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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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民委


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30日 财建〔2006〕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宗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给予财政全额贴息,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为加强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特制定《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为管好用好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贸易企业是指国家批准的民族贸易县内经销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需品、必需品(除烟草、石油外)的企业和承担民贸县送货下乡任务、在民贸县设立贸易网点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 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是指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确定的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安全规范、择优扶持的原则。 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扶持对象、资金用途和贴息方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可以申请贴息资金。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信誉良好,运营规范。
(五)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归还贷款有保证。
第五条 贴息资金用于扶持民族贸易企业的网点改造、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六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方式。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利息支付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情况,下达贴息资金。
第七条 贴息期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时间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贴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3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下达

第八条 每年年初财政部会同国家民委印发贴息资金申报指南。贴息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申请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 由项目实施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民(宗)委提出,逐级申报。
第九条 申报企业须提供企业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借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等相关材料。其中:单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贷款性质必须是1年期以上(含1年期)的网点改造或技术改造贷款;贷款用途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并与项目论证报告内容一致。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民(宗)委对辖区内上报项目进行审核,择优选定扶持项目,在每年的8月15日前将项目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相关材料,一并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民委。
第十一条 国家民委会同财政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安排意见,财政部在国家确定的贷款贴息额度内安排并下达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资金计划。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各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后,应当及时、足额转拨给项目承担企业,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在执行过程中,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项目、造成贴息资金变化的,项目承担企业要按照申报程序及时报批。
第十四条 各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民(宗)委要密切合作,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定期将有关具体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民委备案。财政部会同国家民委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财政贴息资金或挪用、挤占贴息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财政贴息资金外,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和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民(宗)委结合本地实际,比照本办法,制定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民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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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深工商〔2005〕33号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上市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指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食品购销挂钩,是指市场开办者组织场内经营者以市场名义,超市或其他食品经营者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厂家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以下简称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 鼓励市场及场内经营者与供货方广泛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场场挂钩、户厂挂钩及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关系。
  对蔬菜、肉、禽类及其制品、豆制品、奶制品、水产品、米面制品、熟食品等,应当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办法。
  第四条 市场及场内经营者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关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合同,并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重复出现不合格食品时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积极做好购销挂钩的引导、组织工作,并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标明“购销挂钩单位”,为食品经营户履行购销挂钩协议提供必要条件和优惠措施。
  第六条 市场及场内经营者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查验购销挂钩单位的合法性和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并按照《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的规定,向供货方索取相关票证。
  第七条 市场及场内经营者应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供货方情况和产品名录,报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供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食品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三)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及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票证。
  第八条 市场及场内经营者以购销挂钩方式采购的食品,可简化市场准入手续,凭购销挂钩协议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超市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监控管理,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准确评价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濮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濮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濮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卷宗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决定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案卷依法进行评议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 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集中调阅评查和抽样调阅评查的形式进行。集中调阅评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调阅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进行评议检查。抽样调阅评查是指在不特定期限内调阅部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检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及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1.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合法

1.属于本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权限。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准确。
4.处理适当。
(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1.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程序合法。
(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细则必须公示。
(2)案卷材料必须附有当事人的申请书;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
(3)因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4)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向许可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5)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6)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7)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8)对被许可人依法实施定期检验或注册等监督检查,应有记录的档案。
(9)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适用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10)行政许可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应有合法票据。
(11)行政许可按规定时限办结,法律文书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2.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1)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必须公开。
(2)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条件;《当场处罚决定书》应有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执法机关的盖章。
(3)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有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处理意见呈批表、案件讨论记录及单位负责人签发等内部审批手续。
(4)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会要制作听证笔录,主持人、记录人应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5)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取证方式合法。
(6)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应两人以上,一问一记,笔录应有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的逐页签名或盖章。
(7)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告知义务。
(8)给予罚款、没收财产的行政处罚应有合法票据及物品清单。
(9)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款相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10)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以及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11)法律文书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
(1)强制措施依据、程序必须公开。
(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有法律法规依据。
(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并送达相对人。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按照法定期限进行。
(5)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应有合法票据。
(6)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4.行政征收程序合法。
(1)行政征收依据、对象范围、标准必须公开。
(2)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对人。
(3)有法定依据。
(4)使用合法的征收票据。
(5)征收的实物、金钱应收缴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5.行政裁决程序合法。
(1)主体合法。
(2)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3)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事实认定清楚,送达程序合法。
6.行政给付程序合法。
(1)行政给付主体合法。
(2)有法律、法规依据。
(3)行政给付对象符合给付条件。
(4)行政给付按照法定标准交付被给付对象,程序合法。
7.行政确认程序合法。
(1)行政相对人提出确认申请。
(2)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受理范围。
(3)做出的确认决定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事实。
(4)制作书面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四)文本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


1.文书材料完整,文书格式规范,卷宗内容填写齐全,做到一案一卷。
2.卷宗纸张要统一,卷内目录填写要规范,字迹工整,装订整齐,纸张无破损等。


第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被评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案卷材料。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衡量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的重要指标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根据评查结果将被评查的行政机关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机关,由政府法制机构予以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要求该行政机关提出整改措施、报告整改结果。

第九条 对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责令改正,并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有关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