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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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动植检计字〔1995〕28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省动物、植物检疫所:

  依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95号文颁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收费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第十三条的规定,就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补充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第十四类第五项报检单工本费,按每份0.5元计收。

  二、以商品进出境的麻袋,按照《收费标准》第六类第二项棉麻类的收费标准计收。病原菌的收费标准按照食用菌种的收费标准计收。

  三、船舶总吨位的概念,是指设计运载能力。

  四、船舶、车辆动植物检疫申报簿工本费,每本按10元计收。

  五、蜂蜜检疫费按第六类第二项的收费标准计收。

  六、来自疫区或发现有害生物的非应检物的植物性包装物,需要消毒除虫的每件收费3元,每批最低收费10元。

  七、出口动物产品需要植物检疫证书的,另收取植物检疫证书费。

  八、观赏鱼按照《收费标准》第一类第五项鱼虾类相关收费标准计收。

  九、出口活贝类按每吨20元计收。

  十、《收费标准》第六类备注所指疫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所列的84种病、虫、杂草和必须处理的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含超过标准的一般生活害虫)。

  十一、《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指动物不包括伴侣动物。

  十二、根据《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需要对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作熏蒸处理的,收费标准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熏蒸处理费。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以及本通知,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收费,减免收费必须事先报请我局批准。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动植检计字(1994)54号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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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0月,建湖本地人沈某因赌博欠下债务,为偿还债务产生盗窃念头。15日晚,沈某来到所住小区楼下,攀窗进入二楼住户家中欲行盗窃,被户主发现,慌忙逃离。当晚,沈某又来到同一小区另一单位楼下,爬上二楼阳台,因二楼家中有人,沈某随即逃离。16日凌晨,沈某再次潜入隔壁住户家中盗窃时,被户主当场抓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沈某的多次盗窃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沈某虽多次盗窃,但未盗得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沈某虽然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但未盗得任何财物,在数额上未达到盗窃罪的起点,属于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多次盗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沈某的犯罪行为虽然未达到盗窃罪要求的数额起点标准,但属于多次盗窃,符合盗窃罪情节构成所要求的行为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盗窃罪作为一种最为常见的侵财性犯罪,刑法中对其的规定相当详尽。其中《刑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可见,一般的盗窃行为要达到刑法所称的盗窃罪,需要符合两种罪限。一种为数额性罪限,另一种为次数性罪限,两种标准为选择型,只要具备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盗窃罪数额型罪限具体是指刑法中所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对于该罪限标准的设置,最高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司法解释。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额较大,一般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以上的。该司法解释为盗窃罪罪与非罪的数额认定设置了一个下限标准,这个标准是500-2000元之间,各地方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水平具体确定这个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该解释,盗窃数额未达到基本罪限的盗窃行为,并不构成刑法虽称的盗窃罪,自然不能按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本案中沈某于2011年10月期间连续盗窃三次,但均未得逞,也未获取任何财物,显然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额罪限。

  盗窃罪次数型罪限是指刑法中所称的“多次盗窃”。根据《刑法》对既遂犯罪的形态分类,盗窃罪系典型的结果犯,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盗窃数额并不是盗窃罪定罪量刑的惟一标准,除盗窃财物的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全面分析,从而正确定罪量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属多次盗窃的行为,同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 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盗窃罪次数型罪限的适用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时间需是在一年之内;2、空间需是入户盗窃;3、次数需为三次以上。这三个条件实际上市对盗窃行为情节的评价。本案中,沈某连续多次实施入户盗窃行为,虽然其盗窃均未果,数额未能达到较大的定罪标准,但其入户盗窃的行为相对于在公共场所盗窃而言,其危害性更大,符合盗窃罪要求的“多次实施盗窃”的情节犯罪标准,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本案中沈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虽然未盗得任何财物,但仍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1979年刑法第151条关于盗窃罪的构成标准是“数额较大”的单一标准;而1997年刑法的构成标准则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双重标准。两次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标准并不一致,标准的修改不仅是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在刑事立法上的反映,也是理论研究成果的反映。盗窃罪数额罪限与次数罪限双重标准的结合,实际是对行为人盗窃行为的全面评价,盗窃罪作为一种常见的侵财类犯罪,仅仅以数额或次数单独评价难免有所错漏。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的规定从结果与情节上分别对行为人盗窃行为的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价,最终决定是否适用刑法进行定性处罚。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2】62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进一步推进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科技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6/t20120618_9509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十二五”专项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十二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的实施,按照《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家基础研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和任务部署,编制本规划。
一、形势和需求
科技基础性工作一般指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求而开展的获取自然本底情况和基础科学数据、系统编研或共享科技资料和科学数据、采集保存自然科技资源、制定科学标准规范、研制标准物质等科学活动的统称。
科技基础性工作是基础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识自然现象和发现科学规律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具有基础性、长期性和公益性等特点。达尔文历时20多年科学考察完成的《物种起源》、我国几代人几百位科学家花费50多年完成的《中国植物志》等经过长期积累形成的成果,对于推进基础学科发展、支撑国家宏观决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由于科技基础性工作在国家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中的重要地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都普遍重视科技基础性工作,部署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例如:欧美等国家的探险家对我国青藏高原、新疆等地区的科学考察和对南北极的大规模、多学科的综合科学考察;英国著名的洛桑农业实验站;世界发达国家主导形成的全球碳监测网络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十分重视科技基础性工作。建国伊始,在《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中就把资源环境综合科学考察列为重要内容,全面、系统地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综合科学考察与研究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开展了南北极、青藏高原、海洋和沙漠等科学考察,建设了一批长期定位观测站,系统采集保存自然科技资源,实施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等,取得了可喜的成就。2009年,科技部还组织召开了全国野外科技工作会议,回顾总结了我国六十年野外科技工作的发展历程和科技成就。
从“十五”开始,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实施了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围绕国家发展重大需求,重点支持了一批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工作,取得了一批突出的成果。祁连山冰川的科学考察成果为我国关于碳排放的国际谈判提供了重要科学依据;对全国土壤普查数据进行了抢救性保护,建立了我国高精度数字土壤数据库;首次对俄、蒙等中高纬度地区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建立的新“金钉子”被列入全球地质年表等。这些成果对支撑学科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进入21世纪,大型远洋科考船、低空多用途航空飞行器、尖端观测仪器等新设备,以及传感器技术、通信技术、信息处理技术等新技术的应用和信息化发展,大幅提高了科技基础性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对科技基础性工作的能力、广度和深度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支撑;全球联网观测、多学科交叉研究和跨国(地区)协同科学考察等,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发展趋势。欧美等发达国家纷纷采用这些现代化的先进手段,开展了一系列的全球性的、长期的、有影响力的科学考察。
当前,我国正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科技发展势头迅猛,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这对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整体上仍然相当薄弱,离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全社会对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宏观协调和整体规划布局不足;经费投入不够;符合科技基础性工作特征的评价机制不完善,激励措施不到位等。
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分布在不同的部门和地区,有不同的经费渠道进行支持。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主要支持那些没有专门的经费支持渠道,但对于科技创新、区域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科技基础性工作。已有专项经费渠道支持的其他科技基础性工作,本专项规划不再描述。
“十二五”是我国科技发展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对世界科技发展的新趋势和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我们要抓住历史机遇,准确把握需求,充分发挥科技基础性工作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
二、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坚持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基础性、长期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坚持面向重大科学问题、面向国家重大科技需求的政策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在国家层面上加强统筹协调,促进跨部门和多学科的合作;以提升科技支撑能力为核心,坚持对相关工作进行战略性前瞻部署和长期稳定支持,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促进高科技观测技术和新技术的应用,保障工作成果的可靠性、系统性和科学性;树立全球视野,积极参与并逐步开展“以我为主”的重要国际科学考察活动;建立支持科技基础性工作长期稳定发展的经费预算增长机制,培养稳定一支年龄结构合理、高素质的科技基础性工作人才队伍,实现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围绕国家重大需求,重点开展典型区域和重点领域的科学考察,采集、收集一大批基础数据和资料;整理、分析和深加工相关领域积累的科技资料,形成一批科技发展亟需的典籍、志书和图集;研制形成一系列科学规范和标准物质,提升科学研究活动的规范化和精确度;基本建立科技基础性工作数据汇交和共享机制;培养并巩固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的高水平人才队伍;显著提高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对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三、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将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重点在科学考察与调查、科技资料整编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的编研、标准物质与科学规范研制,以及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加强部署。
(一)科学考察与调查
“十二五”期间,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和科学问题,在一些典型区域和资源、环境、生态、新能源、人口健康等领域开展综合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工作,注重对重点区域的补充性调查、本底资料的周期性更新、观察和观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应用。
典型区域综合科学考察。对青藏高原、南方丘陵山区、西部干旱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以及欧亚草原和东北亚森林等基础资料更新、空白或缺乏的典型区域开展综合科学考察和周期性调查。
生物资源科学考察与调查。重点开展全国生物能源资源的调查与评价、全国生物质资源及其生产力的调查与评价、重点区域的植物群落调查、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生物多样性调查、生物DNA条形码数据采集、外来入侵有害生物及其危害状况调查等。
农业资源与环境综合调查。重点开展土壤资料的更新调查与数字化整理,水资源及利用状况调查,气候资源及灾情调查,作物种质资源调查,特种经济作物和动物资源调查,农业生物病(虫)原流行演替调查、农业障碍因子调查等。
环境与人群健康综合调查。重点开展地理环境、大气环境与人群健康影响关系调查及资料整编,不同地区危害健康的主要环境因素调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不同人群心理健康调查,中国人生理常数、人体工效学基础参数调查,中药种类资源调查等。
荒漠科学考察与调查。选择我国重点区域的戈壁、沙漠、沙漠化土地开展科学考察,收集地理分布、自然条件的基础数据,并开展形成与演变过程、发展趋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调查工作。
海洋科学考察与调查。加强我国黄海、渤海、东海、南海等重点海域及近邻大洋的地质与资源环境科学考察,开展关键断面的长期观测、海岸带资源环境调查、海洋生物资源调查等工作。
湖泊、流域生态环境科学考察与调查。开展我国湖泊分布及水质、水量变化情况的调查,重点开展长江中下游通江湖泊、咸水湖泊等典型湖泊、流域等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历史和现状综合科学考察。
湿地科学考察与调查。对我国重点区域的内陆湿地和滨海湿地开展科学考察,收集湿地水资源、泥炭资源等基础数据,开展生态环境效益等方面的调查工作。
冰川科学考察与调查。重点对我国及边境高寒地区的冰川、冻土,以及冰川地貌和冰川气候等方面开展科学考察,收集冰川、冻土、气候、地质、环境资源等基础数据。
地球物理参数及标准地层科学考察与调查。重点开展我国大陆及海域的地球物理参数深部探测及数据更新,中国各地质年代标准地层的综合地层学考察。
全球及典型区域生态环境科学考察。参与或发起国际和区域性的科学考察计划,开展我国周边毗邻地区和全球典型区域生态环境综合科学考察。
(二)科技资料整编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的编研
“十二五”期间,重点开展各学科领域在长期的科技活动过程中积累的基础数据和资料的整编以及典籍、志书、图集的编研,促进科技资料的共享和利用。
空间环境数据整编。重点开展天文底片、古代天文记录文献及相关资料整编,气象历史数据资料整编,特大灾害天气历史资料整编。
地球物理资料整编。重点开展中国大陆地壳结构与岩性分布的深部地球物理、岩土工程基础技术数据整编。
全球或典型区域生态环境资料收集整编。开展全球或典型区域生态环境基础资料收集与整理。
科技计划项目积累数据、资料的整编。继续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积累资料的规范化分类、整理、深加工和共享工作。加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科学考察、调查工作所产生的基础科学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整编。
国家大地图集的扩编。系统整合地学、生物学、环境科学、人居环境学、生态学、人口学等的最新成果,编制一系列多要素的综合地图集,如冰川图集、土壤图集、中国地理区划综合地图集、中国人口健康与环境地图集、中国城市人居环境气候图集等。
跨区域跨时代的地图集编研。编制跨区域、跨年代的气候、生态、资源、地理、环境、社会经济等要素的地图集,如亚洲区域生态环境要素空间网格化图集,欧亚大陆及邻近海区大地构造与资源分布规律系列图集,古生代区域综合地层及标准化石图集等。
“三志”修编与发展。对《中国动物志》、《中国孢子植物志》、《中国植物志》进行补充、更新和完善以及数字化建设,增加泛喜马拉雅植物志、中国古代森林资源变迁与生态观编典等特殊地区和历史时期的新志。
农业、林业资源图谱图志编研。以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为重点,制定资源多样性图谱和图志标准,通过数据分析和加工,建立数字化农业、林业资源多样性图谱和图志。
中国地质矿产志和地层志编研。重点开展从区域地质调查资料的综合集成到典型矿床的解剖、构成矿物的总结和志书编研,全球年代地层单位界线层型剖面和点位(金钉子)、中国立典地层与全球界线年龄研究。
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志编研。重点开展地质历史时期古无脊椎动物、古植物相关化石门类志书、关键地质时期古生物群的补充,中国古脊椎动物志编研等。
(三)标准物质与科学规范研制
“十二五”期间,重点开展支撑科技基础性工作发展的标准物质与科学规范研制。
通用性、基础性科学规范研制。开展资源环境等学科领域综合科学调查共性规范、新技术方法规范、重点学科领域术语和实验规范研制以及科技名词审订等工作。
可溯源的标准物质研制。开展痕量与高纯金属、气体、有机化合物、元素同位素标准物质的研制,拓展重点领域急需标准物质以及支撑科技创新发展的其他相关标准物质研制。
另外,支持有关对公益性行业部门重要工作、有关重点领域和学科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其他科技基础性工作,如材料腐蚀、公共安全、环境污染、民族文化、法医等领域的专项调查、科技资料整编和标准规范研制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十二五”期间,结合科技基础性工作的特点和需求,在加强经费投入、统筹协调、评价机制、成果共享等方面提出如下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充分发挥国家财政对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助的主体作用,继续加大对专项的投入力度,保持专项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拓宽专项的投入渠道,积极探索多部门、多渠道投入的新机制。采用稳定支持和竞争相结合的方式,对部分对国家重大需求有重要意义的科学考察调查、科技资料整理和立典志书图集编研等工作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加强经费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加强统筹协调和宏观布局
完善部门间的宏观协调机制,组织跨部门、跨区域、多学科的协作。充分发挥相关主管部门的作用和积极性,建立联合资助重大科学考察活动的模式。加强国家层面的专项整体规划布局,组建专项高层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专项的顶层设计和宏观布局;深化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的管理创新,强化项目过程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咨询专家组的作用,进一步规范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规范评价与激励机制
按照科技基础性工作的特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倡导甘于奉献、淡泊名利、勇于探索的科学精神。对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待遇和激励政策上给予倾斜,促使他们安心工作。鼓励青年科研工作者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提高他们的待遇和积极性。制定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倡导成果内在的科学价值,以及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四)推动成果共享和使用
完善科技基础性工作科学数据汇交和共享机制,推进成果的共享和使用。加强科学数据共享制度建设,强化科学数据共享的制度保障。把成果共享和使用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对成果共享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成果的宣传力度,树立共享理念并不断增强共享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