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3]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九日
宿迁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用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本地区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依法无偿收回或依法补偿收回后纳入储备: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四)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五)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六)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七)其他依法收回的土地。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纳入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发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
(四)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指令收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收购的土地。
第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权属核查,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费用测算,提出收购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协议。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五)、(六)项规定收回土地的,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签订补偿协议。
第九条 市区范围内土地收购补偿分为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两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执行。土地补偿按下列标准测算:
(一)收购机关、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的:
按市区一级地段10万元/亩、二级地段8万元/亩、 三级地段6万元/亩、四级地段4万元/亩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二)收购居民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宅基地的,按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年限分摊部分确定土地补偿。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域范围内的土地收购补偿标准。
第十条 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可以临时出租,经依法批准后也可以临时改变土地用途使用。
储备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
第十二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条件,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储备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并优先列入供地计划。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储备土地的出让、租赁供应。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供应后,其有偿使用收益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储备土地开发成本应当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清算,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支付给土地储备机构。
市、县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储备土地收益或其它方式筹措。
市、县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将不少于20%的储备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充作土地储备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封闭运作,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生委、市经委、市劳动局关于杭州市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生委、市经委、市劳动局关于杭州市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0〕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安生委、市经委、市劳动局拟订的《杭州市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细则
市安生委 市经委 市劳动局
(二OOO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加强企业劳动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浙江省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及与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注册安全主任是指具有一定基本条件,经审核、培训、考试、登记注册,取得执业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章 注册安全主任申报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1、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职称。
3、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工程师职称,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年以上。
3、取得初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1、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年以上。
2、取得工程师(或同等)职称5年以上,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中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三章 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取证
第七条 初、中级注册安全主任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参加注册安全主任培训、考证的人员,由本人填写《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市区市属以上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合格后,方可参加培训。高级注册安全主任的申报材料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
具有安全工程、工业卫生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经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参加考试。
第九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单位必须取得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资格认可,并严格按《注册安全主任培训大纲》和统一的培训教材组织实施培训。
第十条 初、中级注册安全主任考试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定期举行,参加注册安全主任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颁发《浙江省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
第四章 注册安全主任职权与义务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主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助手,在其分管领导和科(处)室领导的领导下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经批准后付诸实施。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检查表,并负责监督实施。
3、做好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深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企业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实施。
5、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6、督促有关部门定期给员工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员工按规定使用。
7、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重大危险点和危险源,提出防止伤亡、火灾、爆炸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参与制定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8、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
9、及时报告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10、注册安全主任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及意见和建议,遇有重大隐患和问题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11、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台帐与档案,分析事故发生规律,提出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注册安全主任权利:
1、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会议。
2、查阅了解企业的设备设施和工艺技术等档案资料。
3、进入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有权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可以参照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主任义务:
1、学习、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2、热爱本职,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
3、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徇私舞弊。
4、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秘密。5、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注册安全主任聘用
第十四条 本市各类企业均应按本细则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
一般企业应按员工人数2—5‰的比例聘用注册安全主任,按比例不足一名的必须聘用一名专职或兼职注册安全主任。
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企业、化工企业、易燃易爆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按员工人数5—8‰的比例聘用注册安全主任,按比例不足一名的必须聘用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
第十五条 企业可采取公开招聘或职业介绍的方式聘用注册安全主任。企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时,双方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企业内部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注册安全主任提供相应工作条件,支持其行使职权,确保其能正常履行职责。应认真听取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汇报,对注册安全主任提出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第六章 注册安全主任的管理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聘用单位负责,业务上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注册安全主任任职资格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受聘于企业从事注册安全主任工作。
第十九条 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甚至因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戒勉、注销注册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