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土地征用工安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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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土地征用工安置暂行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土地征用工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3)45号

绍兴县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一一《绍兴市区土地征用工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
绍兴市区土地征用工安置暂行规定

  为加快绍兴市区的开发,促进经济发展,对市区征用工(以下简称地土征工)的安置,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市区实行统一征地和公建用地以及经国家批准征用土地的土征工,按"征地、迁户粮、安置"的办法,由市劳动部门统一管理.
  按地劳比例确定的征地劳动力,按规定程序办理"农转非"手续以后,报劳动部门安置.
  第二条 市职业介绍所具体负责土征工的安置工作.进行名义招工、择业指导、就业介绍、安置费统筹、为名义招工的土征工缴纳养老保险金以及咨询服务等项工作.
  第三条 凡年龄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35周岁,身体健康(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的土征工由市职业介绍所先办理"名义招工"手续;
  "名义招工"系指市职业介绍所作为接收单位与土征工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发给《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与职工待业证等行为.
  第四条 办理"名义招工"的土征工,按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进入劳务市场,实行"双向选择"和"竞争就业".
  劳动部门根据土征工的条件向用工单位推荐,经用工单位和土征工本人同意,即可办理招工相关手续.
  对已在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城镇集体、乡(镇)、村办企业就业的土征工,可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手续.
  2、市职业介绍所作为已办理劳动合同制工作手续的土征工按月缴纳养老保险金,缴纳年限最长为5年.职业介绍所的投保时间和招工单位的投保时间可合并计算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年限期.
  3、土征工愿意自谋职业,凡不要求实行养老保险的,可一次性领取安置费15000元,并与职业介绍所签订协议;凡由职业介绍所代为交纳养老保险金,在待业期间享受待业救济金的,可一次性领取经营补助费8000元,根据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时间,每年按1500元递减.
  4、工作一时难以安置的土征工,按待业职工的救济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80元(含医疗费10元),今后随物价上升每隔一年作适当调整.在待业期间因患重病或分娩而生活困难的,参照待业职工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市职业介绍所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最长为5年.
  第五条 凡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以上的土征工,可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1、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凭退休证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养老金按绍市府(1993)6号文件和绍市劳(1993)30号规定投保满5年的标准发给.
  2、在未实行医疗费统筹前,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土征工,其医疗待遇实行定额包干,节约归已,部分自负,危重绝症病人申请补助的办法.每人每年在120元以内包干使用,节约归已.超过120元部分实行分档计算,即超过部分在500元以内的报销80%;超过500元至1000元部分报销90%;超过1000元至2000元部分报销95%;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的危重绝症病人,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补助.
  3、符合本条规定的土征工死亡时,发给一次性丧葬费400元和抚恤费300元.
  第六条 凡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土征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统一支付费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土征工的安置统筹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核定,由征地单位一次性转入职业介绍所,实行专户存储,统筹使用.一九九三年的安置统筹费为每人15000元,以后根据物价因素,由劳动部门会同物价、财税、土管等部门核定后,逐步调整.
  第八条 土地征用所在的区(县)、乡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土征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土征工服从国家建设,对区(县)、乡、村安置的土征工,其安置统筹费可全额划拨,并与劳动部门签订协议.
  第九条 用地单位都有安置土征工的义务,凡积极安置土征工的,其土征工的安置费可以免交.
  对非用地单位安置土征工的,给予补助一定的安置费,其标准按土地工年龄分档:16至25周岁,4000元;26至30周岁,6000元;男31至40周岁,10000元;女31至35周岁,12000元,男41至45周岁,14000元.同时,用工单位与土征工必须签订五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凡新办企业安置土征工数额超过新办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在税收上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一条 本规定范围内的土征工必须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如提出无理要求或妨碍土地征用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凡土地被征完的村队,全部人口"农转非"十六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的人员,按退休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在市区内建设征地土征工的安置,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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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15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或者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招标或者选择何种招标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

第六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国家融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四)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招标活动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

招标人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招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采取资格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

(七)应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

(八)接受投标文件;

(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接受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开标;

(十二)评标;

(十三)定标;

(十四)发中标通知书;

(十五)返还投标保证金;

(十六)应招标人要求,中标人交付履约保证金;

(十七)签订合同;

(十八)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招标人报送的有关招标的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后,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有关核准的内容。

经核准的内容需要变更的,招标人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载入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法规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书面通知所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书面通知中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说明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招标人名称、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说明、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评标标准和方法等;

(二)技术要求,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规范、工艺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等;

(三)商务要求,包括投标报价及计算公式、价格分析等;

(四)合同要求,包括合同标准格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

(五)附件,包括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六)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或者以不合理的地域、行业、所有制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开标前不得泄露。参与标底编制的所有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时,只能向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收取印制文件所需的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人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投标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对提交的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对未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回;对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回。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与招标人不得有下列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利用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赁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手段参与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授权人印鉴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写或者关键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提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五)除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六)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七)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作废标处理的,应当制作记录,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主持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得对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数量;

(二)宣布开标纪律、开标人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

(三)确认投标人是否到场;

(四)检查并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五)开启密封完好且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

(六)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七)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八)制作开标过程记录。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对标底有异议的,应当自标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复核。复核结果误差在±3%以内的,按原标底进行评标、定标;误差在±3%以上的,按复核结果评标、定标。

复核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投标人先行支付。经复核,按原标底进行评标、定标的,复核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支付;按复核结果评标、定标的,复核费用由招标人支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复核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退回提出异议的投标人先行支付的复核费用。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活动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六条 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读有关评标纪律;

(二)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审查投标文件;

(四)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人澄清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中标人;

(六)通过评标报告并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在评标专家库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别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直接确定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专家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评标专家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招标工作发展需要,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

(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六)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应当负责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修改和补充。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个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评标时应当参考标底,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的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订立合同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之日起7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评标报告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不进行招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参与评标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意见的通知


攀办发〔200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关于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意见


  今年以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形势非常严峻。截至6月底,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51.47亿元,仅占全年计划目标的37%,比去年同期减少2.19亿元,降幅4.08%,大大低于全省平均增速,投资总量和增长速度在全省位次居后。从五个区县完成投资看,只有仁和区增长了58.98%,其余四个区县的投资均是下降,其中盐边县下降33.35%,米易县下降26.2%,东区下降6.8%,西区下降20.01%。从产业构成看,第一产业完成投资0.95亿元,同比增长32.5%;第二产业完成投资20.47亿元,同比下降30.12%;第三产业完成投资30.04亿元,同比增长27.1%。从所有制形式看,国有投资完成25.6亿元,同比下降21.89%;民间投资完成25.86亿元,同比增长23.89%。从管理渠道来看,基本建设投资完成24.84亿元,同比增长0.51%;更新改造投资完成13.83亿元,同比下降24.59%。房地产投资完成9.99亿元,同比增长43.48%。
  上半年,影响全市投资增长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建项目中尤其是重点项目开工不足,是上半年投资增长大幅回落的主要原因。截至6月底,全市485个在建项目中,有75个未开工或无工作量,占项目总数的15.4%。而在年初确定的63个重点项目中,目前只有32个项目有工程进度,完成投资18.57亿元,完成重点项目计划的28.77%,欠计划21.23个百分点。如:观音岩电站建设自去年以来受业主变更的影响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桐子林电站建设也因黄磷厂的搬迁问题处于停滞状态;攀钢(集团)公司一期3、4号焦炉、烧结系统改造项目,由于受季节性、项目准备等因素影响,开工日期延后;世行贷款沿江整治等项目,由于其程序复杂,未实现全面开工。
  其次,投资规模偏小。1~6月,全市有485个在建项目,去年同期有354个在建项目。项目多、投资总量小,项目平均规模自然缩小。1~6月,项目投资平均规模1061万元,去年同期项目投资平均规模1516万元,同比下降30%。
  第三,大型技改项目减少,更新改造投资锐减。去年发电公司、攀煤(集团)公司煤矸石电厂等一批重点技改项目竣工后,今年攀钢、钢企公司等骨干企业技改项目大幅度减少,仅攀钢全年计划总投资比2006年减少11亿元,1~6月仅完成投资4.58亿元,同比下降56.67%。
  第四,在严格执行环评、土地、安全评价等审批程序的过程中,我市项目开工难度加大。 随着国家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加大、速度加快,我市产业结构性矛盾、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矛盾空前突出;全市环保容量有限且分布不均衡,业主环保意识不够,有很大一批列入计划的工业项目不具备相应的环保手续,对投资增长产生较大的制约作用。一批工业项目因环保审查需上报国家,工作进展缓慢,导致我市新增大型项目开工不足。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土地问题已在当前乃至较长时间对我市投资及重大项目建设构成较大影响。
  第五,项目前期投入不够,前期工作进展缓慢,项目启动周期过长。1~6月在“四个一批”重点项目中,支撑当期投资的竣工投产项目和加快建设项目进展缓慢,分别欠进度8.2和5.96个百分点;14个计划新开工的项目尚有10个未开工;8个加快前期工作的项目有6个无进展,新开工项目规模大幅下滑,比去年同期下降32.9%。由于项目前期工作做得不够深、实、透,致使项目在实施工程中调整过多,影响了项目实施成效。
  尽管上半年我市固定资产投资与全省其他市州拉大了差距,但是我们决不能盲目悲观和急躁,要认真查找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完成。为此,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坚定信心,明确目标
  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认识,坚定发展目标不动摇。要完成全年固定资产投资139亿元的目标,必须把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干部和企业的思想统一到发展上来。要正确认识我市的发展和环保的关系,将发展和环保的矛盾统一起来认识。要敢于承认不足,改进工作方法,将项目工作作为全市年度奋斗目标进行分解落实,针对上半年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围绕目标,找差距,添措施。千方百计实现经济在去年基础上有较高增长,确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3%以上。
  二、突出重点,狠抓重点项目
  围绕培育壮大钢铁、能源、钒钛、化工等主导产业,着力抓好重大产业化项目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着力推进招商引资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等重点工作。对年初确定的“四个一批”项目,要狠抓进度,采取相应措施分类推进重点项目实施,对竣工项目的投资进行分析、做好工期倒排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各种问题,确保竣工投产、发挥投资效益;对加快建设项目,要加大投资督查力度,帮助解决突出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进度,尽可能多地形成工程实物量,支撑投资增长;对争取开工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努力实现开工建设目标,增强发展后劲;对加快前期项目要取得突破,夯实发展基础。
  三、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
  (一)建立市政府领导项目责任制,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副市长分工负责,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协调项目工作,加快项目建设。(见附表)
  (二)强化责任奖惩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及能源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经委牵头制定工业和重大产业化及循环经济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规划和建设局牵头制定城建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交通局牵头制定交通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旅游局牵头制定旅游产业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环保局牵头环保产业化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农牧局牵头制定农业产业化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制定土地开发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分别牵头教育、卫生、文化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商务局牵头制定招商引资项目和商贸及物流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统计局要加强投资统计工作。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狠抓工作和措施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市政府将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作为单项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的县(区)分别奖励10万元,超额完成任务的再进行加奖;对完成任务的相关市级部门进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完善要素保障机制。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电力、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保障方案,切实解决用地、水、电、气、物流、运输等方面问题,加快项目审批,确保项目实施,为推进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四)建立项目月度联系会议制度,强化项目督导机制。坚持按月由市发改委召集市级有关部门、园区和各县(区)负责人召开项目工作例会制度,及时通报项目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和存在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加大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项目加快实施。

  附表一:攀枝花市2007年固定资产投资区、县任务分解表
  附表二:攀枝花市2007年市级重点项目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