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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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的批复

1985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3月8—冀法民(1985)6号函收悉。
关于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国务院1980年10月23日批准、民政部于同年11月1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可按本院(84)法办字第112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翻悔向法院起诉应否受理的请示 冀法民〔1985〕6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近,我省安新县和肥乡县人民法院遇到两件男女双方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县法院均未受理,但又无把握,也不知该怎样告知当事人。对此,婚姻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民政部1980年11月1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均未具体规定。对这类纠纷案件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即应视为对婚姻问题、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做了适当处理,故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以不受理为宜。但如发现一方是因受对方或第三者诈欺、胁迫而达成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也未做适当处理。或处理显失公平、使妇女儿童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98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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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适用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适用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2年9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162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适用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府法函[2002]37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的损失,是指在当事人主观上无过错(如非主动攻击野生动物等),客观上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了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的情况下,由被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侵害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应当有客观后果,并与被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侵害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包括: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生活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活动,因遭到被保护野生动物的侵害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放牧或者圈养的牲畜伤害以及生产和生活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生活区域内为避免野生动物正在或者将要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因保护野生动物而受到的其他损失等。



附: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适用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2年7月10日 陕府法函[2002]37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在起草《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和1992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第10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的规定不太好把握。哪些行为可以界定为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不是直接实施保护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能否请求补偿?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中的“其他损失”是指哪些损失?是否包括因人身伤害而遭受的损失?如:自然人在正常生产生活中无故受到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袭击,遭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是否可以请求给予补偿?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侵入农田造成农作物损失的是否可以请求给予补偿?

请予以明确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号)

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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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