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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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切实防范、有效应对重特大事故,控制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事故灾难是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方面,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但是事故伤亡总量大、重特大事故频发、职业危害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社会生产活动和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大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矛盾突出,处于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体制、机制、法制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其他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有关应急预案,推动"一案三制"(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及应急管理体系、队伍、装备建设,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期间,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到2007年底形成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国家、省(区、市)、市(地)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依靠科技进步,建设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和应急救援支撑保障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到位,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三、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应急预案,分门别类制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基层单位以及关键工作岗位在内的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地的省(区、市)和市(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中央管理企业总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审查、演练等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应急预案的备案、审查和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做到相关预案相互衔接,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变动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预案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预案演练的总结等,及时对应急预案予以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高危企业、部门、地方的联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教育公众、提高能力,促进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对应急预案的不断完善。

  四、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

  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关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点工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要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应急管理职责。到2008年,完成省、市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设;应急救援任务重、重大危险源较多的县也要根据需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挥工作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经费五落实。

  理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工作关系。对于隶属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同协商,完善体制、建立机制、理顺关系,做好工作。

  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间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合力。要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协调作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和能力建设

  依据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总体规划,依托大中型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优化、整合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国家、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尽快形成以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以国家级区域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地方骨干专业队伍为中坚力量,以应急救援志愿者等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之中,确保顺利实施。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大中型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小型高危险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预案实施的需要,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统筹规划,建设具备风险分析、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数据查询、辅助决策、应急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国家、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实现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国家级区域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基地以及骨干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应急信息系统建设要结合实际,依托和利用安全生产通信信息系统和有关办公信息系统资源,规范技术标准,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的自身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装备精良、纪律严明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强化忧患意识、执行意识、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养成勤勉敬业、雷厉风行、尊重科学、敢打硬仗的作风。加强业务建设,强化教育、培训与训练,提高管理水平和实战能力。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逐步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即将出台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抓紧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的立法准备工作和公布后的具体实施工作。要抓紧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救援资源管理、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培训教育等配套规章规程和标准,尽快形成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地方和部门法规规章及标准。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应急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切实加强风险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建立预警制度,加强事故灾难预测预警工作,要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坚持"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原则,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整改的工作机制。组织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相关救援队伍参与企业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危险源监控以及应急知识培训等工作。国家级区域救援基地和骨干救援队伍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广泛开展技术业务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以生产经营单位、社区和乡镇为重点加强基层和现场的应急管理工作。从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建立救援队伍、加大应急投入、完善救援保障、普及应急知识等方面入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各环节、各岗位,全面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第一时间的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八、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要求,做好信息报告等工作。对重特大事故灾难信息、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和灾难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上报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抢救,控制险情,减少损失。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科技手段,加强事故发展趋势预测工作,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制定事故现场救援方案。同时,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有效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力量,调集救援物资与装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事故现场救援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工作,为处置事故灾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坚持正面宣传,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主流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安全监管系统及各行业内各类媒体要积极发挥作用。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处置、相关防范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改进工作,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九、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在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安全生产类资格培训,以及特种作业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市、县长等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内容。分类组织开发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培训适用教材,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应急管理知识和应急救援内容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充分发挥出版、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文化宣传力量的作用,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要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救援知识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救援技能,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支撑保障体系建设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水平。成立国家、专业、地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对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依托大型企业、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研究和工程中心,开展突发性事故灾难预防、处置的研究攻关;鼓励、支持救援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装备的科技含量。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多方共同支持的安全生产应急保障投入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争取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需要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有偿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正常的经费渠道。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投入保障机制。

  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以及国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活动。密切跟踪研究国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开展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合作。继续组织国际交流和学习培训,学习、借鉴国外事故灾难预防、处置和应急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有益经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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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厅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中共海南省教育厅党组(省教育工委)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海南省教育厅厅务会议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厅各处室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根据财政厅《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的项目支出分为五大类,即大型购置费、大型维修费、项务专业费、大型会议费和其他。

(一)大型购置费反映厅办公室申报金额3万元以上、购置一般性办公用品之外的专用材料和设备等的支出。包括购置车辆等交通工具支出;购置计算机网络设备、档案设备等专用设备支出;购置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图书、资料等支出;购置按规定配置的专用服装支出;购置大批量空调和办公家具支出等。

(二)大型维修费反映单项申报金额5万元以上,经鉴定属于危险性房屋或年久失修房屋的维修支出以及大型交通工具的大修理费。

(三)专项业务费反映各业务处室申报金额3万元以上,正常公用经费中没有包括的,为完成某项专项业务的支出。包括办公用房、专用通讯网等的租赁、独立办公楼宇物业管理、大宗印刷、专项培训、专项考查调研、专用大型设备和系统运转、专项展览和专项活动等专项支出。

(四)大型会议费反映符合大型会议规格的会议支出,包括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全省各项类型专业会议等支出。

(五)其他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3万元以上专项支出。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五条 对预算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是经过严格论证,审核符合要求后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库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的原则。根据“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和各处室的规划,进行统一管理。

(二)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库设立分两个层次:全厅设立一个总库,各处室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自己的项目库。

(三)合理排序的原则。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四)择优安排的原则。根据厅的总体规划和各处室自己的规划,并根据财力情况依照项目库中的待选项目的先后顺序择优确定年度预算项目。

(五)滚动管理的原则。项目库中的续建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跨年度滚动管理。

第七条 各处室项目库由各处室负责管理。各处室可以按照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处室工作需要设立项目分库。

第八条 厅总的项目库由厅计财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各处室根据计财处的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书(甲)》的要求(格式见附一),对项目的必要性等申请理由进行充分说明,并提出详细的项目支出预算明细以及测算依据。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各处室根据厅的总体规划及各自处室规划提出项目,向厅计财处进行申报,所申报的材料按《项目申报书(甲)》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各处室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厅办公室、计财处的规定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测算依据要清楚。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厅计财处根据厅“十一五”规划、各业务处室规划及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等有关资料,按1:1.2的预算控制数初步确定全厅的项目支出预算。然后交由厅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小组开会讨论并报厅务会讨论决定。厅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小组由厅党组确定人选。

第十三条 各处室根据厅务会议确定的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对项目的必要性等申请理由进行充分说明,并提出详细的项目支出预算明细、测算依据及实施方案。

第六章 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对各处室申报的项目,先由厅计财处进行业务审核,后由厅项目审核小组讨论,确定出厅总体初步方案报厅务会议讨论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形式审核: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二)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有关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有科学合理、详细的项目支出预算;是否必要;是否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第七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厅计财处根据厅务会议讨论审定的结果,确定当年厅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项目。

第十七条 厅计财处将编制完成后的厅项目支出预算(初稿)经厅长批准、加盖公章后报财政厅。

第十八条 各处室要按照批准的项目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然后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并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经厅务会议讨论审核通过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条 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属于二次分配的资金,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预分方案并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厅计财处综合,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厅计财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厅长审核后,交厅务会议讨论审批,额度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厅计财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厅长审核后呈厅长审批。

第八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厅计财处和各业务处室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每年十月份进行一次全面的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制度。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处室)组织有关人员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厅计财处;厅计财处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厅党组。

厅计财处和相关业务处室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评估的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取科学有效的评估验收方法,对项目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厅计财处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估结果分别记入各处室项目库,作为以后年度审核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不按照本办法执行,由此影响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执行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试行。




惠州市村民住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实施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惠州市村民住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实施办法》业经2009年11月23日十届10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汝求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惠州市村民住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惠州市村民住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工作,完善农村村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手续,加强农村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使用的农村村民住宅的登记和核发“两证”。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宅登记和核发“两证”工作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办理,禁止违法违规操作。
  第四条 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广东省规定标准,对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在办理登记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好当前农村用地,建房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六条 申请核发“两证”的住宅所有权人,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依法可以拥有农村住宅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依据)一宅的条件,所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
  (一)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核发“两证”:
  1. 在村集体安排的宅基地上建设的。
  2. 在村集体安排的政府征地回拨的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上建设的。
  3. 在祖屋上拆旧建新的。
  4. 依法继承取得的。
  5. 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原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
  6. 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港澳台同胞及归国华侨等按规定安排的宅基地上建设的。
  (二)下列情况之一的村民住宅暂缓核发“两证”:
  1. 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请登记的。
  2. 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
  3.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未解决的。
  4. 违法违章占地未处理结案的。
  5. 用地批准已满一年未建房的。
  6. 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且未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民住宅不予核发“两证”:
  1. 所有权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章第(一)项第4目、第5目、第6目三种情况除外)。
  2.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3. 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批准的。
  4.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和住宅登记发证的。
  5.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
  6. 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7. 法律、法规、法章和政策规定不在予核发“两证”的。
  第七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第八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超过广东省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1982年2月12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且房屋未拆迁、改建、翻建过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止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超过广东省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5元/平方米处罚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发证,并在土地登记簿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数。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一倍以内的,以后分户时安排宅基地要扣减超标准部分的面积;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一倍以上的,以后分户时村集体不得为其另行安排宅基地。
  (三)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不予补办手续,不予确权发证。
  第九条 《集体土地使用证》依照以下程序登记发证:
  (一)登记申请。
  1. 宅基地登记申请由宅基地的权利人(户主)以书面方式向所在镇(乡、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
  2. 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调查表》。
  (3)身份证及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4)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止使用的宅基地,超过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需提交超面积处罚材料。
  (5)1987年1月1日以后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供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用地批准文件,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需先补办用地手续后,再申请登记发证。
  (6)其它有关权源材料。
  (二)地籍调查及权属审核。
  1. 镇(乡、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受理登记申请人的材料后,应当组织开展地籍调查,查清申请登记的宅基地的权属、界址、用途、坐落等相关情况,并依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2.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镇(乡、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上报的材料进行权属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告与复查。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经审核,对拟予登记的宅基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宅基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予以复查。
  (四)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
  公告期满后,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者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的拟予登记的宅基地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收费标准。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只按标准收取印花税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
  第十条 《房地产权证》依照以下程序登记发证:
  (一)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人应向辖区镇(乡、街道办事处)房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集体土地使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 镇(乡、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机构出具的村民住宅规划验收证明。
  4. 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5. 其他有关材料。
  (二)村民住宅测绘。
  辖区房产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材料后,对申请登记的村民住宅进行现场测绘和调查。
  (三)初审、公告与复查。
  经辖区房产管理机构初审,对拟予登记的村民住宅由辖区房产管理机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拟予登记村民住宅,辖区房产管理机构应及时予以复查。
  (四)核准记载于登记簿和颁发《房地产权证》。
  公告期满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住宅所有人和他项权利者、对公告的拟予登记的村民住宅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准、记载于登记簿,颁发《房地产权证》。
  (五)收费标准。
  免收登记费,测绘费、印花税和工本费按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09〕176号)精神,核发“两证”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县、区政府财政预算(惠城区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核发“两证”的基础性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新建(含在建)村民住宅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规划、用地、报建、验收等法定程序,确保村民住宅建设依法、规范、有序。凡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和镇(乡、街道办事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及村民住宅不得非法买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的,其转让、受让方视为已按一户一宅标准取得了宅基地,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十四条 村民住宅改变使用功能的,需报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