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 010]1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甘肃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3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省财政厅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国税部门应将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管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
第六条 收取地方教育附加时,使用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并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甘地税发[2004]73号)进行管理。
第七条 地税部门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按省级20%、市县两级80%的比例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和市县两级两库。省直管县地方教育附加的80%全部留省直管县;其他县市区由市县两级协商确定地方附加80%的分成比例,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备案。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 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财政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建设中小校舍,改善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省级财政集中的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建设、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改善等项目支出以及均衡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等支出。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地方教育附加收支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专项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教育附加收支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核算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情况,确保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款专用。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 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的对应项级科目名称。
第十二条 每月未,各级人民银行国库应分别将省级、市级、县级预算收入月报表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对报表数据相符时,签署对账结果;不相符时,及时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联系,查找原因,及时进行财务调整,保证财务核对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地税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手续费按实际征收入库数的3%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地税部门不得从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中直接扣除或提取。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或扩大征收范围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地区及部门,由上级或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同意甘肃省征收她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规定之起施行。1 9 9 5年6月8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制发的《关于甘肃省教育附加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州政发4 [2009] 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努力建设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求真务实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从严治政的廉洁政府、与时俱进的创新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州政函〔2008〕18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的领导下,在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州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州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三)州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和调整;
(四)州本级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州属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与州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七)州内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以及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措施的制定;
(八)重要的政府定价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九)行政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的制定;
(十)全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的重大应急措施;
(十一)其他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必须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不得出现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决策。
(二)坚持科学决策。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经济社会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综合分析,形成多个比较方案。
(三)坚持民主决策。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县市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听取政协组织和群众团体的意见,认真征求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五条 州长对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州长决策。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州人民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州长、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按职权临机决定,及时向州长报告,并在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程序
(一)决策提出。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州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按程序提出决策建议;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筛选汇总,提出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建议,报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州长(副巡视员)、州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由州长交承办单位承办。
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副巡视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州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州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州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二)调查研究。列入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计划的,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拟决策事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信息,汇总研究成果,拟定决策方案,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及其依据。
(三)专家论证。州人民政府成立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四)征求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一是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二是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三是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适时召开座谈会、协商会,认真听取政协组织和群众团体的意见,认真征求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五)公开听证。决策承办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1、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性收费、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房屋拆迁的确定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2、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20人,且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参会人数、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3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六)集体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成熟后,经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决定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审议,遵循以下程序:
1、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及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等;
2、州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3、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4、决策事项的分管副州长发表意见;
5、州长最后发表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州长作出决定。州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州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州委、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需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州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州委、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七)结果公开。由州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密决策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在《团结报》、湘西电视台、湘西网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广大群众实施或知晓。
(八)实施监督及评估修正。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后,州人民政府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政令畅通。政府督查、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积极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州政协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
州人民政府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州人民政府要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对决策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州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七条 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则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