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署法函[2002]442号函的答复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署法函[2002]442号函的答复意见的函
法函(2002)87号
海关总署:
你署署法函[2002]442号《关于请求明确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法律效力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包括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追究。在实践中,当事人也可能会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或者其他原因放弃侵权抗辩或者侵权认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与当事人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并不矛盾。在当事人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调解书中不对有关行为,的侵权性质作出明确认定。
本案民事调解书[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并在对有关事实无争议的基础上达成的对有关行为的责任和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民事调解书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执行
该生效司法文书。
如涉及对该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的理解问题,应当由采取扣留措施的海关向出具该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进行了解或请求该人民法院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二OO二年十一月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大连盛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大连盛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4日 证监发字[1997]20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大连盛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20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 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 (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 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
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
未按时上报发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