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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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2004]8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由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江门市城市管理局牌子,负责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公用事业行业、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城市综合行政管理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原由市建设局承担的城市建设管理和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能。

(二)转变职能

按照城市建设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市区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及其附属的人行道、下水道等市政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由市直接负责;支路、街坊路及其附属的人行道、下水道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下放区政府负责; 将各区行政辖区内的城市建设监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日常具体管理业务、行政执法的有关职能交给区负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订相关的措施、办法,并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组织和实施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公用事业行业、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指导、协调、组织市区各区城管(市政)部门进行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排涝、污水处理以及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等管理工作,督促、协调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城市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

(五)依法实施市区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和城市建设管理。负责审批市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审批事项;办理市政排水管理手续和供水企业暂停供水、二次供水设施消毒企业的备案。

(六)负责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简称建管中心)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七)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费年度支出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八)负责市区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属的人行道、下水道等设施和市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市政排涝泵房、市政设施的河堤、市政设施的挡土墙(含护坡)的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市区城市桥梁(涵)检测、养护活动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审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单位资质,组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监督、管理市区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收费价格和服务质量,会同市物价部门审核、上报、监督实施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调价方案。

(十)管理市区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和二次供水,监督供水企业按规定设置、维护市区公共供水消火栓;负责城市供水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市区供水水质。

(十一)制定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科技发展计划,指导、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协同有关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十二)负责市区市政设施档案管理及市区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统计工作,管理所属事业单位。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草拟综合性文件,组织大型会议;负责文电处理、法制、调研、信息、保密、文印、档案、信访、接待和机关后勤管理;牵头处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承办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建重点工程和重要工作任务的督办;负责保卫、消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二)工程技术科(挂总工室牌子)

负责拟订城市建设项目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库,制订工程项目投资概(预)算;组织制定和实施监督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的专业详细规划;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监督指导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指导、监督、管理;制定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审核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的预(结)算。

(三)市政设施管理科

负责市区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属的人行道、下水道和城市桥梁(涵)、路灯、市政排水泵房、市政设施的河堤、市政设施的挡土墙(含护坡)等市政设施管理;编制道路及路灯建设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草拟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办法;编制、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计划;组织市政维修、养护、清疏和排涝工作;组织城市道路综合管道特许经营的实施;审批市区主、次干路经规划部门同意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事项,办理依附于市政设施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灯饰、广告手续;办理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备案;查处占用、损坏市政设施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办理市区生活小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和市政设施移交接管工作;负责市区桥梁(涵)检测、养护活动的管理工作;组织处理市政设施突发事故,实施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市政设施的维修、加固工作;办理市政排水管理手续;收集和建立市区主、次干路市政设施资料档案。

(四)公用事业管理科

负责市区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管理工作;编制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的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方案等前期工作;组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行业特许经营的落实;监督、管理市区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收费价格和服务质量,会同市物价部门审核、上报、监督实施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调价方案;依法草拟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办法;办理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消毒、供水企业暂停供水等业务备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二次供水;监督建设单位及供水企业按规定设置、维护市区公共供水消火栓;编制市区市政排水发展中长期规划、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收集市区排水管网资料档案;负责市区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统计工作,编报生产统计报表。

(五) 城建管理办公室(挂江门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建设监察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监察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的处理工作;拟制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目标,依法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办法并监督执行;协调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综合整治目标;负责审批城建监察方面的审批事项;负责本局驻市政府行政总汇“窗口”的业务工作。

(六)组织人事科

负责党务、组织、人事、监察、宣传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作,指导、管理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机关党建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培训、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等日常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和继续教育工作。

(七)计财科

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费计划和财务收支年度计划,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按计划拨付工程款;负责建管中心的财务运作;做好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审计和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监督、检查各项收费价格执行情况;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费等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及财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事业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处)1 名,正副科长12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6名。

五、其他事项

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职能及机构编制等问题仍按江府办函[2004]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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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第10号


  2008年入冬以来,我市干旱少雨(雪),中长期天气预报近期仍无有效降雪,是1998年以来最为干燥的冬季,森林防火形势极为严峻。为了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4月30日,全市实行森林防火戒严。戒严期间,林区内严禁狩猎,严禁上坟烧香烧纸、烧田埂、吸烟、野炊、燃放鞭炮等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农户生产用火严格管制。违反有关规定者,按《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层层落实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火源管理责任,加大对重点区域的检查巡查力度,健全扑火组织和设施,加强森林防火值班,确保戒严期内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

市长:冯新柱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1年1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随着“扫黄”斗争的深入开展,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打击。但是,非法出版犯罪活动仍然比较严重。突出表现是:已经明令查禁的宣扬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反动内容的出版物,经改头换面,重新出笼;有的已被撤销的出版单位还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个别出版、发行单位,继续违反出版管理规定,出卖书刊号,大量出版、征订、发行有害书刊;有些印刷厂见利忘义,违法承印非法出版物。
为了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投机倒把罪论处;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但是,这一重要的司法解释颁布以来,有些地方还没有认真执行。许多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没有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罚代刑的情况还很严重,致使一些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继续从事非法出版犯罪活动。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不利于“扫黄”斗争的深入进行,而且会危及前一阶段“扫黄”的成果,甚至会使制黄、贩黄的浊流卷土重来。
现再次重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务必严格执行高法、高检《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从事非法出版活动构成投机倒把罪的数额标准,在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之前,仍按高法、高检一九八五年七月八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高法、高检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执行。对于非法出版犯罪案件,决不能只由行政部门罚款了事。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均应及时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高法、高检的通知,依照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予以惩处。对于从事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单位,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坚决纠正和防止“有案不查、立案不结、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的现象。要抓紧处理一批大案要案,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扩大宣传,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把“扫黄”斗争进一步引向深入。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节录)

节录
三、关于投机倒把罪的几个问题
(二)关于如何认定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问题
“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认定“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的数额或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为起点,并结合考虑其他严重情节。
目前对于追究投机倒把罪的数额起点不宜规定太死,应本着既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又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掌握的原则,把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起来认定。对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同时,应结合考虑其他严重情节,例如:多次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利用职权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影响很坏的;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引起民愤的,等等。
对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投机倒把“数额巨大”。
对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投机倒把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

以上所提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都是供参考的数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机关可参照上述数额,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应掌握的数额标准。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节录)

节录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一般以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达到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经济犯罪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列数额意见,提出本地区具体数额标准。并在办理案件中,将本地区确定的数额标准和单位投机倒把的其他构成条件结合起来考虑,决定是否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