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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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运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2004年5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符合本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二)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
(四)语言准确、简明,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审查把关、讨论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不得仅冠运城市名称,应标明本工作部门名称。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研起草。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报送审查。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书、草案文本、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及草案法律政策依据等有关材料资料,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
(三)审查把关。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把关。
(四)征求意见。草案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实行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首长会签制度。
审查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
(五)意见反馈。相关职能部门接到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没有表明明确意见的或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六)协调分歧。相关职能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七)审查期限。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一般规范性文件,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重要复杂规范性文件,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
审查终结后,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八)决定签署。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由市长签发。
(九)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应当及时在《运城日报》全文刊登,在市电视台、市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消息。同时,应当在市政府网站全文公布。
未按照本条第(九)款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公布意见;
(二)市政府秘书长签字公布;
(三)起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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