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实施<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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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实施<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实施<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1]综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经济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实施<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已经十一月二十六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漳州市实施《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能源、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水泥生产技术进步,提高社会、经济、环保效益,根据《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中转、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含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直接通过专用器具从出厂、运输、储存到使用的水泥。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四条 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应贯彻“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方针。

  第五条 漳州市建设局是市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发展散装水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并把发展散装水泥列入环保目标责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标。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办公室(未列入编制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业务受上级散装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法规、规章、政策和专项管理制度,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编制本辖区内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依照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应用的管理监督、宣传教育、专业培训、信息统计、经验交流等工作;组织开发和推广应用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提供服务。

  (六)负责审查散装水泥基建、技改项目。

  第七条 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60%以上;立窑型的、粉磨站,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30%以上。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其计划任务书或设计方案,须经市散装办审核并提出意见,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达到以上规定,市散装办依照本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公告、依法监管”。我市建设工程和水泥制品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均须使用《漳州市水泥产品统一公告目录》公告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水泥。

  第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3000吨以上的,其地下基础和主体结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商品)混凝土,且散装水泥使用量必须达到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交通、能源、港口、水利、房地产、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必须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80%以上。

  漳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范围由市建设局,根据市区规划建设情况分阶段分布确定;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城区具体情况,在2002年底前规定一定范围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工程建设项目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日15天前,按有关规定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准。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发展的方针,实行有序的市场竞争,禁止价格垄断。

  第九条 属于应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

  按规定需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必须明确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条款。

  按规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有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条款。

  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散装办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流动罐头自装卸运输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需办理车辆通行手续时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从行车便利。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面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为管理。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的,应按规定向市散装办缴纳2元/吨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绵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散装办缴纳3元/吨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各级散装办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依法、核实袋装水泥生产量和使用量。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面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按规定返还给缴纳专面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二)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专用设备。

  (三)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四)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信息、奖励费用。

  (六)散装办的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

  (七)代征业务费开支。

  (八)经批准固定资产购建费用。

  (九)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减免,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标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按有关政策的调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做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布执行。

  审计、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规定委托同级散装办给予处罚:

  (一)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责令限期达到;逾期仍未到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不予办理《漳州市水泥产品统一公告》。

  (二)未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其低于规定的数量每吨以10元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收取的滞纳金全部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拒报、瞒报统计数字的单位和个人,由散装办移送统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截留、挪用或者私自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审计、财政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办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漳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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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发[2006]160号
 【发布日期】2006-04-12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和《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建发[2004]699号)后,各地商务、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试点企业的推荐和监管工作,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防范社会和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各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要制定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办法,不断研究试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制度。试点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上报经营情况,并抄报商务部。具体要求是:每季度 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简要经营情况说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10日前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7月31日前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二、加强变更事项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企业变更事项的管理。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同时抄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建立退出机制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实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制。对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年度内未有实质性进展,以及发生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据此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试点资格,并适时调整试点企业名单。对于以商建发[2004]699号确认的9家试点企业,首次经营业绩考核期为一年半,即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一方面要指导试点企业进一步加大融资租赁业务的开拓力度,尽快做大做强,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经营情况报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上海市基础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质量,充分发挥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实践的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经研究,市教委决定实施“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以下简称“特聘教授”)评聘工作,现将《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大力推进课程教材改革和教学研究与实践,切实提高上海市基础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质量,充分发挥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实践的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实施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以下简称“特聘教授”)评聘工作,并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具体实施。

  一、目的意义

  实施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工作,是上海市推进教师教育创新与基础教育改革的新探索与新尝试,是提高上海市基础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质量、提升基础教育师资教学研究与实践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培养与培训具有创新理念和创新能力的新一代高素质教师的重要平台。

  二、范围与名额

  (一)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在岗的高级教师。

  (二)基础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及管理实践第一线具有高级职务的人员。

  (三)上述人员须在实施特聘教授评聘工作的上一年度12月底前在编在岗。

  特聘教授评聘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每次评聘人数控制在100人。

  三、聘任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师德,能为人师表,能发挥示范作用;

  (二)具有5年以上高级职务任职年限,并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并胜任教学科研工作;

  (四)具有主持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历,曾发表或出版研究论著;

  (五)具有开设特色教师教育课程经历,人才培养成绩显著。

  四、评聘组织

  (一)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分别设立的特聘教授评聘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聘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评聘专家委员会分设文、理、综合3个学科评议组,负责对推荐上报人选的评议和评审。

  (二)评聘专家委员会及其学科评议组组建相应的专家库,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评聘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一般由25-30人组成,学科评议组专家库一般由10-16人组成。每届任期内抽选的专家库成员,应按组建的程序报批。

  (三)评聘工作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每次评聘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从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抽选13-15名专家组成执行评聘委员会。每次学科评议组成员从相应的学科评议专家库中抽选5-9名专家组成执行评议组。上述专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专家库内随机抽选确定。

  (四)评审工作由评聘专家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委员参加,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作为通过评审与否的依据,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数三分之二的评审对象为通过评审。

  (五)评聘专家委员会投票后应当场开票、唱票,并由2名执行委员和工作人员一起计票。表决票及汇总表应由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执行部门封存3年以上以备查。

  五、评聘程序

  (一)特聘教授候选人由区县教育部门推荐(专家可以向区县教育部门推荐),并填写《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申报表》(附件)。

  (二)学科评议组专家对申报人的论文和著作进行鉴定。

  (三)学科评议组审阅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后报评聘专家委员会。

  (四)评聘专家委员会经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形式作出审定意见。

  (五)通过评聘专家委员会审定并拟聘为特聘教授的候选人,在上海教育网和上海教师教育网站上公示。

  (六)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特聘教授候选人,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与特聘教授签订聘任协议,颁发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特聘教授聘书》,聘期为3年。

  (七)小学、初中教师的推荐人选暂定由上海师范大学负责评聘,相关人选材料送往上海师范大学;其他学段及所有校长的推荐人选暂定由华东师范大学负责评聘,相关人选材料送往华东师范大学。

  六、聘任管理

  (一)中期考核。区县教育部门和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对聘任满2年的特聘教授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特聘教授所在的区县教育部门和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负责实施。

  (二)期满考核。特聘教授聘任期满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并由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和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对其在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特聘教授的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备案。

  (三)中期考核与期满考核的结果作为特聘教授岗位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者,经区县教育部门协商,华东师范大学或上海师范大学核准后予以解聘,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及各区县教育部门应设专门人员负责落实特聘教授的工作安排及其日常管理。

  七、职责与待遇

  (一)参与上海市基础教育与教师教育改革实践,为上海市基础教育改革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在上海市基础教育改革实践中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二)参与区县相关学科的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指导相关中小学教师培训,在区县基础教育改革实践中发挥核心作用。

  (三)参与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基础教育与教师教育项目的合作研究,参与教师教育课程建设、课程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实习与见习指导、学生专业发展与就业、教育专业硕士的培养与指导等。

  (四)每年应有三分之一左右工作时间服务于全市基础教育和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特聘教授在任职期间,享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供的特聘教授津贴。

  附件: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