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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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纪恒

2012年8月22日




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园区管理,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经省、州(市)人民政府依照职权批准设立的工业产业集中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园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工业园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业园区发展需要,设置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工业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实施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专项规划;

(三)制定工业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

(四)按照职权审批或者审核工业园区内投资项目;

(五)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负责工业园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

(七)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八)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设立工业园区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和省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以及当地城乡、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林业保护利用等规划,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设立县级工业园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设立州(市)级工业园区,由州(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设立省级工业园区,由省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州(市)级工业园区需要升级的,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规模、产值等条件,并按照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审批。

第七条 申请设立工业园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业园区规划;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的评审意见;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选址意见书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县级工业园区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报省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省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省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州(市)级工业园区规划由县(市、区)、州(市)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报送省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工业园区规划编制建设详细规划,报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工业园区选址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坝区耕地,并向适合建设的低丘缓坡地布局,引导工业项目向山地聚集。

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年度用地计划单列。全省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障工业园区重大项目。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园区规划范围内享有土地一级开发权,园区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工业园区构建融资平台,组建投资开发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

第十条 交通、城建、环保、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物流等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投资项目、资金,优先安排工业园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工业园区的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工业园区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集中处置工业废水、废物,开展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业园区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

(一)园区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二)园区基础设施、信息化和服务体系建设;

(三)招商引资;

(四)园区发展监测分析;

(五)考核、奖励。

第十三条 省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动态管理。

县(市、区)、州(市)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支持园区企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主体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

在工业园区内不得建设与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等规定不符的项目。

第十五条 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与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入园企业在办理各种审批手续时,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便捷条件和优质服务。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工商、税务、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业园区的项目立项、土地供给、规划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开工建设、企业注册等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并限时办结。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服务体系,引入投资、金融、电信、邮政、物流、设备租赁等公共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入园区投资兴办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服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促进园区内企业和个人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保护和利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园区企业的下列事项提供服务:

(一)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其他专项资金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知识产权融资以及合法的直接融资;

(三)安排符合循环经济政策的项目节能扶持资金;

(四)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鼓励融资租赁和典当业为园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园区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对以出让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投资者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出让金总额的5%以上予以补助;

(二)项目建设期间免收本省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租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3年内免收租金;

(四)建设标准厂房或者租用、购买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的,3年内免收本省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迁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在处置原房地产时,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规定的,经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土地增值税;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六)政府采购商品时,对园区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制度;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建立激励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从事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农产品初加工、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创业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的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园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水、电、气,由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纳入计划予以优先保障。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园区企业新增收费项目。

对园区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应当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并出具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按照规定收费的,园区企业有权拒绝。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园区企业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不得强制园区企业加入协会、提供赞助、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园区企业参加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对园区企业同一项目重复评估、审计;不得强制园区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有偿服务。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园区企业有权拒绝。

第二十三条 园区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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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决定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提请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对管辖范围内的村民、居民和暂住人员进行禁赌教育,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监督、制止赌博行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实际制定禁赌公约。”


二、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七条第三项。
本决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

(1989年3月25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30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禁止赌博条
例〉的决定》修正,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禁止赌博,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约定方式用财物作赌注计输赢的行为,均属赌博行为。
严厉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赌博,应坚持群众监督与专门机关查处相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应进行禁赌教育,制定禁赌措施。发现在本单位的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不制止、不举报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对管辖范围内的村民、居民和暂住人员进行禁赌教育,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监督、制止赌博行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实际制定禁赌公约。
第六条 旅社、饭店、茶馆等服务性单位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守法经营,不得为赌博提供条件,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赌博,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单位的禁赌情况,监督落实禁赌措施;
(二)查处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严厉打击赌头、赌棍,取缔赌窝、赌点和公共场所的赌博。
第八条 偶尔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第九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较为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一条 因赌博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主动到公安机关具结悔过、检举揭发他人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三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可以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赌资、赌具一律收缴,赌债一律废除,抽头渔利和参加赌博的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第十五条 查处赌博的罚款和没收的财物,按规定上交国库。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侵吞赌资、赌具、罚款或者没收的财物,敲诈勒索,徇私枉法,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为违反本条例应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说情的,执法机关必须坚决抵制,对干扰执法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制止、举报赌博活动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对制止、举报、查处赌博的人员进行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15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1999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1999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现将《1999年春季小学教学用书目录》、《1999年春季普通初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1999年春季普通高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1999年春季普通中小学实验教材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地区的教学实际选用和预订。现将1999年中小学教材的供应和
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和二十四个学科教学大纲(试行)的通知〉》(教基〔1992〕24号)要求,在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的学校和年级,应使用九年义务教育新教材。到目前为止,
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中和小学教材已审查完毕,各地初中和小学应使用封面印有“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试用”的教材。除了按正常程序进行400个教学班试验的教材外,原来的九年义务教育试验教材和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写出版的六年制小学课本一律停止征订和使用。
根据我委1995年2月21日明传电报的要求,至1996年秋季开始,各教材编写单位已按我委教基〔1994〕14号、教基〔1994〕15号文件要求修订教材,请各地注意征订新版教材。
二、各地使用新教材时,应按《关于印发〈实行新工时制对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教学)计划进行调整的意见〉的通知》(教基〔1994〕14号)、《关于印发中小学语文等23个学科教学大纲调整意见的通知》(教基〔1994〕15号)、《关于推进素质教育调整中小
学教育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意见》(教基〔1998〕1号)、《关于调整现行普通高中数学、物理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的意见》(教基〔1998〕5号)等文件的要求安排教学。
三、由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编委会根据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试行教学计划各科教学指导纲要》编写的试验教材,可在浙江省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
四、各省应至少推荐两种以上通过审查的教材供用书单位选择(经批准进行课程教材改革的省(市)和只有一种教材通过审查者除外)。
五、各省应严格按照本目录制定本省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除进行400个教学班试验的教材和经本省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乡土教材、劳技教材、劳动教材等以外,不得在本省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加进本目录没有的教材和其他未经审查的教材。
六、各省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要报我部基础教育司备案。
附件:一、1999年春季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二、1999年春季普通初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三、1999年春季普通高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四、1999年春季普通中小学实验教材目录(略)



199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