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2:30:02   浏览:9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经贸法规[2002]323号

关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己经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3月15日施行。为落实《条例》 规定的各项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将《条例》中赋予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即国家经贸委)的有关职责交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五)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七)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条例》规定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认真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江苏省劳动厅在该省所有乡镇普遍建立劳动管理所的基础上,针对本省乡镇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现实情况,发出了《关于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该省作为劳动部确定的完善劳动
争议处理体制试点地区,其做法适应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精神,遵循了三方原则,体现了及时、就地解决劳动争议的特点,对于全国进一步开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试点工作具有促进作用。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

苏劳仲〔1997〕5号


各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贯彻《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就近、及时处理好乡镇地区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乡镇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事处的名称和组成
办事处统一名称为“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乡(镇)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事处设在乡镇劳动所。
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劳动所、乡镇工会、工业公司、司法行政等部门中选聘3至5名工作人员。办事处主任一般由劳动所负责人担任。具体人选由乡镇政府提出,报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任命。
办事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省劳动行政部门举办的仲裁员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聘任为兼职仲裁员。
二、办事处的性质和主要职责
办事处为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接受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委托行使其部分仲裁职能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常设机构。
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开展政策咨询服务,努力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二)指导本乡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按照县(市、区)仲裁委员会授权的权限,依法处理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四)办理县(市、区)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事项。
三、各乡镇在建立仲裁委员会办事处的同时,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情况,以及协调劳动关系的需要,建立由乡镇各有关部门人员兼职组成的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在乡镇政府领导下调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尤其是协调解决一些重大疑难劳动争议,促进劳动
关系和谐发展。
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会同乡镇政府,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乡镇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各省辖市请于今年9月上旬将实施情况书面报省劳动厅劳动争议仲裁处。



1997年5月7日
那些软件可以申请专利

软件申请专利对大多数国内软件企业来说非常的陌生,不知道软件还可以申请专利。就是知道的,也以为软件申请专利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认为计算机软件必须和硬件结合才能申请专利,这是老皇历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早就修改了。

根据我国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凡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并可以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根据《专利审查指南》有四种软件可以获得发明专利。

1、用于工业过程控制的涉及计算机程序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是把一个计算机程序输入给公知的计算机,从而形成一种计算机控制的装置或者计算机控制的生产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将计算机程序与计算机硬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则该公知计算机与该计算机程序一起构成了用于工业过程控制的生产装置或生产方法。

2、涉及计算机内部运行性能改善的软件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涉及利用一个计算机程序改善公知计算机系统内部运行性能的方法,由于这种发明专利申请要解决的是技术问题,并且由于改善了公知计算机系统的内部运行性能而取得了技术效果,所以,这种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3、用于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的软件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利用计算机程序来控制和/或执行某种测量或测试过程,由于这种发明专利申请要解决 的是技术问题,并能够获得技术效果,因此这种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4、用于外部数据处理的软件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利用在公知计算机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以解决某个具体的技术问题,那么,由于它所处理的是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并能够获得技术效果,所以,这种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正在修改过程中,对于软件的专利申请的条件应该会越来越宽松一些,所以要积极申请。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网站:http://www.rjl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