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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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等


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等


(1994年8月25日 国家旅游局 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 中国纺织总会发布)


根据国函〔1992〕171号文件中关于“为改变旅游商品生产厂家技术落后、资金缺乏、设备陈旧等状况,同意由国家旅游局牵头,会同轻工部、商业部、纺织部等部门,在全国逐步挑选三百家左右生产旅游商品的厂家作为全国旅游商品的定点生产企业,重点给予扶持”的批复,
国家旅游局会同内贸、轻工、纺织等部门,已于1993年8月10日审定公布了第一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123家。今年,国家旅游局、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纺织总会对地方第二批申报的496家厂家又进行了认真评审,确定其中的141个厂家为第二批“全
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附后)。
被确定为“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厂家,享受国函〔1992〕17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具体按《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及管理试行办法》(旅资发〔1993〕017号)第九条办理。国家旅游局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定点企业统一颁发“全国旅
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标志牌,并对定点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定点企业须执行有关管理及统计制度,在发展旅游商品生产销售方面下更大的功夫,为繁荣我国旅游商品市场、满足海内外旅游者购物需求、促进企业效益增长作出更大贡献。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尽快将此件复印发本地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厂家。

附:第二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141家)

地 区 定点企业 定点商品
北京 北京市北郊工艺美术厂 景泰蓝工艺品
北京 北京挪佛工艺品有限公司 紫石砚、NF艺术瓷
北京 北京金漆镶嵌厂 金漆镶嵌
北京 北京天源酱园 酱菜
北京 北京葡萄酒厂 桂花陈酒
北京 北京日化一厂 饭店用品
北京 北京亚奥玩具公司 长毛绒玩具
天津 天津市床单五厂 饭店用品
天津 天津驿发美陶工艺品有限公司 黑陶、彩陶
上海 上海工艺美术总公司 工艺品
上海 上海红星绒绣厂 绒绣
上海 上海墨厂 墨
上海 上海迎春丝巾厂 丝巾
上海 上海东方箱包厂 箱包
上海 上海鹏泰装璜旅游用品厂 帐篷、睡袋、旅游服
上海 上海市药材公司 六神丸、珍珠粉
上海 上海皮鞋厂 皮鞋
上海 上海丝织地毯厂 丝毯
河北 河北省旅游局香河县达洋工艺制品厂 红木家具
河北 保定市铁球厂 保健铁球
河北 霸州市信安镇利民工艺品厂 人造琥珀
山西 山西省宏艺首饰总厂 首饰
山西 大同市金属工艺总厂 金属工艺品
山西 山西太原市金漆镶嵌厂 金漆镶嵌
内蒙古 内蒙古第三毛纺厂 羊绒面料、羊绒围巾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地毯厂 汉宫地毯
内蒙古 内蒙古万山利口饮品有限公司 万山利口葡萄酒
辽宁 沈阳市羽毛工艺品厂 羽毛工艺品

辽宁 沈阳市三环机绣厂 机绣产品
辽宁 抚顺市雕刻厂 煤精雕刻
辽宁 抚顺市抚远机械有限公司 旅游床、帐篷、伞
辽宁 大连唐古工艺品有限公司 陶瓷工艺品
辽宁 大连佳地针织厂 运动服装
辽宁 大连第一服装厂三分厂 夹克衫
吉林 吉林省通化市工艺美术厂 松花石砚
吉林 吉林省辽源市紫禁城香皂厂 老年皂、太子皂
吉林 吉林省通化市特产集团总公司 长白山山野菜
山珍制品厂
吉林 吉林省长春市春城酿酒公司 三鞭酒
吉林 吉林省康龙参集团公司 景天王参茶
黑龙江 伊春市华侨联合工艺公司 根木雕
黑龙江 哈尔滨市工艺美术厂 麦秸工艺品
黑龙江 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 北芪神茶
江苏 江苏徐州大孤山工艺厂 裘皮玩具
江苏 南通纺织装饰品公司 装饰布
江苏 江苏常熟市花边厂 花边
江苏 江苏江阴市鑫来礼品公司 珠绣工艺品
江苏 江苏苏州丝绸博物馆 丝绸制品
江苏 江苏南通紫光艺术品有限公司 红木雕刻
浙江 浙江省萧山市江南旅游用品厂 湿纸巾
浙江 杭州都锦生丝织厂 丝织工艺品
浙江 浙江省东阳市工艺品工业公司 木雕
浙江 杭州永固防雨制品厂 雨具
浙江 桐庐亨通饮料食品公司 柠檬红茶
浙江 杭州王星记扇厂 扇子
浙江 浙江省嵊县工艺竹编厂 竹编工艺品
浙江 杭州艺术美术研究所 工艺品
安徽 中国安徽宣纸集团公司 宣纸
安徽 金寨县丝绸总厂 丝绸
安徽 合肥日用化工总厂 芳草牙膏
安徽 芜湖市工艺美术集团公司 铁画
安徽 安徽双龙石榴酒有限公司 石榴酒
福建 漳州市化学品厂 片仔癀珍珠膏(霜)
福建 厦门市华特旅游用品厂 饭店用品

福建 漳州香料总厂 风油精、无极膏
福建 福建省五洲太子参实业有限公司 太子参精
福建 漳州市八宝印泥厂 八宝印泥
江西 南昌珍珠工艺品厂 珍珠工艺品
江西 景德镇市青花文具瓷厂 青花文具瓷
江西 江西省婺源茶厂 茗眉茶等
江西 江西樟树制药厂 中成药
江西 江西省婺源龙尾砚厂 龙尾砚
山东 山东烟台工艺美术厂 工艺品
山东 银丰果汁饮料(乳山)有限公司 果汁饮料
山东 山东声乐鞋业集团公司 鞋
山东 山东金丝枣酒厂 金丝枣酒、阿胶枣
山东 山东荣成市石岛制绣集团总公司 刺绣品
山东 山东省淄博市工艺美术研究所
旅游工艺品车间 刻瓷、内画壶
山东 泰安市亚泰旅游用品厂 饭店用品
山东 国营青岛汽水厂 崂山矿泉水
山东 山东青岛飞龙工艺品公司 帽子
山东 山东青岛中药厂 深海龙系列
山东 青岛天鹅集团公司 刺绣、贝雕
河南 镇平县地毯集团公司 薄型丝毯
河南 南阳市玉器厂 玉器
河南 漯河肉联厂 火腿肠
河南 洛阳市美术陶瓷厂 美术陶瓷
湖北 仙桃市贝雕工艺厂 贝雕
湖北 武汉市地毯厂 地毯
湖北 英山县茶叶公司 茶叶
湖北 武汉市中国书画院 书画制品
湖北 蒲圻市旅游工艺品厂 竹、木工艺品
湖南 湖南省工艺美术研究所 工艺品
湖南 南岳旅游产品开发研究所 魔灯镜
湖南 湖南省湘绣研究所 湘绣
湖南 安化县茶叶试验场 安化松针
湖南 醴陵群力瓷厂 釉下彩强化瓷
广东 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美陶
广东 广东省南玉工艺总公司 玉石、宝石工艺品

广东 广东省顺德市红旗金属制品厂 旅游桌凳
广东 河源冠康参茸保健品有限公司 康琳洗液
广东 汕头鳗联曼源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镘油精
广西 柳州牙膏厂 牙膏
广西 桂林旅游工贸公司 旅游纪念品
广西 桂林市美术陶瓷厂 美术陶瓷
广西 合浦县工艺美术厂 牛角雕
广西 广西荔浦罐头食品厂 罐头
海南 海南省海口罐头厂 果汁饮料
海南 海口市椰雕工艺厂 椰雕工艺品
四川 渠县工艺美术厂 瓷胎竹编
四川 攀枝花市工艺美术公司 苴却砚
四川 天歌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羽绒服装
南充羽绒厂
四川 成都金银制品厂 花丝镶嵌
四川 成都市邛崃真丝针织厂 真丝针织服装
四川 成都春江轻工开发有限公司 木雕工艺品
四川 成都蜀绣研究所 蜀绣
四川 北碚玻璃器皿厂 玻璃器皿
四川 重庆羽绒服装厂 羽绒服装
四川 大足石刻艺术品公司 石刻艺术品
四川 重庆泛亚国际服装有限公司 丝绸服装
四川 重庆市九龙坡区露凝香食品厂 火锅调料
贵州 安顺市民族工艺服装厂 工艺服装
贵州 台江县苗族刺绣厂 苗族刺绣
贵州 贵州省安顺市布依地毯总厂 布依地毯
贵州 贵州赤水扇庄 竹扇
云南 大理市大理石厂 大理石工艺品
云南 宣威火腿厂(真空复合袋火腿车间) 真空复合袋包装火腿
云南 昆明市蜡染工艺美术厂 蜡染工艺品
云南 腾冲县工艺美术厂 玉器、首饰
陕西 陕西省秦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黑米酒
陕西 陕西省安康地区缫丝二厂 真丝针织服装
陕西 陕西榆阳远东绒衫有限公司 羊绒衫
陕西 铜川市耀州窑博物馆文物复制厂 文物复制品
甘肃 天水丝毯总厂 丝毯
甘肃 天水市雕漆工艺厂 雕漆
甘肃 甘肃省旅游服务公司纸织画社 纸织画
甘肃 甘肃省酒泉工艺美术厂 夜光杯
青海 青海第一毛纺厂 牦牛绒衫
宁夏 宁夏卫港鞋业有限公司 旅游鞋
宁夏 银川市滇真乳品饮料总厂 乳品饮料
新疆 新疆民族工艺品厂 民族工艺品



199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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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大


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1年3月9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
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小城镇,系指自治县县城、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集镇。
第三条 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土地、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小城镇建设必须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并重,并与自治县国土规划、
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体现民族风
格和现代特征。
第五条 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
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
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已经批准的县城、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在实施中需要调
整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六条 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其他建设必须符合小城镇总体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小城镇总体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必须遵守。
第七条 小城镇建设用地应当纳入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
划。
小城镇建设年度用地指标报请省、市下达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
发展小城镇坚持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通过改造旧城区、建房向多层发
展、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废地等措施,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
自治县人民政府控制小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并对其使用权进行有偿交易。
第八条 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实行有偿使用。
第九条 小城镇规划区内,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
平均年产值的六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的四倍。
第十条 小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和清除附着物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
偿。补偿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小城镇建设占用土地达到和超过农户责任田总量一半的,可采取下
列办法之一予以安置:
(一)根据本人意愿全家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所占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用集体预留机动地调剂弥补;
(三)有造地条件的,根据造地数量按照先选后付的办法,由镇、乡人民政府
给付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小城镇国有土地出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被征用土地的
农户。
第十三条 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可根据本
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第十四条 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或者依法有偿转让。
第十五条 需要在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须向自治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小城镇建设需要使用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临时用地上
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原貌。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和开工
许可证制度。
申请建设临时性工程,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临街建筑物应当后退道路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严格按照小城镇
规划确定。
第十九条 小城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施工企业承担。
工程开工建设后,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建筑质量实施监督。
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小城镇建设建筑材料采购、供应、运输,统一向社会招标,禁止任
何集体组织、单位或个人垄断市场。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破坏小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屋棚、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倾倒污水、废弃物,挖坑、取土;
(三)钉、划、刻、攀折树木,损坏花草;
(四)擅自修剪树木;
(五)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小城镇规划区内栽植的树木。
第二十二条 小城镇内的户外广告、长廊、橱窗、标志牌等须经自治县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位置,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有利于民族团结。
第二十三条 小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居住的单位和经营业户、居民户门前,实行
包卫生、包绿化看护、包秩序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或
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多渠道筹集小城镇建设资金:
(一)上级专项拨款;
(二)县、镇、乡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入、旧城改造
费、市场建设费;
(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留给镇、乡财政部分;
(五)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对小城镇建设项目的投资、预付资金、捐赠及赞助
资金;
(六)银行贷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
(七)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小城镇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责令返回所占用的土地;
(二)用地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
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人
民政府做出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貌,
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
金额二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并处以五百
元至二千五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
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截留、挪用小城镇建设资金的,追
回所截留、挪用的资金,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发[2004]25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张家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张家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利县、桑植县由县人民政府自行决定是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永定区、武陵源区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征收3%,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二)国家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按照管价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按一定比例转入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具体转入的比例由同级财政、价格部门研究确定。
(三)对事业性收费按收费金额征收3%(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过渡费等事业性收费免征。免征范围不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以及各种短期培训收费)。
(四)对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茶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健身、按摩、网吧、游艺室、棋牌室等休闲场所)按营业收入征收2%,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五)对外地驻张和中央、省直各部门驻张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不包括临时和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征收2.5元。
(六)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部分。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一)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须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征收和管理工作。
(二)慈利县、桑植县价格调节基金由两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
(三)由市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永定区、武陵源区物价局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市、区政府按四六比例分成。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价格调节基金按照收支脱钩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由价格和财政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受灾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要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20%以上比例用于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
(四)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应当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征收奖励等方面的开支。
(五)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六)价格调节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各级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要认真记录有关收入缴库辅助台帐,及时与财政、银行核对帐目。同时,要对重点扶持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被征单位的列支
住宿营业单位、休闲娱乐营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服务)企业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要列入“管理费用”。从事业性收费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在事业收入中列支。
第七条 凡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扶持生产经营的商品,应主要供应当地市场,其价格应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应低于市场价格5—10%。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与处罚
(一)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市对县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二)价格调节基金必须按时缴纳,拒不缴纳的,由价格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上一级财政、价格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收回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其使用资格,并按有关法规政策予以处罚。
(四)违反省、市人民政府规定,擅自扩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