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府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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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府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阜政办发[2006]128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府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使用各类政府性贷款行为,确保贷款资金合理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期偿还,规避政府债务风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政府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阜新市政府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使用各类政府性贷款行为,保证贷款资金合理借入、有效使用和安全偿还,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的审批

凡是能形成政府直接或间接债务的贷款都必须经政府审批。

(一)市本级的贷款项目报请市政府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县(区)、乡(镇)级的贷款项目报请县(区)政府审批、报县(区)财政局备案,须市财政局或贷款平台转贷的项目,由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

(三)贷款的审批文件有政府文件、政府会议纪要、市长、县(区)长签字等几种。

二、贷款的使用方向

(一)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用于在建和新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用于棚户区改造工程;

(四)用于社会保障;

(五)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经济建设项目;

(六)用于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贷款的运作方式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

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交贷款申请,待上级批准后,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出具有市长和财政局长签字的还款承诺,签订“转贷款协议”,同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如果贷款项目是县(区)的,由县(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出具有县(区)长和财政局长签字的还款承诺,签订“转贷款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为企业的,企业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承诺或提供财产抵押。

(二)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

1、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交贷款申请,得到批准后,出具由市长和财政局长签字的还款承诺,签订“转贷款协议”,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如果贷款投放县(区),由县(区)财政局出具有县(区)长和财政局长签字的还款承诺,签订“转贷款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其它事宜按(辽政办发[2005]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益性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8号)执行。

2、国家开发银行“协议”贷款。在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协商并确定贷款项目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申报项目及相关的资料,由市政府指定的贷款融资平台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项目单位向贷款融资平台提供所需的项目资料和必备的附件。非公益性项目贷款,项目单位要向贷款融资平台提供足额财产抵押。

3、农业发展银行“政府信用协议”贷款。在市政府与农业发展银行签定“政府信用协议”基础上,由县(区)主管部门向市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经市“政府信用协议”贷款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向农业发展银行推荐项目。农业发展银行审核批准后,贷款企业与贷款经办行办理贷款手续。其它事宜按《关于加强“政府信用协议”贷款管理的通知》(阜政办发[2006]98号)执行。

(三)商业银行担保贷款。由项目单位提出担保申请,经同级政府审批,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项目单位和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必须到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贷款审批手续(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或政府领导签字)。

四、 贷款的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性贷款的监管主体,负责各种政府性贷款的管理和监督,并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汇报、沟通,落实贷款资金,监督项目的可研论证、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的使用。
(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由政府指定的贷款融资平台做为贷款的承贷主体,负责办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转贷事项,具体组织项目的可研论证,项目的招投标及项目的实施,并负责资金的拨付与核算,及时向上一级贷款融资平台和同一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及财务报告。

(三)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工程进度和有关财务报表。

(四)项目竣工后,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按有关程序组织工程验收,并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查,批复经审查后的工程决算。

(五)项目单位和承贷主体应接受审计、财政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如发现有违规、违纪、截留、挪用和损失浪费贷款资金的,停止办理贷款支取,并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金融组织对贷款项目的监控,按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七)其他管理事项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贷款的偿还

(一)还款的资金来源:

1、项目收益及项目单位其他资金;

2、城市建设发展基金;

3、项目单位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4、项目单位同级财政的非税收入;

5、其它资金。

(二)还款的偿还责任:本着谁贷款、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政府公益性项目贷款由同级财政偿还;有收益的项目贷款由项目单位偿还。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由上下级财政部门承借承还,如果贷款项目是有收益的,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清收到期的贷款本息。

2、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应由项目单位偿还的贷款,当贷款到期,项目单位要主动偿还贷款,同时贷款融资平台要积极组织清收;应由政府偿还的贷款由同级财政将资金拨付到贷款融资平台,然后由贷款融资平台偿还给贷款银行或上级贷款平台。

3、农业发展银行“信用协议”贷款,当贷款到期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时,贷款企业所在同级财政部门在协调的基础上帮助农业发展银行清收贷款。

4、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到期,由担保机构督促贷款单位偿还贷款本息。

5、县(区)通过市财政或贷款平台转贷的项目,当贷款到期不能及时偿还,市财政将根据各县(区)贷款到期本息数对县(区)财政实行预算扣款,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加收资金占用费。

6、项目单位与贷款机构直接办理贷款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如贷款发生损失,政府不承担债务风险。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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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土地开发整理暂行办法》、《黄石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土地开发整理暂行办法》、《黄石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土地开发整理暂行办法》、《黄石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黄石市土地开发整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等手段,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开发整理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安排、立项和规划设计审批、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实施、竣工验收以及其他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论证、申报和组织编制项目的规划设计、资金预算及项目实施等工作。
  农业、林业、财政、交通、水利及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并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第五条 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增加的耕地面积按规定列入全市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计划指标。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应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鼓励土地复垦,适度开发未利用地的方针,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按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其他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管理与项目审批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查、管理和项目选址,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第九条 市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着重提出土地整理开发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明确本市范围内易地补充耕地的区域和政策,确定土地整理开发投资方向。
  县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着重划分适宜开垦区和土地整理区,明确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和优先顺序,作为确立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依据。
  第十条 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注意与基本农田建设、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权属调整相结合,做好与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及大型工程移民搬迁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十一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材料,逐级向有立项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有立项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立项要求进行审查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规划和权属不清、面积不符以及报件不全的,不予批准或转报;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的,或由社会各类资金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投资单位按项目面积、规模分别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其中土地开发项目中涉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等方面的,还应附相关部门签署的明确意见;
  (三)资金概算;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项目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土地权属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审查和筛选,对重点项目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开发整理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三)可开发整理土地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集中成片(片块不超过5片),土地整理项目单片在10公顷以上,其他项目单片面积一般应在1公顷以上;
  (四)项目实施后能有效增加一定耕地面积(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基本农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3%)。
  第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和耕地后备资源等情况制定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并从本级项目库中经集体讨论提出合适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其他相关规范及时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并逐级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项目规划设计、预算方案实行会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踏勘核实。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实地踏勘,并对报送材料的情况进行全面核实;
  (三)作出决定。召开会审会,根据报送材料、实地踏勘核实情况和有关评估机构及专家的评审论证,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十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批准后,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开发整理方案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20日。
  从土地开发整理公告之日起,禁止在开发整理区域内实施有碍项目实施的采石、取土、种植、改(扩)建或新建建筑物等行为,但禁止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项目申报批准情况、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情况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性质、计划投入资金、计划施工期限等。
  第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的季度用款计划,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预算、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及实际用款情况和合同的约定拨付项目资金,以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二条 拨入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必须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严格执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不得超支、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准的项目资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机构、责任、制度及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实行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
  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应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严格项目的管理。
  项目中根据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投标和监理的,应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实施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范围;
  (二)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项目具体位置、性质、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内容、总投资额限、工期;
  (四)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土地权属状况、预算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已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因施工需要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请示和变更申请书;
  (二)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费用预算明细表;
  (三)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前后直接费用预算对照表;
  (四)项目规划局部变更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自检,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逐级报请项目批准部门验收。其中,“占一补一”项目面积在6.66公顷以上的,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6.66公顷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上级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经两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验收批文,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验收面积,将新增耕地按有关规定纳入本级新增耕地补偿指标库。

第四章 权属调整与利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及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十条 开发整理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依法确定给从事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及下岗分流人员)使用。
  开发整理集体未利用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确定给开发者。
  第三十一条 经登记发证后,使用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稳定30至50年不变,除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外,不得平调或划拨。
  第三十二条 因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有关部门对因土地整理实施的村庄集镇化、农业产业化的项目建设,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有关规费按优惠政策收缴。
  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成果管理,合理确定新增耕地的使用方式,保障新增耕地的有效利用,并实行后期运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项目后期土地利用必须符合生态平衡原则、最大经济效果原则、用途不改变原则。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后期工程的管护,由土地使用者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巡查制度,负责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发证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耕种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期间,不能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如需要改变用途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承包经营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第三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后期进行经营管理,并依据经营状况,建立适当的投资回收计划。
  第三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后期工程管护、土地利用和经营情况以及项目开发复垦整理所带来的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由国家或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投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动工开发利用土地。
  第五条 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报批前,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条 大型商居市场建设项目,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供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大型商业市场项目开发权后,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利用招商引资和企业改制等优惠政策,取得优惠价格的土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的,改变部分的土地不享受优惠政策,经规划部门同意后,按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和建设项目性质重新确定土地价格,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使用者补缴差额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各类园区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市场供需状况,在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 原划拨土地经依法批准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收储部门按原土地用途和划拨用地的评估地价收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科技、教育、经济适用住房等产业政策和企业改困、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拆迁还建等优惠政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土地用途和项目性质的,必须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含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国土、房产、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进行综合性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履行情况;
(四)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五)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参与验收的每个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在验收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改变建在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对外出租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
  第十六条 因土地抵押权实现和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但在法院执法阶段,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作价后可直接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第十七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非农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土地。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管理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延迟的除外。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和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和转让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不申请验收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并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存在上款违法行为,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管理部门违法实施许可和登记手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单位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粤人发〔2008〕184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初级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起开始试行两年。试行中请注意收集有关问题及修改意见,并于2010年12月底前专题报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广东省人事厅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高级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地质事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必须具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并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熟悉本专业现代化科技管理,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能在实践中正确运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攻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具有主持并承担本专业大型工程技术项目或重点科研课题(项目),以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在主持并承担完成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项目,或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研发本专业新产品中,取得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申报条件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陆地或水域等地质矿产勘查、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岩土工程、地质实验测试、海洋地质等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的科研、生产、开发、技术管理和本专业信息化建设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一)地质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包括基础地质(区域地质调查、专项地质调查)、矿产地质(矿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普查与勘探评价)和矿山地质等专业。
  (二)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地质)专业:包含水文地质(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勘查、矿山和矿区水文地质,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水资源勘查评价)、工程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勘查,厂矿、水利、交通、能源等各类工程建设场地勘察、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和环境地质(区域环境地质调查、环境工程地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各种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设计、监测与防治),以及国土整治(复原)工程等专业。
  (三)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包含地球物理勘查(航空、地面、地下及水域地球物理勘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矿区物探、工程物探、)和遥感地质(以遥感技术为手段,开展地质调查、资源探测、环境监测、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等应用领域勘查)等专业。
  (四)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包含区域地球化学、矿产地球化学、生态地球化学、应用地球化学等专业。
  (五)探矿工程(简称探工)专业:包含运用各种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探、水工环地质勘察、岩土工程钻探、坑探、隧道掘进等工程施工以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安全设计、施工、监督、事故防治、安全评价和安全技术管理等专业。
  (六)岩土工程(简称岩土)专业:包含地质勘查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等专业。
  (七)地质实验测试(简称地质实验)专业:包含岩矿重砂鉴定、古生物化石鉴定、岩矿分析、水质分析、环境污染物测试、同位素测定、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测试、选冶加工试验、资源综合利用、选冶厂设计、实验质量监控管理等专业。
  (八)海洋地质专业:包含海洋矿产地质、海洋区域地质、海洋石油天然气地质、海洋地球物理勘查、海洋灾害地质、海洋工程地质、海洋工程勘察、海洋环境地质与监测、海洋勘查技术、海洋地质工程监控及管理等专业。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填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经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有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者(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者。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 外语条件
  一、考试等级:凡申报本资格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
  二、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1997年以来全国职称外语考试A级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申报本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
  (二)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三)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四)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或高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2、获省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均为前3名)。
  3、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六)在县(不含市辖区)及以下所属单位(含驻县省属地质勘查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在地级市所属单位(含驻地级市省属地质勘查单位),长期从事地质勘探野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野外工作时间不少于8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八)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九)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1961-1965年出生的,外语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市以上单位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三)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地质科研、开发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各类重点地质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及成果报告中相应技术性章节的编写工作。
  (二)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各类重点地质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在其中负责某项专业技术工作。
  (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各类重点地质科研项目或2项中型以上专题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四)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主研发创新本专业新产品、信息系统等2项以上,或在本专业领域内有重要的新发现、新创造,解决了本专业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并编写了相应技术报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1项以上。
  二、从事地质勘查生产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的全过程,并编写了报告中相应章节。
  (二)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以上1:25万至1:5万基础地质调查或1个以上1:100万至1:25万海洋区域填图或市(厅)级以上重要专项地质调查项目,并在其中主持一个二级课题、专题等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的全过程,成果通过专家评审。
  (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中型以上或2个小型以上或主持1个小型以上矿区(矿床)、矿山、地热田、油气田、水源地等资源勘查评价的全过程,并主编了项目设计、成果报告中的主要技术性章节。
  (四)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5项以上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个1:25万海洋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项目的全过程。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过2项以上大型(含甲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或一级岩土施工项目)或5项以上中型(含乙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或二级岩土施工项目)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岩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咨询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或审核、审定。
  (六)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区域地球物理、区域(生态)地球化学、遥感项目并参与成果报告主要章节的编写,或主持完成1项中型矿区物、化探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5项以上中型工程物探、工程检测项目的施工及报告编写等全过程。
  (七)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中型以上或2个以上小型矿区探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项目的总体设计、钻掘施工,并编写了施工技术总结或工程竣工报告,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主持解决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重大事故抢险工程2起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八)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主持完成过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项目的实验测试(含复杂、疑难样品中二个以上元素的测试)、选矿实验的全过程,或主持设计并完成1个中型以上复杂矿山的选矿方案及应用,或主持完成1个中型以上矿床的实验测试或10个以上甲级(或30个以上乙级)岩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质勘察项目的物理力学性质测试的全过程,并提交了合格的报告。
  三、从事地质勘查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县(处)级或甲级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副总工程师以上或相当技术行政职务3年以上,负责或参与过1个以上中型地质勘查项目的技术管理、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实施及成果报告中相应章节的编写、处理重大技术问题等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意见被采纳。
  (二)曾参与2项大型或3项中型以上各类地质勘查项目设计、质量检查、成果报告的审查及其它实物性技术成果评审、鉴定、验收工作(以评审验收意见书的名单为准)。
  (三)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过1项以上市(厅)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和专业管理办法,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完成的重要技术文件被正式批准付诸实施,且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找矿、勘查、科技成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地级以上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找矿、勘查、科技成果奖等)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省(部)级工程类优秀勘察设计奖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前3名)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地级以上市(厅)级工程类优秀勘察设计(优秀勘察、优质工程)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中型重点科研、地质勘查综合研究(课题、专题、专项技术等)项目及主编其成果报告,在岩石、矿物、地层、古生物、构造或新矿种、新的含矿层位、新的矿床类型,新的成矿区带,新的化石种属等方面或在本专业领域内有重要新发现或重大突破,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地质领域或非地质领域问题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并经省级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
  六、成功地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2项以上,解决了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其技术成果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或已通过立项部门的鉴定、验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明显社会经济效益;或获得有较大价值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前5名)。
  七、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或获得金锤奖、银锤奖奖励。
  八、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完成的区域性或重要专项勘查、调查等项目及成果报告;或以本专业勘查方法为主要技术手段,发现和提交1处中型以上或2处小型以上矿床(矿产地)、地热田、油气田水源地等资源或有勘查价值的找矿靶区,或为1个矿山持续生产扩大了小型以上资源地质储量,提交了勘查评价报告,所完成的项目成果经评审验收获得良好及以上。
  九、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以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监理或监测项目及成果报告,竣工项目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评审验收通过,水平先进,质量优良,且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的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报告,对中型以上矿床的发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矿床开发利用、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大贡献,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十一、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在地质勘查综合技术管理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业绩突出,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经省级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较高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完成(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三、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
  五、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以证明材料为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名称为:地质矿产勘查专业高级工程师、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地球化学勘查专业高级工程师、探矿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地质实验测试专业高级工程师、海洋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级别为副高级。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资格条件的要求,应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地质事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必须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在实践中正确运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应有较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完成本专业中型以上工程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的能力;具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在主持或参与完成本专业中型以上工程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或引进、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研发本专业新产品中,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本专业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规定的评审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和第三章第十六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陆地或水域等地质矿产勘查、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岩土工程、地质实验测试、海洋地质等地质勘查专业的科研、生产、开发、技术管理和本专业信息化建设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本资格。
  (一)地质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包括基础地质(区域地质调查、专项地质调查)、矿产地质(矿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普查与勘探评价)和矿山地质等专业。
  (二)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地质)专业:包含水文地质(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勘查、矿山和矿区水文地质,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水资源勘查评价)、工程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勘查,厂矿、水利、交通、能源等各类工程建设场地勘察、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和环境地质(区域环境地质调查、环境工程地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各种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设计、监测与防治),以及国土整治(复原)工程等专业。
  (三)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包含地球物理勘查(航空、地面、地下及水域地球物理勘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矿区物探、工程物探、)和遥感地质(以遥感技术为手段,开展地质调查、资源探测、环境监测、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等应用领域勘查)等专业。
  (四)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包含区域地球化学、矿产地球化学、生态地球化学、应用地球化学等专业。
  (五)探矿工程(简称探工)专业:包含运用各种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探、水工环地质勘察、岩土工程钻探、坑探、隧道掘进等工程施工以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安全设计、施工、监督、事故防治、安全评价和安全技术管理等专业。
  (六)岩土工程(简称岩土)专业:包含地质勘查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等专业。
  (七)地质实验测试(简称地质实验)专业:包含岩矿重砂鉴定、古生物化石鉴定、岩矿分析、水质分析、环境污染物测试、同位素测定、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测试、选冶加工试验、资源综合利用、选冶厂设计、实验质量监控管理等专业。
  (八)海洋地质专业:包含海洋矿产地质、海洋区域地质、海洋石油天然气地质、海洋地球物理勘查、海洋灾害地质、海洋工程地质、海洋工程勘察、海洋环境地质与监测、海洋勘查技术、海洋地质工程监控及管理等专业。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学风严谨,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填报而评审(考核认定)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经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本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获本专业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五)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三、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条 外语条件
  一、考试等级:凡申报本资格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
  二、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1997年以来全国职称外语考试B级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申报本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
  (一)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
  (二)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三)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四)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I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五)具备下列条件者:
  1、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为准)。
  2、取得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实用型、外观设计)。
  (六)在县(不含市辖区)及以下所属单位(含驻县省属地质勘查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在地级市所属单位(含驻地级市省属地质勘查单位),长期从事地质勘探野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野外工作时间不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八)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九)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1961-1965年出生的,外语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市以上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者。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四)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地质科研、开发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各类地质科研项目二级课题、专题、专项等项目的全过程及编写报告中相应章节。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或中型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2项小型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及编写了成果报告中相应章节。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引进、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本专业新产品、信息系统等1项以上,并编写了相应技术性报告,且取得了预期效果。
  二、从事地质勘查生产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二级课题、专题或1项以上市(厅)级各类重点勘查项目的全过程。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以上1:25万至1:5万基础地质调查或1个以上1:100万至1:25万海洋区域填图或市(厅)级以上专项地质调查项目的二级课题、专题等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的全过程,成果通过专家评审。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1个中型或2个以上矿区(点)、矿山、地热田、水源地等资源勘查评价项目的全过程或主要阶段,并参与项目阶段性设计、成果报告中的相关技术章节的编写。
  (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个1:25万海洋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项目,或主持完成10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全过程。
  (五)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大型(含甲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或一级岩土施工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中型(含乙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或二级岩土施工项目)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岩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咨询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六)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区域地球物理、区域(生态)地球化学、遥感项目的全过程或主要阶段,并参与成果报告相关章节的编写;或主持完成1项小型矿区(点)物、化探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中型工程物探、工程检测项目的施工及报告编写等全过程。
  (七)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中型以上或2个以上矿区(点)探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主要阶段;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项目的总体设计、钻掘施工,并编写了施工技术总结或工程竣工报告的相关章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参与解决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较大事故抢险工程1起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八)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项目的实验测试(含复杂、疑难样品中二个以上元素的测试)、选矿实验的全过程;或参与设计并完成1个中型以上复杂矿山的选矿方案及应用;或参与完成1个中型以上矿床的实验测试或5个以上甲级(或15个以上乙级)岩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质勘察项目的物理力学性质测试的全过程,并提交了合格的报告。
  三、从事地质勘查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地质勘查单位业务科室技术主管3年以上,曾参与1项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5项以上小型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管理,参与设计、报告审查、验收、处理重要技术问题等,技术管理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二)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规划等的编写,并被批准付诸实施。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找矿、勘查、科技成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程类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施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地质项目,地层、古生物、岩石、矿物、构造或新矿种、新的含矿层位、新的矿床类型,新的成矿区带,新的化石种属等有新发现,并经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主要完成人(以证明材料为准)。
  四、参与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1项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含实用新型专利)1项,其技术成果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预期的技术经济效益。
  五、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区域性或重要专项勘查、调查等项目及成果报告的编写;或参与完成的勘查项目以本专业勘查方法为主要技术手段,发现和提交1处中型或2处矿床(矿产地)、地热田、油气田、水源地等资源或有勘查价值的找矿靶区;或参与完成的勘查项目为1个矿山持续生产扩大了小型以上资源地质储量,提交了勘查评价报告。所完成的项目成果经评审验收获得良好以上。
  六、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3项中型以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及成果报告,竣工项目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评审验收通过,质量优良。
  七、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报告,对小型以上矿床的发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矿床开发利用、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高的价值,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八、作为技术管理者,参与完成地质勘查项目等技术管理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有一定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在市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且结集发表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证明材料为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名称为:地质矿产勘查专业工程师、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工程师、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专业工程师、地球化学勘查专业工程师、探矿工程专业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工程师、地质实验测试专业工程师、海洋地质专业工程师,级别为中级。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专业资格的要求,应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地质事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应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及基本工作方法,初步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基本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了解本专业国内技术状况和发展动态,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应具有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技术性问题,具有协助或参与完成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小型以上项目以及获取和处理本专业一般信息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完成本专业各类小型地质勘查项目等方面,取得较明显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本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规定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提交真实可靠的、可供单位考核认定小组考核评议或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省直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评审或考核认定,已评审(考核认定)通过的,其评审(考核认定)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陆地或水域等地质矿产勘查、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岩土工程、地质实验测试、海洋地质等地质勘查专业的科研、生产、施工、开发和技术管理和本专业信息化建设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本资格。
  (一)地质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包括基础地质(区域地质调查、专项地质调查)、矿产地质(矿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普查与勘探评价)和矿山地质等专业。
  (二)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地质)专业:包含水文地质(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勘查、矿山和矿区水文地质,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水资源勘查评价)、工程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勘查,厂矿、水利、交通、能源等各类工程建设场地勘察、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和环境地质(区域环境地质调查、环境工程地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各种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设计、监测与防治),以及国土整治(复原)工程等专业。
  (三)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包含地球物理勘查(航空、地面、地下及水域地球物理勘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矿区物探、工程物探、)和遥感地质(以遥感技术为手段,开展地质调查、资源探测、环境监测、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等应用领域勘查)等专业。
  (四)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包含区域地球化学、矿产地球化学、生态地球化学、应用地球化学等专业。
  (五)探矿工程(简称探工)专业:包含运用各种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探、水工环地质勘察、岩土工程钻探、坑探、隧道掘进等工程施工以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安全设计、施工、监督、事故防治、安全评价和安全技术管理等专业。
  (六)岩土工程(简称岩土)专业:包含地质勘查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等专业。
  (七)地质实验测试(简称地质实验)专业:包含岩矿重砂鉴定、古生物化石鉴定、岩矿分析、水质分析、环境污染物测试、同位素测定、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测试、选冶加工试验、资源综合利用、选冶厂设计、实验质量监控管理等专业。
  (八)海洋地质专业:包含海洋矿产地质、海洋区域地质、海洋石油天然气地质、海洋地球物理勘查、海洋灾害地质、海洋工程地质、海洋工程勘察、海洋环境地质与监测、海洋勘查技术、海洋地质工程监控及管理等专业。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各项工作任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员资格,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填报而评审(考核认定)通过的,其评审(考核认定)结果无效: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现并经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二)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三)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四)本专业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技术员资格。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资格: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
  (四)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技术员资格。
  (五)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技术员资格。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员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不含相关专业)。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四)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完成信息安全、自然灾害和事故防治等公共危机应急处理技术公共专业科目的培训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申报评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1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或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二)参与完成一个小型矿区(床)、矿山、地热田、水源地等资源普查项目的全过程。
  (三)参与完成1项中型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全过程。
  (四)参与完成2项中型或主持完成2项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五)参与完成2项中型或完成3项小型工程地质、工程物探、工程监测、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安全工程等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的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项目的全过程。
  (六)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小型地质实验测试项目及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二、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技术员资格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1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的野外地质观测填图、编录、取样,原始资料整理及简单的综合分析研究和图件编绘、编写成果小结材料等工作。
  (二)参与1个小型矿区(床)、矿山、地热田、水源地等资源普查项目的野外地质工作或矿点检查。
  (三)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工程地质、工程物探、工程监测、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安全工程、岩土工程等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的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项三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全过程。
  (四)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以上地质实验测试项目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申报评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县(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勘查、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县(局)级以上工程类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施工、优秀工程奖类等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
   (三)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作出成绩,获县(局)级或地质勘查单位先进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四)参与小型以上矿产资源普查评价项目的完成人。
  (五)取得1项中型或2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项目成果、实验测试成果经相应主管部门评审验收通过的完成人。
  (六)参与1项中型或2项小型各类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竣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评审验收通过的完成人。
  (七)取得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的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二、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技术员资格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地质勘查单位或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勘查、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地质勘查单位或县(局)级工程类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施工、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取得1项小型以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项目的成果、实验测试成果经相关主管部门评审验收通过的参加者。
  (四)参与1项小型以上各类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竣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评审验收通过的参加者。
  (五)参与小型以上矿产资源普查工作,并取得业绩的参加者。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名称为:地质矿产勘查专业助理工程师、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助理工程师、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专业助理工程师、地球化学勘查专业助理工程师、探矿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地质实验测试专业助理工程师、海洋地质专业助理工程师,级别为助理级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员资格名称为:地质矿产勘查专业技术员、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技术员、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专业技术员、地球化学勘查专业技术员、探矿工程专业技术员、岩土工程专业技术员、地质实验测试专业技术员、海洋地质专业技术员。级别为员级。


  第十五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材料的时效为取得技术员资格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