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院和畜禽养殖场排污费征收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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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院和畜禽养殖场排污费征收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191号




关于医院和畜禽养殖场排污费征收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医院和畜禽养殖场排污费征收核算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5〕7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2003年第31号令)所附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附表四中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是按月进行测算研究制定的,因此,根据上述附表的当量值计算的排污费应是一个月收费额。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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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17日,财政部、国家计委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保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需要,统一规范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由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统一制定。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出生医学证明》先在城镇人口中实行。
二、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包括接生员)进行考核,对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以上各项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根据中办发〔1993〕18、19号文件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各项收费期限暂定为3年,收费期满后,由卫生部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重新审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短途卧铺票价优惠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短途卧铺票价优惠办法的通知

(铁运电[2009]25号)


  为适应客流需要,提高卧铺利用率,增运增收,现将400公里内卧铺票价优惠办法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条件
  列车运行最后一日(含当日运行)6点以后的空闲卧铺可以执行卧铺优惠票价。

  二、卧铺优惠票价的计算
  200公里内的硬卧(上、中、下铺)优惠票价按照该次列车对应硬座票价的170%计算;软卧(上、下铺)优惠票价按照该次列车对应硬座票价的270%计算。
  200公里至400公里间的硬卧(上、中、下铺)优惠票价按照该次列车对应硬座票价的158%计算;软卧(上、下铺)优惠票价按照该次列车对应硬座票价的258%计算。
  票价计算均以联合票价为基础,已享受半价卧铺票的旅客不再享受以上优惠。

  三、其他事项
  1.实行优惠的卧铺车票要在票面记载“折”字样。
  2.实行短途卧铺优惠的车次、区段、执行日期由列车担当局或优惠区段所在局报铁道部批准后执行。
  3.车站发售短途优惠票价卧铺,应提前在营业场所将具体车次、优惠区段及优惠票价等信息进行公告。

  四、本办法自2009年03月0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关于空闲卧铺优惠办法的通知》(铁运电[2002]106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
                  2009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