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0:50:46   浏览:8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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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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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2011年深圳大运会期间海底光缆保护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2011年深圳大运会期间海底光缆保护的通知

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广西区、海南省海洋厅(局)、通信管理局,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2日至8月22日,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将在深圳举行。为切实保障大运会期间的通信畅通,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的要求,现就加强大运会期间海底光缆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圳大运会是世界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各单位要从保障大运会顺利举办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保护海底光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海底光缆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大运会期间海底光缆安全畅通,为大运会的胜利举办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各省(市)海洋部门牵头通信管理、渔业等有关部门及电信企业,尽快成立保护海底光缆工作协调小组,具体协调和负责途经管辖区域的海底光缆保护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海上渔业等各类开发活动导致海底光缆中断事件发生。
  南海海域是光缆密集区域,同时也是深圳大运会期间海底光缆的重点保护区域。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应当会同广东、广西、海南有关部门建立南海区护缆工作联系机制,切实加强海底光缆保护工作。
  三、中国海监总队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开展专项护缆执法行动,及时排除隐患,依法从严查处海底光缆保护区范围内任何可能破坏海底光缆安全的海上作业,确保通信畅通。
  四、各地区、各单位要根据所管辖海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海底光缆突发事故应急协调和处置预案,确保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第一时间进行响应和处置。
  五、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等基础电信企业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海底光缆突发事故应急通信保障预案,通过多重路由、多重节点等网络架构保护措施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现将《忻州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忻州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

补贴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扎实开展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8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忻州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忻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已纳入城市最低收入保障范围的城市低保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四条 申请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5年以上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的;

(四)家庭主要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

第五条 申请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予以考虑:

(一)申请家庭没有住房的;

(二)申请家庭中主要成员有1人(含1人)以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残疾的;

(三)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60岁(含60岁)以上孤寡老人;

(四)其他属于国家规定优抚的对象。

第六条 忻州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2人(含2人)以下家庭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含4人)以上家庭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元。

第七条 租赁补贴发放计算公式:

租赁住房补贴额(元/月)=单位面积补贴标准(4元.月/㎡)×(家庭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住房实际建筑面积)

第八条 忻州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的家庭应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忻州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和提交申报材料,由社区居委会统一整理后向街道办事处上报;

(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成员组成等情况进行入户核查,并提出审批意见;

(四)经入户核查和审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确定补贴金额,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与申请家庭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诉。

第九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申报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取消其保障资格:

(一)申请人超出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取消城市低保的;

(二)申请人死亡的;

(三)家庭人口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不主动申报的;

(四)其它违反规定的。

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做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取消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