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分类施救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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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分类施救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6〕162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分类施救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分类施救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德宏州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分类
施救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我州是边疆、山区、民族三位一体的农业州,州县市财政十分困难,属尚不具备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条件的地方,对特殊困难群众要继续实行定期定量和临时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农村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对不同区域、不同对象、不同方面采取分类救助措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积极做好向农村低保制度过渡准备,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分类施救要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科学划分救助标准,真正突出救助重点,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分类施救必须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既要考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三)分类施救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在救助标准、救助数量上有所区别。
  二、救助类别
  实施救助要分门别类,按对象分为受灾户救助、特困人员救助等;按内容分为吃、穿、住、医等救助;按时限分为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实施灾害救助要评估受灾对象的损失,考虑受灾对象的自救能力,结合实际,予以适当救助。
  因灾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原则上每人每年给予临时补助不低于60元;灾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根据受灾户毁损情况,原则上每户补助300─1000元;吃粮救助,原则上每人每日保证0.5公斤成品粮。
  (二)特困户救助,原则上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
  2.因病或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人员的定期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750元(含实物折价)。
  (三)医疗救助,原则上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困户、五保户每人每年给予10元的补助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2.对尚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特困家庭成员因大病一次治疗过程的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按医疗费用的适当比例(20%─30%)给予医疗救助,但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
  四、救助办法
  (一)分类施救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由本人(户主)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报村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复审核实并签署审批意见;
  5.按审批意见实施救助。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户、特困户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五、救助资金
  (一)现行救助资金来源有五个方面:
  1.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费、社会救济费(含特困救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
  2.本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费、社会救济费(含特困救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
  3.接收的社会捐赠款。
  4.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一定数额的资金。
  5.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二)各类救助使用款项
  1.自然灾害救助使用自然灾害救济费和救灾捐赠款。
  2.五保供养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特困救助使用社会救济费和社会捐赠款。
  4.医疗救助使用社会救济费、社会捐赠款、彩票公益金部分资金及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救助资金的发放
  1.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发放
  (1)乡镇民政办提出发放方案报乡镇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下文;
  (2)张榜公布;
  (3)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四公开、一监督”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发放。
  2.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
  由各乡镇按补助标准定期发放。
  3.特困救助资金的发放
  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或《德宏州灾民救助卡》发放,或委托乡镇信用社按季发放。
  4.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
  (1)农村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民政办发放。
  (2)救助对象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如需要住院治疗且家庭无力支付住院费用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乡镇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可按当地救助标准预付部分救助资金。
  六、组织领导
  农村各类社会救助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依据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附则
  本办法由德宏州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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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交通部


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9号)


  《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11月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47件交通规章: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联合发文部委的意见
1 交通部 关于海区测绘工作的若干规定 (83)交水监字712号 1983年4月11日
2 交通部 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83)交水监字860号 1983年4月12日
3 "交通部
财政部" 对外开放港口港务监督人员服装供应办法、着装年限规定 (83)交水监字2465号 1983年12月27日 财政部同意废止
4 "交通部
国家经贸委" 企业专用码头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 (84)交海字17号 1984年1月9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废止
5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办法(试行) (84)交水监字1900号 1984年10月11日
6 交通部 海洋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暂行规定 (84)交海字2518号 1984年12月22日
7 交通部 交通部部属高等学校水上运输类专业毕业生分配办法 (86)交政字923号 1986年12月1日
8 交通部 交通部港口散粮筒仓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程(试行) (87)交函海字7号 1987年1月7日
9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 (87)交船检字709号 1987年10月2日
10 交通部 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 (87)交企字805号 1987年11月5日
11 "交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 (88)交公路字28号 1988年1月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废止
12 交通部 全国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实施办法(试行) (88)交企字620号 1988年10月18日
13 交通部 长江干线在航船舶安全检查暂行规定 (89)交安监字361号 1989年6月30日
14 交通部 海上安全监督局航标测量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暂行规定 (89)交财字648号 1989年11月13日
15 交通部 运输船舶机务管理指标(体系)考核办法(试行) (89)交运字700号 1989年12月13日
16 交通部 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89)交运字709号 1989年12月18日
17 交通部 港口建筑设备维修设计管理办法 (90)交工字49号 1990年2月2日
18 交通部 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90)交工字379号 1990年7月9日
19 交通部 油船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90)交运字517号 1990年9月21日
20 交通部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1991年第29号 1991年4月23日
21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91)交财字859号 1991年12月14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废止
22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91)交财字859号 1991年12月14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废止
23 交通部 交通档案管理办法 交办发[1992]89号 1992年1月9日
24 交通部 交通部监察工作规定 交监察发[1992]23号 1992年1月16日
25 交通部 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 交安监发[1992]64号 1992年1月25日
26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考试、考核任职规则 交船检发[1992]986号 1992年11月2日
27 "交通部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交体发[1993]18号 1993年1月8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同意废止
28 交通部 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交运发[1993]1384号 1993年12月26日
29 交通部 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交运发[1993]1384号 1993年12月26日
30 交通部 交通部高等院校实习船财务管理办法 交财发[1995]583号 1995年7月11日
31 交通部 交通部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评选办法(试行) 交基发[1995]1145号 1995年11月30日
32 交通部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交公路发[1995]1283号 1995年12月29日
33 交通部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1996]109号 1996年1月26日
34 交通部 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港务监督部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交财发[1996]723号 1996年8月13日
35 交通部 交通部救捞单位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交财发[1996]819号 1996年9月20日
36 交通部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 1997年2月21日
37 交通部 渤海湾海上客运市场管理规定 交水发[1997]352号 1997年6月16日
38 交通部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交公路发[1997]451号 1997年8月1日
39 交通部 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交公路发[1997]501号 1997年8月18日
40 交通部 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1997]540号 1997年9月2日
41 交通部 公路工程节能管理规定(试行) 交体法发[1997]840号 1997年12月24日
42 交通部 关于降低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滞留率的若干规定 交安监发[1998]68号 1998年2月12日
43 "交通部
国家计委"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令1998年第4号 1998年2月26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废止
44 交通部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部令1998年第3号发布,经交通部令2001年第5号修正 1998年3月9日
45 交通部 关于制发统计报表和发布统计资料的暂行规定 交规划发[1999]23号 1999年1月14日
46 交通部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交水发[1999]133号 1999年3月24日
47 交通部 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 交海发[1999]704号 1999年12月21日
充分认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机制

闵涛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们未来的接班人和建设者。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2001年2月,江泽民总书记从国运兴衰、民族复兴的高度,发表了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进一步阐述了加强青少年培养教育工作是关系到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问题。因此,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加强对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机制,从战略和策略等方面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一世界性的难题,是关系现实大局和未来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明确当前形势,切实提高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只有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才能保证我们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在当前多种不利于稳定的因素中,人民群众最关注的是社会孩子的成长教育问题。从我省情况来看,青少年违法犯罪在全部刑事犯罪中的比例仍然较高,并且有低龄化倾向。据统计,在我省违法犯罪人员中,青少年所占比例有的地市高达40%,2001年,我省检察机关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比例比上年增加了21.88%,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占批捕总数的44.58%;2002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与上年持平,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占批捕总数的42.17%。当前,青少年犯罪还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如在校生犯罪、智能犯罪突出,特别是青少年的严重刑事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毒品犯罪明显增多且暴力化程度加强等等,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可以说,青少年犯罪不仅给社会带来了直接危害,而且存在着诸多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首先,基于稳定社会治安和教育本人的目的,对犯罪的青少年施以刑事处罚,但这些青少年的父母及亲属对社会、对政府的不满情结也随之产生,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其次,一些诱发和滋生青少年犯罪的外在因素不仅有害于青少年健康成长,也会诱发或导致成年人犯罪。这将对社会治安产生严重的威胁,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第三,青少年犯罪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宁,而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再教育和接收的衔接工作又存在空档,导致这些人员产生报复社会心理而重新犯罪,往往诱导未成年人进行犯罪,甚至这些人员中就不乏青少年。如果上述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其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将是长远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青少年时代的犯罪活动就可能尤为他们进一步危害社会的资本,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及生命安全带来更大的危害。因此,从“执政兴国”的高度增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感,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有利于治安稳定和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攀升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机制迫在眉睫。

二、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一)理想信仰危机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乘虚而入。一些青少年对人生悲观厌世,面对社会、学校的激烈竞争,缺乏吃苦耐劳的奋斗精神,法制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辨别是非能力弱,良莠不分,心胸狭隘,当个人愿望得不到满足时,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当前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存在,一些贪官污吏利用手中的权力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一些青少年受其影响错误地认为,自己虽然手中无权,但是也有敛财捷径,他们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二)社会环境的不良倾向是产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不可忽视的温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由于管理不善,在电视、报纸、杂志和因特网上,暴力和色情内容泛滥,卖淫嫖娼、醉酒、赌博等沉渣泛起。这对鉴别能力低的青少年有较强的诱导作用。不健康的思想首先观念腐蚀着青少年的心灵,在他们没有建立起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消费观时,便先入为月地认为吃喝玩乐就是人生最大享受,盲目追求消费,以至养成恶习。而一些有色情服务的洗头房、桑拿中心、具有赌博内容的游戏室等场所更是敞开大门,成为青少年犯罪分子“销赃”的去处。
  (三)教育机制不健全,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学校教育中存在薄弱环节,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扭转。家庭教育不到位也是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客观原因。教育机制不健全,职业技术教育薄弱,一些初中毕业的青少年踏入社会后,由于文化水平低、竞争能力弱,在充满竞争的当今社会难有立足之地,加上受不良因素影响,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或放任自流,有的家庭成员本身品质低下、首先沦丧,极易感染其他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四)由于青少年的智力和社会经历的限制,对社会上的是非、善恶、真假、良莠等并存的情形,不能完全分辨和识别,有时会混淆或颠倒,当受到外界影响时,就难以抵制。在生理增长与其心理增长不协调时,就会出现“前倾”趋向,个性意识增强,追求自由,意欲摆脱家庭师长的束缚,加上法制观念淡薄,无远大理想和抱负,而又追求贪图享受,便自找“门路”,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机制

  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对我们依法治理青少年犯罪,依法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机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当前,应着重建立健全以下机制:

(一)加强家庭教育机制

  家庭是青少年生活的起点,家长是青少年生活、学习的启蒙者,对孩子的教育至关重要。首先,学校、社区要加强对未成年孩子父母的家庭教育培训和指导,使他们懂得对子女科学教育的重要性 ,改变以往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同时,家庭成员要多关心未成年人,特别在思想上要多郊游,多沟通,方传身教,做好表率,使未成年子女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心。其次,要通过有关立法,明确家庭教育责任。法定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义务,不能对未成年子女放任自流,更不能遗弃于社会。对未尽到监护、监管职责的父母,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学校教育管理机制
  教育部门要注重对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不仅要让学生学到丰富的科学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一要针对目前青少年存在的是非辨别能力、自觉抵御不良因素诱惑能力、自我约束能力、自我防范能力均较弱的现状,住所素质教育的要求,科学地运用各种有益的载体,使方方面面青少年在各种社会实践中提高自身素质。二要积极贯彻因村施教方针,减少“双差生”的数量。通过谈心、咨询等方式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择业、交友等,学校要主动同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建立校外教育网络,将学校教育管理向校外延伸,使学生在校有人教育,出校有人管理,形成学校、家庭、社区教育管理的合力,以减少因旷课、光学、辍学等原因产生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三是在对青少年开展首先规范教育的同时,加强对青少年的公民文化、法律至上、程序意识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方方面面青少年逐步懂得当发生矛盾时,作为一个现代化社会的公民应当持何种态度和行为去应付。
  (三)强化社区管理防范机制
  要努力改善社区环境,扩大民警的社区服务面,建立警民联防制度;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防止他们对青少年的恶性传染和教唆。社区应对闲散在家的青少年注册管理,组织他们参加有意义的社会公益活动。对沾有抽烟、醉酒等不良习气和赌博、打架斗殴,出入舞厅、游戏厅等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建立重点帮教制度,以防止有劣迹的青少年形成不良群体。
  (四)拓展司法预防职能,探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目前,我省的许多地市都建立了“未检科”,有的地方还设立了少年法庭,和缓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能够积极贯彻惩治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方针,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结合办案,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但是司法机关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职能作用仍有进一步发挥的空间。首先,公安司法机关要会同共青团、教育部门和社区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在大力宣传案例,发挥警戒、教育作用的同时,加强对法律学识的普及、宣传,开展立体预防、前面联动,形成齐抓区管的良好局面。通过自我教育、体验教育、集中授课等形式,开展符合青少年特点、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法律教育和法制实践活动,帮助他们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其次,在社区建立固定的法律服务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咨询和法制教育活动,为青少年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做到生活上解难,精神上解惑,行为上纠偏,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苗头得到有效遏止。第三,司法部门应会同地区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少年保护制度,如当今学界大力倡导的建立少年法院,出台清晰的对青少年刑事案犯作不捕、不诉、缓刑、假释处理的标准等,以缩小我国与国际社会在青少年问题上的司法距离。
  (五)严格社会管理机构
  要整顿文化市场,净化社会环境。切实加强包括报纸、刊物、图书、画册、广播、电视、电影、录像、音像制品等种类文化出版物及游艺场所、俱乐部、歌舞厅等各种文化娱乐设施的管理,防止青少年接触不健康文化和不良的社会环境。对上述负有经营、管理职能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疏于管理的失职行为,应当从立法、执法上加大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