人事部组织的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本地区(部门)规定的参评分数线。
2.参加文化艺术外语(古汉语)水平测试,取得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
3.参加本地区(部委)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4.1960年以前出生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本地区(部委)规定的参加古汉语考试条件人员,古汉语考试成绩合格。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和古汉语:
⑴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晋升正高级职称。
⑵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晋升正高级职称。
⑶获得博士学位,晋升副高级职称。
⑷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晋升副高级职称。
⑸取得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第二学历,晋升高级职称。
⑹参加全国外语水平(WSK)考试,达到当年出国分数线,晋升高级职称。
⑺掌握一门少数民族语文,晋升高级职称。
⑻符合本地区(部委)规定的免试条件。
(六)计算机水平
晋升高级职称,计算机水平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人事部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2.参加文化艺术计算机水平测试,取得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
3.参加本地区(部委)组织的计算机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计算机水平考试:
⑴获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晋升高级职称。
⑵符合本地区(部委)规定的免试条件。
(七)继续教育
1.晋升高级职称人员,每年应进行专业研修,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工作情况、研究动态及最新成果,完成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
2.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要进修所从事专业的相关课程,达到同等条件人员的要求。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岗位核定
1.各单位接到评审通知后,应首先核定空余岗位。在部职改部门下达的职称岗位限额内核定出空余岗位,按空余岗位进行等额推荐。空余岗位应在本单位公布。
2.符合文化部优秀青年人才和优秀海外归国人才条件的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其岗位限额专项下达。
(二)申报与推荐
1.个人申报:专业人员在符合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基
本条件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业绩、水平、能力和岗位需要情况,提出书面申请。
2.本人所在基层部门评议:基层部门根据专业人员德、能、勤、绩情况,对其实际表现和水平能力提出评价意见。
非艺术系列专业人员需两名同业务领域专家分别提出对其业务水平和论著的评价意见。
3.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单位人事部门对专业人员的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著作论文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4.答辩:申请晋升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原则上应在单位评委会或推荐委员会会议上就本人的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答辩。
5.评议与表决: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推荐委员会进行评议,对参评人员的答辩情况提出书面评价意见。到会委员进行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6.公示与推荐:经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推荐委员会同意推荐的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3-5天,公示通过后方可向上一级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现职称及取得时间、拟晋升职称、外语(古汉语)合格证、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业务情况等。申请免试和破格者,需写明原因。
(三)评审
1.高级职称评委会的办事机构对所推荐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评审材料进行初审。
2.职称评委会审阅参评材料。
3.职称评委会对所有参评对象进行评议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答辩(或组织专业测试)。
4.到会的评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表决。
5.评委会主任当场宣布投票结果,获得到会评委赞同票三分之二(含)以上者为通过。
6.评委会主任在评审结果上签字。
三、破格晋升
对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特别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突破学历或资历中的一项,破格晋升:
1.“文华奖”获得者。
2.“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
3. “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荷花奖”、“金钟奖”、“梅花奖”、“金鹰奖”获得者。
4.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5.重要国际比赛前三名获得者。
6.“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银奖以上获得者。
7.“全国摄影作品展览”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8.具有很高的演奏水平,担任乐队首席2年以上,或担任声部首席3年以上。
9.具有较高的艺术表演水平,多年来一直担任单位的主演,近3年来主演过3部以上大型剧目。
10.具有较高的艺术创作水平,多年来一直担任单位的主创,近3年来独立创作2部剧目并经公演。
11.举办较高艺术水准的个人独唱(奏、舞)晚会,或在国家级美术机构中举办个人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受到专家和观众好评,并获得本专业两名正高级专家的推荐提名。
12.文化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13.国家级科技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14.国家级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15.省部级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16.国家级重点科研课题的主要承担者。
17.国家图书奖获得者。
18.文化部“群星奖”银奖以上获得者。
上述破格条件均指获得现职称以来取得的成绩,获奖者应为个人奖获得者,或集体奖的主创人员和主要承担者。获得现职称以前或在此规定以外获得的奖励可作为参考条件,而不能作为破格条件。
四、评审材料要求
向文化部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职称任职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推荐评审报告1份;
2.《职称评审推荐表》一式15份(A3纸);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4.外语(古汉语)考试合格证或《外语(古汉语)考试免试申请表》1份(A4纸);
5.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计算机考试免试申请表》1份(A4纸);
6.艺术表演院团的专业人员须提供艺术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证1份(A4纸);
7.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A4纸);
8.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A4纸);
9.申请破格晋升的,须填写《破格晋升申请表》1份;
10.继续教育课程进修证明;
11.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的著作或发表的论文。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选题报告、工作总结、验收报告、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
12.艺术系列中从事表演专业人员须提交本人录音录像带、剧照等。从事美术创作、舞美设计、舞台技术、摄影摄像等,须附作品及反映创作和技术水平的图像资料;
13.获奖证书复印件。
各单位对推荐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并按规定加盖公章。
五、其它事项
(一)委托评审
1.不具备评审权限的职称须委托地方或有评审权限的单位进行评审。具体程序:
(1)按照推荐程序,经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推荐委员会进行评议通过后,由单位按核定的指标报部职改办。
(2)高级职称的评审由部职改办统一开具委托函。
(3)评审材料按委托评审单位的要求执行。
2.委托文化部代评高级职称的,原则上应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后,文化部职该改办方可接受委托。参评条件和材料准备应按我部要求执行,推荐申报程序可按本单位(部门)要求执行。
(二)单位评委会和推荐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
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推荐委员会任期2年,到届调整,每届调整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但不超过三分之二,调整结果应报部备案。
1.单位职称评委会负责评审本单位主系列相应职称任职资格并向有关高级职称评委会推荐参评人员。评委人数不少于9人,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会议。
2.单位推荐委员会负责向相应职称评委会推荐非主系列参评人员。评委人数不少于6人,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会议。单位无主系列中级以上职称评委会的,推荐委员会负责向上一级相应职称评委会推荐各系列参评人员。
(三)职称取得时间的认定
经文化部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职称,以及按照规定委托地方和有关部门评审通过的高级职称,任职资格通过时间为评审年的9月1日。参加相关职称资格考试取得职称资格者,任职资格通过时间为资格取得时间。
(四)评审结果的通知和备案
1.凡经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由文化部职改办统一通知。
2.凡参加国家组织的职称资格考试获得的职称任职资格,报文化部职改办备案。
3.凡单位具有评审权的高级以下职称须报部备案。
(五)职称证书的印发
职称证书由文化部职改办统一印制发放。办证人应在收到评审通知后,于评审年的12月31日前将由本人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职称备案表》1份和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报送部职改办,由文化部职改办统一编号并制作证书。
六、本规定由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